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部长的职权法令
54. 谁做什么? 政府组织结构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因此,每一次政权更替时,都必须明确每位部长的职权及其所领导的部门的职权。
举例来说,2014年4月2日组成的瓦尔斯政府共有16个部门。根据部长任命顺序,分别是:外交与国际发展部,生态、可持续发展与能源部,国民教育、高等教育与研究部,司法部,财政与公共账户部,经济、生产振兴与数字部,社会事务与卫生部(33),劳动、就业与社会对话部,国防部,内政部,女性权利、城市、青年与体育部,权力下放、国家改革与公职部(34),文化与交流部,农业、食品与林业部,区域与住宅平等部,海外部。
这样的政府组织形式引起很多问题:谁负责移民问题,是内政部部长还是社会事务部部长?谁负责城市规划,是可持续发展部部长、城市部部长还是住宅部部长?谁负责外贸,是国际发展部部长还是经济部部长?谁负责交通,是经济部部长还是可持续发展部部长?谁负责地方行政区,是内政部部长还是权力下放部部长?谁负责社会安全,是社会事务部部长、劳动部部长还是公共账户部部长?
要想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能,使公民清楚了解每个部门的角色——尤其是要想减少各部长之间的冲突,就急需一项法令来对每位部长的职权进行规定。1959年1月22日颁布的关于部长职权的第59-178号法令中,第1条规定:“在参考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见之后,部长会议通过法令确定部长的职权。”部长在进入新政府后,所关心的头等问题之一就是获得职权法令,因为这项法令能够说明他在政府中的政治分量,即他在国家中的权力。
§1. 职权法令的内容
一位部长的职权法令有两项内容。
55. 使命。 首先,职权法令必须明确部长在政府活动中扮演的角色,尤其是应该明确共和国总统和总理分配给部长的政治任务。法令中还会明确有哪些目标是需要该部长与其他部长合作实现的。
案例
文化与交流部部长的职责
2014年4月16日颁布的关于文化与交流部部长职权的第2014-411号法令(节选)
第1条
文化与交流部部长的使命就是让更多人了解全人类的文化成果,尤其是法国的文化成果。
为此,文化与交流部部长要制定抢修、保护和开发文化遗产的政策方针,促进艺术创作、艺术教学和实践的发展。
与其他相关部门部长携手,促进儿童及青年在整个受教育过程中文化与艺术教育的发展。
鼓励地方文化自主性,建立起国家文化政策与地方文化政策之间的联系,制定和落实政府在地方上的文化政策。
监管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文化遗产传播的新技术的研发。提升数字文化内容及服务。
负责协调评估政府制定的与表演艺术和造型艺术相关的政策。
联合其他相关部长落实国家相关活动,以确保法国文化、法国艺术创作及法语事业在全世界范围内发扬光大。
推进法国对外文化活动,促进法国文化在国外的传播。
第2条
文化与交流部部长负责制定和落实有助于传播法语、使用法语和丰富法语的措施,保护法国语言文化,发掘法国语言文化的价值。
第3条
文化与交流部部长负责制定和落实政府在传媒领域的政策。
监管视听作品的研发和传播。
参与制定和落实法国传媒在对外活动方面的政策。
鼓励国家项目部和其他视听传播企业发行有教育意义的文化节目。
与其他相关部门部长一起,参与制定和落实与传播领域中使用的技术、媒介和网络相关的国家政策。
第4条
文化与交流部部长是建筑政策的负责人。
促进建筑创新,监管自然空间和建筑空间内的建筑质量和景观质量的提升。管控建筑师等级和国家高等建筑学院的等级。
应总理要求,文化与交流部部长要确保协调建设工程、大型建筑翻新工程以及国家城市化工程。
联合其他相关部长确保项目之间的协调统一,控制成本,制定预算决策并监管项目进度。
除此之外,参与国家对大型建筑工程、区域城市化工程的补助金额的决策和分配。
第5条
与其他相关部长一起,参与制定并落实与文化基金和赞助相关的措施。
56. 国家行政中的地位。 第二,职权法令应明确部长及与其共事的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这些行政部门是从属于部长还是处于协作地位,关系密切度究竟如何?
