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中的混合政体思想研究:1787年制宪会议的政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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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与探讨

一 混合政体

对混合政体进行界定的前提是对政体进行界定并对政体进行分类。亚里士多德曾在多处对政体进行定义,他认为“一种政体就是关于一个城邦居民的某种制度或安排”,[43]“是对城邦中各种官职的一种设置,以某种方式对官职进行安排,确定该体制中的权力所在和每一城邦共同体的目的所在”。[44]“政体和政府表示的是同一个意思,后者是城邦的最高权力机构。”[45]“政体是关于各种官职的一种设置,它根据人们的能力或根据人们共有的某种平等的东西——比如为穷人所共有的东西或为富人所共有的东西或为两种人所共有的东西,在参加该政体的全体公民中分配这些官职。所以,有多少种政体,就有多少种分配官职的方式,而这又须视政体的组成部分或要素之间的差异和政体自身的侧重或专长而定。”[46]从亚里士多德多次的界定中可以看出,他的政体涉及几个方面的内容:城邦的居民、官职的安排及其依据、权力机构、城邦的目的。因此,从广义上来看,政体就是指在考虑到城邦(国家)居民情况的基础上依据一定的原则对官职进行的安排,它通过具体的权力机构来体现,能实现城邦(国家)的目的。

关于政体的分类,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曾经提到过四种政体类型,“第一种被叫做斯巴达和克里特政制,是受到广泛赞扬的。第二种被叫做寡头政制,少数人的统治,在荣誉上居第二位,是有很多害处的。第三种被叫做民主政制,是寡头政制之后产生的,又是与之相反的。最后,第四种,是与前述三种都不同的高贵的僭主政制,是城邦的最后的祸害”。[47]在《政治家篇》中,柏拉图根据统治者人数的多少以及统治是否依据法律把政体分为六种类型:一个人统治的形式分成君主政制和僭主政制;少数人统治的形式分成贵族政制和寡头政制;多数人统治的形式分成依法统治的民主政制和违法统治的民主政制。[48]

以柏拉图对政体的分类为基础,亚里士多德以统治者的人数以及是否为共同利益服务作为标准也把政体划分为六种类型,为共同利益服务的政体属于正态政体,包括: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为私人利益服务的政体是与正态政体相对应的变态政体,包括: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49]

在对政体进行定义并分类的基础上,亚里士多德又系统地对混合政体进行了界定。首先,混合政体应该尽可能地顾及城邦各个组成部分的利益。其次,六种单一政体各自拥有不同的原则,而包含政治原则越多的政体越优良,混合政体则要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体原则。最后,一切城邦都包括三个机构:议事机构、行政机构和审判机构。在议事机构决定政体性质的前提下,其他诸如行政机构和审判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方式产生。混合政体前两方面的内容要通过权力机构来实现。可以说,亚里士多德对混合政体的界定为后来的思想家提供了理论框架。不久后的希腊历史学家波利比阿发展了亚里士多德混合政体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权力机构之间不仅存在职能上的混合,而且彼此之间存在制约与平衡的关系。

时至今日,亚里士多德混合政体理论的深远影响仍然清晰可见。马丁·戴孟德曾说:“在混合政体下,统治不属于社会中任何单一的集团,而是由几个集团共享或混合起来。”[50]而根据詹姆斯·布莱思的理解,混合政体与政治社会划分为一个人、少数人和多数人密切相关,在多数情况下,这些社会群体又与单一政体形式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联系在一起,因此,“混合政体从最广义的角度来看,就是指权力至少由两个群体分享的政体,或者说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政体相结合而形成的政体。这种分享或结合可以通过机构得以实现,也可以通过体现各种单一政体特征的程序的混合得以实现。前者的例子是国王和议会共同进行统治,后者的例子是贵族制下的财产限制与民主制下的抽签选举相结合”[51]。本书所使用的混合政体,遵循的正是亚里士多德所创造的传统,即由社会力量、政治原则和权力机构三个层面上的混合而构成的政体,它的目的是要实现政体的稳定性。

二 联邦主义者与联邦党人、开国者与制宪者

由于商务印书馆出版的The Federalist Papers 翻译成《联邦党人文集》[52],这一译法直接导致了中国学术界的许多人对美国联邦党的长期误解。事实上,The Federalist Papers 应该翻译成《联邦主义者文集》,因为最基本的历史事实是,汉密尔顿、麦迪逊和杰伊在撰写《联邦主义者文集》的一系列为宪法辩护的论战性文章时,联邦党还没有产生。

在《邦联条例》制订之后的几年里,许多人呼吁建立更强大的联邦,并成功地使制宪会议拟定了美国宪法。Federalist就是指那些支持建立强大的联邦并为了宪法在各州的通过而积极奋斗的人,最初并不是指一个党派,而是指持相同政见的一个群体,所以在汉语中应该对应译为“联邦主义者”。

