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环境警察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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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生态文明建设与警察执法生态化

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努力实现绿色发展,着力建设美丽中国,是推动当代中国全面发展进步,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生机勃勃的重要保证。警察执法的生态化趋势是顺应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生态法治的重要体现。

一 生态文明建设有着对刚性执法的需求

随着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这一公共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从过去的“盼温饱”到如今的“盼环保”,从曾经的“求生存”到当今的“求生态”,广大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活环境质量的期盼越来越强烈。建设生态文明不仅有利于人民安居乐业,更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维护我国良好的大国形象。

生态文明制度,是指以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为中心,调整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保护和利用环境资源关系的制度规范的总和。它是生态文明理念和“生态优先”原则贯穿和渗透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等所构成的制度结构和体系。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生态社会各个领域,诸如政治、经济、生产与消费、文化道德、教育等。就生态文明制度的特点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生态文明制度具有特定性。从其调整的范围来看,它主要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作出规定,通常明示人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限制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做了禁止的事情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合理限制开发与建设活动,以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证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

(2)生态文明具有引导性。建设生态文明就是鼓励、支持和限制、禁止人们的一些行为,进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同健康发展。生态文明制度主要是通过设定多种行为模式,来引导人们以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方式利用生态环境,从事经济建设和其他开发活动,并告诫人们不得从事什么样的活动,否则,对违反规定者将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生态文明制度的强制性。生态文明制度的内容大多以法律法规、规章的形式表现。作为法律制度,其体现了国家意志。对于行为人违反有关制度,或消极不作为时,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机关,有权依法对行为人予以强制,包括制裁。

基于上述特点,生态文明制度依据内容及在实施方式手段上的不同,可以分为刚性生态文明制度和柔性生态文明制度。刚性生态文明制度是指具有强制性,必须严格执行的生态文明制度。如果违反了这种制度,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行为人如果不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就不能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和处置等活动。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也必须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和处置。柔性生态文明制度则不同,它不具有强制力,仅属于伦理道德层面上的行为规范。即使违反了这些规范,通常也不运用法律法规来加以解决,而是依靠社会舆论、公众的谴责等手段,促使人们共同遵守生态文明制度。

无论是刚性生态文明制度,还是柔性生态文明制度,在制度的实施上政府的作用是巨大的。作为国家政权的代表,同时也是国家政策法律的具体执行部门,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主导性作用。政府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它可以支配公共财政,可以为环境保护投入大量资金支持,这是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做不到的。更为重要的是,政府还可以运用政策及法律手段引导人们保护生态环境。

对于环境问题的认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经历了一个由蒙昧到觉醒、由漠然到重视,直至注重可持续发展的过程。同时,在行动上也呈现了由点到面、由简单到复杂、由政府“单打独斗”到全民参与,进而到世界各国相互合作的历程。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发达国家在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经历了从注重末端治理到源头与过程控制,即强调预防的转变。在这一变化中我们可以看到,自上而下解决环境问题是关键。也即国家意志和政治意愿是真正解决环境问题的首要因素。而这种意志的体现和意愿的大小则取决于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与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程度。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环境问题日趋严峻,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十八大报告中明确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五位一体”的布局,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从政治意愿和国家意志的层面表达了注重环境保护的强烈愿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环保科技的创新,引导与刺激性的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诸如环境税、环境补贴、排污交易等市场经济手段),对于促进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固然重要,严格的法律与不打折扣的执法则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保障。严厉和公正的环境执法有助于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不公平状态,促使企业和社会公众守法。我国公安机关是依法享有和实施警察权的现代警察机关,警察权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强制权,这种公权力的天赋就在于可以有效地维护秩序。从一定意义上说,环境问题的出现恰是环境与资源利用中秩序的混乱与破坏。警察机关依法打击环境与资源领域中的违法与犯罪行为,必将有利于维护环境秩序,发挥难以替代的作用。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许多国家大量采用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刺激手段治理环境。90年代之后,欧美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重点已开始向鼓励公众参与的方向发展,出现了以自愿合作为基础的环境保护手段。这是因为人们开始认识到为实现复杂的环境管理的任务,单凭政府传统的以“命令—控制”为主的环境管制手段已显然不足,且具有局限性,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德国当代社会学系统科学的代表人物尼克拉斯·卢曼尖锐地提出了针对环境管治模式的怀疑言论:环境问题本身“明确地显示出政治力量需要去完成很多任务,但实际上政府能力何其有限”[48]。当今环境问题的社会性和复杂性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合作。在环境保护中鼓励公众的参与,有利于发挥社会支撑和制衡的作用。环境公共产品可以由私人企业、社区和非营利组织提供。政府在解决环境问题时,“从一个高高在上、包揽一切的权威,到主动寻求专家、公众和工业界的支持,与社会各界建立合作型的伙伴关系,建立容纳多主体的政策制定和执行框架,形成共同分担环境责任的机制”[49]。由此一段时间来看,在环境保护政策领域立法手段和行为体的多样化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当命令和控制方式遇到限制时,合作性政策工具日益成为一种新的可能性选择。然而,相关的实证研究证明,合作以及自我规制政策效果一般,与传统的“命令—控制”路径相比,并没有明显的优势。即使是经合组织国家,近来也改变了之前的观点而对自愿承诺作出批判性的评价:“自愿路径的环境效力还是值得怀疑的……经济效率……通常较低。”[50]因此,它们建议如果目标无法实现的话,就应该安排和采取直接性的可靠的制裁措施。软性的政策工具只有在国家硬性等级规制支持的情况下才能有效,为了防止前者的失败,国家硬性规制已经作为“门后的大棒”预备在那里。经过一些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性政策工具绝对不能实现对传统的“命令—控制”模式的全面替代,即使对于里约环境峰会之后所出现的新的管治模式而言,大约80%的欧盟环境政策措施依然属于“命令—控制”类型。[51]

