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资源匮乏型社区村民自治研究:以陕西农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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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资源匮乏型社区村民自治的研究经历

20世纪80年代的村民自治实践,是一种新兴制度与原有乡村文化相结合的产物。在资源匮乏型社区,人们更渴望具有奉献精神的社区领袖,渴望通过他们的力量改善整个社区的状况。在实践中,有的社区很幸运,村民选举出了有责任心、有抱负的社区精英,他们成为社区领袖,承担起了社区的责任,使整个社区的民生状况得到改善,也凝聚起了社区精神;有的社区在同样的制度框架下,则未能选举出这种具有号召力的社区领袖,社区经济日益衰落,人情愈发冷漠。面对这种反差,笔者试图对这一现象进行更详尽、更清晰地描述,希冀给予更有说服力的解释。因此,笔者开始阅读相关文献,并在调研过程中不断思考,逐渐意识到社区情感、伦理、价值观和社区精英等要素在乡村治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研究的议题与方法

有关村民自治的研究,无论是过往年代的知识积累,还是近些年发表的成果都较为丰富,这些相关的成果在本研究开展初期的确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笔者发现对东部和东南沿海发达地区的研究相对丰富,而对西部地区,尤其是针对资源匮乏型社区的研究,零星而且浅显。尤其是笔者在了解西部贫困社区的实际情况后发现,他们的社区自治状况与文献描述的并不十分相符。笔者在文献分析和田野观察的过程中不断提出一系列需要回应的问题。村民自治的历史和现实需要如何对接?当下的村民自治是否铁板一块?不同的社区又如何构建社区自治形态的差异性?这些问题构成探索村民自治的新的研究空间。

1.乡土社会研究背景下的村民自治

对村民自治议题的研究和探索,既要回答现实,也要观照历史。社区的历史和文化积淀孕育了社区的文化形态,社区的现实状态与发展历程是探讨社区文化脉络和村民自治演变的基础。

村民自治的概念其实由来已久。从清末提出“村民自治”这一概念到现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已历经百年,正是不断的社会转型和制度变革,为认识村民自治提供了广阔的视野。回顾以往的研究,其议题主要涉及乡村建设、社区结构、文化与权力、社区精英以及国家与社区的关系等。

对村民自治的研究,显然离不开对过往乡村研究成果的有效把握和运用。从梁漱溟、晏阳初等人最初的乡村建设运动研究,到费孝通的江村经济、乡土中国,再到改革开放后的村民自治、乡村治理等社会实践和学术研究,这一领域吸引了一大批中外不同学科的学者、专家,他们或出于认识乡村社会的初衷,或出于农村变革的目的,或出于理论研究的需要,都对农村社会进行了大量而深入系统的研究。正是几代学人的努力,才积累了大量珍贵的原始资料及研究实例,提出了很多具有本土特点的概念及研究范式,展示了乡村研究中具有的历史延续性的学术脉络,影响、启发着后来的研究者。

第一,聚焦农村社会问题及其实践。对此,以往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农村社会进行了多方面的考察。其中,梁漱溟的《乡村建设理论》从中西文化对比的角度,对乡村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变革路径,并将此付诸实践。晏阳初认为,中国农民问题的核心是“愚、贫、弱、私”四大病,提出以“学校式、社会式、家庭式”三大方式结合并举,“以文艺教育攻愚,以生计教育治穷,以卫生教育扶弱,以公民教育克私”四大教育连环并进的农村改造方案,并且他身体力行在定县翟城村开展乡村教育的实践。此外,杨懋春的《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黄宗智的《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黄树民的《林村的故事:1949年后的中国农村变革》等,对农村社会进行了精彩描绘和准确分析。

