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湖北城乡一体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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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概念界定

本书要研究的是改革开放40年来与湖北城乡一体化发展相关的内容。研究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对城市、乡村、小城镇、城镇化、城市化、城乡一体化等相关概念的运用。这些概念在不同的历史语境下,其含义是有差别的,而不同学者对同一概念的理解和定义也各不相同。为准确把握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帮助读者加深对本书所述内容的理解,本书专设此节,对相关概念的界定和运用予以说明。

一 城市、乡村概念的界定和运用

城市是“城”与“市”的组合。“城”最原始的形态是用城墙等围起来的地域,最早用于防御野兽侵袭,后来演化为用于政治上的防守。“市”最原始的形态是货物交易或买卖的场所,即以生产者之间相互交换为基础的场所,有时也被称为街、墟、集。无论是“城”还是“市”,这两者作为城市最原始的形态,都不具备城市的基本形态,故不能称为城市。在我国早期,城市的基本条件是必须有集中的居民和固定的市场,二者缺一不可。根据我国历史的特殊情况,当在城中或城的附近设市,把城和市连为一体的时候,就产生了我国早期的城市。然而,在城市的兴起中,也有很多城市是以“先市后城”的方式兴起的。

那么,如何定义城市?国内外学者从经济、社会、地理、历史、生态、政治、军事等不同的角度,先后对城市作过多种表述,但迄今仍没有一个公认的定论。从已有可查的文献来看,现有的关于城市概念的界定,比较普遍的大概有五种,分别为行政和立法概念的城市(如,中国古代的州、府、路、道,现今的建制市、镇等)、经济概念的城市(认为城市是区域经济的增长极或经济活动的中心)、文化概念的城市(认为城市是人类文明的集萃地,是政治、经济、宗教、艺术等重大社会活动的中心)、社会学和地理学概念的城市(认为城市是大多数居民从事工商业和其他非农业劳动的社区,或是有相当大的面积和相当高的人口密度的一个地域共同体)以及生态学概念的城市(将城市视为外部环境和聚集在城市中人口的生活支持系统,或视为人群的生态体系系统)。[13]

客观地讲,以上这五种类别的概念都是从不同的学科角度来定义的,仅概括了城市的某一个方面,不足以概括城市的本质特征。事实上,城市是人类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类走向成熟和文明的标志,其作为一种历史范畴,存在的形式、功能、内涵都是在不断变化着的,对城市这一概念的界定很难形成一个大家公认的定论性的表述。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党的重要文献,即《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城市在我国的地位和作用曾有过一段表述。《决定》指出,城市是我国经济、政治、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的中心,是现代工业以及工人阶级集中的地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主导作用。[14]

综上所述,不论从哪一种角度对城市的概念和内涵进行表述,城市和乡村之间都存在天然的甚至是血缘的联系。因为,城市本身是相对于乡村而存在的。没有乡村,也就无所谓城市。

乡村,最早为古代的一种居民组织,一万两千五百户为一乡。从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来看,乡村先后经历了原始型乡村、古代型乡村、近代型乡村、现代型乡村的发展之变,未来还将发生新的变化。随着历史的车轮不断前行,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乡村在空间形态、承载功能、文化内涵等方面一直发生着历史性的新变化。由此,很难在概念上对乡村进行准确的界定。《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15]中,乡村被解释为主要从事农业、人口分布较城镇分散的地方。[16]但这仍显然不是对乡村的总体性、本质性意义的认识。

综合多方面的文献资料,目前,对于乡村可以从地域空间、聚落类型、功能属性和文化学意义四个方面进行理解和认识。

从地域空间上来看,在传统社会里,乡村实际上是一个封闭式的地理单元,与农村的范畴大体等同。但实际上,乡村的范围比农村更广、更大。通常,乡村是对应于城市的称谓,又称非城市化地区,泛指有别于城市地域诸多特征的,并处于城市社区以外的所有地区。在我国,乡村指县城以下的广大地区。

