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法律制度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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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信用类型研究

第四章 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制体系的研究

周墨[1]

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离不开信用这一基石,在市场经济成熟时期,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而个人信用则是整个信用体系中涉及面最广、作用最大的一个环节,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是经济平稳运行的保障。我国的征信市场已粗具规模,但还不能适应发展信用经济以及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征信经营活动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难以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影响着征信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于2012年12月26日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并于2013年3月15日正式施行,从而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但我国征信体系尚未建立,只有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个人信用征信法制体系,才能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完善我国征信体系的功能取向,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