第二,对乡村社区结构保持高度敏感。关于农村社会秩序、人际关系、社会角色、社区资本等方面,有不少具有深远影响的著作,其中,最为著名的是费孝通的《乡土中国》。他在书中提出,中国乡土社会具有“差序格局”和“礼治秩序”两大显著特征。只有“生于斯、死于斯”的人群才能培养出亲密的关系,成员之间有着深度了解,比如林耀华的《义序的宗族研究》《金翼——中国家族制度的社会学研究》等成果,在探讨村民自治时一并将家庭、家族、情感和社会资本纳入其研究视野,对文化保持着必要的敏感。

第三,对文化与权力关系的关注。杜赞奇的《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通过分析“国家政权内卷化”,探讨国家政权建设,运用“权力的文化网络”探讨文化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他提出,乡村社会中的政治权威体现在由组织和象征符号构成的框架之中。在现代化意识形态偏见的影响之下,国家政权力图斩断其同传统的,甚至被认为是“落后的”文化网络的联系。其结果必然是,乡村精英领导存在与国家利益皆为一体的雄心,但文化网络在国家范围内赋予乡村精英领导作用的能力在丧失。[1]范式已经被广泛地运用于村民自治研究。但是,它可能夸大权力的想象,而弱化文化的功能。

第四,强调乡村社区精英的作用。社区精英是社区系统中拥有话语权和决定权的人,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一直活跃在乡村社区之中,只是表现不同罢了。张仲礼在《中国绅士》中对历史上绅士的作用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描述,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绅士作为居于领导地位和享有各种特权的社会团体,承担了若干社会责任,他们视自己家乡的福利增进和利益保护为己任,涉及为民间筹款、调解纠纷、主持公事、充当政府和民众的中介、维护传统、扶困济贫等。[2]张鸣在《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的变迁》一书中指出,乡绅扮演着乡民与乡里社会保护人和统治者的双重角色,是通过软性和间接的渠道实现的。在当今的政治格局下,乡绅主导的乡村自治已变为国家政权支撑的“干部统治”。[3]黄树民的《林村的故事:1949年后的中国农村变革》认为,尽管在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权力通过组织的设置深入村落社会内部,但在改革开放后,国家权力正从村落社会中退出,乡村社会开始新的历程。[4]这些研究成果提醒我们,在分析、认识村民自治的过程中,社区精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第五,关注国家与乡村间的关系。萧凤霞在《廿载华南研究之旅》一文中,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政治如何影响到广东农村的社会结构,展现了政治行政体制渐渐取代了层层叠叠的“民间”社会的过程。与此同时,阶级和革命的语言,也主导了日常生活的定义。当革命的语言成为过去,人们的字里行间却不能摆脱那套逝去的国家权力结构。[5]该书阐释了国家话语及其实践如何有力地影响了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和变迁。

第六,重视道德和情感的作用。赵文词(Richard Madsen)在《一个中国乡村中的道德与权力》一书中,系统论述了道德话语、社会变迁和政治进程的关系。道德资源是权力来源于传统的支持形式,不同类型的资源通过获得权力的有效维护,形成不同的政治行为特征,乡村干部的权力来源于通过传统道德话语实践而庇护乡村社会传统。并指出,适当的情感表达利于形成人际的互惠关系,社区的权力是通过良好的情感和结构性的亲属网络而建立的。[6]

以上议题从不同层面为村民自治的研究提供了理论视角、分析概念和进一步思考的基础。

2.资源匮乏型社区村民自治研究的提出

村民自治作为制度创新的一项实践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村民自治从传统的乡绅治理到新中国成立后的集体化管理,历经了清政府的城镇乡地方自治、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乡村自治”,以及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的基层政权选举、地方自治,但就其规模、影响力、实施程度、制度化规整等方面而言,都不能与目前实施的村民自治相提并论。而在村民自治研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民主选举过程,人们期望透过选举的全过程,探索一人一票的选举形式如何产生社区领导者,进而如何实践社区的民主化管理。