职权法令要对行政部门加以说明并做以下区分:
· 由部长领导且从属于部长的部门。部长是行政部门的唯一责任人,且担当部门内公务人员的最高领导;
例如,社会事务与卫生部部长对卫生总司及医疗保健总司拥有管辖权(35)。
· 与其他部长共同领导的行政部门。与一个或多个其他部门部长共同分享指挥权。
例如,内政部部长与权力下放部部长、国家改革部部长以及公职部部长共同领导地方行政区总司(36)。
· 因行使某项职权而有权“支配”的由其他部长领导的行政部门。部长可向此类行政部门下达指令,但不担任部门最高长官。
财政与公共账户部部长有权支配:地方行政区总司、社会事务部总秘书处、法国社会事务监察总局、医疗保健总司、公共行动现代化总秘书处、法国行政与公共职能总局(37)。
· 因行使某项职权需要“求助”的由其他部长领导的行政部门。部长可向此类行政部门就某一特定卷宗请求协作,但无权下达指令。
区域与住宅平等部部长可以向以下行政部门请求协作:财政监察总局以及经济、工业、能源、技术总理事会;可持续发展总署;食品、农业与农村空间总理事会;法国竞争、工业与服务总局;以及任何其他有助于其制定和落实职权相关政策的部门(38)。
§2. 职权法令的制订
57. 总理裁定。 新政府成立后,部长办公厅的领导们应立即审查上任政府部长们的职权法令,并根据部门职能考虑更新法令;部长办公厅领导及政府总秘书处的代表们齐聚总理办公处,以达成新的法令草案。如果办公厅领导们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请求总理进行裁定。
58. 最高行政法院意见。 接着,法令草案经总理批准,由政府总秘书处提交至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不仅可以发表司法方面的意见,还可对关于行政部门良好运作以及各部门间互相协调的文本发表意见;最高行政法院也应当确保被撤销部门部长的权力已重新授予新组建政府的部长。
59. 部长会议审议。 每一项职权法令草案都要以总理报告的形式接受部长会议的审核:每位部长都要确认,法令中的各项规定都经过国家元首及政府首脑的批准。之后,该项法令由总统签署,并由总理、相关部长及其附属部长联合副署,最终在政府的《官方公报》上发表。
案例
经济与工业汇聚贝尔西
2014年4月16日颁布的有关经济、生产振兴与数字部部长职权的第2014-404号法令
共和国总统,
根据总理报告,
根据1946年6月14日修订的关于在法国本土及海外领地实施1946年4月27日法律第32条和第33条(内容关于法国统计与经济研究所)的第46-1432号法令;
1959年1月22日颁布的关于部长职权的第59-178号法令;
1973年3月14日修订的关于财政监察总局的特殊地位的第73-276号法令;
1998年11月2日修订的关于为经济、生产振兴与数字部部长设立法律事务部的第98-975号法令;
2001年12月12日修订的关于竞争、消费与反欺诈总局的第2001-1178号法令;
2002年4月26日颁布的关于在经济、财政与工业部设置一位调解员的第2002-612号法令;
2003年12月8日颁布的关于设立互联网使用部际协调处的第2003-1186号法令;
2004年9月9日修订的关于设立具有国家权限的国有资产监管署的第2004-963号法令;
2004年11月15日修订的关于在经济、工业与就业部部长权限下设立国库总司的第2004-1203号法令;
2005年5月9日颁布的关于经济财政监察总局的第2005-440号法令;
2009年1月12日修订的关于竞争力、工业与服务管理总局的第2009-37号法令;
2009年1月14日修订的关于经济、工业、能源、技术总理事会的第2009-64号法令;
2010年1月22日修订的关于投资总署的第2010-80号法令;
2010年1月25日颁布的关于负责社会事务的相关部门的中央行政机关以及关于设立社会团结总局的第2015-95号法令;
2010年4月30日修订的关于经济、工业与就业部和预算、公共账户与国家改革部秘书长,以及关于设立总秘书处的第2010-444号法令;
2014年3月31日颁布的有关总理任命的法令;
2014年4月2日颁布的有关政府组成的法令;
2014年4月9日颁布的有关政府组成的法令;
经最高行政法院(财政分部)批准;
同时经部长会议批准,
决定:
第1条
I. 经济、生产振兴与数字部部长制定并实施有关经济、工业、服务、中小企业、手工业、商业贸易、邮政服务与电子通信、对旅游业的监管与支持、数字经济和创新的政府政策。
