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王的权力到国家的权力:近代西欧绝对主义思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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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世纪王权思想的居间性

一 基督教王权思想:上帝在尘世的代理人

“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做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他不是空空的没有佩剑。他是上帝的佣人,是申冤的,刑罚那作恶的,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你们纳粮,也为这缘故。因为他们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这事。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2]

如上这段话是《圣经》从基督徒服从的角度对王权的论述。由于王权是来自神的授命,分有神的灵光,因此国王的命令是不可违背的。但是,国王最终也只是佣人和差役,不可能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基督教超验主义的思维模式下,王权即使在尘世间具有生杀予夺的大权,也仅仅是上帝的“警察”机构。《圣经》里明确写道:“应服从上帝而不是服从人。”[3]因此,王权虽然是尘世间的最高权力,但是,它依然谦卑地匍匐在上帝的脚下。

在现实中,王权在《圣经》中的性质和地位是通过国王的涂油礼体现出来的。在充分基督教化的中世纪政治观念中,国王的涂油被认为是王权合法性的来源。通过主教的涂油,国王的职责与一般的俗人不同,其作为神职人员的地位被突出了——他被视为基督的形象或代表。通过涂油,国王的地位便融合了双重的身份:一方面,他在等级制的序列中处于最高地位;另一方面,他具有与其基督徒臣民的平等身份,[4]也要依赖教会和上帝实现救赎。进一步而言,以涂油为表征的神化王权凸显了国王个人的双重人格,即依凭教会祝圣而具有的“神—人”特性和依凭自然本性的人性,这使得中世纪的学者在论述王权时有极大的理论空间,以至于横贯中世纪的教权派与王权派的讨论都可以被这个空间囊括。[5]

国王之所以作为上帝在尘世的代理人,是要完成上帝对人类的管理,其基本职能是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研究中世纪政治思想的专家卡莱尔指出:“世俗权力的目的是维护和推进正义,从9世纪的学者直到教皇与皇帝冲突时期都坚持这个原则。那场冲突也没有改变它。斗争中的两派对此都没有怀疑。教权派使用这个原则判断对手,抵制被认为是非正义的权威;王权派用它维护所谓的合法要求和世俗统治者的权威。但他们都承认,这是所有权威的真正目的。”[6]

在公元9世纪,奥林斯的乔纳斯(Jonas of Orleans,780~842/3年,818年出任奥尔良的主教)指出,官长们必须明白,基督的人民在本性上是与他们平等的,他们必须正义地治理他们,而不是在他们头上作威作福,或欺压他们,视他们为附属物,和荣耀统治者的工具,这是暴君的观念,属于非正义的权力,不是正义的权力。[7]乔纳斯如上的表述是基督教对王权职责的基本定位,即王权必须是正义的。这种思想在索里兹伯里的约翰(John of Salisbury,约1118~1180年)那里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他指出,“个人只对自己的私人事务负责,而国王肩负着整个社会的责任。因此在他的手中握有管理所有臣下的权力,最终可以使他有能力为每个人及全体寻求和带来好处;最终使国家以可能的最佳的方式井然有序,其中每一个人和所有的人都是另一个人的伙伴。……因此,对于人民来讲,没有什么能比满足国王的需求更好的了;因为国王的意志不可能与正义相悖。因此,依照通常的定义,王权是公共权力,是神的力量在世间的体现。……国王完全服从法律,不是因为他惧怕法律,而是因为他热爱正义,珍视公正,寻求公共利益,在所有的事情中把他人的利益放在他自己的利益之前”[8]

当代学者约瑟夫·坎宁(Joseph Canning)总结说,基督教统治者照料臣民福利的职责被认为是其作为监护者或保护者的职责。国王的监护人角色是贯穿于整个中世纪政治思想的大前提,其种子在早期阶段已被植下。乌尔曼(Ullmann)将其概括为神权君主制模式:国王服务于上帝交给他照料的人民,不能为自己谋私利。[9]

由此可见,从王权作为上帝在尘世的代理人的角度来看,它的神学地位是在上帝之下臣民之上,它的世俗职责决定其握有的巨大权力只能用来为公共利益服务——王权高于臣民的权力、低于共同体的权力,即王权大于个体小于整体。[10]

二 封建王权思想:忠诚的情感和契约的原则

领主和陪臣之间的封建关系是中世纪基本的政治社会关系。在封建关系的框架内,这种关系除了双方签订契约,产生依附和委身关系之外,还包含着双方彼此之间的信任和忠诚。

同时,作为人际关系的基础,忠诚的信念和讨价还价式的契约观念不仅大相径庭,而且存在着本质的冲突。在现实生活中,忠诚和奉献成为双方都可以利用的借口(通常领主更有实力使用这种借口,这就是所谓的特权),用来要求履行某种不确定或没有先例的任务;契约则代表着双方相对明确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这两者是如何交织在一起的呢?笔者认为,作为封建社会的价值标准,忠诚和奉献构成了封建关系柔软的内核,它的外层包裹着契约原则。从而,契约原则保护着忠诚和奉献不会被扭曲为奴役和压迫,而忠诚的情感也成为人际关系的润滑剂。对此,20世纪初的英国学者卡莱尔(Carlyle)有如下评价:“在最深刻和最广泛的意义上,人类生活不可能仅仅依靠实用和契约的原则。无论是在家庭里还是在国家中,没有忠诚和奉献的情感,人类社会的生活就不可能正常运转。但是,另一方面,封建关系最终是一种契约关系,陪臣在领主没有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也可以免除自己对领主的义务。这是一个合理而且公正的原则,因为从长远看来,如果没有对相互义务的充分认识与履行,人际关系是不可能维持的。”[11]