对于村民选举,人们的印象往往是轰轰烈烈、充满着竞争的味道。为此,课题组曾对陕南某贫困社区的村民选举进行了专题调研。出乎意料的是,社区人并不热心参与选举,整个选举过程也是“波澜不惊”。当时的情况是,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前一天还在强调要保证参选人数,可在选举当天,村干部仍需要不断地催促村民,村民才慢慢地前往会场。在选举现场,村民还不断地调侃候选人。有的选民投完票没等宣读结果就已经走了。选举现场并没有什么紧张的气氛,大部分选民似乎对此并不在意。

针对这一情况,课题组对该县民政局的干部进行了访谈。她说,最担心的并不是这样的“平静”,而是选举时,各村选民人数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文简称《村组法》)的规定,导致选举结果无效。她还提到,由于竞争激烈而导致选举出问题的村,在全县所占比例还不到5%。导致竞争激烈的原因,基本上是村内集体资产较多,当选后有利可图,资源是导致利益冲突、关系紧张的关键因素。而在大部分无集体资产的社区或人均收入较低的村子中,多数村民既不想当村主任,也觉得自己没钱当不了,选举并不是人们关心的事情。

通过这次调研笔者发现,关于村民自治的研究,一方面,更多的是外界对农村民主发展的期望,即希望通过农村社区的民主实践,总结经验,逐步深入推进,最后影响城市社区的民主;另一方面,研究对象多数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社区,村中集体资产较多或潜在利益诱惑较大,记录的选举竞争状况也就异常激烈。

实际上,就资源并不丰富的贫困农村社区而言,村民自治的主体——村干部及村民,对村民自治和参与选举的意义及价值有着不同的理解。于是,探讨资源匮乏型社区的村民自治的议题很自然地进入我们的研究视野中。

3.样本选取和方法运用

本次对西部农村村民自治议题的调研,重点关注了三个群体,即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中主管村民自治的干部、村民以及村干部。对行政干部,采用了个案深度访谈的方法;针对村民,主要采用了问卷及访谈方法;对村干部采用了访谈方法,在对村委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的访谈中,采用了扎根理论的方法。

样本的选择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陕西省,按照陕北、关中、陕南三个不同的地理区域:第一层抽样,根据乡镇数目与人口数量两个因素,在陕北、陕南各随机抽取了1个地区,关中从东到西,选取了3个地区;第二层抽样,各地区抽取1个县,共5个县,即周至、韩城、陇县、洋县和富县;第三层抽样,各县抽取2个乡镇,共10个乡镇;第四层抽样,每个乡镇抽取2个村。本次调研活动村级样本共20个。在村落调研中,因特殊原因,有一个村在进行了一次访问之后,没有进行第二次访问。另一个村,由于道路原因,两次均未到达,仅对村委会主任及村党支部书记进行了访谈。其他各村都进行了两次调研。原计划对每个村的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都进行访谈,在实际调研时,有被采访者不在当地,因此无法实施访谈。最终完成访谈37位。关于村民问卷调查样本构成,在20个样本村落中共发放问卷780份,回收有效问卷650份,回收率为83.3%。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研究还较为系统地运用了扎根理论的分析方法。在初次调查中,对村委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的访谈基本上是按照访谈提纲进行的。因为是初次见面,他们对一个陌生人的访问存在一定的戒备,并且访谈时有民政局及乡镇干部在场,因此,虽然获得了一些社区村民自治的基本信息,如农村社区发展对项目的依赖、村委会干部的精英化、民主选举的正规化等,但是,对相当一部分问题并没有深入交谈,调研的结果也都比较表面化。

第二轮对村主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访问中,由于有之前的接触,彼此显然更容易沟通。课题组运用扎根理论,强调被访者所关注的问题、感受,关于他们是如何处理问题的,尽可能地倾听他们的声音。在访谈进展的过程中,不同地区村干部相似的管理方式开始呈现出来。同时,与前期的访谈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经过不断抽象概念化的过程,形成了初步的结论。

