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问题研究·
论《马关条约》与钓鱼岛兼及琉球问题[1]
张海鹏 李国强
摘要 一、本文驳斥了日本政府有关钓鱼岛与《马关条约》无关的说辞,指出日本“窃占”钓鱼岛是甲午战争中日本侵华战略的一环。正是基于侵华战争胜券在握,日本内阁才抢先窃据钓鱼岛,接着才有了《马关条约》;通过《马关条约》,日本力图以所谓条约形式,实现其对钓鱼岛“窃占”行为的“合法化”。二、本文引证大量史料,论证钓鱼岛是中国台湾附属岛屿。三、虽然日本在1879年吞并琉球,但史料证明清政府立即提出了抗议,此后形成所谓琉球交涉,根据1880年中日琉球交涉,日本政府同意宫古岛、八重山诸岛划归中国。直到1887年总理衙门大臣曾纪泽还在声明,琉球问题并未了结。只是因为甲午战败,琉球问题淹没在甲午战败的阴云之中。中国政府宣布废除《马关条约》后,以及根据《开罗宣言》,琉球问题应该再议。
关键词 马关条约 钓鱼岛 琉球再议
日本政府和一些日本学者、媒体有一个基本观点,认为日本窃占钓鱼岛与《马关条约》完全无关,根据是《马关条约》中有关割让范围未提及钓鱼岛,进而认为日本是通过“和平的方式”取得钓鱼岛。1972年日本外务省发表了《关于尖阁列岛主权的基本见解》,极力否认《马关条约》与钓鱼岛有关,声称:“该列岛向来构成我国领土西南诸岛的一部分,而根据明治二十八年五月生效的《马关条约》第二条,该列岛并不在清朝割让给我国的台湾、澎湖诸岛内。”这成为日本所谓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依据之一。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一 关于《马关条约》及其第二款
明治维新之后,日本确立了向外“开疆拓土”的政策,朝鲜和中国成为其“开疆”的目标。1876年日本通过强迫朝鲜签订不平等的《江华条约》,将其势力迅速向朝鲜扩展。日本的这一行为,引起与朝鲜保持宗藩关系的清朝政府的不满,双方在朝鲜问题上产生尖锐矛盾。1885年3月,中日签订《天津会议专条》,从而确立了两国在朝鲜的对等地位。1894年春,朝鲜爆发“东学党”农民起义,朝鲜政府请求中国出兵帮助镇压。日本政府表示对中国出兵“决无他意”,但当清军入朝时,日本以保护使馆和侨民等为名举兵入朝,并于7月25日突袭中国租借的运兵船“高升”号,同时在朝鲜牙山偷袭中国驻军,挑起中日甲午战争。
1895年3月,清政府鉴于战场失利,被迫派直隶总督李鸿章为头等全权大臣前往日本马关(下关),与日本全权代表、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和外务大臣陆奥宗光议和。1895年4月17日,李鸿章在日本的威逼之下,签订了《马关条约》。
《马关条约》(又称《马关新约》,日本称为《日清讲和条约》)共11款,并附有“另约”和“议订专条”。该约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中国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让与日本。
《马关条约》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对同时让与的辽东半岛、澎湖列岛的地理范围(澎湖列岛甚至列出经纬度)有明确的界定,为什么仅对“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进行了模糊表述?难免令人生疑。从日方公开的有关《马关条约》交涉议事录的记载,我们可见日本政府在条约中模糊处理台湾附属岛屿的用心。
1895年6月2日中日签署《交接台湾文据》前,关于台湾附属各岛屿包括哪些岛屿,成为双方讨论的焦点。当时日本公使水野遵和清政府全权委员李经方之间讨论的纪要收录于日本公文书馆,并见于日本学者滨川今日子所著《尖閣諸島の之領有そめぐる論点》一文中。[2]在会谈中,李经方担心日本在日后将散落于福州附近的岛屿也视为台湾附属岛屿而对中国提出岛屿主权要求,于是提出是否应该列出台湾所有附属岛屿的名录。水野回复说,如果将岛名逐一列举,难免会出现疏漏或涉及无名岛屿问题,如此一来该岛将不属于日、中任何一方,从而带来麻烦;有关台湾附属岛屿已有公认的海图及地图,而且在台湾和福建之间有澎湖列岛为“屏障”,日本政府决不会将福建省附近的岛屿视为台湾附属岛屿。鉴于日方的表态,李经方同意对台湾附属各岛屿不逐一列名的处理。