国王作为王国内最高等级的领主,在理论上,他与贵族之间的关系也是封建性质的,适用封建关系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忠诚的情感和契约的原则之间的张力也蕴涵在封建王权之中。在忠诚的情感和契约的原则构成的这种内核—外壳的结构中,王权存在于内核与外壳的交界地带。当它趋向忠诚的情感,强调臣下的绝对服从时,王权的形象就是威严强硬的;当它偏向契约的原则时,王权所显现的就是谦和宽容。

在政治思想史的研究中,封建王权思想的特性在于,中世纪王权的封建性质主要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而没有进入当时学者们讨论的话题。[12]当代西方学者对封建王权的研究也出现过几种分析模式,如“宪政主义”学术取向的“封建政治分裂割据”的学理模式、日尔曼“法律”的有限模式、封建王权“权威”论和“封建契约的有限君权”论等。[13]概言之,这些模式对封建王权大概持两种态度,其一认为,封建王权在中世纪的客观情况下是有限的,其二认为,它在当时还是强大有效的政治力量。

笔者在此并不打算对这两种态度进行评价,表明自己支持或反对其中任何一方,而是试图通过西方学术界对封建王权研究的分歧来说明封建王权思想内部的巨大理论空间,这个空间是由忠诚的情感和契约的原则开辟和支撑的。具体而言,当我们强调国王与臣下的契约原则(最明显的体现是等级会议和对反抗权利的强调),或者王权受普通法——起源于封建土地的契约关系——的约束时,“王权有限”或“王在法下”就是自然而然的结论。如果着眼于国王毕竟是封建金字塔结构中的尖顶,或者他在领地内负有道德性的公共义务权力时,王权就是一种排他性的绝对权力。而这种推断背后的基本依据就是,臣下对国王的忠诚和服从是封建关系的基本要求。[14]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封建王权思想可以在忠诚的情感和契约的原则之间展开充分的论述,它的这种理论特征正是出于其自身的居间性,这种居间性可以使封建王权思想向彼此相反的两个向度展开论证,从而使王权思想具有很强的弹性和吸纳能力。

三 王权的封建因素与神权因素

中世纪的王权思想可以体现为两个方面,即封建王权和神权王权。乌尔曼认为,王权的这两个方面是彼此冲突的。根据前一种身份,他的权力来自与共同体或臣民间的契约,他是共同体一员,虽然他处于最高等级,但他不是站在共同体之上或共同体之外,因此其行使权力要受共同体法律的限制,做决策须征得共同体的同意,没有任性而为的余地。根据后一种身份,国王是上帝在世间的代理人,受上帝之命统治国家,他不受社会共同体的控制,他的权力不是来自共同体,共同体也无权剥夺和反抗他的权力。[15]他指出:“可以理解的是,任何一个国王都能意识到双重功能造成的两难境地,并且力图使其封建功能最小化而着力强调神权地位。最终哪一方占上风不取决于理论而是依靠现实环境。总的来说,国王越是善于利用他的神权地位而且贵族们在要求和坚持他们的权利时放松警惕,王权的神权政治色彩就越浓一些。进一步讲,国王越是能强调他的神权功能,发展出宪政主义的可能性就越小。从以神权为支点的政治通向宪政主义的道路是血迹斑斑的,革命充当着路标。从以封建为支点的政治通向宪政主义的道路是以争论和妥协为特征的。”[16]

显然,乌尔曼强调王权的封建方面和神权方面的冲突。但是,将王权划分为这两个方面本身就是人为的。在中世纪的语境下,王权思想是融汇整合的,封建王权和神权王权各自内部的要素可以互相搭配组合,彼此利用。如,封建反抗权利可以以神学理论为支撑,论证反抗暴君的宗教合法性;[17]国王更可以为臣下的效忠赋予神学的意义;教会可以利用王权维护领地内公共秩序的封建职能,打击异教,教会在这样做时通常会为王权赋予绝对的权力;教会也可以使用开除教籍的宗教惩戒在国王与贵族之间纵横捭阖,当然,也不排除国王或贵族之间在斗争时以教会为舆论工具。可以推断,在中世纪的现实生活中,教会、国王和贵族之间的三角关系是纷乱复杂和摇摆不定的。在这种现实背景下,王权思想的内涵是丰富的,论证的思路也是多元的。

从总体上看,中世纪的王权思想体现为居间性。这种居间性,一方面,是由王权的封建性质和神权性质决定的;另一方面,王权中的这两个因素本身又是彼此排斥制衡的,而其内部又是融会贯通的。由此,在中世纪的王权思想中,不会出现极端理论占有绝对优势的局面。对于政治思想的发展以及政治观念的形成而言,这种居间性意味着中世纪的王权思想尽管庞杂混乱,但是,在总体上,对王权的定位不是至高无上的,也不是猥琐卑贱的,不是强悍无比的,也不是软弱无力的,不是恣意专断的,也不是委曲求全的;而是介于两极之间,兼有两极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