因此,该部长要制订合理的方案来推动法国经济的增长、提升法国经济的竞争力、促进并引导投资。同时,他还须针对法国国情以及所处的国际环境,制订宏观经济方案。他有权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借贷以及专有资金的财政支持。他还负责推动社会团结和经济的发展,负责实施有利于公司创立以及相关程序简化的政策,同时还负责监督手工业协会与工商协会之间联络网的搭建。
II. 根据在第I部分中规定的职责,经济、生产振兴与数字部部长有权:
· 负责有关法国经济增长、经济竞争力、对外直接投资、有发展前景的地域和投资项目的政策;
· 负责竞争、消费和反欺诈工作;
· 管理、分析和控制公众需求;
· 负责工业上的战略指导以及监管工业和服务业;
· 负责中小型企业和手工业的相关政策;
· 负责自由职业的相关政策;
· 同生态、可持续发展与能源部部长一道,负责有关原材料及矿产资源的政策;
· 负责邮政服务与电子通信政策;
· 支持新技术的发展和普及;
· 负责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的发展以及关于数字数据的政策;
· 维护工商财产权;
· 负责打击假货;
· 在不妨碍外交与国际发展部部长行使职权的前提下,监管并支持旅游业的发展。
III. 经济、生产振兴与数字部部长同财政与公共账户部部长均有权负责:
· 为企业和出口提供资金;
· 经济预算;
· 公众参与政策;
· 经济与财政监督;
· 经济统计和研究。
参与制定公司税收制度。
IV. 经济、生产振兴与数字部部长,有权和国民教育、高等教育与研究部部长一同制定并实施创新的相关政策。
经济、生产振兴与数字部部长负责制定和实施关于社会团结、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女性权利,城市、青年与体育部部长一同负责关于社会团体和城市的政策;此外,和劳动、就业与社会对话部部长一同负责有关经济活动和就业的政策。
经济、生产振兴与数字部部长参与制定和落实农产食品加工业和林业的相关政策。
经济、生产振兴与数字部部长通过确保法国经济能够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从而推进对外贸易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经济、生产振兴与数字部部长协助制定和落实能源政策。
第2条
I. 经济、生产振兴与数字部部长有权:
管理竞争、消费与反欺诈总局;
自竞争力、工业与服务管理总局掌管旅游业起,和外交与国际发展部部长一同管理该局;
管理经济、工业、能源、技术总理事会;
在涉及由部际代表团负责的“研究和高等教育”项目时,和国民教育、高等教育与研究部部长一同对投资总署进行监管。
II. 经济、生产振兴与数字部部长,财政与公共账户部部长一同管理下列单位:
· 国库总司;
· 国立统计和经济研究所总局;
· 财政监察总局;
· 经济财政监察总局;
· 商务财政部秘书处;
· 财政部司法局;
· 监管国防和国家安全高级官员;
· 监管经济与财政部调解员;
· 监管国家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管署”;由总理决议确定这一共同行使权力的方式。
当国库总司的组建方式直接影响到其进行外贸工作时,经济、生产振兴与数字部部长要和财政与公共账户部部长一起,获得外交与国际发展部部长针对这一组建方式的批准。
III. 为了行使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职权,经济、生产振兴与数字部部长有权管理互联网使用部际协调处以及媒体和文化管理总局。
IV. 为了行使推动社会团结和经济发展的相关职权,经济、生产振兴与数字部部长有权和社会事务与卫生部部长以及女性权利、城市、青年与体育部部长一同管理社会协调总局。除此之外,经济、生产振兴与数字部部长有权管理就业和职业培训总委员会以及全部的管理社会团结和经济发展的部门,尤其注重对劳动总局以及青年、大众教育、社团生活局这两个部门的管理。同时,经济、生产振兴与数字部部长还可向社会保障局寻求援助。
V. 为了行使打击假货的相关职权,经济、生产振兴与数字部部长有权管理海关和间接税总局。
VI. 为了行使有关原材料、矿产资源以及能源税收政策的职权,经济、生产振兴与数字部部长有权管理能源气候总局、防险总局以及规划、住房、自然总局。
VII. 为了行使其职权,经济、生产振兴与数字部部长有权管理:
· 就业和职业培训总委员会;