水野谈话表明,日本政府承认台湾附属岛屿已有公认的海图及地图,因而不需要在接管台湾的公文中列出钓鱼岛列屿,从这一点看,日本政府实际上承认钓鱼岛列屿是台湾附属岛屿,因为钓鱼岛列屿在公认的海图及地图上早已标明它属于中国;另一方面,这段对话还表明,日本政府会谈代表水野有意隐瞒另一个事实,即在《马关条约》签署前三个月,日本政府已召开内阁会议秘密将钓鱼岛编入了冲绳县。
1885~1895年的十年间,冲绳地方政府一直图谋在钓鱼岛等岛屿建立“国标”,从而将钓鱼岛纳入其管辖范围,但日本政府鉴于钓鱼岛为“清国属地”,一旦建立“国标”,恐引起清国警觉和争议,因此始终未予核准。当甲午战争日本即将获胜之际,日本政府感到攫取钓鱼岛列屿时机已到,于是在1895年1月14日召开内阁会议,秘密决定:“对于内务大臣建议的位于冲绳县八重山群岛之西北称为久场岛、鱼钓岛之无人岛,近年来有人试图从事渔业等,故应有序加以管理之,对此,应按照该县知事呈报批准该岛归入冲绳县辖,准其修建界桩,此事如建议顺利通过。指示:按照关于修建界桩事宜的建议办理。”[3]
同时,内阁还拟定了政府文书《久米赤岛、久场岛及鱼钓岛编入版图经过》,具体内容如下:
散落在冲绳与清国福州之间的久米赤岛(距久米岛西南方约70里,位于离清国福州近200里处)、久场岛(距久米岛西南方约100里,位于靠近八重山岛内石垣岛约60余里处)及鱼钓岛(方位同久场岛,仅比久场岛远10里左右)之三岛未发现所属清国的特别证迹,且靠近冲绳所辖之宫古、八重山岛等,为无人岛屿,故冲绳县知事呈请修建国标。上述审议在呈报太政大臣前,山县内务卿于明治18年10月9日已征询井上外务卿的意见。经外务卿熟虑,鉴于本岛屿靠近清国国境,为蕞尔孤岛,当时我国政府因清国报纸刊载我占据台湾附近清国属岛等流言而敦促清国政府注意等理由,于10月21日答复把建立国标、开拓岛屿之事延至他日时机为宜。12月5日内务、外务两卿指示冲绳知事,对目前不修建国标望加谅解。明治23年(1890)1月13日,冲绳县知事向内务大臣请示,要求确定这些岛屿的管辖。请示提出本案岛屿一直为无人岛,未特别确定其所辖,近年因取缔水产之需要,故八重山官署报请确定其所辖。进而明治26年(1893)11月2日,当时有人试图在本案岛屿从事渔业生产等,冲绳县知事为管理之,向内务、外务两大臣呈报修建该县所辖之界桩。内务大臣就本案提交内阁会议与外务大臣磋商,外务大臣未表示异议。于明治27年(1894)12月27日提交内阁会议。明治28年(1895)1月21日,内阁会议决定由内务、外务两大臣指示冲绳县知事:报请修建界桩一事已获批准。[4]
事实上,在钓鱼岛修建界桩,冲绳县并未立即执行。据井上清教授披露,直到1969年5月5日,冲绳县所属石垣市才在岛上建起一个长方形石制标桩。[5]
日本内阁会议的这一决定是密件,过了57年后,于1952年3月在《日本外交文书》第23卷对外公布,此前清政府以及国际上完全不知情。在中日《马关条约》的谈判、签署过程中,日本谈判代表隐匿内阁会议的决定,有意采取模糊策略,笼统地将钓鱼岛置于中国所割让的台湾附属岛屿之内,偷换手法,达到变“窃占”为“公开”占领钓鱼岛的目的。钓鱼岛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在明清两代已是人所共知,而清政府又根本无从知晓日本秘密“窃占”钓鱼岛的实情,因此在《马关条约》谈判和签署中将钓鱼岛视为“台湾附属岛屿”,而未做特别说明。
由上述可见,日本“窃占”钓鱼岛绝非什么“和平方式”,而是近代殖民侵略的产物,是甲午战争中日本战略的一环。正是基于侵华战争胜券在握,日本内阁才抢先窃据钓鱼岛,接着才有了不平等的《马关条约》;正是通过《马关条约》,日本力图以所谓条约形式,实现其对钓鱼岛“窃占”行为的“合法化”。这一历史过程是清楚无误的,是史家的共识。
二 钓鱼岛早就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我国台湾省东北,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分布于北纬25°40′~26°、东经123°20′~124°40′之间,距基隆港约190公里,在行政上隶属于宜兰县头城镇大溪里。
