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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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直接以政体性质为源头的法

第一节 三种政体的性质

有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三种政体的性质,就算是最才疏学浅的人也能发现。我确立了三种定义,准确说来是三项事实:第一,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掌控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一个人以确定不变的法为依据,独立执政的政体;专制政体同样由一个人独立执政,但依据是此人自身的意志和变化多端的情绪,至于法律与规则,都是不存在的。

各种政体的性质就是这样。应找出直接从政体性质中诞生的法,它们便是最重要的基本法。

第二节 共和政体以及跟民主相关的法

共和国的最高权力若掌控在全体人民手中,就是民主政体,若掌控在部分人民手中,就是贵族政体。

民主政体中的人民,在有些领域中是君主,在另外一些领域中却是臣子。

人民要变为君主,必须借助表达自身意愿的选票。掌控最高权力的人,其意愿便是其自身。这种政体中确定选举权的法,自然就是基本法。就投票的方法、投票者、被投票者、投票针对的事宜做出规定,这些事情的重要性不逊于在君主政体中要了解君主是什么人,及其治理国家的方法。

里巴尼乌斯[15]曾表示:外邦人若混进雅典的公民会议,会被判处死刑。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其用非法手段夺取了最高权力。

有件事非常重要,就是要确定公民会议是由多少公民组成的,如若不然,便可能搞不清楚究竟是全体公民还是仅有部分公民在发表见解。斯巴达[16]的公民会议是由一万个公民组成的。罗马从弱小走向强大,命中注定要历尽磨难,有时其公民几乎都在其围墙外,有时意大利的全部领土和世界的部分领土都在其围墙内,但其公民会议却从来没有固定的人数[17],罗马之所以衰落,这是一项重要的原因。

对掌控最高权力的人民来说,能做好的所有事都应亲力亲为,做不好的事就应交给执行者。

人民意志的执行者一定要由人民任命,所以人民任命执行者,也就是官员,便成了这种政体的基本准则之一。

人民对参政会或参议院指导的需求,跟君主持平,甚至超越了君主。但应由人民选拔该这类机构的成员,如若不然,便难以建立信任。人民可以亲自选拔,如雅典,也可以选出一些官员选拔,如罗马在一些场合中的做法。

在选拔那些受委托代替他们行使部分权力的人员时,人民的表现让人惊叹,只需有一些众所周知的实例和显著的事实作为依据,他们就能做出决断。人民很擅长选拔将军,因为谁经常参战且战功显赫,他们心知肚明。哪位法官工作勤勉,让很多从法庭走出来的人很是满意,且不接受贿赂,人民也都很清楚。人民从中得到了充足的依据,选拔官员。在了解到哪位公民气魄、财富兼备后,人民便能以此为依据,选拔其担任市政官。相较于王宫中的君主,人民在公共场合中对这些事情的了解要深得多。可人民知道该怎样处理事务,该怎样挑选地点、机会、时间,并进行利用吗?他们并不知道。

那些对人民辨别有识之士的天分持质疑态度的人,应了解一下雅典人与罗马人做出的一系列令人惊叹的选择,说这些全都是巧合是绝对说不通的。

尽管罗马人民赋予了自身选拔平民做官的权力,但他们并未决定真去选拔平民,这点我们很清楚。尽管《亚里斯泰迪斯法》规定,雅典人民在选拔官员时可以不拘等级,但色诺芬[18]表示,下等平民申请担当对雅典关系重大的官职的情况,从来没有出现过。

大多数公民的能力足以参选,但不足以被选中。而人民的能力足以听取相关管理事务的报告,但不适合亲自参与管理,也是一样的道理。

要做事,且要有条不紊地做事,可通常情况下,人民做的事要么过多,要么过少。某些情况下,人员太多太混乱,十万只脚共同行动,结果却像爬虫一样慢。

民主政体中的人民分成多个等级,伟大的立法者要展现自身无与伦比的才能,就要借助自己划分等级的方法,无论何时,民主维持的时间与发达程度都跟等级的划分存在密切关联。

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19]以贵族政体精神为依据,划分等级,蒂托·李维和哈利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的作品说他将罗马人民划分为一百九十三个百人团,进而又划分为六个等级。他将只占少数的有钱人分在最高等的百人团中,将人数比较多的不太有钱的人分在次等的百人团中,将人数众多的穷人分在最次等的百人团中,每个百人团只能投一次票[20]。这样一来,行使选举权的就成了财富和资产,而非人。