基于上述,在一个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中,仅仅有雄心勃勃的目标或者基于环境政策整合的管治新路径,不足以取得成功,同时还不能缺少国家职能及其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能力的发挥。在我国,警察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通过行使警察权,以政府的名义运用多种手段实施环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警察机关相对于政府其他部门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这一宏大工程中具有重要性,具备发挥作用的特殊条件。具体说来:

(1)警察机关的组织体制具有优势。我国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警察组织体制。表现为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的条块结合。公安部是国务院的一个工作部门,作为中央警察机关,统一领导全国公安机关。此外属于中央警察机关序列的还有专业警察机关。它们是指在中央国家有关部门设置的公安机关。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内设置的公安机关,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职权,该机关的下属机关分别相当于市级或县级公安机关,并享有同级公安机关的职权。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的垂直领导。例如海关缉私警察机关。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的设置,基本上同各级政府的层次相应。包括:①省级公安机关。省、自治区设公安厅,直辖市设公安局。它们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警务。②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一级和直辖市所属区的公安机关。在市设公安局,是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区设公安处,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组成部分。自治州设公安局,是州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直辖市所属区设公安分局,是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上述公安机关分别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警务。③县级公安机关。在县、市设公安局,市辖区设公安分局,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警务。④基层公安派出所。在大中城市各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和县属的乡、镇设立公安派出所,作为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警务。至此,警务执法可以延伸至街道乡镇、社区,具备与公众零距离接触的优势,形成了覆盖全社会纵横通达的执法与服务网络。而这是政府中其他职能部门难以做到的。

(2)警察机关具备特有的强制力。相对于政府其他部门而言,在我国只有警察机关因行使警察权而具备具有特殊强制力的法定职权。包括:对人身及对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对人身及对财物的行政处罚权;盘问、检查权;使用武器、警械权;优先乘坐交通工具、优先通行、优先使用他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权;交通管制权;现场管制权;技术侦查权;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权;等等。笔者认为,上述这些带有明显强制性的权力,未必在环境保护的实践中时时处处都会运用,但强制性权力的存在本身即具有意义,即它的存在对于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行为人能够形成有力的震慑。此外警察机关在必要情形下的介入,独立执法或配合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体现执法刚性,对于解决持久性的环境难题也是无可替代的。