· 区域平等总署;
· 研究创新管理总局;
· 公共行动现代化总秘书处。
VIII. 经济、生产振兴与数字部部长在有需要时,可向农业、食品加工、国土管理总局寻求援助。
同时为了满足工业部门政策的需求,经济、生产振兴与数字部部长还可向民航总局寻求援助。
第3条
总理,生态、可持续发展与能源部部长,国民教育、高等教育与研究部部长,财政与公共账户部部长,经济、生产振兴与数字部部长,劳动、就业与社会对话部部长,女性权利、城市、青年与体育部部长,权力下放、国家改革与公职部部长,文化与交流部部长,农业、食品与林业部部长,政府发言人以及区域与住宅平等部部长,均应负责本法令的实施,本法令将在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上发表。
共和国总统:弗朗索瓦·奥朗德
由下列人员联合副署:
总理 曼努埃尔·瓦尔斯
经济、生产振兴与数字部部长 阿诺·蒙特布
生态、可持续发展与能源部部长 塞戈莱纳·罗亚尔
国民教育、高等教育与研究部部长 贝努瓦·阿蒙
财政与公共账户部部长 米歇尔·萨班
劳动、就业与社会对话部部长 弗朗索瓦·雷布扎门
女性权利、城市、青年与体育部部长 纳娅·瓦洛-贝尔卡森
权力下放、国家改革与公职部部长 玛赫丽兹·勒布朗舒
文化与交流部部长 奥雷莉·菲里佩提
农业、食品与林业部部长 史蒂芬·勒福尔
区域与住宅平等部部长 西尔维娅·皮内尔
2014年4月16日
60. 例外。 通常情况下,3位王室部门的部长(外交部部长、国防部部长(39)、司法部部长)无职权法令。
但是在瓦尔斯政府时期,外交与国际发展部部长收到的2014年4月16日第2014-400号职权法令中,仅明确该部长在国际发展方面(外贸以及旅游业方面)的新职权。同样,在2014年4月16日颁布的关于国防部部长职权的第2014-407号法令中,仅明确规定国防部部长也应负责与遣返回国相关的政府政策。
§3. 职权法令的结果
部长只能在法令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事。
61. 法令文本沿革。 职权法令的内容可能会发生改变:如果共和国总统为政府任命一位新部门的部长,总理不仅要为这位新部长制定一项职权法令,同时也要更改其他部长的权限来确保新部长职权法令的有效实施。
第一届艾罗政府(2012年5月到6月)包括了一位经济、财政与外贸部部长。而在组建第二届艾罗政府时(2012年6月21日),同时任命了一位经济与财政部部长和一位外贸部部长。因此需要制定一项新的法令(40)来确定这位外贸部部长的职权并更改经济与财政部部长(41)职权法令的名称和内容。2014年,在将外贸工作移交给外交与国际发展部部长(参见上文第60条目)后,将会有3个部门在接下来2年中负责外贸工作。
但是,这些职权法令并非是针对个人的(42)。在同一届政府中,新任命的部长在上任后,与前任部长一样,要在同一法令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2013年7月2日,菲利普·马丁先生取代德尔菲娜·巴托女士在第二届艾罗政府中担任生态、可持续发展与能源部部长。因为部门没有变动,政府无须对2012年5月24日颁布的第2012-772号法令(关于生态、可持续发展与能源部部长职权)进行修订。
62. 遵守职权法令。 说到遵守职权法令,首先要求部长起草职权法令:首先,在某一领域享有职权的部长负责准备该领域相关的规章性文本,或对该领域内的相关职位进行任命;然后,法令草案被提交至最高行政法院中的主管部门,至于草案应由最高行政法院的哪个分部接手,取决于发起草案的部长是负责什么领域(参见下文第154条目);最后,如遇并无权限制定文本的部长强行制定,或需要多位部长签署的部际文本中缺少某位部长签名的情况,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越权诉讼。
例如,就业部部长和预算部部长就扩大补充退休金制度适用范围联合签署了一项决议,但互助与社会团结部部长没有在决议上签字,然而这并不影响这份决议的合法性:因为法律规定,扩大此类协议的适用范围“由负责社会保障以及负责财政预算的部长通过决议决定”(43)“2010年11月25日制定的职权法令中有条款规定:自法令生效之日起,互助与社会团结部部长将无权参与养老保险管理,因此,他也就不再属于《社会保障法典》第L.911-3条以及第L.911-4条中规定的、负责社会保障工作的人员”(44)。
其次,遵守职权法令,要求部长对其下属政府成员的职权进行明确规定。这是为了确保建立完善的部门组织结构,确定部门技术委员会的职权,同时保障部长有权管理行政官员以及受国家监管的机构。