梭伦把雅典人民分为四个等级,根据民主精神划分等级的目的在于规定什么人能够当选,而非什么人应参加选举。为了在每个等级中都能选举出法官,他规定所有公民都享有选举权[21]。可行政官员却只能从有钱人组成的前三个等级中产生。

鉴于共和政体中用一项基本法来划分选举权的拥有者,于是另外一项基本法便用来确定选举权的方式。

民主政体的性质规定选举要用抽签的方式,贵族政体的性质规定选举要用遴选的方式。

抽签选举赋予了所有公民效忠国家的合理期待,不会让任何人觉得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可这种方式自身就存在不足,因此出色的立法者竭尽所能对其进行调整、修正。

梭伦在雅典规定,用遴选的方式选举一切军事官员,用抽签的方式选举元老院与仲裁官。他规定需要花费巨大资金的文官通过遴选产生,剩余文官通过抽签产生。

但他另外还规定,唯有自荐者才能当选,且当选之后一定要接受仲裁官审核[22],以此弥补抽签方式的不足。不管是什么人都能指控当选者没有当选的资格[23],这种方法集抽签与遴选的优点于一身。另外还要在官员任期将至时审核其在任期内的表现,才能不足的官员,自然无颜再自荐为抽签候选人。

民主政治中规定投票方式的同样是基本法。有个很重要的问题,选举过程要对外公开还是保密。西塞罗[24]表示,罗马共和国之所以崩溃,有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其法律规定选举过程要保密[25]。不过,各个共和国有各不相同的秘密选举方法,我认为有必要思考一番。

参加选举时,毋庸置疑人民应公开投票[26],这点应作为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法。底层平民应从重要公民处获得启发,同时被部分优秀人物的严肃举动约束。但秘密选举毁坏了罗马共和国的这一切,愚昧的平民根本无法获得启发。而贵族政治中的贵族团体选举[27],以及民主政治中的元老院选举[28],却无法做到太过保密,因为这两种选举唯一要预防的就是阴谋诡计。

无论是在元老院还是贵族团体中,玩弄阴谋诡计都是很危险的,而在对感情过于看重的平民中间却并非如此。在那些人民没有参政权利的国家,人民把对国家事务应有的狂热,放到了某个艺人身上。当阴谋诡计消失时,就表示共和国将迎来不幸。这种情况出现在人民被金钱收买之际。人民不再愤慨,对国家事务和政府漠不关心,同时不再理会其他人给政府的提议,只对金钱感兴趣,专心等着拿报酬。

民主政体的另外一项基本法是,只有人民才能立法。不过在很多情况下,只能由元老院制定法律,而且一般说来,法律要先试行,才能正式确定下来。罗马、雅典的制度都十分明智,元老院的决定只有一年的法律效力[29],要获得长期的法律效力,必须得到人民的认可。

第三节 跟贵族政治性质有关的法

贵族政体的最高权力由部分人掌控,法律的制定与执行都由他们负责,他们跟其他人民维持着类似于君主政体中君主和臣民的关系。

贵族政体的选举若不想制造麻烦,就不能采取抽签方式。实际上,政体中若确立了恼人的等级,就算选举采取抽签方式,也不会将人们的厌恶减少半分,因为是贵族在遭人妒恨,而非官员。

应在贵族比较多的地方设立元老院,处置贵族团体中难以决定的事务,为贵族团体提供讨论方案。据此可以说,元老院在实行贵族政体,贵族团体在实行民主政体,人民却一点地位都没有。

若能在贵族政体中借助间接路径,让人民得到一定地位,是非常好的。比如热那亚的圣乔治银行,由人民之中的重要角色打理大多数业务[30]。这导致人民在政府中形成了一定的影响,让政府呈现出勃勃生机。