(3)警察机关具有快速反应(应急)能力。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在高度发达的现代化和工业化进程中,来自人类自身行为的风险,其中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威胁着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社会秩序。对此,在环境保护中必须强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机制与能力。我国警察机关110快速指挥报警机制为公众所熟知的接处警平台,它同样亦可在处置环境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此外,我国法律还赋予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在完成特殊任务或遇有紧急情况下,出于排除障碍或防范危害的发生及扩大的目的,依法行使一些特殊的权力。这些权力具体包括:紧急管制权,紧急排险权,紧急征调使用权。在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中,警察机关可以发布通告或下达命令,依法对有关道路及场所限制通行或停留,以及对过往车辆、人员实施检查、盘查等。在环境保护的应急处理中警察机关可以运用上述机制和权力实现救助、限制、保护等目的。

(4)警察机关严格的规范化执法。政府取信于民的重要方面就是执法具有公信力。而执法的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严格的规范化执法。在此方面公安执法在积极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方面走在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前列。[52]公安执法规范化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树立正确执法思想。以执法为民为核心,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坚持法治意识、人权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坚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努力实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②执法主体规范化。即要求执法主体合法、合格。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应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实施执法行为,同时应具备与执法岗位相适应的执法知识和执法技能。③执法制度规范化。即把公安执法行为的各环节都程序化、法制化,使广大公安民警养成规范执法的习惯。让执法者在遇到具体执法问题时,知道该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这既从源头上规范了执法,也能有效化解执法风险。④执法行为规范化。即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一切执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执法程序、执法方式等进行,全面贯彻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执法质量、执法形象和执法效果。在建设生态文明社会中,警察机关执法的介入,无疑会有助于提升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公信力。

我们注意到,一些学者们往往避而不谈关于警察机关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或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作用的发挥。究其个中缘由皆因对警察权的高强制性与扩张性的疑惑与担忧。事实上,“在当今社会,警察是国家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全的必要工具,任何一个国家、社会及人民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能够保障社会安宁和百姓平安的警察队伍。但是,与此同时,人们又往往害怕警察的权力过于强大会反过来侵害社会或者人民的权益,因此希望对警察的权力予以限制和约束。这反映出人们对警察的矛盾心态:一方面需要足够强大的警察权力,以适应维护秩序、保证公共安全的需要;但另一方面又希望警察的权力能够受到有效地制约和束缚,以免侵犯个体的合法权益”[53],防止回到警察国[54]时代。这实际上涉及警察权行使的限度问题。现代国家强制的范围随着其权力的日渐膨胀而几乎扩张到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变得更加普遍和广泛。作为有组织的强制机构,警察机关首先旨在实施一种法律的强制,而它应是一种合乎理性的强制。警察机关是国家重要的强制力量。马克斯·韦伯认为:“强制机构应该称为这样一个团体,它按照章程规定的制度,在一个可以标明的有效范围内,相对而言,卓越有成效地强加给任何一种按照一定特征可以标明的行为。”[55]应该说,这种警察强制,作为国家组织结构及管理方式的有形强制,如警察机关在环境保护中的执法行为过程及其采取的行政和刑事强制措施,不只是针对相对人行为的,而往往由行为强制变成一种对相对人无形的心理强制、思想强制和情感强制以至精神的规训,使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与行为规则深谙于心,形成日常习惯。“通过执法改变社会以促进社会制度的创新进而实现一个正义的和谐的社会的作用是重要的,但并不像眼下人们所说的那样不得了。”[56]因此,关键在于如何理性和科学地认知和行使警察权。警察权作为现代社会管理的一柄“双刃剑”,通过有效规制抑制其可能出现的消极作用,发挥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独特的积极作用,必将有力助推国家环境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二 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警察执法的生态化趋势

警察执法生态化是我国警务发展的一种趋势,它是伴随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为保护生态环境而所做出的时代变革。是警察权介入环境安全保卫的表现,目的是维护国家环境安全与环境秩序,最终形成国家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态势,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谓之“生态化”不是生态学意义上纯自然的生态化,而是一个具有哲学意蕴的概念,它是指自然、经济、社会和人类之间的平衡相依、协调发展的状态和过程。[57]生态化是一种科学发展理念,它是在反思传统的以经济增长为唯一价值目标的基础上,提出的价值取向,即在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增长的前提下,谋求自然生态平衡、社会生态和谐有序,最终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也就是追求经济生态化、自然生态化、社会生态化和人的生态化的有机统一。笔者认为,所谓警察执法生态化是指以生态文明为导向,以生态科学为依托,将警察权介入生态保护作为环境保护重要手段之一。即明确警察权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基本价值取向,并运用专门力量,以环境生态安全和环境生态秩序为保障目标,强化警察机关环境安全保卫职能的趋势与过程。它是生态化理念向警察执法领域渗透与延伸的结果。体现为以生态学原理来指导警务活动。以立法角度观之,警察执法生态化主要是在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境况下所采取的制度上的因应策略。通过警察执法生态化,充分发挥警察执法在国家环境监管中的作用。警察执法生态化的内涵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借助警察权强化环境安全保卫,打击环境违法与犯罪;二是警察权自身的生态化过程。诸如警察环境保护意识的树立,执法中运用生态思维等。

