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结构与方法
相互保险组织虽然对中国而言是一个非常新的保险组织体,但在域外却已有数百年的发展历史。追溯历史可以发现,相互保险组织经历了市民社会的兴起,福利国家政策的推行,自由市场与国家干预的互动,从一个私力自助的社团逐步演变为现代商事保险组织。相互保险经历了许多复杂而又多元的,影响这一组织体的政治、经济、文化与法律的变化。本书正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对这一组织体本质特征进行研究,以构建相互保险组织法律分析与应用的基础理论。
一 本书的结构
本书将分六章讨论相互保险组织,主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第一,何为相互保险组织;第二,相互保险组织的本质特征相互性是什么,以及保险监管对这一本质特征带来的影响,从两者的互动过程出发构建相互保险组织法律分析的基础理论;第三,将相互保险组织的法律基础理论应用于具体问题的分析上,包括相互保险组织的法律定位、与互助合作类组织的法律区别及现有监管规则的完善。具体章节与内容分布如下:
第一章主要介绍本书问题的缘起,并对本书相关问题的研究进行综述。在我国,相互保险组织虽然已经成功落地,但这一组织背后所反映的组织理念及其需要的理论基础却尚未“匹配”,这体现为现有研究对相互保险组织的许多根本性问题缺乏深入的研究,也没有系统性的分析。因此,构建相互保险法律分析与应用的基础理论,可以弥补我国这一法律基础研究的空白。
第二章主要研究相互保险组织的历史起源与法定组织形态。具体而言,从相互保险的发展历史、法定组织形态、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比较中,分析相互保险组织与其他商事组织的区别。并且,从历史的发展脉络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包括市民社会的形成、私力互助的理念以及国家监管的介入都对这一保险商事组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一梳理过程将为后续章节的研究铺垫基础。
第三章对相互性与保险监管的互动过程进行研究,以构建相互保险组织法律分析的基础。相互保险组织最为鲜明的本质特征是相互性,相互性决定了这一组织的所有权结构、治理规则、分配方式以及特殊的中间形态等。因此,对相互性的研究,构成了相互保险组织法律分析的基础性研究。相互性成形于市民社会兴起的阶段,当时的友谊社与互助社作为人们自发联合起来的社团,既与国家相远离,也与追求利润的私人组织不同。这一中间形态的组织随着保险监管的兴起而改变。保险监管反映了市场主体本身的局限,而国家干预的结果则是保险监管进入此前会员自治的社团。监管的介入,其目的是使相互保险组织必须积累盈余以应对不好的年份,但导致的结果是部分盈余由此不可逆地留存在了组织体内。这一监管介入的结果,最终使得相互保险相互性的内涵有了法律层面的改造。
第四章将基础理论运用于分析相互保险组织的法律定位。随着国家监管的介入,相互性的内涵开始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反映了多种相互冲突的要素,并集中表现为组织目的上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各国不同的组织法律划分体系,也验证了上述组织目的的复合性特点。对我国而言,关键是结合本国的组织体系,以及引入的相互保险组织所处的历史阶段,对其进行法律定位。
第五章将基础理论运用于分析相互保险组织与互助合作类组织之间本质特征的差异。相互保险的发展源头是市民社会下的私力互助,这一起源以及组织蕴含的互助合作理念,使得许多互助合作类组织与相互保险容易产生组织边界不清、相互混淆的问题。本章将研究如何从本质特征的差异出发,划分相互保险组织与其他互助合作类组织之间的法律差别,并对相互保险组织与合作社、网络互助的法律关系进行理论上的分析。
第六章将基础理论运用于分析我国引入相互保险组织后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我国在现行的《试行办法》上,初步建立了有关相互保险运作的基本规则。虽然《试行办法》区分了不同规模相互保险组织的设立门槛,但却适用同一组织规则与法律定位,这与相互保险组织本质特征的演变情况不符。本章将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对相互保险组织现有的尚需进一步完善的监管规则进行研究,对我国制度环境与相互保险组织的互动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相互保险组织的未来进行展望。
最后是本书的结论部分,结论部分将对全书内容进行总结和提炼。
二 本书的研究方法