从聚落类型上来看,乡村指居民以农业为经济活动基本内容的一类聚落的总称。追溯历史,到了新石器时代农业和畜牧业开始分离,以农业为主要生计的氏族定居下来,才出现了真正的乡村。我国已发掘的最早村落遗址属新石器时代前期。如,浙江的河姆渡以及陕西的半坡等[17]。按照经济结构来分,乡村聚落可分为纯粹的单一农业村落、农副业村落、兼业村落和非农业村落。然而,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乡镇企业在我国的蓬勃发展深刻地改变了乡村聚落的传统特征,乡村聚落突破了人们从事生产劳动的场所的局限,同时成为人们居住、生活、休息和进行政治、文化活动的场所。

从功能属性上来看,乡村承担着一定聚居地内的经济社会功能。首先,乡村是一个社区概念,体现的是一种生产和居住功能,即乡村是从事农业生产和农民聚居的地方,以亲缘关系为主要的社会交往纽带,建立在以家庭为核心的血缘关系的基础之上,家庭承担着重要的生产和赡养功能。其次,乡村还是一个经济概念,是一个经济生活的整体,农业是基础或主要产业,除农业以外,还包括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等物质生产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经济活动。最后,乡村才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包含着生态、经济、社会等多方面极其丰富的内容,指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产生的、相对独立的、具有特定的自然景观特点、经济社会特征和经济社会功能的地区综合体。

从文化学意义上来理解,乡村具有一定的文化传统,能承载和传承乡土文化,是传统文化的“源头”,农耕文明的“载体”。在费孝通、梁漱溟等学者看来,乡村实质是构造一种生活秩序、一种社会生活与理想世界。费孝通在其所著的《乡土中国》一书中对中国社会曾有一个经典判断,即“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他认为乡村社会的常态即为“终老是乡”,认为乡土社会是一种礼治社会而非法理社会。梁漱溟认为,中国社会是以乡村为基础为主体的;所有文化,多半是从乡村而来,又为乡村而设。[18]他们论述的乡土社会以其深厚的文化底蕴在稳定地延续着——在以农为本的时代,乡村地理空间往往较为封闭、固定,乡村村民以土地为根基聚族而居,在土地的利用和调适过程中构建了一套自给自足的意义系统和价值体系,形成了一个超稳定的社会结构,诸如天人合一、代际继替、差序格局、礼俗秩序、耕读传家等便是基于土地而产生的一整套的文化逻辑。[19]

然而,在现代化的进程中,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传统社会下的乡村发生了深刻而重要的变化。随着城市经济向农村的渗透,城市文明向农村的延伸,各种要素在城乡间的相互流动,土地不再是农民谋生的唯一出路,农民生活方式日益丰富,与土地之间的紧密关系逐渐断裂,农民阶层在悄然发生着分化,乡村已经不再是一个封闭的地理单元,流动与衰败成为乡村社会的重要特征。在这一过程中,乡村的社会秩序、传统文明和道德价值观念也受到严重的冲击,亟待复兴与重构。

除了城市、乡村之外,还有一种社会形态或者社会组织结构,即大家经常论及的小城镇这一概念需要弄清楚。什么是小城镇?通俗地讲,小城镇就是介于城乡之间的过渡性社区,即为较小的城镇,与之对应的则是大城镇。费孝通曾指出,小城镇是“新型的正在从乡村性的社区变成多种产业并存的向着现代化城市转变中的过渡性社区。它基本上脱落了乡村社区的性质,但还没有完成城市的进程”。[20]

在我国,很多情况下,政府部门的文件中或规划中使用的小城镇,是和大城市、中等城市以及小城市并列的一个概念。从我国实际的情况来看,目前,我国没有设市的县城人口大都在10万人以上,有的甚至超过了20万人,这样的县城虽然是镇的建制,但是我们不能称其为小城镇。而县一级行政机关所在的城镇——县城(城关镇)应被称为大城镇。由集市发展而成的较大村落,没有镇的建制,也不能称其为小城镇。小城镇最主要的还是指乡一级行政机关所在的城镇,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乡(镇)政府所在地。