第三,遵守职权法令,要求部长不论是在自身政治活动及公开言论方面,还是在回答议会和行政监督机构的问题时,都要以职权法令为纲。
最后,遵守职权法令,还体现在部长参加国际活动,尤其是参与欧盟运行工作时。欧盟由欧盟理事会管理,理事会包括一些理事会团体,而这些组织聚集了欧盟28个成员国的政府部长。《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236条规定:欧盟理事会至少包括两个组织(一个是一般事务理事会,主要负责欧盟运行以及欧盟理事会会议筹备;另一个是外交事务理事会(45));同时,欧盟理事会是由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组成,负责制定其他组织团体的名单。其余8个组织现分别是:农业与渔业理事会,竞争理事会,司法和内务理事会,就业、社会政策、卫生与消费者事务理事会,交通、电讯与能源理事会,环境理事会,经济事务与财政理事会,教育、青年与文化理事会。法国部长只会为解决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而参加理事会会议。
因此根据对象的不同,法国政府派出法国经济部部长、社会事务部部长或劳动部委派部长,代表法国出席就业、社会政策、卫生与消费者事务理事会。
§4. 利益冲突情况下撤销职权
63. 利益冲突的定义。 法国于2013年10月11日颁布了关于公共生活透明度的第2013-907号法律,其中第2条规定:利益冲突是指“某项公共利益与某些公共或私人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会影响或可能会影响职权履行的自主性、公平性及客观性”。
我们将此定义用在政府成员身上,便可以设想到诸多情形:例如,某位部长为其选区的某机构发放补助津贴,或者,某位部长想要对某专业部门进行调整,而其配偶正好在此部门中担任要职。
64. 避免行使某些职权。 法国于2014年1月16日颁布了关于预防部长行使职权时产生利益冲突的第2014-34号法令。该项法令规定,当部长陷入利益冲突时,将撤销其某些职权。
职权撤销安排如下:
· 当部长“发现自己陷入利益冲突时,以信件形式将此情况告知总理,详述无法通过行使职权来解决的问题”(46);
· 总理颁布法令,决定将亲自代替当事部长行使哪些职权;
· 自此,该部长将避免向其管辖或是掌控的政府部门下发任何指令;
· 同样,相关行政部门也不得接受其部长指令,而是直接听命于总理。
(1) 参见法国国家词汇文献资源中心网站,法国国家科学研究院,南锡,2012年。
(2) 第一任海事国务秘书柯尔贝尔,在担任这一职位的同时兼任财政审计长。
(3) 21世纪,外交人员称其所在的部为“部门”,法官们称司法部为“掌玺大臣公署”。通常情况下,司法部部长仍被称为掌玺大臣。
(4) 拿破仑一世创立的一个特殊的政府部门,并委任帝国大学的教育部部长对其进行管理。
(5) 《1848年宪法》,1848年11月4日,第66条。
(6) 剥夺下议院若干资格的相关法律规定,最多128名议员能在担任本职的同时兼任政府职务。2013年10月,改组后的卡梅伦政府包括121名成员(其中包括3位无薪酬成员)。
(7) 如果在内阁中任命不领取工资的成员,则人数可以超过23人。内阁成员的工资,包括兼任议员所得工资。首相每年工资为76762英镑,其他内阁成员每年工资为68827英镑(《关于部长薪资的1975年法案》,第1部分,附件1,第5条)。
(8) 英国财政部部长被称为财政大臣;由具有内阁阁员身份的财政部首席秘书辅助工作。
(9) 商业创新与技能部部长也是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局长。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相当于政府中的一个部。
(10) 对司法部部长的惯用称谓为“大法官”。
(11) 在卡梅伦领导的内阁中,文化媒体与体育部也负责女性权利的相关事务。
(12) 依据传统,兰开斯特公爵郡大臣是内阁成员之一(非政府部门),他同时也是上议院议长。总的来说,卡梅伦领导的内阁包括1名首相,1名副首相以及其他20名成员,以遵守不超过23名成员的原则。
(13) 二战后,该部于1947年更名为国防部,设立在美国五角大楼。