本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比较法研究和历史研究方法。
在比较法视角下,各主要保险市场都出现了不同类型的相互保险组织。作为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组织,相互保险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受到各国历史、文化、民情与法律的影响。虽然在所有权结构上各国并无太大的差异,但各组织之间在时间的作用下,在具体法律制度上有着许多差异,这不仅体现在组织类型上,也体现在法律定位上。例如在美国,相互保险组织包括相互保险公司、自保公司、风险保留集团、兄弟互助会、保赔协会等。并且,比较有特色的是,美国大部分相互保险组织都注册为公司形式,主要的组织治理机构为董事会,只是最高权力机构变成了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虽然同为普通法系国家,但英国与美国的相互保险组织有着很大的不同。英国的相互保险组织体系,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公司制的相互保险公司,另一类为互助社形式的友谊社、互助社、工业与住房互助社及欧洲区互助社等。[51]
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况也有极大的差异性。在日本,保险组织分为两类,一类是受到日本金融服务局监管的保险组织,监管规则主要由《保险业法》规定,另一类由包括农林水产省、厚生劳动省等监管的称为制度共济(又译为合作社/协同组合)的保险组织,监管规则主要体现在包括《农业合作社法》《渔业合作社法》及《消费者合作社法》等。[52]在《保险业法》下,保险组织分为股份制保险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与小额和短期保险商,其中,相互制保险公司是日本典型的相互制企业,但比较特殊的是这一类公司,目前存在于寿险行业。此外,有学者认为,日本的协同组合组织,由于具有主要为成员服务的特征,也可以划入日本的相互制组织之中。[53]与日本并不相同,德国所有保险组织都规范于《保险企业监督法》下,受到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监管。《保险企业监督法》下的保险组织包括股份制保险公司、互助社与公法保险企业,其中互助社在德国是只适用于保险领域的组织类型,规模较小的互助社称为小型互助协会。法国与德国、日本的相互保险组织又不太相同。在法国,能够从事保险业务的组织形式包括合股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社会保障法典下的福利机构、农业法典下的“农业保险机构”(de prévoyance)以及相互法典下的“相互组织”(mutuelles)。法国并没有统一的关于相互保险组织的定义,当说到“相互”一词是指相互法典下的互助社,当提到“相互组织”指的是相互保险公司和互助社。在这几类组织中,相互保险公司在法国主要从事寿险业务或资本业务,互助社则作为非营利组织,从事法定健康保险的补充保险业务。并且,在法国互助社有三类,当提及“相互”时主要指从事保险业务的第二类和第三类相互组织。[54]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世界各地出现了种类不一、数量众多的相互保险组织,其中既有公司制的相互保险公司、自保公司和风险保留集团,也有互助社形式的友谊社、互助社,以及合作社形式的工业和住房互助社,还出现了协会形式的保赔。因此,在讨论相互保险组织的相关法律制度时,很难笼统而言地说这一组织有什么样的规则,而更为准确的说法应是指出在某一个具体国家的语境下,某一类相互保险组织有着什么样的法律定位,或者有什么样的具体法律制度。
同时,通过比较法的视野,我们也能在不同的组织之间找到研究的共性,这一共性正是集中于相互保险的本质特征——相互性,而理解了相互性,则能穿透不同的法律组织形式,去理解相互保险的发展演变,具体制度的形成,以及各种不同规则背后所反映的组织共性,并形成相互保险的法理基础。
在比较法之外,本书也专门追溯了相互保险组织在世界主要国家的发展历史。从早期古希腊、古罗马的宴会集资与丧葬互助起点,到工业革命下作为市民社会组织的兴起,从现代保险业的出现,到国家干预的监管介入,从与股份制保险组织的竞争,到“非相互化浪潮”,从金融危机下的平稳发展到市场份额的逐步复舒,这其中,相互保险组织经历的每一个关键历史节点,背后都反映了组织本身法律制度的变迁。这一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分析相互保险组织本质特征受到何种因素影响的过程,不仅能看到保险监管的现代化,也能看到本质特征与保险监管互动的过程,还能看到激烈市场竞争下这一组织形式所具有的特殊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