警察执法生态化的意义在于:

(1)警察执法生态化有利于提高我国环境治理能力。中国的绿色发展需要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生态环境质量产生了一系列破坏;另一方面,人类迈向生态文明社会对生态环境质量有着更高的要求。这对我国在发展过程中的环境治理能力提出了挑战。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也正是在解决这种矛盾的过程中被提出的。我国的生态环境治理正由政府一元单向的管理,向政府、市场、社会和民众多元交互共治转变。近年来,我国在环境治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我国现阶段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环境污染总体形势仍不容乐观。因此,建立和完善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最新政策命题之一。警察执法生态化就是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以更加专业化和技术化的手段实现对环境违法与犯罪的严厉打击,是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的重要体现,能解决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欠缺,增强环境执法力度,从而有利于提高整个国家环境治理能力。

(2)警察执法生态化有利于增强公安民警环境意识。环境意识是人的头脑对环境和环境保护的反映,也是对其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表现为对环境及环境保护的认识水平和认识程度。具有环境意识,人们就会主动协调人与环境、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树立保护环境的自觉性,为保护环境而不断调整自身行为(包括经济活动)。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人们对环境及环境保护的认识水平,即环境价值观念,包含心理、感受、感知、思维和情感等因素;二是指人们保护环境行为的自觉程度。[58]警察执法生态化首先是警察权行使观念价值取向的生态化。警察权的行使中要把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价值理念融入其中,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观念,追求生态公正,维护环境秩序与安全,形成有利于促进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在这一过程中,公安民警的环境保护的认识水平和认识程度将不断得到提高。

(3)警察执法生态化为构建环境警察制度打下基础。环境警察制度是警察执法生态化的集中体现。警察执法生态化体现在价值取向、警察权行使主体、警察权配置及警察权的运行等诸多方面。而环境警察制度构建与实施是建立在警察执法生态化的基础之上,是在警察执法生态化这一趋势下应运而生的,是现代警察机关环境保护功能的具体落实。在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体现了环境治理方式方法的创新。

三 警察执法生态化的表现

警察执法生态化既然是一种趋势,那么在这一趋势之中警察权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笔者认为警察执法的价值取向、权力的行使主体、权力的配置以至运行都将发生重要变化。具体来说:

(一)警察执法的价值取向的生态化

价值取向(value orientation)是价值哲学的重要范畴,是指一定主体建立在自身价值观的基础上,在面对或处理各种关系、矛盾及冲突时所秉持的基本立场、态度以及基本价值追求。价值取向具有实践指向性,决定、支配主体的价值选择及行为方式,因而价值取向对主体自身及其他主体均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警察权作为国家公权力,其功能就在于社会控制,自由与秩序是其基本的价值选择。然而,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警察执法的价值取向也必将随着全社会生态文明理念的形成发生变化,表现为警察权价值取向的生态化。也即警察执法要把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价值理念融入其中,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观念,维护环境秩序与安全,形成有利于促进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追求生态公正,促使整个社会经济建立在节约资源的基础上,使人类的生产和消费活动与自然生态系统协调可持续发展;保证每个市民能够在蔚蓝的天空下呼吸新鲜的空气,喝着洁净的水,吃着无污染的美食佳肴,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日益提高。而生态化理念强调通过政策法律制度体系的创新和公共产品供给力度的加大,实现生态公正,使每个社会成员能平等地利用自然资源、享受优美环境,根据实际享受的环境权益平等地履行相应的环境义务;并保证子孙后代能永续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优美环境。在此前提下,警察执法应牢固树立生态意识。此外,警察权的价值取向的生态化还要求在环境保护领域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一种对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与目的地位的肯定,是一种立足于解放人与为了人并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取向。作为一种思维方式,以人为本把对人的主体地位、目的地位与主体作用的肯定,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包括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和归宿,强调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不但关注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求,而且注重满足人们对优美自然环境与和谐有序社会环境的需要,重视现实活动中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和谐中的集成效应,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警察执法主体的生态化

