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与公共服务均等化:广西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经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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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村体育的概念和体育的社会功能

为了正确认识和发挥农村体育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的作用,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广西农村体育发展实践再做出进一步的分析和总结,以便发现其中一些规律性关系,为借鉴和推广广西经验提供理论基础。

体育社会学在100多年的研究中,从多个方面揭示了体育的社会功能,为深入认识体育在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提供了有益的分析工具和研究视角。从本书研究目的看,主要涉及农村体育的概念及体育的社会功能问题。

一 农村体育的定义

近年来围绕如何定义农村体育这一概念有不少争论。[3]但大多集中在如何界定农村范围上,形成了所谓“狭域”“中域”“广域”三派意见。按照“狭域”派的理解,农村仅指村落、村庄、村屯;按照“中域”派的理解,农村的范围可以扩大到乡;按照“广域”派的理解,农村的范围还可以包括集镇、建制镇乃至县城。目前不少研究者主张采用“中域”观点。[4]

本书认为,关于农村体育概念的地域范围,中发〔2006〕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应该是最重要的依据。《若干意见》第五部分“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培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型农民”相关章节对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任务的阐述中,非常明确地界定了农村的地域范围。比如第18条“加快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着力普及和巩固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继续实施“两基攻坚工程”等,都是需要县、乡镇与行政村三级同时发挥作用的。第20条“积极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主要任务即要加强县、乡、村特别是乡镇级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三级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体系。第21条“繁荣农村文化事业”包括“加强县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等内容。正是依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国家体育总局当年编制并印发了《关于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意见》,明确指出“农村体育仍然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我国农村体育工作的重点已从县逐步转移到乡镇,现在已经具备延伸到村庄的条件”。从以上文件可以看出,按照地域划分的农村体育概念不仅包括村屯和乡,而且包括建制镇和县城。

这样定义的农村体育,有两个问题或者说矛盾,一是地域上的矛盾,农村体育中的农村既包括村屯又包括县城与建制镇,在地域范围上显然与日常概念是矛盾的,因为县城和建制镇无论从实际看还是从统计上看都属于城镇。二是活动主体的矛盾,农村体育不等于农民体育,除了农民还包括一部分城镇居民。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矛盾呢?问题出在哪里呢?

问题在于,要正确理解农村体育这一概念,就不能单纯从地域方面去理解,而是要首先从体育这一概念去理解。只有弄清了农村体育这一术语中体育一词的含义,才能正确理解农村体育的含义,才能明白为什么在现阶段会把县城、建制镇的体育工作包括在农村体育中。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村体育运动史,可以发现,体育一词的具体所指,不知不觉中是在变化的。从运动项目看,20世纪50年代,主要是指以民兵体育为主的国防体育、体操和传统体育,没有提到过农村体育设施建设问题。到了80年代,明确提出了县级体育设施标准,这说明以现代体育为主要形式的农村体育才开始起步。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体育设施是现代体育的一个突出标志。以篮球运动为例,起码需要一块场地,两副篮球架,更高级的还需要灯光设施及房屋建筑等配套设施。

体育设施和体育的参与者都是体育运动的构成要素,体育设施是体育运动中物的要素,体育参与者是体育运动中人的要素,二者缺一不可。从二者的关系看,一方面,体育设施是服务于体育参与者的,二者具有密切联系;另一方面,二者毕竟是两个不同的要素,在空间上是可以分离的,空间分离影响的是二者的密切程度,由此会影响开展体育活动的便利性和参与的经常性。但是,只要把这种空间距离保持在一定限度内,就不会从根本上破坏二者的联系。作为物质条件,体育设施建设是需要资金投入的。当经济条件不具备时,可能的选择就是把有限的财力集中建设体育设施,以便使少量的体育设施能够为更多的农民群众服务。而所谓集中,在我国必然落到村屯周边的小城镇里,包括县城和建制镇,因为它们本来就是农民的交往中心。这些体育设施虽然建在县城或建制镇,但是由于其服务对象在建设之初就包括了农民,所以必然算作农村体育的一部分。

在不同历史时期,在不同财力水平上,体育设施建设区域集中的程度会有所不同。初期,由于财力有限,只能选择集中度较高的县城;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可以选择集中度较低的建制镇;再以后则可以选择行政村。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意见》中提出,“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我国农村体育工作的重点已从县逐步转移到乡镇,现在已经具备延伸到村庄的条件”,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因此可以认为,建在县城、乡镇的体育设施只要是以方便农民就近参与体育运动为目的并发挥作用的,就应该纳入农村体育的范畴。正是因为这一特点,有些人主张把农村体育叫作县域体育。