根据中国历史文献记载,“钓鱼岛是台湾附属岛屿”这一事实,早已得到确认。明朝嘉靖四十四年(1565)成书的《日本一鉴》,由“奉使宣谕日本国”的郑舜功撰写。该书明确记录了钓鱼岛为中国台湾所属,书中载:
或自梅花东山麓鸡笼上开钓鱼目。自山,南风,用卯乙缝针,西南风,正卯针或正乙针,约至十更,取钓鱼屿。……自梅花渡彭湖、之小东、至琉球、到日本,为昔陈给事出使琉球时,从其从人得此方程也。一自彭湖、次高华、次鼋鼊、次大琉球,亦使程也。而彭湖岛在泉海中,相去回头百六十里。钓鱼屿,小东小屿也。尽屿,南风,用正卯针,东南风,卯乙缝针,约至四更,取黄麻屿。黄麻、赤坎、古米岭,马齿、琉球、迤先。黄麻、赤坎、古米、马齿、琉球、迤,皆海山也。尽黄麻屿,南风,用甲卯缝针;西南风,正甲针;东南风,正卯针,约至十更,取赤坎屿。尽屿,南风,用正卯针,或寅甲缝针;西南风,艮寅缝针;东南风,甲卯缝针,约十五更,取古米山。……尽古米,南风,用寅甲缝针或正卯针,约至五更,取马齿山。尽山,南风,用甲卯缝针,或寅甲缝针,约至五更,取大琉球。[6]
该书还记载:“小东岛,即小琉球,彼云大惠国。”“小东”、“小琉球”、“大惠国”,即当时中国、琉球、日本对台湾的不同称谓。上述航路,不仅准确记录了钓鱼岛与台湾岛等岛屿之间的地理关系,而且明白无误地指出“钓鱼屿,小东小屿也”,表明钓鱼屿是台湾所属小岛。《日本一鉴》是具有官方文书性质的史籍,它反映出明朝政府早已确认钓鱼岛列屿是属于台湾的小岛群。
在明清两代,台湾属于福建省辖地。光绪十一年(1885),鉴于日本和西方列强对台湾的觊觎和侵略,台湾防务形势严峻,台湾在行政上以一府的地位,难以应对,清政府决定在台湾建省。建省以前,钓鱼岛列屿作为台湾府所辖之岛屿纳入福建海防范围,史有明证。
明嘉靖四十一年(1562)闽浙总督胡宗宪幕僚郑若曾著《筹海图编》,其中《沿海山沙图》[7]不但记录了台湾、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屿属于福建海防范围,而且标明了这些岛屿的位置与统管区域。
明万历三十三年(1605)徐必达等人绘制的《乾坤一统海防全图》及明天启元年(1621)茅元仪绘制的《武备志·海防二·福建沿海山沙图》,也将钓鱼岛等岛屿与台湾岛作为同一个防区同时划入中国海防范围之内。
清康熙六十一年(1722),黄叔璥任清政府第一任巡台御史,乾隆元年(1736)他“以御史巡视台湾时所作”《台海使槎录》(前四卷名《赤嵌笔谈》),其中卷二武备目列举了台湾所属各港口,不仅将钓鱼岛视为中国海防前沿要塞,而且表明钓鱼岛在行政上早已属于台湾府管辖。其载:
近海港口哨船可出入者,只鹿耳门南路打狗港、北路蚊港、笨港、淡水港、小鸡笼、八尺门。其余如凤山大港、西溪蚝港……可通杉板船。台湾州仔、尾西港……今尽淤塞,惟小渔船往来耳。山后大洋,北有山名钓鱼台,可泊大船十余。[8]
《台海使槎录》是公文文书,其影响甚广,为此后史家多所引用,如乾隆年间的《台湾府志》,基本引用了上述内容:“台湾港口”包括“钓鱼台岛”。类似记载在其他官员的公文文书中也屡见不鲜,如乾隆十二年(1747),时任巡视台湾兼学政监察御史范咸著《重修台湾府志》明确指出,钓鱼岛等岛屿已被清政府划入台湾海防的防卫区域内,属于台湾府辖区。
嘉庆十六年(1811)清政府在台湾置噶玛兰厅,1875年改设宜兰县。道光九年(1829)陈寿祺总纂(十五年程祖洛等续修)、同治十年(1871)刊行的《重纂福建通志》,其中卷八十六《海防》之《台湾府·噶玛兰厅》载:“噶玛兰厅即厅治,北界三貂,东沿大海……又山后大洋北有钓鱼台,港深可泊大船千艘。”[9]
上述文献明确将钓鱼岛列入海防冲要,隶属台湾府噶玛兰厅管辖。类似记载见于余文仪著《续修台湾府志》、李元春著《台湾志略》以及陈淑均纂、李祺生续辑《噶玛兰厅志》等史籍中。
法国来华耶稣会士蒋友仁绘制了《坤舆全图》,该图初绘于乾隆二十五年(1760),再绘于乾隆三十二年(1767),其中《台湾附属岛屿东北诸岛与琉球诸岛》中有彭嘉、花瓶屿、钓鱼屿、赤尾屿等。图中不仅使用了福建话发音,将钓鱼屿写作好鱼须、黄尾屿作懽未须、赤尾屿作车未须,而且把上述各岛屿均置于台湾附属岛屿中。
