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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2014年各省区市环境质量分级
将2014年各省区市环境质量综合得分按权重比3、3、2、1、1分为五级,第Ⅰ级为海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京市,4个省区市权重之和约占总权重的30%。第Ⅱ级为青海省、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天津市、甘肃省、贵州省,7个省区市权重之和约占总权重的30%。和2013年相比,2014年环境质量等级情况是:天津市从Ⅲ级上升到Ⅱ级,上升了1级;贵州省从Ⅲ级上升到Ⅱ级,上升了1级。第Ⅲ级为浙江省、福建省、黑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江西省、山西省,7个省区市权重之和约占总权重的20%。和2013年相比,2014年环境质量等级情况是:黑龙江省从Ⅱ级下降到Ⅲ级,下降了1级;安徽省从Ⅱ级下降到Ⅲ级,下降了1级;广东省从Ⅳ级上升到Ⅲ级,上升了1级。第Ⅳ级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陕西省、江苏省、吉林省、重庆市,5个省区市权重之和约占总权重的10%。和2013年相比,2014年环境质量等级情况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从Ⅲ级下降到Ⅳ级,下降了1级。第Ⅴ级为山东省、四川省、河北省、湖南省、辽宁省、湖北省、河南省(见表1-26),7个省区市权重之和约占总权重的10%。
表1-26 30个省区市2014年环境质量等级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