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东北路矿资源流失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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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东北路矿资源概况

一 资源的存在环境

我国东北地域辽阔,富饶美丽,有着丰富的地下资源和无尽的宝藏。东北地区包括松嫩平原、辽河平原和三江平原,土地肥沃、面积广阔,是我国农业资源禀赋最好的地区,也是重要的商品粮和农牧业生产基地。东北地区森林资源丰富,用材林蓄积量约占全国总量的三分之一,是我国目前森林资源最为集中的地区。东北作为清朝的发祥之地,是中国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清朝时期,在东北实行封禁政策,使东北地区保存下大量的矿产、森林等资源。东北矿产资源丰富,曾号称“富甲全国”。其中金矿、煤矿居多,还含有储量不等的铜、银等稀有金属矿。自汉代起,东北地区就有出产金、银、煤、铁的记载。但清政府对东北地区实行封禁政策,其封禁的范围又相当广泛,包括森林、矿山、土地等。矿禁作为其中之一,尤为严厉,它认为从事矿业的人民,是“今日有利聚之甚易,他日利绝,则散之甚难”[1]。清政府的目的在于以此来确保祖宗陵寝的安全,这就使得东北矿业的开发相对滞后。矿禁的逐步放开,则是为了解决人口繁衍带来的柴薪不足问题。

20世纪初,资本主义列强侵入中国,逐步开始大规模掠夺中国的路矿利权。矿产作为仅次于铁路的利源,是列强倍加关注的目标。而因矿所产生的权利,既不定性,也无体系,可统称为矿权。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其中包括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学术界对因矿而产生的权利叫法不一,采用矿权的表述则最为合适,也最能概括因矿这一特定物而产生的权利群。晚清维护矿权,多从维护矿产的国家所有权出发,具体到交涉的细节上,则被细化为探矿权和采矿权。

东北矿产资源的初步开发从乾隆年间就已开始。政府批准开采了奉天省辽阳鹞子峪煤窑、复州五湖嘴煤窑以及锦州、本溪湖、义州、热河道喀喇沁等地煤窑。这几处矿区的开采也是采用官办形式,清政府为保护“龙兴之地”而严禁平民私挖煤矿。当时东北金矿极多,作为统治者,他们也认识到,要使国家富强,必须开采金银矿。1853年,为弥补国库空虚,清政府通令各省开采金银矿。对此东北各省官员积极响应,效果却很不理想。然而,官办金银矿业即使收不到好的效果,清政府也决不允许百姓私挖,以免破坏了“龙兴之地”。百姓又总是能突破清政府的限制,所以东北金矿几乎都是在汉族人违禁状态下开发的,如漠河金矿、夹皮沟金矿等。东北的近代工矿业,也正是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矿业的发展虽逐渐打破封禁束缚,清政府却并未放弃矿禁政策,这使东北矿业长期得不到较大改观。至光绪年间,清政府对东北矿业尽管限制仍然很多,但总趋势是日益弛禁。至19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近代工业的出现与发展,东北金属矿业真正兴办起来。先后兴办的金属矿有:热河承德府平泉州铜矿、本溪庙儿沟铁矿、吉林夹皮沟金矿和三姓金矿等。[2]

这一时期,矿业发展的主要特点就是自兴办伊始就面临着重重阻力,普遍存在时办时停的现象。造成东北矿业发展迟缓与不稳定的具体原因诸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东北矿业限制苛刻,清政府迷信风水,又害怕矿丁聚众造反,更主要的目的是垄断矿利,致使官办矿业居多。而商人申报采矿时,手续繁、时间长、费用多。开采过程中又需缴纳沉重的课税和额外的报效,致使一些矿因积欠课税而遭封禁。其二,生产技术落后,交通不便。由于资金和条件所限,东北矿业无力购置机器、更新设备,基本沿用土法生产。就天宝山银矿而言,矿丁沿矿苗用锤打钎凿,采出矿的矿石由背毛工背出洞外再进行粉碎提炼。即使购置有限的机器也往往因使用不当,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各矿又多在荒僻的群山之间,交通不便,转运为艰,如漠河金矿。其三,经营不善。经营管理的半封建化、官僚化情况严重,官员的违法乱纪、贪污受贿,更是办矿一害。对于采炼出的金银等矿,又实行专买专卖政策,进行剥削。此外,东北矿业普遍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由于开发较晚,民间的富商大贾不多,肯向矿业投资者更少。况且东北几经兵燹、土匪四窜,矿商蒙受损失甚巨,资金更显不足。

当时东北地区的矿业组织形式,起初都采用官办形式。官办矿业在经营不利的情况下,也允许商股参入,实行官商合办,如漠河金矿、三姓金矿等。纵观以往东北地区矿业的开发,虽然也积极引进先进技术,谋求自身的快速发展,但落后的经营管理体制,以及制度上的因素,致使某些矿区经营亏损,在列强竞相掠夺东北矿权前,清政府并未改变“使大好富矿荒废于地”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