日本人林子平1785年出版的《三国通览图说》所附《琉球三省及三十六岛之图》,绘有福建省福州到琉球那霸的两条航线,其中南航线由西向东绘有花瓶屿、澎佳山、钓鱼台、黄尾山、赤尾山,这些岛屿均涂上中国色,表明为中国所有。
1809年法国人皮耶·拉比和亚历山大·拉比绘制了彩图《东中国海沿岸图》,图中将钓鱼屿、赤尾屿绘成与台湾岛相同的红色,将八重山、宫古群岛与冲绳本岛绘成绿色,清楚地标示出钓鱼台列屿为台湾附属岛屿。
综上所述,尽管日方力图割裂钓鱼岛与中国台湾的历史联系,并一再否认《马关条约》中的“台湾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岛,但是,事实胜于雄辩。大量历史文献表明,中国政府将钓鱼岛纳入台湾辖下,从海防和行政两个方面都对钓鱼岛实施了长期的有效管辖,钓鱼岛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列屿不仅有中国渔民长期经营,而且至少从明代中叶开始就纳入中国政府的海防范围,由中国政府采取了实际管辖措施,这一历史事实,早于日本所称1895年1月内阁决定窃据三百数十年。
三 “冲绳处分”与甲午战争及钓鱼岛争端
日本内阁秘密将钓鱼岛列屿划入冲绳县管辖,与日本的“冲绳处分”有关,也与甲午战争有关。冲绳本是琉球王国所在地。琉球王国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明初即接受明朝皇帝册封,是明清时期中国的藩属国。据历史记载,公元1372年,明朝派出册封使到琉球,此后历代册封使不绝于途。幕府末期,日本与琉球相邻的岛津藩主强迫琉球向自己进贡,但琉球王国照旧向清政府纳贡称臣。明治维新后废藩置县,明治政府开始显现军国主义倾向,矛头指向朝鲜、琉球和中国。此后,日本利用各种借口侵略琉球、朝鲜和中国的事件时有发生。1872年日本利用琉球漂流民在台湾南部被所在地居民杀害一事,向清政府问罪。口实有二:琉球民是日本属民,台湾南部“番地”是无主地。日本派出的交涉使偷换概念,把清政府总理衙门大臣说的台湾番地是“政教不及之所”变成“政权不及之地”。1874年日本蛮横地派兵侵入台南,引起中日之间进一步交涉。那时候,日本国力尚不能与清朝抗衡,在取得清朝50万两白银赔款后退兵。征伐台湾与侵略琉球是同时进行的。1874年2月日本政府通过的《台湾番地处分要略》提出,阻止琉球向清政府进贡“可列为征伐台湾以后之任务”。1875年,日本天皇强令琉球断绝与清朝的册封关系,采取措施断绝琉球与中国的关系。1877年底,清政府驻日公使何如璋在东京考察了琉球问题后指出:“阻贡不已,必灭琉球;琉球既灭,行及朝鲜”,“琉球逼近台湾,我苟弃之,日人改为郡县……扰我边陲,台澎之间,将求一日之安不可得”。[10]1878年10月,何如璋向日本外务省发出照会,谴责日本阻止琉球向清朝朝贡为“背邻交,欺弱国”,是“不信不义无情无理”,将“贻笑于万国”。[11]日本政府不理睬这个抗议,并借口照会失礼,断绝谈判。1879年日本政府以大批武力和警察开往琉球,将琉球国王强行解到东京,吞并琉球王国,将它改名为日本的冲绳县。这样,一个独立的琉球王国,就被日本明治政府剥夺了国家地位。[12]这在日本历史上美其名曰“琉球处分”。[13]
日本此举立即引起了清政府的抗议。中日之间由此展开了琉球交涉。日本提出了“分岛改约”方案,即把宫古、八重山群岛划归中国,琉球本岛以北诸岛归日本,试图诱使清政府承认日本吞并琉球,但必须以修改中日《修好条规》为前提。《修好条规》是1871年中日之间缔结的建交条约,是一项平等条约。所谓修改条约,即是清政府允许在《修好条规》中加入日本人在华“一如西人”,享有与欧洲人在华通商“一体均沾”的权利。清政府提出了三分琉球的方案,即北部原萨摩藩藩属地诸岛划归日本,琉球本岛为主的群岛还给琉球,并恢复琉球国王王位,南部宫古、八重山群岛划归中国,待琉球复国后送给琉球。1880年,清政府正在处理在伊犁问题上与俄罗斯发生的纠纷,准备对日退让,便与日本议定了分岛改约方案。中方随后从琉球人那里了解了情况,认识到分岛改约方案无助于琉球复国,改约徒使中国丧失权利,分岛改约方案未及签字。实际上,1882~1883年之间,中日就此问题的谈判仍在进行。在讨论重新签订中日《修好条规》的附约《通商章程》时,清政府再提琉球问题,日本外相表示把修改贸易条款与琉球问题分开,清政府谈判代表反对。问题一直拖下来。直到1887年,总理衙门大臣曾纪泽还向日本驻华公使盐田三郎提出,琉球问题尚未了结。据日本方面的记载,直到1888年9月,日本想在谈判中获得与欧美比肩的权利,未能实现,日本方面就终止了谈判。[14]但日本已经把琉球据为己有,对清政府的态度就不管不顾了。琉球处分问题在中日之间成为一个悬案。1889年,日本把参谋本部长改称为参谋总长,积极扩张军备,加紧了对华侵略的准备,当然就更不愿意与中国谈判琉球问题了。