(二)农村社区村民自治研究的关注领域

作为本研究的理论出发点,课题组将首先考察农村社区村民自治的一般状况及其特征,这是进一步分析资源匮乏型社区村民自治的基础,也是发现村民自治共同性与差异性的逻辑要求。

1.农村社区村民自治的基本状况

在制度建构方面,1982年的新宪法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规定其为我国农村社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农村村民自治的基本形式。各级政府相继颁发了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自上而下地推动村民自治的发展。1986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1987年8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深化农村村民自治工作的通知》,1987年11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下文简称《村组法(试行)》)。此后,民政部也先后就村民自治的具体执行发出多个通知。1998年11月4日,《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2010年10月28日施行修订后的《村组法》。

在实践方面,到2010年,全国性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已进行了7次。在推行四项民主、村务公开等具体制度的过程中,各地探索出了“海选”“公推直选”“两票制”“五人联名、代表预选”“联选”和“村民公决”等多种执行方式。在各级民政部门的推动下,各地依《村组法》均建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成为基层民主的表现形式。

在学术研究方面,亦产生了诸多不同的理论观点。一种被普遍认同的观点是,基层民主建设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而村民自治除了能够解决农村公共事务之外,还有着巨大的政治价值,因为它在继续保持国家对乡村控制力的同时,还符合人民民主的新要求,这其实是国家对村民自治“潜在价值”的发现。[7]还有学者认为,重大的民主改革也将通过在农村社区的试验,逐步向上推进。村民自治被认为是整个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路径,对中国民主政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基础作用,在开创中国特色的民主发展与丰富民主政治理论方面有着独特贡献。[8]

也有学者认为,要处理好村民自治与政府干预的关系。村民自治就是完全要由村民自己说了算,自治不应受政府干预;村民自治在实现自治上的成效不够显著,村民自治应该实现的是它的原初目标即农村社会的良好治理,而民主只应是实现自治的合理手段之一。对村民自治的发展,学者认为,中国村民自治的成长从上看需要体制性的行政放权,从下看则需要现代社会组织的发育。村民委员会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制度性的自治平台,需要农民组织化参与。传统的家族不可能为村民自治提供所需要的组织资源,只有市场化过程中形成的理性化社会和农民的自我组织,才能为村民自治的成长提供必要的社会条件。不能以上面的意志指派自治者,同时也不必过于在乎下面产生自治者的程序是否“标准”,只要以法治保证这些组织不侵犯人权即可。

就现代政治的基本组织原则而言,任何自治都是政府主导下的自治,国家不仅提供制度设计,还提供法律保障和财政支持。通过村民自治,国家与村落的关系被重新界定。但是,国家的管理仍必不可少,农村的发展不仅需要国家公共财政的投入,也有赖于公平正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二者的关系始终处于不断的调整平衡中。

2.村民自治的模式及其特征

村民自治型治理模式强调的是自治,治理的主体是村民和各种形式的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和自治组织是社区事务的管理者和决策者。农村社区自治模式是指农村基层公共权力的配置及其运作方式,其核心是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的协调。治理模式的性质、结构、功能和运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农村的绩效,也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巩固。其特征包括两方面:第一,治理是个互动过程。在社区建设的过程中,政府通过社区建设,发挥本身的组织与资源优势,社区居民也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社区的建设与发展,从而达到有效治理社区的目的。第二,农村社区是通过上下左右的互动、合作协商、确立认同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多元利益群体自主性的增强和其通过自治性的管理来实现利益需求的愿望,是推动社区公民参与社区事务的根本动力,亦是促进社区建设与发展的主要力量。

