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培育“现实的人”是家庭与社会的共同目标和责任
一 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现实的人”
马克思在1845年《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9] 马克思主义的人学思想强调了人的社会性,是对以往古代自然主义、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近代唯物主义、德国古典哲学理性主义和人本主义等人学思想的超越,人不再是纯粹的自然的人、理性的人、抽象的人,“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10]。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人自出生以后就会逐渐进入不同的社会场所,处于各种社会关系当中,并扮演各种不同的社会角色。如婴儿自出生起除了与父母、亲属形成亲子、亲戚关系以外,还会与医生、护士等其他社会成员形成社会关系,随着孩子的成长,进入不同的社会领域如公园、商场、电影院、学校、工作单位等,就要接受不同场合的社会规则约束,学会扮演不同的角色。这既是个人融入社会的过程,也是个体在不断社会化的过程。
家庭是个人物质和精神生活的主要场所。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指出:“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繁殖。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这种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后来,当需要的增长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而人口的增多又产生了新的需要的时候,这种家庭便成为从属的关系了。”[11] 人类由于繁衍的需要而产生了家庭,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所有个体的人都出生、成长或生活于某一个家庭,尽管在生产力极其落后的早期人类社会,出于部落生存的需要没有固定的婚姻形式,但以血缘为纽带的家庭已经存在。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肯定了摩尔根(Lewis Henry Morgan)的研究成果,认为人类在原始社会经历了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制家庭、专偶制家庭四种家庭形式。[12] 在专偶制家庭出现之前,虽然没有显著的婚姻形式和牢固的婚姻关系,但以亲子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家庭已经成为个体生存的重要和必要的场所。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中,家庭不仅是人类繁衍生活的场所,也是从事经济生产的基本单位。由于个体有限的生产能力,只有依附家庭群体的力量才能生存,如农耕时代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劳动人口数量决定着该家庭的生产能力,妇女、儿童、老人往往需要依附家庭其他劳动力而生存,这也形成了农业社会成年男性家庭地位的绝对权威。在当代社会,家庭仍然发挥着一定的经济职能,如家族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户等,这些家庭内部没有生产能力的成员在经济上存在一定的依附关系。但总体而言,家庭的经济生产职能越来越微弱,个体的人在社会中的独立生存能力也越来越强,那么,家庭对个体而言是否还具有重要价值?西方曾有学者发出惊呼:“家庭正在瓦解!”因为传统家庭的价值观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包括:对性的态度更加自由、开放,离婚率急剧攀升,普遍追求个人幸福而牺牲旧的家庭责任观念等。但其他论者则认为其观点是:“胡扯!”因为家庭并没有趋于瓦解,只是变得多样化而已。[13] 家庭是否瓦解不能仅看传统意义上的家庭结构是否稳定,而应考虑家庭的社会功能是否还存在,个人和社会是否发展到不需要家庭也能进行运转,后者的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当今社会无论是哪个国家或民族,家庭依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或许这种功能不再体现在传统的经济生产上,而是更多地表现为在节奏越来越快的社会生活中家庭所能为个体提供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庇护和养育。家庭的牢不可破性根源于它功能的不可替代性,最起码在现有的社会生产条件下家庭的功能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个体可以参与各种其他社会组织如学校、工作单位、娱乐机构、宗教、社团等,但是几乎所有个体都归属于自己的家庭,尽管家庭的形态越来越多样化。
二 家庭和社会都是以“现实的人”为主体
家庭和社会都是群体概念,都是以“现实的人”为主体,基于各种关系而形成的不同群体。《中国大百科全书》对家庭的定义是:“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组成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14] 即个体的人基于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而形成的群体。同样,社会也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15]。社会本身就是一个以“现实的人”为最基本元素构成的各类群体,如果以整个人类社会为最高级别的群体,在其内部可根据不同社会关系分为不同的次级社会群体,如以国籍、宗教、种族等进行划分,再往下还可进行逐级分类,如国家内部可以根据政党、职业、民族、行政区划等进行分类,社会就是由各种各样具有不同社会关系的群体组成的。每一个个体都会在社会中以各种不同的身份参与到不同的社会群体当中,如一个人的国籍、民族、政党、职业、居住地等具有鲜明身份色彩的群体性标志,这些在现实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众多身份标志的集合体使得这个人成为社会上独一无二的个体,他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形成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从而构成了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