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1885~1895年之间日本政府(包括琉球政府)商讨在钓鱼岛设置“国标”以及把钓鱼岛列屿划归冲绳县的问题。在钓鱼岛设置“国标”以及把钓鱼岛列屿划归冲绳县是与日本完成攫夺琉球并进而指向台湾联系在一起的。
《马关条约》签订,清政府没有能力重提琉球问题,台湾以及附属诸岛(包括钓鱼岛列屿)、澎湖列岛、琉球就为日本夺走了。但是,1941年中国政府对日宣战,废除《马关条约》。随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做出了战后处置日本的规定,日本天皇接受了这些规定。依照这些规定,不仅台湾及其附属诸岛、澎湖列岛要回归中国,钓鱼岛列屿也理应与台湾一起回归中国。而且,历史上悬而未决的琉球问题应该可以提出再议。[15]
四 日本政府欲盖弥彰究竟何为
在日本“窃占”中国钓鱼岛的进程中,甲午战争、《马关条约》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日本通过《马关条约》实现了觊觎钓鱼岛10年的图谋,开启了日本非法控制钓鱼岛的大门。由于《马关条约》,日本政府堂而皇之地主张对钓鱼岛的所谓主权,摇身一变成为钓鱼岛的主人,进而将其非法行为“合法化”。
然而就如同在签署《马关条约》时日方有意模糊“台湾附属各岛屿”一样,在很长时间内,日本政府并未公开宣称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即使在1896年3月日本发布的名为《有关冲绳县郡编制》的第13号敕令中,明治天皇也没有将钓鱼岛明确写入,甚至没有任何与钓鱼岛各岛屿相关的名称。而第13号敕令也被日方视为其领有钓鱼岛主权的依据之一。
日本政府既然在《马关条约》签署之前,就已偷偷将钓鱼岛编入冲绳县地方政府,为什么在《马关条约》签署之后,仍然含糊其辞呢?这与当时台湾岛内的局势不无关系。
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将台湾全省及其所有各附属岛屿全部割让给日本,在中国京师和台湾岛内引起轩然大波。以台湾而论,1895年5月25日,在工部主事丘逢甲和台湾巡抚唐景崧的幕僚陈季同等人的倡议下,台湾成立了以唐景崧为总统、刘永福为大将军、李秉瑞为军务大臣的“台湾民主国”,由此拉开了岛内长达50年从武装抗日到非武装抗日斗争的序幕。尽管在1895年底,日本宣布基本控制台湾全岛,但台湾民众的抗日活动并未停止。日本政府忙于平息岛内事态,无暇顾及钓鱼小岛,另一方面也可能不想因钓鱼小岛再节外生枝。于是,从1896年将钓鱼岛的使用权租借给古贺辰四郎,而古贺家族的经营持续到二战之前。
事实已经非常清楚,日本政府采取“暗劫”手段,将中国钓鱼岛编入日本领土,又利用《马关条约》收获“窃占”中国钓鱼岛的“红利”,但仍然心有余悸,于是采取了秘而不宣的手法,以制造“钓鱼岛是日本领土”的既成事实。如今,日本政府一再否认《马关条约》中所述“台湾所有各附属岛屿”不包括钓鱼岛,意在把钓鱼岛从二战之后日本应归还的中国领土中剥离出来,从而为其“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钓鱼岛主权不存在争议”的立场提供历史依据和理论根据,这或许就是日本政府欲盖弥彰的目的所在。
五 琉球再议,议什么?
把钓鱼岛和“琉球处分”联系起来,是为了说明当时的中日关系和东亚局势,为了说明晚清外交的颓势和对日关系的失败。封建的老大的晚清中国,不仅抵挡不住西方殖民主义的侵略,也抵挡不住后起的东方殖民主义国家的侵略。东亚局势的转变,甲午战争是一个关键的标志。日本正是在这样一个积极对外侵略的态势中,强行吞并一个独立的王国琉球的,也借着甲午战争,攫取了钓鱼岛,把钓鱼岛划归冲绳管辖。日本内阁把钓鱼岛划归冲绳管辖,是日本侵略中国战略的一环。日本取得琉球是战争行为,取得钓鱼岛也是战争行为。
