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王的权力到国家的权力:近代西欧绝对主义思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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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王权的两个维度

一 国王的特殊权力和普通权力

王权的居间性是笔者对中世纪王权在当时的政治权力谱系中的概括和推测。虽然当时的学者没有明确地表达出这种思想,但是,他们在观念上应该是接受这种对王权的定位的。这种观念主要体现为对王权实施方式的论述,即王权应该兼具强硬与仁和,并且在两者之间游刃有余。[18]例如格兰维尔(Glanvill)在《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与习惯》(大概写于1187年前后)的开篇写道:王权不仅当事武备,以镇压反对国王和王国的叛逆和民族,而且宜修法律,以治理臣民及和平之民族……[19]

大约两代人以后,亨利·德·布拉克顿(Henry de Bracton,?~1268年)发展了格兰维尔的思想,将王权划分为治理权(gubernaculum)和审判权(jurisdictio)。具体而言,治理权是指国王手中掌握着的管理王国的权力。在严格意义上,这种权力只属于国王一个人。他没有同伴,更没有长上。任何人甚至法官都不能质疑这种特殊的王室行为、怀疑它的合法性。在这种对治理权的狭窄界定下,国王不仅是唯一的执行者,而且有权利并且必须拥有所有必需的权力来实现有效的管理。治理权不包括司法权。从治理权以及附属于其上的权利和权力来看,国王完全是个独裁者,拥有绝对权力;在治理权的范围内,他的所有行为都是合法的和不容置疑的。审判权特指国王在司法方面拥有的权力。这种权力是有限的,它的界限是由成文的并且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划定的。超出这一界限的王室行为是无效的。在司法权中,国王通过誓言受到约束,必须依法行事。尽管法官是由国王任命,并只以他的名义行事,但是他们仍然受他们誓言的约束,依据法律而不是国王的意志裁判臣下的权利。[20]

布拉克顿论述的治理权和审判权实质就是王权中的特殊权力和普通权力。从他生活的背景来看,他更多地是着眼于从英国封建王权进行论述。[21]在欧洲大陆,对普通权力和专断权力的划分也是开始于13世纪的最后25年,不过,是用于神学的讨论。[22]稍晚一些的巴尔都斯(Baldus,1327-1400年)在评注《查士丁尼法典》时,将这种划分用于对王权的解释,他写道:“国王应当遵守法律,因为他的全部权力源于法律。不过,要注意,‘应当’一词不可被死板地理解,而应该被看作源于君主的伟大品性的一种义务,因为国王最高的和绝对的权力并不在法律之下,所以,这里的法律只约束一般权力,不约束绝对权力。[23]

特殊权力和普通权力从两个维度上界定了王权,即一方面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另一方面为权力的行使设定了边界。由此,王权不可能是碌碌无为的,也不可能是专横极权的,而是一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这样,王权在中世纪政治权力系统中的居间性地位就由二维王权思想明确表达出来。

二 二维王权思想的内在机理

按照现代政治理论所要求的精细化和准确化的标准,中世纪西欧这种二维王权思想对两种权力的界定的确是很模糊的。从当时的政治发展现实来看,王权既不是绝对专制的,也不是孱弱无能的。形象地讲,王权在有限性和无限性之间的中间地带不断地摇摆。当王权自身朝向无限性发展的动力过大时,贵族或平民就会启动相反方向的力量,《大宪章》的签订正说明了这一点。另外,中世纪晚期君主制国家的稳定和繁荣又说明王权本身已经成功地趋向绝对权力。现实中王权与其他社会力量这种“钟摆式”的波动与二维王权思想的延续是同步和契合的。

如何看待这种表述不甚清晰的王权思想?笔者认为,二维王权思想的这种模糊性显然是受当时政治理论水平发展所限,但是这种模糊性本身又使该思想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随着政治现实的发展,不同立场的理论家都可以从中找到可以利用的资源。布拉克顿的《论英国的法律和习惯》(De legibus et consuetudinibus Angliae,1569年首次出版,1640年再版)就成为内战期间保王派和反对派争相援引的经典。如果从宏观角度考察中世纪到近代早期西欧的政治思想史,甚至可以发现15~17世纪的绝对主义思潮正是刻意强调二维王权中王权的绝对性;而主张“王权有限”思想,尤其以英国的普通法政治思想为典型,则是力图延续和巩固王权有限性这一维度。由此可见,王权思想的这种二维结构蕴涵着广阔的理论发展空间,这种可延展性是二维王权思想的内在机理。