最能长久延续弊病的是自己填补空缺的权利,因此不应将这种权利赋予元老院。最初,罗马实行一种贵族政体,由监察官任命元老院的新成员[31],元老院无法自己填补空缺。

若共和政体中的某个公民忽然得到了极高的权力,那共和政体就有可能变为君主政体,更有甚者,会比君主政体更过分。君主政体的法律服务或是适应于基本政体,君主被政体原则约束。但共和政体中某个公民权力过高[32],就会出现更糟糕的滥用权力的状况,法律没办法阻止,因为其根本没预料到会出现这种状况。

以上规律会在国家基本政体需要一批手握大权的官员时,引发一种特殊状况。如罗马独裁者和威尼斯国家监察官,全都属于这种恐怖的官员,借助野蛮的手段,让国家再度获得了自由。可为什么这两个共和国的官员如此独特?为了维护贵族政体的残留力量,罗马跟人民抗衡,为了保护贵族政体,威尼斯通过国家检察官跟贵族抗衡。由于推动人民行动的不是预谋,而是愤慨,因此罗马的独裁政体只维持了很短的时间。实行独裁时,掌控大权的罗马官员需要做的是恐吓人民,而非惩罚人民,因此他们一定要虚张声势。更何况罗马的独裁都是针对某种意外状况,独裁官只是为某项事务设立的,其权力仅限于该项事务。威尼斯却刚好相反,要筹划、执行、中断、重新执行一项预谋,要将一个人的野心变成整个家族的野心,再变成多个家族的野心,一定要设立一个长久存在的执政官。威尼斯要设立一个秘密的职位,因为该职位惩处的罪行都是秘密犯下的严重罪行。威尼斯的执政官要开展广泛调查,毕竟其目的是预防那些秘密的罪行,而非制止那些公开的罪行。简而言之,威尼斯的执政官惩处的是自己质疑的罪行,而罗马独裁官在处置罪行,甚至是那些已被招认的罪行时,都重视威慑多过惩处。

一切权力太大的官职,为抵消其权力,都应设立较短的任期。绝大多数立法者都规定了一年的任期,不到一年会背离事物性质,超过一年则会造成威胁。什么人愿用这种方式处置国家内部事务呢?腊古扎共和国[33]的元首任期是一个月,其他官员任期是一个星期,城堡的首领任期是一天。只有在小型共和国中才会出现这种状况[34],因为周边强大的国家很容易就能拉拢到那些级别不高的官员。

最好的贵族政体是,跟权力毫不相干的人民人数少,又贫穷,统治者甚至不必去压迫他们。安提帕特借助以下规定[35]建立了最好的贵族政体:雅典人要拥有选举权,必须要有超过两千德拉克马[36]的财产。这是一个相当低的标准,极少有人会因贫困得不到选举权,城中但凡有点身份的人都能参加选举。所以贵族家庭应尽量融入平民。越靠近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就越优越;越靠近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就越不完备。

最不完备的贵族政体如下:处在服从地位的人民,全都成了发布命令的人民的私人奴隶,如波兰贵族政体中的农民都是贵族的奴隶。

第四节 法律和君主政体性质的关系

君主政体也就是由一个人根据基本法治理国家的政体,过渡权力、从属权力、依附权力共同构成了这种政体的性质。由于君主政体中的君主是所有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力的源头,因此我说到了过渡权力、从属权力、依附权力。有了基本法后,为确保顺利行使权力,一定要借助某些中间渠道。毕竟若任凭某个人随心所欲地治理国家,那国家中的一切就都不能确定,基本法便无从谈起。

贵族的权力是最自然的过渡权力和从属权力,从某种程度上说,君主政体的实质是由贵族构成的。君主政体有如下准则:无君主则无贵族,无贵族则只有暴君。

部分欧洲国家中曾有人想废除领主的所有司法权,其实英国议会已经这样做了。这些人却没意识到:将君主政体中的领主、僧侣、贵族、城市特权全部废除,会马上建立平民政体或专制政体。

数百年来,欧洲有个大国[37]一直在打击领主的司法权与教会的权力。对于这些聪明至极的官员,我们不想指责什么,不过我们可以让他们来判断,到底基本政体能实现多大程度的改变。