琉球地位需要“再议”,是从琉球历史和近代中日交涉的历史中得出的结论,不是从现实的中日关系出发的。当然,提出“琉球再议”,可能对现实的中日关系产生何种影响,需要关注。
琉球再议,不是说中国要把琉球拿过来。琉球再议至少可以有如下几点含义。
第一点,琉球历史上曾经是一个独立的王国,明清两朝都是中国的藩属国,琉球国新国王登基,需要得到中国皇帝的册封,才具有法律地位。另外,琉球国需要奉中国正朔,使用中国的年号。所谓朝贡,现代学者研究具有贸易的性质,其实是带着礼物走亲戚。两个很亲的亲戚,如果不经常走动,就生疏了。两个国家更是如此。琉球国每年或者隔年到中国走动一次,带一些礼物,中国皇帝为满足自大心理,把这种走动称作朝贡,作为宗主之国,还礼很隆重,如此而已。东方国家朝贡关系的建立,是那时经济文化发展的差异造成的,是历史上东方国家的国际关系的构成体系,带有儒家温情脉脉的一面。17世纪初,与琉球国邻近的日本萨摩藩强行要求琉球朝贡,琉球自忖力量小,不得不应付,但当日本提出阻止琉球向中国朝贡要求后,为琉球拒绝,直到1879年为止。需要明确指出,日本吞并琉球,是强制的,是武力的,不是自愿的、和平的。当琉球国王被450名日本军人和150名日本警察抓到东京后,琉球国内还派出大臣到中国哭诉,要求宗主国中国出兵相救。中国在西方殖民主义炮舰政策的进攻下,宗藩体系正处在瓦解的过程中,无力派兵相救。但清朝政府正式向日本提出了抗议,清朝驻日本公使也向日本政府提出了质询和谴责。1880~1888年之间,清政府与日本之间就解决琉球问题进行了长期谈判。清政府和日本政府当年都认为琉球问题是一个尚待谈判解决的悬案。显然,中国政府始终未承认日本吞并琉球为合法。如果没有甲午战争,琉球问题还将继续交涉,可能还会成为一个国际关注的问题。因此,琉球再议,至少要接续19世纪80年代中日两国之间就琉球问题进行的谈判。这是琉球再议的第一层含义。
第二点,1943年美、英、中三国首脑召开开罗会议,美国总统罗斯福根据战后制裁日本以及日本领土只限于四岛的决定,根据琉球历史上与中国的关系,向中国当时的国家元首蒋介石委员长提出战后是否将琉球交给中国管理的意见,蒋答应可由中美两国共管。[16]这个问题当时并未形成定论。在冷战时期,美国改变了对琉球问题的看法,但美国没有就此与中国以及任何二战中的盟国商量过。今天可以在开罗会议机制上,由中美之间,或美英中三国之间加以讨论。
第三点,1952年签订的《旧金山和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当时发表声明不承认这个条约,因为条约的谈判把对日作战的一个最重要当事国中国排除在外)规定,日本在放弃占领的领土之外,还同意美国对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包括琉球群岛)等岛屿送交联合国之信托统治制度提议。在此提案获得联合国通过之前,美国对上述地区、所属居民与所属海域得拥有实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权利。这就是说,包括琉球在内的西南诸岛的委托统治在获得联合国通过以前,由美国行使管理权。1971年,未经联合国讨论通过,美日之间签订交还冲绳协定,将琉球的治权交给日本,这是违反《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因此,琉球再议,可以在联合国去讨论琉球地位问题。
第四点,琉球地位长期未定,考虑到琉球作为日本的冲绳县时间较长(1879~1945,1971年至今),需要考虑琉球人民(即冲绳县的琉球人)的意见,可以在琉球人民中展开讨论,看看琉球人民究竟是愿意独立还是有所归属。琉球人民的意见应该成为琉球再议的重要依据。
