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北京宫廷宗教建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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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概念界定

一、宗教建筑

本文所涉及的宗教建筑包括儒、释、道和萨满几个主要系统的内容。这里宗教建筑的定义,是从事宗教活动、具有宗教内容的建筑或局部包含有以上内容的建筑,既可能是一个建筑群组,也可能是个体建筑或其室内空间含有宗教内容的建筑。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儒”这一名词下包含“儒家”和“儒教”两个方面的内容。儒包含宗教的因素是不争的事实,历来祠庙都是儒这一系统内的建筑,也被学界认为宗教建筑,已无须过多讨论,可能会引起异议的是本文将皇家祭祖和祀孔的建筑也纳入了讨论的范围(目前的建筑史称之为礼制建筑,笔者曾撰文阐述了对这一分类的看法[1])。其一,这是因为儒、释、道三教并称并非始于现代,自隋唐以来,儒、释、道三教并称成为习语,作为中国封建时代意识形态领域的主流,将三者分开会导致认识模糊而无法获取整体的印象。从史籍中不难发现,佛道事务都是归入礼部管辖,礼志、郊祀志中也不乏佛、道祀典的记载,因此作为历史研究的方法,自囿于今天现代的分类原则和概念界定,这完全是一种后设的历史方法,不利于最大限度地还原历史真相,我们应该尊重研究对象对事物的认识和观念,如此,才能揭示历史的原貌。而且今天同属东亚文化圈内的韩国人仍在使用儒教这一概念,韦伯也使用这一概念,在国际学界中,这是一个得到普遍认同的概念。其二,儒之是否为宗教在宗教学界也有争议,学术分歧是正常的,不妨先将其纳入视野,让历史事实说话,或许本文的研究可以反过来对确认其属性有帮助。其三,本文也无意在判定儒的宗教属性方面做深入的讨论,这已超出了本文的研究范围。其四,本文选取的只是带有祭祀功能的建筑,祭祀活动无论如何是带有宗教性质的,或者说祭祀是一种宗教活动,这一点应该没有异议。其实祠庙中进行的无非也就是祭祀活动。其四,是从行为模式看,祭祖祀孔这类建筑中的礼拜行为同佛、道建筑内的礼拜行为在模式上是相近的,建筑也是为这种行为提供活动所需的空间、场所,类型一致,因此放在一起讨论是合适的。

另一方面,儒、释、道在中国历史的演进过程中相互渗透、借鉴,既有竞争也相互融合。严格地说,释、道的名目之下也并非都是宗教内容,但在研究过程中完全严格地进行区分是困难而不现实的,因此在实际选取研究对象的时候,界限略有模糊之处,这也是需要说明的。本文在对祭祖建筑具体分类的时候使用“宗法性宗教”这一名词,以此来同习惯上儒所代表的儒家做一区别,但有时为了叙述的方便,仍不得不使用“儒教”或“儒”这样的名称,因为这一概念和称谓也是历史形成的,人为改变会带来很多不便。以名词对应内容,相信在理解时当不会有歧义。

二、文化

由于本文的研究从立意上就希望探讨一些文化层面的内容,因此对文化的界定也是必要的工作。《辞海》上关于“文化”的解释是:“通常指人民群众在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也专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结构。文化是一种历史现象,每一社会都有与其相适应的文化,并随着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而发展,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则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予巨大的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指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维护其统治的所谓文治和教化,王融《三月三曲水诗序》:‘设神理以景俗,敷文化以柔远。’”对应本文的研究,意识形态以及制度和组织结构必然也是需要考察的重要内容。并且从这一点来看待建筑可能获得更为充分的认识和深刻的理解。

同时,本文想要论述的文化是一种选择机制,上述谈及的其教化功能正是反映了这一选择机制的实质,因此,探讨这一机制的工作就是具体而微地研究当时文化的方法,落实到本文的对象上,就是解释几个方面的问题:建造宫廷宗教建筑的目的是什么?建造的时机如何?建造后的使用情况如何?其在历史进程中有无变化?变化的原因是什么?尤其在中国古代的宗教生活中,并非一教至上的局面下,选择这一概念就显得更为重要了。

三、宫廷宗教建筑

中国有“家天下”之传统意识,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2],这是在意识形态里的一种象征性的说法,落实到现实的生活中,尤其在清代的宫廷生活中,两者多有区别。在建筑上使用对象、使用建筑的目的、建设的经济来源都不尽相同。对应本文的研究对象即为宫廷宗教建筑,因为国家系统的宗教建筑已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同时,宫廷作为一个空间范围的概念对研究对象可以有比较明确的界定。宫廷宗教建筑因为其所处的位置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没有得到深入研究和分析,尤其是没有形成系统的概念。这正是本文想要达到的目的。

[1] 参见方晓风著,《“礼制建筑”求解》,张复合主编,《建筑史论文集》第15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5-70页。

[2] 《诗经·小雅北山》,武汉出版社,1997年,第1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