我希望能确定僧侣的管辖权,尽管我并不坚持维护他们的特权。之前设置这种管辖权是对是错,并非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要搞清楚这种管辖权是不是已经确定下来了,是不是已经成了国家法律的一部分,是不是跟国家法律处处存在关联,在公认的两种相互独立的权力中间是不是应有相互补充的条件?维护君主的司法权和维护司法权确定的界限,对好公民而言是不是统一的?对共和政体而言,僧侣的权力极具威胁性,但对君主政体,特别是正在朝专制政体靠拢的君主政体而言,僧侣的权力却十分恰当。当西班牙、葡萄牙的法律遭到破坏时,只有僧侣的权力站出来阻止专制势力,不是吗?若没有僧侣的权力阻止,这两国会演变成怎样的状况?这是唯一的阻碍,因此它将永远都是好的阻碍。鉴于专制政体造成的无数恐怖的灾难,就算是弊病,只要能阻止专制主义,也是好的。

海岸边的草和沙子阻挡了想要覆盖整片陆地的海洋。微小的阻碍却能压制看似无穷无尽的君主权力,让其在面对人民的怨言与恳求时丧失天生的傲慢,也是同样的道理。

为维护自由,英国人废除了构成君主政体的所有中间力量。这种维护自由的做法无疑是正确的,自由的丧失会将他们变成全世界最受奴役的民族之一。

截至目前,欧洲最重要的专制政体倡导者是约翰·劳先生,他对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一无所知。他实施了粗鲁、毫无成效、此前从未有过的改革,还试图消除所有中间力量,毁灭政治团体,他借助虚无缥缈的还款承诺,彻底瓦解了君主政体[38],但他又好像有心想使这种政体恢复。

只有中间力量对君主政体来说是不够的,另外还要有法律的保障机构。该机构只可以出现在政治团体中,法律制定好以后,由该机构负责颁布,人们忘记法律时,由该机构负责提醒人们记起。要有一个机构不停地提醒贵族记起被他们遗忘的法律,因为贵族生性愚蠢,稀里糊涂,且不将民事机构放在眼里。从性质上说,君主的枢密院保障的是朝三暮四的君主命令,而非基本法,因此并非恰当的法律保障机构。再加上枢密院频频更换成员,成员又少又多变,无法让人民信赖有加,所以无法在困难时期抚慰人民,或再度让人民听从君主的号令。

专制政体国家没有基本法和法律保障机构,所以宗教往往力量庞大,因其在这类国家中构成了常设性法律保障机构。如果没有了宗教,那在专制政体国家中受尊重的便不会是法律,而是风俗习惯。

第五节 跟专制政体性质相关的法律

专制政体的性质决定了权力的行使者和执行者都分别是唯一的。自我感觉太好,看不起别人,以自己为中心的人,一定是懒散、愚蠢、沉迷于享乐的人。这种人不会去理会政务。若将政务交由多个人处理,为了争取成为第一奴仆,这几个人一定会用尽手段,彼此算计,那君主就只能亲自处理政务了。所以把权力交托给一名宫相[39],让其掌握跟君主一样的权力,就成了最便捷实用的方法。设立宫相在专制政体国家中是一项基本法。

相传一位教皇在当选后再三推脱,觉得自己的能力不足以担此大任。最终,他还是上任了,却让侄子代为处理所有事务。他得意地表示:“原来做教皇这么简单,真是出乎我的预料。”东方的君主同样如此。王宫就像监狱一样,王子们在太监的侍奉下,过着近乎远离尘世的生活,没有志气,精神不振。登基之初,他们都满心惶恐。可等到选出一位宫相后,他们便在后宫之中过着越来越骄奢淫逸的生活,面对沉闷的大臣,他们情绪多变,行事愚蠢,原来做一国之君是这样简单的一件事,这可能超出了他们此前的想象。

帝国越庞大,后宫也就越庞大,君主也就越骄奢淫逸。所以这些国家中人口越多,君主就越疏于管理朝政,对越重要的事就越不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