1943年签署的《开罗宣言》明确规定:同盟国的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同时严正指出“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1945年由中美英三国签署的《波茨坦公告》不仅宣示三国一起致力于战胜日本,而且第八条还强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1972年9月中日发表建交声明,日本表示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中日建交声明,日本必须将其窃取的包括钓鱼岛在内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这三个文件都是庄严的国际法文件,也都是相关国家之间取得一致认识的政治文件。遵守相关文件,是相关国家的国际义务。
长期以来,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不仅没有切实履行承诺,反而屡屡在钓鱼岛领土问题上演闹剧、制造事端。在美国的支持下,日本作为战败国不仅不履行国际条约的规定,反而极力混淆国际社会视听,借曲解《马关条约》来否定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为其长期“窃占”钓鱼岛寻求所谓“合法”依据,这不仅根本站不住脚,而且丝毫不能改变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客观历史事实。
本文的目的,是要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说明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它从来不是琉球的一部分,更不是日本的一部分。钓鱼岛与琉球发生关系,是日本在近代的侵略政策造成的。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
·书讯·
《日中领土争端的起源——从历史档案看钓鱼岛问题》
〔日〕村田忠禧著,韦平和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3年10月出版,23万字,45元
该书为横滨国立大学名誉教授、神奈川县日中友好交流协会副会长村田忠禧的著书,今年6月25日在日本出版。该书通过对史料的详细调查与对比分析,否定了日本政府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日本固有领土”的说法;同时引用日本外务省公开的《日本外交文书》以及亚洲历史资料中心所公开的日本外务省、内务省与防卫省等政府方面的文件资料,揭示了目前日本官方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并入日本版图是缺乏事实依据的。对于围绕钓鱼岛的中日争端如何解决,作者认为:“如果能将钓鱼岛作为中日和平、友好、合作的象征,进行双方的共同所有、共同进行管理,将是比较适当的解决方式。在钓鱼岛的对立与争端变成持久化问题时,向共有化迈出第一步是需要努力与勇气的”,并再三强调:“在当今中日两国所面临的困难局面下,更不应该去争面子、说些气话与场面话。除了应该积极对话、表明各自观点以外,还应当谦虚倾听对方的想法。只有这样,才能重树两国之间的信赖关系,从而再次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该书遵守客观中立的学术研究原则,立足于丰富史料,论证严谨,是相关领域内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作品,对解决现实问题具有启示意义。
[1] 本文的一些基本看法,曾在《论〈马关条约〉与钓鱼岛问题》(《人民日报》2013年5月8日)和《琉球再议,议什么》(《环球时报》2013年5月17日)中有所表述。前文由张海鹏与李国强合作,后文由张海鹏独撰。
[2] 滨川今日子:《尖閣諸島の之領有そめぐる論点》,《調查與情報》,ISSUE BRIEF,No565,2007.2.28。
[3] 〔日〕浦野起央主编《钓鱼台群岛(尖阁诸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励志出版社,2001,第169页。
