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理由说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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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书研究方法

(一)经验观察与逻辑分析相结合

丰满的立法实践为学术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对此进行经验上的观察和梳理,可以较好把握立法实践的共识性问题。立足于对立法实践的经验观察,总结立法实践的运行困境,从经验上感知这些难题或多或少地与立法程序存有关联。基于经验与逻辑相统一的科学研究方法,对立法程序的价值及其实现逻辑进行探讨,进一步对立法实践困境进行归因,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结构性回应立法实践困境的制度安排。在对立法理由说明进行制度构造之前,也通过经验观察方法梳理出类似于理由说明的几种实践制度运行,在此基础上通过程序结构主义的分析,指出实践制度运行的逻辑不足及其改造为立法理由说明的可能和制度建构空间。

(二)价值—制度分析方法

任何制度背后都有特定的价值追求,任何价值追求都需要通过制度来表达和实现。[17]立法程序承载着民主性和科学性的价值追求,因此,以民主性和科学性的价值实现逻辑来指导立法程序的整体设计,是价值—制度分析方法的体现。同时,立法理由说明在立法程序中承担着特定的价值功能,对其进行分析是重新理解立法程序及其制度构造的基础所在。

(三)结构主义分析方法与新程序主义理念

结构主义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逻辑”,它展示了系统各个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及系统的运行规律。立法以民主性和科学性为价值追求,立法对民主性和科学性的价值体现贯彻在立法程序中。立法程序作为立法民主性和科学性的耦合结构,在各个环节均设置了与社会对接、与公民沟通以及立法参与者商谈的制度安排,立法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具有实质性的结构功能,所有环节的功能在整个程序设计下形成耦合从而实现程序目标。具言之,立法程序的不同环节分别承载着民主性和科学性,进而通过环节的整体关联和程序运转实现立法民主性和科学性的耦合。立法理由说明是立法启动环节的民主性载体,它为后续立法环节设置了基础性的民主框架约束。这是新程序主义理念的彰显,程序不再是按部就班的机械化操作流程,而是内在的体现主体交往结构的过程性和交涉性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