(1)乡-村关系模式。

自20世纪80年代推行村民自治以来,中国的乡村治理实际上形成了乡镇政权与村民自治结合的“乡政村治”模式,即国家基层政权设立在乡镇,在乡镇以下的村实行村民自治。有些学者站在总体上肯定乡镇机构的政权性质、支持村民自治的角度,对现时期乡村治理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进而构设出总体上可称作“理想村民自治”的各种乡村治理模式,期望乡村社会治理实现“理想”的飞跃。其中,徐勇提出县政、乡派、村治模式及乡派镇治模式,徐增阳提出乡派镇政模式。有些学者则依据自治理论与国外自治实践,对我国村民自治的实践和理论进行了反思,甚至对乡镇机构的政权性质加以否定,提出“批判村民自治”的乡村治理模式。其中包括,郑法提出的乡镇自治模式,沈延生提出的乡治、村政、社有模式。

(2)社区能人模式。

所谓社区能人,是指乡村中在创业、营销与技术等方面能力比较突出的群体。社区能人按照不同的标准有着不同的分类,主要有创业能人、技术能人、村干部能人等。他们对乡村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根据相关的研究,西部的乡村致富能人数量比乡村经济发达地区的多,但其所在的乡村经济反而不发达。其原因可能在于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地区,人们对农村致富能人的理解与判断标准不同。关于乡村能人的能力,西部乡村致富能人大多是偏向技术型的,其创业能力和市场营销能力较弱。其中,村干部也大多属于这种类型的社区能人。研究显示,村主任候选人致富能力对村民投票倾向“影响比较大”与“影响很大”,村主任的致富能力在村民心目中或投票决策中具有很大的权重,广大村民往往把致富能力作为衡量村主任候选人能力高低的一个重要条件,这反映了村民对村主任能力结构的新期望。乡村能人往往具有致富带动作用,致富能人“带动作用一般”的评价,显示他们的致富带头作用实际效果与村民期望还有距离。

建设新农村从而全面实现小康,乡村人才是关键。这主要指那些在乡村具有创业、营销与技术方面能力,德才兼备的“乡村能人”,他们是自己带头致富,同时言传身教或无形中示范带领村民致富的“双带”人才。乡村能人是新知识与新技术的乡村先行者。讨教与效仿邻里,是中国乡村农民简单、实用、有效的学习机制,乡村能人事实上是乡村农民学习的“标杆”,他们中的许多人在从事生产致富活动的同时,还为村民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如扶危济困、捐资助学、修路建桥等。抽样调查研究结果显示,乡村能人对促进村民致富、乡村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动效应。

但也有学者基于乡村能人对乡村发展作用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作用的认知,表现出些许担忧。张晓山认为,农村社区由“强人”领导可能出现问题。一些发达地区的行政村,已经演变成为政企合一的集团公司,村社精英基本主导了权力与资本的配置。而且村社精英领导是可以长期拥有权力的,还可将权力继承转让。如果“强人”能够秉公办事,社区就能稳定和发展;如果“强人”不公正,或以权谋私,社区就会出现问题。

(3)社区情感认同模式。

在现代化发展大潮中,维系传统社区情感认同的纽带逐渐失去作用,市场机制和利益日益成为现代村民交往的基本规则,农村社区的凝聚力与向心力逐步弱化。人们意识到,在传统社区认同日益式微的当下,要让农村社区良性有序发展,当务之急是构建新的认同模式和参与机制。

滕尼斯指出,社区是“基于一定的地域边界、责任边界,具有共同的纽带联系和社会认同感、归属感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共同的情感关怀维系着人们对社区的认同”[9]。那么,如何才能保证社区共同体的凝聚力呢?当然是强化社区情感认同。社区情感认同是指,“居住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基于自身生活和发展的需要,在相互沟通、相互交往、互帮互助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心理上的依恋和归属”。这种社区认同是社区成员与社区联结的纽带,社区认同的强弱反映着这种联结的紧密或松弛程度。当然,另外一些观点认为,“随着农村改革及乡村社会分化,建立在集体经济及政治控制基础上的社区日益解体。在新的历史时期,应通过加强农村公共服务,构建新型农村社会生活共同体”。“农村的乡土传统正处于迅速的瓦解中,基本表现即为人际关系的理性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村社区认同。”在此背景下,村民对农村社区的认同日益弱化。曹海林从公共领域的视角论述村庄共同体,“乡村正式公共空间的萎缩引发乡村‘捆绑式社会关联’的解体,非正式公共空间的凸现则带来乡村‘自致性社会关联’发生的可能,乡村社会的整合不再主要是建立在外部的‘建构性秩序’基础之上,而是更多地依靠乡村社会内部形成的‘自然性秩序’”[10]。这意味着,乡村公共空间的萎缩是传统社区认同式微的主要原因。吴理财则论述了农村社区认同与社会资本、社区参与、行为规范、社区记忆以及生产方式变化的关系,并指出“社区认同与社会资本、社区参与以及社区记忆都是相互强化的”[11]

