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法律制度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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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构建硬约束的刚性结构

社会信用法律制度体系是我国社会法律体系的子系统,具有与母系统的自我相似性。这种家族相似性,指出了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建设的路径选择和制度安排,更具体体现为两者制度具有的内在逻辑结构的相似性要求,社会信用法律制度结构应该具有与母体一样的制度刚性和固定不变的逻辑力量——法律生成与规定关系。社会信用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应该“采取体系化的思考方法,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其制度构造力求在形式的体系上强调法律制度之间的逻辑和谐[44],应该严格遵循我国立法体系的形式规范,做到以宪法为统帅,以基本法为指引,以法律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为操作指南的信用法律形式体系。

在社会信用法律体系中,位于最高层次的宪法应该明确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条款,对中央财权、事权,地方财权、事权的划分,对财政预算、支出、转移、审计等条款做出明确的规定。在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改变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与征信立法原则存在冲突的现象。[45]法律供给应该明确个人信用征信的范围、个人信用的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个人信息数据的开放与个人隐私权保护;个人破产保护的法律规定,形成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体系。一个企业的信用管理状况关系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关系;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资金信用关系;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品信用关系;企业与内部员工的合约信用关系。企业信用管理建设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运用法律的手段打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信用体系刻不容缓。在我国的社会信用活动中,银行信用居于主导地位,体现出我国信用交易主体、信用交易方式的欠缺。目前,我国银行业是社会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要防止银行信用交易规模过大,信用活动不平衡,不良资产比例过高、信用风险过大的弊端。要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金融部门的协调与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稳步推进我国金融业信用体系建设。

作为中央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发行了地方政府债券,2009年我国的贷款数量史无前例地达到9.6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对地方融资平台的贷款达到7.38万亿元人民币,为了规避地方政府无权直接发债的现行法律规定,数以千计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出现,以城投公司的形式进行融资运作。但是,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统一管理制度并未建立,相应发行渠道、信用评级等制度环节还不完善,出现发债主体流动性不足、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披露不充分、没有明确地方政府对隐性和显性债务偿付支持力度的制度安排、未能从制度上明确城投公司的性质、部分城投公司业务范围不清等问题;迫切要求我国尽快建立市政债券法规制度规范。

在征信与资信评级、中介服务等领域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中,应明确征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信用中介机构[46]的法律地位(这三类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主体),保持其自身独立性,改变机构主体之间的利益纠结、完善信用机构主体的治理结构、改变机构章程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的现象;法律要以市场化的运行标准明确机构主体在信用市场中的进入与退出机制;明确规定机构主体在信息采集和使用方面的权利与义务;通过制定征信业、信用评级业的行业标准、质量标准、安全标准,提升信息的可靠性;整合行政资源,把工商、税务、海关、贸易、交通、质检、药监、环保、劳动人事、公用事业、公安、法院、银行、证券、保险等有关方面掌握的有关企业和个人信用的数据资料,作为重要的信用信息资源,有序开放,加大公共信息供给的质量与数量,明确信息使用规制,增加信息二级使用的限制,明确禁止采集的信息范围;征信机构在风险揭示方面要高度重视客观性,深入调查企业财务数据真实性,加大客观性指标在评价中的权重,尽量淡化征信机构面临的利益冲突。由于我国缺少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与法律规范,所以再多的监管仍然解决不了信用经济社会严重的失信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经济社会中的失信问题越发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毒素,在信用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中,应该着重加强对失信惩罚的法律制度建设,将失信惩罚的法律制度与信用信息数据库、失信记录、黑名单公示、授信机构拒绝交易等失信惩罚机制相结合,将加大失信成本、惩罚失信行为作为失信惩罚法律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其最终目的是树立良好的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