[4] 《新領土ノ発見及取得ニ関スル先例》,JCAHR:B04120002200;《钓鱼台群岛(尖阁诸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第171页。
[5] 转引自井上清《尖閣列岛—钓鱼诸岛の史的解明》,日本第三书馆,1996。
[6] (明)郑舜功:《日本一鉴》之《桴海图经》卷一之《万里长歌》,民国间抄本。现藏于国家图书馆。
[7] (明)郑若曾:《筹海图编》,嘉靖四十一年(1562)刻本。现藏于国家图书馆。
[8] (清)黄叔璥《台海使槎录》卷二,清乾隆间刻本。现藏于国家图书馆。台北《海峡评论》2013年5月号发表香港中文大学亚太研究中心主任郑海麟《黄叔璥〈台海使槎录〉所记“钓鱼台”及“崇爻之薛坡兰”考》,对该书所称“钓鱼台”是否今所指“钓鱼岛”表示质疑。该文指出:“《使槎录》所记‘山后大洋北’的‘钓鱼台’究竟指哪个岛屿?根据现存的台湾文献资料确实颇难推定,在未有确凿证据之前,颇值得存疑。”存疑精神是可以的,但存疑并不等于结论。该文又说:“从逻辑上看,《使槎录》所记的‘钓鱼台’,应在‘薛坡兰’附近,似不应指远在一百六十公里外的钓鱼岛;所述‘山后大洋’的地理位置指的是濒临大海的台东、花莲、宜兰即清代‘后山’地带。”这个结论似值得商榷。在没有确实证据以前,说“钓鱼台”似不应指远在160公里外的钓鱼岛,只是一种推测;说“山后大洋”指的是濒临大海的台东、花莲、宜兰即清代后山地带,也只是一种推测,且是无根据的推测。这个推测与“山后大洋北”相冲突。台湾人黎蜗藤在历史博客(http://blog.sina.com.cn/dddnibelungen)中认为这个钓鱼台并不是现在的钓鱼岛,而是台湾东岸南部秀姑峦以南一带某地(现今地点可能是三仙台)。以上见解笔者并不认同,当另文考证。
[9] 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台湾文献丛刊》第084种,《福建通志·台湾府》,1960。此条记载很重要,一是它比黄叔璥晚一百多年,对山后大洋北钓鱼台的认识更准确了,说钓鱼台“北界三貂,东沿大海”,这个地理位置大体上是接近真实的。但可泊大船千余,可能是手笔之误。
[10]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1卷,北平故宫博物院,1932,第24页。
[11] 引自《日本外交文书》,明治第11卷,第271页。
[12] 参考井上清著前引书第九章天皇制军国主义的“琉球处置”与钓鱼群岛。也可参考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日本侵华七十年史》第一编第一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13] 这不是日本第一次把琉球国王抓到东京。早在明朝万历三十七年(1609),日本萨摩州倭奴他鲁济吾济等纠党突入中山那霸港,队成蜂蚁,势如喊虎,藩城被倭罗围数匝,村麓被劫,靡有孑遗,复逼割土献降:假不如议,城庙尽行焚毁,百姓尽行剿灭,土地悉卷所有。琉球国王发现,日本得陇望蜀,还想劫取鸡笼,“看其鸡笼虽是萍岛野夷,其咽(喉)毗连闽海,居地籍□,鸡笼殃虐,则省之滨海居民(岂)能安堵?故而不为之惊惧也”。琉球国王被挟制到了日本。见《万历三十七年琉球国王报称日本萨摩州倭奴进兵琉球阻止进贡事》,《琉球宝案》第一册,手抄本,台湾大学1972年影印,第570~573页。
[14] 参见井上清《钓鱼岛:历史与主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第92页。
[15] 有关琉球处分研究,参见日本学者井上清前引书,以及羽根次郎《“尖阁问题”内在的法理矛盾——旨在驳斥“固有领土”论》,见日本岩波书店出版《世界》2012年10月号第835期。
[16] 蒋介石在开罗会议前是主张中国收回琉球的,他在日记中多次表达过这种想法,但在开罗会议前,中国政府外交部提出了不同意见,这个意见影响了蒋介石在开罗会议期间就琉球问题的表态。详细研究参考侯中军《困中求变:1940年代国民政府围绕琉球问题的论争与实践》,《近代史研究》201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