村民对农村社区情感认同的下降,会给农村社会生活带来极大的危害,村民社区参与的不足就是其主要表现。村民社区参与是指农民群众通过参与社区公共生活,影响社区公共权力运作,分享社区建设成果的行为和过程。参与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有利于促进农村社区公共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合法性,还可以促进农村基层政治的发展和增强村治运作的透明度,拓宽村民的利益表达渠道。这是公民参与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公民社会的基础。关于这一点,丁元竹的论述更为精辟,他认为,真正的社区建设只是简单地回归了人类的社会本性,从“看不见人”的社区走向“看得见人”的社区。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实际上存在着价值意义上的社区和工具意义上的社区。价值意义上的社区是基于滕尼斯的共同体理念衍生出来的、理想意义上的社区,包含了舒适感、识别感、安全感、交流感、成就感等精神和生活的意义。生活共同体是人类的本质属性。个体在与他人的相处和交往中得到满足,产生安全感,犹如在空旷的荒野,一丝灯光都会使人感到欣慰和安定;也犹如家庭,成员在其中亲密无间、无拘无束地交流,精神放松并获得内心的愉悦。社区精神是生活共同体不可缺少的要素。人们之间的日常交往和共同联系需要制度保障,这种制度是以道德为基础,而不是以市场交换为基础。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形成互相关怀的社区关系,价值意义上的社区才得以实现。[12]

3.村民自治模式形成的原因

村民自治模式的形成,一是在于现代社会的风险性,一方面体现在新技术的运用上,另一方面是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改革前的农业生产,多是粮食作物,技术含量低,经验多建立在常识的基础上;现代农业,粮食作物种植依靠新技术,尤其是经济作物对新技术的依赖性更大,同时经济效益也是显而易见的,也因此形成了农民收入上的差别。既有自愿学习新技术、提高经济收入、改变生活条件的人群,也有愿意停留在原有的生产轨道上,不作改变、处于自给自足的贫困状态、不愿意接受变化的人群。在运用新技术的过程中,有因个人能力不同而导致成功或失败的情况;也有外在原因,如灾害性天气等,使经济作物或粮食作物受损,投资失败。在生产之后的销售环节,市场的不确定性凸显,信息来源、对市场的判断、销售渠道等因素至关重要。面对现代社会的种种风险,以强制为主要手段的外在管理显然无法秦效,因为外在管理面对市场的多变,缺乏灵敏性。例如有的乡镇政府为发展当地经济,要求农民统一种植某种经济作物,经过1~3年的种植,由于市场原因,不仅没有收益,还出现了较大亏损,农民把责任归于乡镇政府并要求赔偿。市场竞争瞬息万变,存在市场失灵现象,这为政府干预提供了依据,但是政府干预也有失效的可能。

二是在于对社区精英的依赖性。近年来,虽然政府对乡村建设的财政投入逐年增加,但农村社区依然存在基础设施不足、公共服务产品短缺的问题,村民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尤其是各种基础设施的建设,以项目形式实施,需要的社区多,而提供的项目少,因而需要社区精英通过各种途径争取项目或自筹资金,改善社区基础设施现状,这加重了对社区精英的依赖,强调他们的经济能力。在社区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是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干部,他们在农村社区中有较高的威信,有广泛的政治资源,有着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对社区的整体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村委会主任的选举中,呈现从“能人型”村主任到“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型”村主任的发展趋势。

