中国企业综合报告指标体系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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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利益相关者理论

在伯利和多德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的基础上出现了利益相关者理论。伯利认为,企业只需要为股东赚钱。多德在反驳伯利的理论时,提出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不仅需要对股东负责,还需要对其他利益主体负责,从而引发了对利益相关者这一概念的讨论。斯坦福大学研究所在1963年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利益相关者是出现在团体当中,支撑组织运营的主体。”

弗里曼在1984年出版的《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中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他认为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经营过程中追求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非某一利益主体的利益。该理论认为利益相关者直接影响企业的运营目标,同时利益相关者也会受企业目标实现过程的影响。较之前述的斯坦福大学研究所于1963年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弗里曼的观点有着更丰富的内涵。他认为一个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影响企业实现目标的群体和个体,这与斯坦福大学研究所的定义异曲同工;另一方面,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也包括那些企业经营活动能够影响到的群体和个人,这是斯坦福大学研究所的定义中所缺乏的。弗里曼认为企业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企业的投资者、经理人,还包括政府、环境保护者、银行、供应商和经销商、债权人、社会公众等利益群体。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就是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指出了企业需要负责的主体。上文中提到的Jensen和Meckling(1976)对企业的概念进行了表述,指出其是由多个主体根据显性和隐性契约缔结成的法律实体,企业的运营过程也就是对这些契约关系的一种均衡,平衡组成企业的多个利益主体之间由于追求的目标不同可能会出现的利益冲突(陈宏辉 等,2003)。美国管理学家邓非和多纳德逊认为组成企业的多个主体之间缔结的契约关系为综合性社会契约(Integrative Social Contracts),并且企业需要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做出回应,如果无法均衡各方主体的利益,企业将无法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因此,企业的社会责任需要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