家庭和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作为个体人的作用的发挥。在中国古代,统治阶级从巩固政权的角度就已经认识到了人的价值,形成了深厚的民本思想,认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并将其形象地比喻为“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肯定了老百姓对历史发展尤其是阶级统治的重要作用。但古代民本思想主要产生于政治斗争的实践经验,是从一次次王朝更替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朴素认知,而对人究竟为什么能够对历史发挥根本性作用并没有更高层次的理论上的探究。马克思主义则是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和视角深入分析了人对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首先,肯定了个体人的生存和发展需求是推动家庭和社会形成和发展的原动力。马克思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16] 家庭和社会就是基于人类各类需求而形成的,并受人类需求增长的推动不断向前发展。其次,将劳动者作为生产力三要素之一提出来,肯定了人对社会生产的重要作用,指明真正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现实力量是人的劳动和生产能力,这种能力通过生产工具表现出来并作用于劳动对象,从而推动社会发展,并引发社会关系的变动。因而,人的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升,是促进社会发展的根本力量。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家庭作为社会的一个基本构成单位,它的生存、繁衍、繁荣同样也依赖于家庭成员在社会中从事生产、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人的发展应是家庭和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如果说人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力量,那么,人对社会而言只是手段,但绝不仅仅是手段,而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关于“人是目的”的命题,康德(Immanuel Kant)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就有过著名论述:“人,一般说来,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着,他不单纯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所随意使用的工具。”[17]“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18] 康德的命题是对人的价值的肯定,在启蒙时代具有重要历史意义,但康德“人是目的”的命题却是抽象的、脱离实际的,事实情况是“每个人同时要把自己和他人都视为目的的理想在实际生活中是完全缺乏可操作性的”[19]。在现实生活中,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1)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2)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自为的存在)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手段(为他的存在);(3)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也就是说,每个人只有把自己当作自为的存在才能把自己变成他的存在,而他人只有把自己当作自为的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前一个人的存在。”[20] 所以,马克思的“人”是现实的人,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是作为复杂社会关系中一个必然环节的人,而非抽象的、虚幻的人。社会对于人的意义在于既是满足人生理和生存需要的客观物质环境,又应当是人实现自我价值的场所,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这也是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的精髓。同样,个人对家庭而言,也不仅仅是家庭繁衍和兴旺的工具和手段,而是要将每个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发展作为家庭发展的目的。
三 培育“现实的人”是家庭与社会的共同目标和责任
既然人是家庭和社会的共同主体,既是家庭和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又是家庭和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那么,对人的培育就理应是家庭和社会的共同目标,也是家庭与社会的共同责任。“现实的人”是被培育的对象,家庭和社会是培育主体,家庭着力于对家庭成员的培育,需要培育对家庭生存和繁荣有所助益的家庭成员;社会着力于对社会成员的培育,需要培育能够为社会进步和发展承担责任的社会成员。二者看似立足点不同,实则具有一致性,因为家庭和社会本身就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一方面,家庭离不开社会大环境,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是家庭生存的土壤,家庭繁荣取决于家庭成员的社会化程度,以及在社会中被认可的程度,个人对社会贡献越大,社会对个体回报越多,这里的贡献和回报绝不仅仅是物质层面的,更包含精神层面,家庭繁荣也绝不是物质繁荣,更指一个家庭的精神面貌、家庭风气,这是家庭繁荣的精神动力和支柱。另一方面,社会发展也离不开家庭,社会是由一个个家庭组成的,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家庭的稳定与和睦、良好的家庭风气,以及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不仅为个人成长提供有利条件,也对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习近平曾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21] 家庭的社会功能正是通过对人的培育来实现的,因为个体的人是家庭和社会的共同主体,家庭成员与社会成员之间是一致的,任何一个正常处于现实生活中的人都在扮演一定家庭角色的同时扮演着社会角色,一个男人可以是父亲、丈夫、儿子,也可以是医生、顾客、志愿者等,家庭角色与社会角色截然分离的现象是少之又少的,即使是一个刚出生的婴儿或者全职家庭主妇也会以各种身份参与社会活动,如到医院就诊的病人、公园的游客、商场的顾客等,反之一个看似没有家庭的孤儿,也很有可能在成年后组成自己的家庭,至于从出生到死亡一直孤身一人的完全没有家庭的人是非常少见的。个体总是在家庭与社会之间进行着角色的转换。家庭正是通过有效的家庭培育方法和机制,帮助个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规范和约束个体行为,激励个体通过自身努力完成社会化过程并实现人生价值,从而发挥推动社会发展的积极能动作用。
所以,家庭和社会相生相伴的关系决定了二者在培育人的问题上也是相辅相成的,家庭培育不能脱离社会大环境,要以社会整体的发展方向为指针和引领,尤其是要用社会主流价值观来树立和培育家庭成员符合社会需求的价值观念;社会对其成员的培育也需要借助家庭培育的有效手段和方法,通过良好的家风将社会整体需求自然地融入个体的日常生活当中,成为个体“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思维和行为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