在王权思想的内部,王权的绝对性和有限性虽然彼此矛盾,但是两者被统辖于同一个框架内,发挥着彼此平衡和调和的作用。这种折中与调和的特征使其具有包容性的思想特质。具体而言,这种包容性的思维模式会兼顾彼此冲突的某些方面,如理想与现实、常规与例外、情感和功利。的确,这种包容性蕴涵着导向现实斗争的可能性,但是也正是这种包容性使政治思想成为一种高级的思维活动。如果认为如下的推断,即从二维王权思想的包容性到近代国家理论的缜密遵循的是同一条路线,稍显武断与草率,那么,至少两者在思维方式上的联系是可以肯定。

三 二维王权思想的延续与绝对主义思潮

正是二维王权思想的这种内在机理——可延展性和包容性——使得它成为一种普遍而持久的观念。不仅英国,而且欧洲大陆也有类似的思想;不仅在中世纪,而且在近代的君主制国家也有同样明确的表述。

1606年,弗莱明(Baron Fleming)有如下明确的论述:“国王的权力是双重的:普通的和绝对的,它们有不同目标并且遵循不同的规则。普通的权力是关涉臣民个体的利益,为的是要执行法律的正义和决定物之归属;这是由普通法院的法官执行的,罗马法学家称其为私法,我们则叫普通法;不经议会同意,这些法律不得修改……。国王的绝对权力不可转归私用或为了个别人的利益服务,而只能是为了人民的普遍利益……,由于国家的政治制度是随着时变境迁而变化的,绝对权力也要依据共同的利益在国王的智慧下进行调整;这些是总体性的原则,遵循这些原则的所作所为都是合法的。”[24]

稍晚一些,约翰·道瑞哲(Sir John Doddridge,他的论著被认为是英国内战前有关王权思想最充分的论述)也指出:君主的权力是双重的而且被分为两支,一支是绝对的,依靠个人的判断力,另一支是普通的,是依照法律行使的权力。绝对的特权不是普遍的总体性的权力,而只是应用于特定的条件中。普通权力也是在具体案例中体现的。[25]

在欧洲大陆,法国学者克劳迪·得·塞西尔(Claude de Seyssel,1452-1520年)表达了类似的思想。他说,“全部的王权从来都不是绝对专断的,也不能受到过分限制,而是受到良好法律和风俗习惯的调整和约束的,这种习惯确立之方式,在历史上是没有断裂的,尽管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偶尔也会有暴力,这些规则也会被违反。至于法国绝对权力得到控制的方法,这里主要有三种:第一是宗教,第二是正义(或法院),第三是治安”[26]。大约半个世纪以后,近代政治思想的奠基人布丹对主权的论述基本也是依循二维王权的思路,尽管他的思想中有突破中世纪政治观念的新内容。

二维王权思想是中世纪晚期和近代西欧关于王权的基本政治观念。在这种观念下,绝对主义思潮的兴起就可以看作是对王权在绝对性这一维度的强调,但是,另一个维度——王权的有限性——牵制着绝对王权思想的发展。从而,绝对主义思潮在强调王权的必要性以及论述王权的特征时,呈现某种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调和。形象地讲,绝对主义思潮是二维王权思想发展中的畸形儿——患有局部肥大症。当局部肥大逐渐加剧,原有的机体无法自我调节时,新的机体——现代国家理论——就显露出雏形。


[1] 中世纪的政治思想内容浩繁,含义艰深。多卷本《西方政治思想史》(中世纪卷,丛日云主编)比较全面地介绍了这一时期的政治思想。笔者参与了这本书的编写,所以本章只是概要性地论述与本文主题相关的中世纪思想,略去了大部分的原始材料。参见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中世纪卷,丛日云主编),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新近出版的《论西方中世纪王权观——现代国家权力观念的中世纪起源》是这一问题的专著,该书内容丰富,观点精辟,论证严谨。参见李筠:《论西方中世纪王权观——现代国家权力观念的中世纪起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2] 《圣经·罗马书》,第13章;《提摩太前书》,第2章第1~2节;《提多书》,第3章第1节。

[3] 《圣经·使徒行传》,第4章第9~20节,第5章第29节。

[4] Joseph Canning,A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 300-1450,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6,pp.56-57.