联邦党,是指18世纪晚期到19世纪早期的美国政党,其主要政见是支持强大的联邦政府,主张财政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外交政策上倾向于支持英国。“联邦党”的称呼的确起源于The Federalist Papers,但是作为一个政党出现并进行活动是在1792年前后。那时,新政府刚刚组建,在以乔治·华盛顿为总统的内阁中却出现了政治分歧,对立的两派分别以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托马斯·杰斐逊为首。拥护汉密尔顿观点的派别就是联邦党,而它的对手,最初被称为“反联邦党”,也等同于“杰斐逊党”,后来被称为“共和党”,随后又被称为“民主共和党”,最后变成著名的“民主党”,一直延续至今,也就是今天的民主党。杰斐逊的共和党赞同有限的联邦政府,主张政府几乎不干涉经济事务,在外交政策上亲法国。从1789—1801年,联邦党在建国初期的前两届政府中占据主导地位,后来在联邦党内部,以汉密尔顿为首的一派和以约翰·亚当斯为首的一派发生了分裂,直接导致联邦党在1800年总统选举中惨败,杰斐逊一派掌权并持续下去,建立了所谓的弗吉尼亚王朝,即杰斐逊之后詹姆斯·麦迪逊继任,麦迪逊之后继任的是詹姆斯·门罗。虽然联邦党在局部地区的实力仍然很强,但领导权日益落到党内反动派而不是温和派手里,1820年总统选举时联邦党甚至已经提不出一个总统候选人,到1824年总统选举时,联邦党作为一个有效的政治组织实际上已经停止了活动。[53]

“联邦主义者”与“联邦党”的区别在麦迪逊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麦迪逊可以称为“联邦主义者”,但他绝对不属于“联邦党”,他后来与杰斐逊一起组建了“共和党”,正好与“联邦党”对峙。其实,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并未谋划政党在政府结构中的功能,因为他们认为政党是腐化的根源,会妨碍人民根据自身的价值自由地判断问题。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主义者文集》第10篇中反对“党争”,认为党争可能会控制政府的体制。与其他开国者的想法一样,乔治·华盛顿也是反对派系,因而他的内阁中容纳了持有不同政治哲学以及不同政见的人,但最终还是出现了联邦党和共和党,可谓事与愿违。

与“联邦主义者”和“联邦党人”两个概念存在区别一样,“开国者”和“制宪者”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开国者”也可以称为“立国者”“开国元勋”“缔造者”等,只是译法不同而已,意思一致。“制宪者”也可以称为“制宪代表”。

保罗·艾德尔伯格在1968年《美国宪法的哲学:对开国者意图的一种重新解释》一书的脚注中,界定了他所理解的“开国者”。他认为,开国者仅仅包括“(1)那些在宪法上签名的制宪会议代表;(2)那些没有在宪法上签名,但是却对宪法的构想发挥了积极而重要作用的人,如伦道夫。(因此,排除在外的人包括:(a)无数参加州批准大会的成员,他们不能被视为严格意义上宪法的制订者;(b)像约翰·亚当斯和托马斯·杰斐逊这样的人……)”[54]他对开国者的定义远比塞缪尔·亨廷顿狭隘,在亨廷顿看来,美国人通常把那些18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致力于美国的独立和美国宪法的制订的人视为“开国者”。[55]本书认同亨廷顿的观点,主张对“开国者”持一种宽泛式的理解。

至于“制宪者”,罗伯特·达尔在探讨1787年制宪会议期间宪法的形成过程时说道:“我称出席会议的代表们为‘制宪者’(Framers),而不是更一般意义上的‘开国元勋’(Founding Fathers)。”达尔紧接着进行了解释,“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许多可以理所当然地跻身于开国元勋的人,并没有出席制宪会议,包括那些德高望重之士,如约翰·亚当斯[56]、塞缪尔·亚当斯[57]、托马斯·潘恩、托马斯·杰斐逊[58]。据我的统计,制宪会议的55名代表中,仅有8人同时也是签署《独立宣言》的成员”。[59]杰克·N.雷克夫在《宪法的原始含义》一书中也提到了对制宪者的理解,他认为制宪者“包括参加联邦大会的制宪者和通过宪法修正案的第一届联邦国会成员”。[60]由于本书探讨的是宪法确定的政体框架,后来的宪法修正案不可能像1787年宪法那样对政体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因而,本书倾向于把制宪者理解为1787年制宪会议的参加者。一言以蔽之,“制宪者”属于“开国者”,“开国者”的范围却比“制宪者”大得多,也即“开国者”并不完全是“制宪者”。在这一点上最恰当的例子是托马斯·杰斐逊,在美国历史上和美国人民心中,他的声望和地位要远高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但汉密尔顿既是“制宪者”,也是“开国者”,而杰斐逊仅属于“开国者”,并非“制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