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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2015年各省区市环境质量分级
将2015年各省区市环境质量综合得分按权重比3、3、2、1、1分为五级,第Ⅰ级为海南省、北京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4个省区市权重之和约占总权重的30%。第Ⅱ级为上海市、青海省、云南省、内蒙古自治区、福建省、天津市、广东省,7个省区市权重之和约占总权重的30%。和2014年相比,2015年环境质量等级情况是:福建省从Ⅲ级上升到Ⅱ级,上升了1级;广东省从Ⅲ级上升到Ⅱ级,上升了1级。第Ⅲ级为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黑龙江省、江西省、贵州省、安徽省、湖南省,7个省区市权重之和约占总权重的20%。和2014年相比,2015年环境质量等级情况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从Ⅳ级上升到Ⅲ级,上升了1级;贵州省从Ⅱ级下降到Ⅲ级,下降了1级;湖南省从Ⅴ级上升到Ⅲ级,上升了2级。第Ⅳ级为甘肃省、江苏省、重庆市、山西省、吉林省,5个省区市权重之和约占总权重的10%。和2014年相比,2015年环境质量等级情况是:甘肃省从Ⅱ级下降到Ⅳ级,下降了2级;山西省从Ⅲ级下降到Ⅳ级,下降了1级。第Ⅴ级为陕西省、四川省、辽宁省、湖北省、山东省、河北省、河南省(见表1-25),7个省区市权重之和约占总权重的10%。和2014年相比,2015环境质量等级情况是:陕西省从Ⅳ级下降到Ⅴ级,下降了1级。
表1-25 30个省区市2015年环境质量等级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