(14) 美国1787年《宪法》,第2条,第2节。从1801年(由约翰·亚当提议的《关于任命战争秘书的法案》是第一个参议院否决案)起,有21个内阁成员的任命由于参议院否决而没有生效。最近一次的参议院否决案为奥巴马总统于2009年1月提议任命汤姆·达施勒为卫生与公众服务秘书。
(15) 国家总统的直接“协作者”(白宫国务卿、经济顾问、国防安全顾问等)由总统直接任命,无须征求议院意见。
(16) 《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95条,第3款。
(17) 《基本法》,第64条§1。
(18) 同上,第65条,第1款。
(19) 同上,第96条§2。
(20) 同上,第108条§3、第112条及第114条§1。
(21) 此外,有一位大臣负责管理首相府的下属机构。
(22) 宪法委员会于2012年8月9日颁布的第2012-654DC号决定,《2012年财政法律修正案》,第79-83点。
(23) 这些条款在以下法令中有所规定:2012年8月23日颁布的关于共和国总统和政府成员待遇的第2012-983号法令,以及2014年4月25日颁布的涉及国务秘书待遇的第2014-425号法令。
(24) 该问题在起草第五共和国《宪法》时就被提到过:“德布雷先生希望《宪法》中至少有一条法律来规定部门的数量,以确保该数量不会因政府危机而有所变动。相反,委员会一致认为应该给总理最大限度的自由来组织其内阁。”弗朗索瓦·吕歇尔,1958年6月27日国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发行第五共和国机关的准备工作)工作组会议报告,《1958年10月4日宪法编纂史》,第1卷,法国文献局,1987年,第295页。
(25) 第五共和国时期所有的政府成员名单都可在国民议会网站上查询。
(26) 在法国,国务部长是政府成员之一,共和国总统希望通过赋予国务部长名誉头衔以使其不同。国务部长不能领导部门(他属于“不管部长”),但与此相反,他可以负责一个部长级的部门。因此,1959年被任命为国务部长的安德烈·马尔罗从当年2月便开始负责文化事务。
(27) 一个自主管理的国务秘书处相当于一个部门,但是其任职者在原则上不参与部长会议。只有退伍军人事务处和邮电处一直保留了其国务秘书处的地位,直到7年任期期满。其他5个部门在巴尔政府时期成为或者重新成为功能完善的部门。
(28) 前文中提及的女性权利部,1981年成立,1986年解散。
(29) 巴黎贝尔西,法国财政部大楼位于此处。
(30) 第五共和国时期的政府成员数量在罗卡尔政府(1988—1991)期间达到了最高值(48):23个部长,14个委派部长,11个国务秘书。在第一届菲永政府(2007年5—6月)期间,政府成员数量最少:15个部长,4个国务秘书,1个高级专员。
(31) 让·皮克给总理的报告,《法国——一个向世界开放的民族》,法国文献局,1995年,第99页。
(32) 同上,第99、100页。
(33) 2014年4月2日颁布的关于组建政府的法令任命了一位“社会事务部部长”。2014年4月9日颁布的关于组建政府的法令为“社会事务部部长和卫生部部长”指定了两位国务秘书。在瓦尔斯政府时期,沿用了该部门的最新名称。
(34) 在2014年6月3日颁布的关于组建政府的法令第1条中,该部门变成了权力下放与公职部。
(35) 2014年4月16日颁布的关于社会事务与卫生部部长权限的第2014-405号法令,第2条。
(36) 2014年4月16日颁布的关于内政部部长权限的第2014-408号法令,第4条。
(37) 2014年4月16日颁布的关于财政与公共账户部部长权限的第2014-403号法令,第2条,第5、6款。
(38) 2014年4月16日颁布的关于区域与住宅平等部部长权限的第2014-414号法令,第2条,第3款。
(39) 但必须注意,《国防法典》尤其是其第R.*1142-1条规定了国防部部长的职权。
(40) 2012年7月5日颁布的关于外贸部部长职权的第2012-852号法令。
(41) 2012年5月24日颁布的关于经济与财政部部长职权的第2012-768号法令。
(42) 这些法令为所有部长规定职权,无论是X部长先生还是Y部长女士。
(43) 《社会保障法典》,第L.911-4条。
(44) 最高行政法院,2013年4月17日,第352245号文件,管理人员联合会—执行人员总工会案。
(45) 《欧洲联盟条约》,第16条§6。
(46) 1959年1月22日修订的关于部长职权的第59-178号法令,第2-1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