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治理理论的重要基础,西方学者对公司治理的研究也更多着眼于利益相关者视角。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打破了委托代理的框架,推动了公司治理理念的变化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公司治理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公司治理形式也由原始的单边治理演进成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委托代理理论的延伸,也同样发展了其相关观点。人们不再将公司治理问题局限于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进一步认识到,公司治理是由各利益相关者组成的一个系统,这就使我们对公司治理问题的综合性和复杂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内容涉及经济学、管理学和社会学等诸多学科领域,已经成为现代西方企业战略管理研究的重要领域和分析工具,被视为企业的构成要素并已经纳入广义的企业管理范畴。
利益相关者理论缘起于公司的社会责任之争。1929年,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的一位经理在就职演说中提到“不仅股东,而且雇员、顾客和广大公众都在公司中有一种利益”,其演讲中所反映出的思想被多德认为是现代意义上“利益相关者”思想的雏形。
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英国等长期奉行外部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国家中,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在企业管理领域中从“以股东为中心”转化到“其他利益主体”。随着对“公司治理理论”的质疑和批判,利益相关者理论逐步产生并迅速发展起来。
1963年,斯坦福大学研究所Stanford Research Institute(SRI)所给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明确定义:“对企业来说存在这样一些利益群体,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企业将停止运行,即利益相关者的存在其实就是支持组织生存的一个有效团体。”在当时来看,这个定义是比较新颖的,但是放大到今天却并不全面,因为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影响范围比较小,仅限于企业生存的那一部分。但是这个观点让人们意识到企业当中有着除去股东以外的还能让企业充满活力并让其继续生存的团体。这一界定方法虽然比较狭隘,但它使人们认识到企业运作的目的并非仅为股东服务,其他利益主体同样关乎企业的生存问题,进一步强调了利益相关者的支持对组织运作的重要性。随后,这个理论得到了延续和发展,瑞安曼(Eric Rhenman)提出了一个全新且比较全面的定义:“利益相关者与企业息息相关,它们依靠企业来实现个人目标,企业依靠它们来维持生存。”该定义让利益相关者理论成为一个全新的独立分支。
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普及,全球经济环境正在发生巨大变化。这一时期,对企业实质深层次的理解问题,资本主义下企业的伦理问题以及管理者思维方式问题的争论进入到了一个白热化的阶段,因为自公司治理理论盛行以来,公司运行的终极目标就是要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不管是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还是管家理论围绕的都是股东至上的治理原则,这就是股东中心理论,强调股东是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享有者。但随着公司经营范围和影响的不断扩大,对公司运营产生影响的利益团体越来越多。
爱德华·弗里曼(R.Edward Freeman)在1984年出版的《战略管理:一种利益相关者的方法》一书中,提到了利益相关者观点,并进行了广义的诠释,他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能够影响结果实现的任何元素或是在实现目标过程中受到影响的团体或个人。在这个概念下,股东、债权持有人、企业雇员、供应团体以及顾客等都符合该概念的主体,而其他的主体比如公众以及社会还有外部环境以及媒体都可以以团体或者个体的身份出现在其中并且对企业组织的活动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他指出,利益相关者不仅指因采取行动去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中而受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同时还强调任何组织活动都离不开为了获得利益的各个独立元素的支持,要求整体获利,并不是某一个独立单元获得利益。
20世纪90年代以来,利益相关者理论开始在教育领域得以运用。1996年,罗索夫斯基根据群体与大学之间重要性关联,总结列举出四类群体,并将其定义为“最重要群体”、“重要群体”、“部分拥有者”、“次要群体”。所以就形成一个纵向的重要性层次。第一个层次包含有“教师”、“行政主管”、“学生”,这一层次与之对应的是“最重要群体”。第二个层次包含有“学校董事”、“校友”、“高校捐赠者”,这一层次与之对应的是“重要群体”。第三个层次含有“科研合作者”、“贷款者”,这一层次与之对应的是“部分拥有者”。第四个层次含有“市民”、“社区”、“媒体”等,这一层次与之对应的就是“次要群体”,实际上这些群体也是离大学利益最远的,他们的影响对高校不起直接的作用。
2005年胡赤弟提出由三类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大学模型。教师、学生、出资者、政府等是大学的权威利益相关者;校友、捐赠者和立法机构是潜在的利益相关者;市民、媒体、企业界、银行等是第三层利益相关者。在2010年胡赤弟对利益相关者在高校中的应用进行了补充,可以用来分析这几类问题:大学的教育制度;高校外部协调;高校内部协调;高等教育质量与责任。所以,理论研究已然证明了在高等教育或者是大学的研究中,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适用性。
2007年李福华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将利益相关者根据重要性顺序,把大学的利益相关者分为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核心利益相关者,包括教师、学生和管理人员;第二层次是重要利益相关者,包括校友和财政拨款者;第三层次是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与学校有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如科研经费提供者、产学研合作者、贷款提供者等;第四层次是边缘利益相关者,包括当地社区和社会公众等。可以看出李福华这种分类与罗索夫斯基的分类有相似之处,不过李福华的分类出发点是我国高校实际,因此更适合对我国高校利益相关者分类。
2007年,潘海生将核心利益者的范围限定在以大学经营者为代表的大学行政人员;将关键利益相关者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大学教师群体;将紧密利益相关者限定在企业、学生群体;将一般利益相关者限定为学生家长群体。这种交叉的分类与之前的层级分类所呈现的利益相关者顺序有所不同,但是核心和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依然处于较高的层次之中,这体现了利益相关者内在的价值属性。
2010年,刘宗让借鉴米切尔的划分方法,对大学的三类利益相关者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分,确定型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大学、校长及其行政领导班子。预期型利益相关者则细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具有合理性和影响力,但无紧迫性的优势型利益相关者,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师;二是具有合理性和紧迫性,无影响力的依赖型利益相关者,主要是指学生;三是具有影响力和紧迫性,但没有合理性的危险型利益相关者。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作为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利益相关者共同承担了办学风险。一般而言,教师、学生、党委会、理事会、董事会等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核心利益相关者。教师不仅是学校的员工,还是学校的主人,他们为学校的发展贡献了时间和智慧;学生不仅是受教育的对象,还享有受教育权利,共担学校发展责任;党委会、理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主要决策者,承担治理办学的重大责任。利益相关者高度关注办学事业发展进程中面临的重大挑战与机遇,对办学做出系统规划和布局。利益相关者理论使人们在解决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治理问题时不仅局限于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且进一步认识到学校治理是由各利益相关者组成的一个复杂系统,在学校治理进程中,一方面要有效兼顾各复杂利益主体的利益,但同时要确保核心办学利益的最大化;要将复杂利益主体的关系简单化、垂直化,理出发展的核心问题及其治理主线,进而实现所有主体发展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