[5] 参见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中世纪卷,丛日云主编),第二、四章。

[6] Carlyle R.W.,Carlyle A.J.,A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eory in the West,6vols,Edinburgh and London,William Blackwood & Sons Ltd,1903-1936,Vol.3,p.109.

[7] Carlyle R.W.,Carlyle A.J.,A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eory in the West,Vol.3,p.225.

[8] John of Salisbury,Policraticus:of the Frivolities of Courtiers and the Footprints of the Philosophers,Cary J.Nedman ed. and translated,剑桥政治思想史原著系列(影印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pp.28-30。

[9] See J Canning,A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300-1450,pp.20-21.

[10] 王权高于臣民个体的权利,这一点通常被强调王权必须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思想所遮蔽,但是,它的确隐含在基督教王权思想中。《圣经》撒母耳记上 8:11-18记录了先知撒母耳给以色列人立王的事。以色列人要求他给他们立王。撒母耳警告他们,国王将役使他们的儿女,取走他们的田地、葡萄园和橄榄园以及羊群的十分之一。当发生这一切时,撒母耳说,“那时你们必因所选的王哀求耶和华,耶和华却不应允你们”。这一思想在中世纪晚期和近代被王权派用来论证君主的权力具有绝对性。Johann P.Sommerville:‘English and European Political Ideas in the Early Seventeenth Century:Revisionism and the Case of Absolutism’,The Journal of British Studies,Vol.35,No.2,Revisionisms(Apr.,1996),pp.177-184.到中世纪晚期,无论是王权派还是反王权派都接受的观点是,国王“大于个体小于整体”。法国反暴君派的代表人物莫内(Mornay,1549~1623年)就指出,国王是小于整体的,尽管大于个体(minor universo maior singulis)。Arthur P.Monahan,From Personal Duties towards Personal Rights:Late Medieval and Early Modern Political Thought,1300-1600,London,Buffalo,McGill-Queen’s University Press,1994,p.246.英国著名教会政治思想家理查德·胡克(Richard Hooker,1554~1600年)给国王的定位也是“大于个体,小于整体(major singulis,universes minor)”。Carlyle R.W.,Carlyle A.J.,A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eory in the West,Vol.6,p.278.

[11] Carlyle R.W.,Carlyle A.J.,A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eory in the West,Vol.3,p.21.

[12] “封建关系”也是后世的学者在研究时给中世纪社会生活关系的一个概括。从笔者可以查阅到的文献来看,学术界最早对封建关系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6世纪的下半期,其中库居(Cujas)、浩特曼(Hotman)和克雷格(Craig)对封建关系的起源作了考据和论证。在英国对封建关系较早进行研究的是斯拜耳曼(Spelman,1564~1641年),他不仅从英国历史的特定角度考察了封建关系的起源而且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英国议会的起源。See J.G.A.Pocock,The Ancient Constitution and the Feudal Law-A Study of English Historical Thought in the 17th Centur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7,pp.70-123.在英语论著里亚当·斯密的《国富论》(1776年)中首次提到“封建制度”(the feudal system)。当时,这个概念还流行于法国的政治哲学家之中,以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1748年)为代表。在18世纪晚期的法国,封建主义被认为是贵族特权的代表,是资产阶级抨击的对象。封建主义一词直到1828年才在英语中普遍使用。John P.Mckay,Bennett D.Hill,John Buckler,A History of Western Society,6th Edition,Vol.I,From Antiquity to the Enlightenment,Boston,New York,Houghton Mifflin Company,1999,p.259.