明确了城市、乡村、小城镇的概念或界定之后,在现实中,如何有效地区分城市和乡村?这就需要从城市和乡村的本质特征上来进行分析,即从产业构成、人口规模、密度指标、景观、物质构成、职能、价值观念等各个方面来进行区分。而要真正在城市和乡村之间划出一条有严格科学意义的界线并不容易,因为城市与乡村实际上已经呈现出渐变、渗透和融合的特点。如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大城市,城市与乡村连成一片,许多城郊村、园中村、城中村已经变成了大城市的工业开发区或者商业区、居民区,农业早已不见了踪影。

世界各国划分城市和乡村的标准也大不相同,有很多国家是通过农业人口所占比重来划分的。如,德国和法国规定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居民点为乡村,而美国和墨西哥等国的划分标准为2500人以下[21]。就我国来讲,关于城乡的划分十分复杂。我国相关部门对城乡的划分通常以文件的形式专门予以规定和确定。195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首次从计划、统计和业务核算的角度,对我国城镇和乡村进行了划分。[22]196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市镇建制、缩小城市郊区的指示》,对设镇标准专门进行规定。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国家对这些标准的设定也会经常进行调整。如,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为适应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带来的城镇经济构成和人口结构发生的变化,国务院相继于1984年11月和1986年4月,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和《关于调整设市标准和市领导县条件的报告》,对以前的市镇建制标准做了较大的放宽。[23]此后,1993年5月,《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报告的通知》(国发〔1993〕38号),对1986年国务院批准试行的设市标准作出调整。鉴此,各地大量地撤县设市、撤乡建镇,全国市镇数量大幅度增加。同时,伴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城市在数量和规模方面明显增加,发生重要变化。鉴于原有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已难以适应城镇化发展等新形势的要求,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对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

但这只是为了方便行政管理而对城乡作出的划分和调整。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各阶段的人口、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情况,还需要国家统计部门对城乡划分进行明确的规定。1999年,国家统计局制定并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明确以国务院关于我国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为依据,将我国地理区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并指出该规定适用于各类统计及与统计有关的业务核算。2008年,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获国务院批复。《规定》明确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按照《规定》,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乡村是指该《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24]然而,在实际运用中,各部门和各行业在城乡的划分标准上经常出现统计数据的混乱和交叉。即使在国家统计局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关于城乡的划分口径也各不相同。

事实上,关于我国城乡的划分,还有一个很直观的划分方法,即依照依附城乡二元社会制度上建立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来进行划分。长期以来,国家的很多政策制定、财政投入和服务供给在城市和乡村上是有差别的,从而延伸到经济核算、人口统计等方面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很多时候也都是依照户籍制度的不同对城乡分别进行统计和分析的。从与城乡有关的指标来看,其数据来源也不是唯一的,有两个来源,一个是统计部门提供的官方数据,另一个是行业部门提供的专业数据。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对于城乡有关指标数据的计算和统计往往使用的是城市和农村的提法,而非城市和乡村。学术界在分析城乡问题时,在城市、城镇、农村和乡村的概念上基本上是混用的。本书在撰写中,如果不涉及统计数据的运用和进行特别分析,在城市和城镇,农村和乡村的概念上一般也是通用的。

二 城市化、城镇化概念的界定和运用

学者们普遍认为,“城市化”与“城镇化”在提法上并没有实质区别,都出自英文Urbanization的不同译法。城镇泛指市和镇。城镇化指农村人口向区域内的小城镇迁移和集聚的“镇化”过程,换句话说就是人口向城镇地区集中和乡村地区转变为城镇地区的动态过程。具体运用上,“城市化”是国际社会中普遍通用的提法。自20世纪70年代末,学者吴友仁公开发文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城市化问题以来,我国便一直存在“城市化”[25]和“城镇化”两种提法。1982年,中国城市与区域规划学术界和地理学术界在南京召开的“中国城镇化道路问题学术讨论会”上,明确指出“城市化”与“城镇化”为同义语。但同时认为,“使用‘城镇化’比‘城市化’更为准确、严密,符合中国的国情,能够反映中国城镇化的特点”。[26]而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也更习惯于使用“城镇化”这一提法。因为,在我国,城镇地区是一个既涉及城市也涉及农村的概念,不仅包括大中小“城市”,还包括“镇”(含建制镇和非建制镇)。统计部门在统计人口时,城市人口是不包括镇的人口的,城镇人口才包括市和镇的人口。再加上,我国幅员辽阔,农业人口众多,小城镇量大面广,国家在发展战略的考虑上,不仅要发展大中城市,也要积极发展小城市、小城镇,加快推动农村人口的城镇化。[27]