三是由于社会组织的发展薄弱。各种组织的数量和运作质量都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力量参差不齐,发挥作用大小不一。农村社区组织基本上是按照上级要求建立的,主要有党支部、村委会、妇女组织、调解委员会等。从总体情况上看,不论是经济专业合作社,还是协会、自乐班等,组织数量不多,活动频率不高,人员参与率低。因此,村民之间的合作与互惠仍以私人情感为基础,交往网络范围窄,局限于家庭、血缘、地缘范围。

(三)对村民自治研究的反思

在以往对村民自治的研究中,研究者根据个人的学术背景和兴趣从不同的视角进行实证研究和系统论证,涉及的领域包括制度性、结构性等方面的议题,但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研究取向至少在社会学研究文化转向的背景下还是存在的。

1.宏大叙事,遮蔽社区的本土性

从村民自治的制度层面分析,徐勇教授认为,制度创新可以改善村民自治中的问题,而任何孤立或单项的乡政改革很难取得实质性成效,必须从国家对乡村社会治理的角度,进行县、乡、村联动性、结构性的改革;他提出应当由“乡政村治”模式向“县政、乡派、村治”模式转换。[13]这样的研究过于宏大,对认识微观层面的村民自治其实意义并不大。

在国家与社会关系层面,有研究者提出,村民自治实质上是通过给予农民充足的自主发展空间,在增强农民对国家认同感及赋与农民权力的同时,实现国家治理与农民自我发展的双重目标。权力分析范式的广泛运用,在社会资本被过度单一化的同时,也忽视了情感在社区运作中的文化力量。从实践层面看,村民自治在实际运行中产生的明显行政化倾向,就是因为人们看不到社区社会资本的生动性和丰富性,而将村民自治更多地视为一种完成国家行政任务的载体,国家很难通过这种“行政化的村民自治”构建一种新型文化网络关系来实现国家和村落社区的健康互动。[14]

2.对权力分析的过度依赖

帕特南的研究对正确判断农村社区的村民自治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改变正规制度能够改变政治实践。制度变迁逐渐在认同价值观、权力和战略上带来变化”,“社会环境和历史深刻地影响着制度的有效性”。作为制度化的村民自治的广泛实施,引起了农村社会的深刻变化,对此学界研究成果颇多。但是,就现在的研究视角而言,多数集中在制度、文化、经济层面,并且对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研究较多。对村民自治的主体——农民关注不够,尤其是对资源匮乏地区的农民的需求、自治的动力、共同体认同的根源、构建社区的力量等的研究较少。

村民自治在农村的实施,不仅依靠强制性的法律、精巧的治理设计和意识形态的灌输,还需要建立一个以当地社会环境和历史经验为基础,以农民意愿为主体的治理体系。而对这方面的忽略,大大削弱了现有研究的本土性价值,研究成果也往往成为空中楼阁而难以接“地气”,更谈不上发挥实际效用。

3.缺少对资源匮乏型社区的研究

村民自治研究,多集中在三方面:其一,社区内部的问题,包括选举中存在的问题、村务管理、村内大事的决策、对村干部的监督、村干部的角色冲突、村“两委”的矛盾、村民与村干部的矛盾、社区内各种组织之间的矛盾等;其二,社区内外的关系问题,村委会、村党支部与基层政府的矛盾,基层政府的行政管理与村民个体化的矛盾、村民上访等;其三,村民自治的规范性建设问题,即相关法律、法规在乡村社会的适应性,从传统礼治到法治的转型,法律制度在农村社区实施中的变通,传统对现行法律的作用与影响等。研究内容虽多、范围虽广,但对地区差异关注不足,尤其是缺少对资源匮乏社区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