[13] 关于这些学理模式的具体主张,以及国内外对封建王权的研究概况,可以参见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人民出版社,2002,第1~49页。

[14] 实际上,到中世纪晚期,封建关系中的这两个方面分别被王权的支持者和反对者用作论证的资源。如德穆兰对法国绝对王权的解释,参见〔英〕昆廷·斯金纳:《现代政治思想的基础》,第536~537页;胡格诺派依据法国的封建历史对绝对王权的抨击,参见Arthur P.Monahan,From Personal Duties towards Personal Rights:Late Medieval and Early Modern Political Thought,1300-1600,pp.239-272。

[15] Walter Ullmann,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Harmondsworth,Penguin Books Ltd.,Reprinted 1979,p.147.

[16] Walter Ullmann,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p.149.他认为,在欧洲各国中,英国是封建-宪政政治的代表,而法国则遵循着从神权政治到革命的道路。客观地讲,在基督教神权政治思想里,也包含着宪政主义的因素,这一点乌尔曼显然重视不够。关于基督教政治思想与近代自由主义的关系,可以参见丛日云:《在上帝与恺撒之间——基督教二元政治观与近代自由主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17] 如索里兹伯里的约翰在《论政府原理:奉承者的轻薄与哲学家的足迹》(Policraticus:Of the Frivolities of Courtiers and the Footprints of the Philosophers)中对国王与暴君的区别,以及反抗暴君的论述。相关内容可以参见徐大同主编:多卷本《西方政治思想史》(中世纪卷),第六章。

[18] 在中世纪前期的学者中,绝大部分人对王权的论述还是以基督教的理论为先导和框架的,侧重从规范的角度论证王权的道德性。在中世纪前期,教会几乎是唯一的公共教育机构。在那时,有知识和有学问的人就是能够理解和阐述基督教理论的人。但是,也有学者从经验的角度考察王权的具体实施方式。不过,从笔者可以查阅到的材料来看,后一种研究思路留下的文献很少,显然不是当时的主流。

[19]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第552页。

[20] 〔英〕C.H.麦基文:《宪政古今》,翟小波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第62~65页。

[21] 布拉克顿虽然取得了教会法和罗马法的博士学位,但是他的代表作是《论英国的法律和习惯》(De legibus et consuetudinibus Angliae)。可以推断,他写作该书的目的是要论述有英国特色的法律思想,用以区别大陆的罗马法体系。当时,英国政治发展正处于贵族与王权的对峙和抗衡时期(从他生活的年代来看,他可能亲历了《大宪章》的签订,1258年亨利三世签署《牛津条例》时,他正担任王室的法官),是典型的封建政治态势。

[22] 对普通权力和专断权力的划分起源于关于“上帝全能”(Omnipotence)的争论。亚里士多德著作重新发现以后,学者们面对的问题是,如何把亚里士多德对最高理性的强调(亚里士多德认为宇宙是必需的和永恒的而且是以最终的因果关系方式推动的,他的描述中既没有创世的概念也没有自发的、神圣的和直接的因果关系)与神性的全能结合起来?当时,已经有人提出,有些事情是上帝也做不到的,如上帝不能用多于或少于三边来组成三角。于是出现了一种亚里士多德化的神学解释:上帝的权力分为普通权力和绝对权力。依据前者,上帝保留了与他的创造物和自然法一致的行为。但是,上帝也可以在自然法或人法之外用绝对权力制造奇迹。Monahan,Arthur P.,From Personal Duties towards Personal Rights:Late Medieval and Early Modern Political Thought,1300-1600,pp.286-288.教会法学家霍斯提安(Hostiensis,?~1271)首次使用了“绝对权力(potestas absoluta)”和“普通权力(potestas ordinata)”的说法。前者是指,教皇可以在他认为必要时行使超越教会法之上的特殊权力;后者是指,教皇在日常生活中依据教会法使用的权力。Joseph Canning,A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 300-1450,p.118.

[23] Kenneth Pennington,The Prince and the Law,1200-1600:Sovereignty and Rights in the Western Legal Tradition,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3,p.214.

[24] Glenn Burgess,Absolute Monarchy and the Stuart Constitution,p.81.

[25] Glenn Burgess,Absolute Monarchy and the Stuart Constitution,p.150.

[26] 〔英〕C.H.麦基文:《宪政古今》,翟小波译,第82页,注释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