警察执法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警察权的组织。在我国,警察权行使的主体主要是指各级各类警察机关。警察执法主体的生态化就是指警察机关因应生态文明社会建设需要,在组织机构、执法体制上做出的调整与变革。警察权如何在环境生态保护中发挥作用呢?它必须借助一定的形式和载体。也就是说,在警察机关内部需要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来具体承担环境保护的任务。我国《环境保护法》[59]第10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此规定,我国的环境生态监管体制是以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别在各自领域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模式。其中,公安机关即是监管部门之一。然而却没有法律进一步规定在公安机关内部这一职责的具体承担者,以致在实践中让人感觉徒有其名。久而久之在人们心里“名”也不复存在。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政府在采取措施加强环境保护及强化环境执法上给予了高度重视。公安机关在解决环境问题上的特殊作用得到关注。一些地方开始尝试在公安机关内部设置专门执法机构办理或协助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案件。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逐渐走向深入,在警察机关内部建立专门环境执法队伍会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警察执法主体的生态化将成为现实。此外,笔者认为,警察执法主体的生态化也应包括警务人员环保意识的树立与提高。例如,我国香港警察机关就十分重视通过教育及宣传提高警队人员的环保意识,并鼓励他们参与保护环境的工作,在警队推广环保管理措施。警队致力于通过各项方法保护环境,提倡警队人员抱持对环境负责的态度,在执行工作时,有效地使用资源、减少消耗和防止污染。[60]作为一名警务执法人员自身若无良好的环境意识和素养,缺乏环境保护的责任感,便很难在打击环境违法与犯罪上倾注全力。

(三)警察权配置的生态化

警察权配置是指警察权在不同机关和部门中转化为各种具体警察职权的过程。这个过程首先涉及这个部门是否拥这类警察职权,其拥有这类警察职权的范围和强度有多大。当然也涉及这类职权行使的条件、程序和监督救济问题。[61]从我国警察权的配置的特点来看,一是职权配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效力等级有不同,有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也有政府规范性文件;二是所配置的警察职权具有两种性质,即行政职权和刑事侦查职权;三是从警察职权配置的内容要求看,强调了警察职责与权限的统一。结合现实情况来看,警察权配置的生态化应包括在警察机关内的配置和在非警察机关的配置。

(1)在警察机关内的配置。根据配置警察职权的法律来源不同,可以分为依组织法配置的固有职权和依单行法配置的授予职权。前者是依政府组织法和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自警察机关成立之日起就依法拥有的职权。后者则是有权机关通过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特定警察职权配置给某一具体机关或者部门的警察职权。笔者认为,在警察机关内部警察权配置的生态化主要体现在通过单行法的授予职权上。例如,通过《环境保护法》明确公安机关具有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职权;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授予公安机关对制造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人施以处罚的权力等。相信在日益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大背景下,通过单行法授权警察机关更多的涉及保护生态环境的职权会呈上升趋势,体现警察权配置的生态化。

(2)在非警察机关的配置。通过立法授予非警察机关,譬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一定警察权,这在国外有之。[62]在我国,政府环境行政主管机关在环境监管中是否可以被授予一定警察权也曾为人们所设想,但结合我国国情及司法改革的精神,“部门办公安”的做法不符合未来发展方向。

(四)警察权运行的生态化

警察权运行的生态化,是指在运用警察权实施环境执法时,其实施过程应符合生态科学的基本规律和要求。例如,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以及办案程序、时限等都与公安机关办理其他案件有明显不同。警察权的运行规则在涉及环境生态保护、办理环境违法与犯罪案件时应尊重环境科学,符合生态规律要求的精神。例如,涉及环保案件中的证据鉴定相对于普通案件的办理,有时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获取,此时如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的程序要求就可能超时限,从而导致违法办案。故此,警察权运行的生态化旨在通过程序上的变革,以体现警察权运行的生态化。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警察权运行的生态化还可以从另一重意义上进行探讨,即警察权自身的运作如何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观、资源观和经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