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实现城镇化与工业化协调发展,小城镇占有重要的地位”。200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要不失时机地实施城镇化战略”。此后,国家正式文件都使用“城镇化”的提法[28]。简单来讲,城镇化就是以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迁移与集聚为本质特征的一种历史过程。刘金龙认为,“中国城镇化过程实际上是单位制的城市和地缘、亲缘下的农村相互渗透和融合的过程”。[29]

事实上,“城镇化”的内涵十分丰富,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两个互动的基本过程和三种具体表现形式。所谓两个互动的基本过程,第一个是农村人口、生产方式等社会经济关系和农村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向城市集聚的过程;第二个是城市生产方式等社会经济关系和城市性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向农村扩散的过程。三种具体表现形式,第一种表现为人口的城镇化,即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镇)人口或农业人口转化为非农业人口,并向城市(镇)集聚的过程;第二种表现为地域的城镇化,即农村地域变为城市地域的过程,城市(镇)在空间数量上的增多、区域规模上的扩大、职能和设施上的完善;第三种表现为城市(镇)文明向农村的有效溢出,即城市(镇)的经济关系、居民的生活方式以及人类的社会文明广泛向农村渗透的过程。[30]

尽管,城镇化的内涵很多,但从根本上看,城镇化的实质是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口向城镇集中本身就包含了经济社会转换等多方面的内容,因而通常用人口向城镇的集聚程度——城镇常住人口占该地区常住总人口的比重,即城镇化率来衡量城镇化水平。城镇化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了一个地区经济和社会的综合发展水平。[31]

三 城乡一体化及相关概念的界定和运用

城乡一体化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现代化和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新阶段,是城乡关系由对立走向一体的演变过程。究竟什么是城乡一体化?人们对其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其中,一部分人站在城市主位,即乡村从属于城市的角度,片面地认为城乡一体化是乡村为城市服务、城市带动乡村、工业支持农业,使乡村和城市接近。这是一种十分狭隘的观点。所谓城乡一体化应该是一个科学的整体观点,应该把乡村放到与城市对等的地位上,从城乡的共同利益出发,城乡人口、技术、资本、资源等各类要素相互融合,互为资源,互为市场,互相服务,互相促进,逐步达到城乡之间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上一体化发展,在空间上协调发展,在政策制度上一致化的过程。[32]

然而,从不同学科研究的角度来看,学者对城乡一体化的理解各有不同。其中,社会学者和人类学者从城乡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城乡一体化是指相对发达的城市和相对落后的乡村,打破相互分割的壁垒,逐步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促使生产力在城市和乡村之间合理分布,城乡经济和社会生活紧密结合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直至消灭城乡之间的基本差别,从而使城市和乡村融为一体。[33]经济学者则从经济发展规律和生产力合理布局角度出发,认为城乡一体化是现代经济中农业和工业联系日益增强的客观要求,是指统一布局城乡经济,加强城乡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协作,使城乡生产力优化分工,合理布局、协调发展,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34]生态学者和环境学者则从生态环境的角度,认为城乡一体化是对城乡生态环境的有机结合,保证自然生态过程畅通有序,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35]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有别的二元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成为阻碍城乡之间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的重要障碍,也是导致当前城乡差距明显、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因此,在我国,城乡一体化的提出和实施,可以说是一项重大而深刻的社会变革,是破除原有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城乡由分离走向融合的一个过程。在我国,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目标的提出,其实质在于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如何消除城乡二元结构,除了依靠市场机制,推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双向自由流动以外,还需要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在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上,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最终实现城乡在政策上的平等、产业发展上的互补、国民待遇上的一致,让农民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文明和实惠,使农村和城市融为一体,实现城乡共同繁荣、共同发展。[36]

此外,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是,“城乡一体化”和“发展”一词搭配使用时,本书除了在引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党政机关发布的有关文件中使用“城乡发展一体化”这一用语以外,大多数时候采用“城乡一体化发展”这一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