但是,上述现象只是一定历史时期的现象,随着国家财力的提升、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体育设施在行政村一级的普及,真正以农民为主体、以村屯为主要场所的农村体育运动将逐步成为现实。那时,农村体育也就不再有“狭域”“中域”“广域”之分。县域体育将分为农村体育和城镇体育两部分,农村体育和农民体育这两个用语的含义也就趋于一致了。

综上,可以说所谓农村体育就是以农民为主体,以现代体育为主要形式,在农业人口密集的地域开展的体育运动。按照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在农村体育运动这一概念中,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其地域性,二是现代体育形式的规定性。现代体育运动是农村体育运动的主要形式。

上述关于农村体育的认识,有助于说明我国农村体育的地域性变迁问题,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我们全面理解农村体育的功能,发挥农村体育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践中的作用。

二 现代体育的形式特点

按照形式与功能关系的理论,不同功能需要不同形式才能实现,不同形式体现了不同功能。从形式上看,体育首先是一种身体性活动,脱离了身体性活动也就无所谓体育;其次,无论传统体育还是现代体育,在形式上的共同性在于它的游戏性和竞技性。体育运动形式上的这些共性体现的是其娱乐功能,而实际上娱乐也是体育运动的一般功能。综观历史,无论中外,体育运动均起源于游戏,各种形式的体育运动也都含有游戏的成分。[5]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体育运动才能唤起人们的自发性参与,并在自发性参与中,人们将在体育运动中得到的体验内化于精神。

除了体育所具有的以上共性外,现代体育在形式上还有其特性。这种特性可以概括为群体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现代体育项目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它们都是人为设计的产物,包括一些传统体育项目,在演变为现代体育项目后,也都不同程度带有了人为设计的痕迹。而所有人为设计的共同指向就是群体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其中以篮球运动最具代表性。按照形式与功能一致的理论,现代体育的这些形式规定性满足的就是现代体育的功能需要。

三 现代体育的主要社会功能

国际体育界一致公认现代体育发源于19世纪的英国。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现代体育之所以起源于产业革命时期的英国不是偶然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化大生产,既需要竞争也需要合作,既需要积极发挥个人主观创造精神,也需要严格统一的社会规则。伴随现代体育产生的“physical education”即身体教育一词强调了现代体育的教化功能,为满足社会需要,这种教化功能在形式上的表现就是各种体育项目的群体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这种形式的体育运动除了健身和娱乐功能以外,还具有了一系列社会功能,主要是社会化功能、社会控制功能和社会归属功能。

1.社会化功能

“所谓社会化就是指作为个体的生物人,通过社会交互作用,学习社会文化,适应社会生活,成长为社会人的过程。”[6]通过从童年到青少年的早期社会化一直到成年的继续社会化,以及随着生活环境变化而带来的再社会化,可以学习掌握基本的生活知识和各种技能、内化社会的行为规范、确立和培养自我观念和人生目标、促进个性发展、培养社会角色的形成。现代体育由于其群体性和规范性,成为人们实现社会化的一个重要途径,特别是在促使个体遵循社会规范方面有独特作用。体育具有的娱乐性,使体育运动中的种种规则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社会行为方式,真正达到寓教于乐的目的。

2.社会控制功能

所谓社会控制就是通过各种机制对个人与集团行为进行的约束,其目的是维持社会秩序、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社会控制有多种手段,包括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外部控制是通过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强制力迫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典型的如法庭和警察。内部控制是经过社会化和再社会化的过程促使人们自发地遵从社会规范。其中,社会各成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对于保持整个社会的相互依赖,形成共同目标和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直接决定了社会控制的有效性。但是由于地位、职业、收入水平等方面的社会结构障碍,往往会阻碍人们之间的交流与沟通。而现代体育由于其群体性、规范性和科学性,使个体可以平等地参与其中并能展现每个个体在其中的特殊角色,因此可以有效地化解人际沟通中的结构性障碍,成为实现社会控制的一种难以替代的方式。[7]

3.社会归属功能

无论是在城镇社区还是在农村,开展社区体育都能够提高社区的文化品位和凝聚力,有利于培养身心健康的社区居民。由于现代体育的群体性特点,对人群可以发挥聚集功能,从而增进社区成员间的情感联系、培养和提高社区成员的归属感、荣誉感。特别是在农村,由于文化生活较为贫乏、单调,体育在调剂精神生活,提升人们的精神风貌,增强社会归属感方面更具有重要作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