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有国际秩序的正义性不足
当今世界是一个非均衡发展的世界。南北双方在发展程度、物质财富、科技水平、国际地位等方面存在广泛、深刻的不平等。尽管世界基尼系数难以准确计算,但联合国《2011年人类发展报告》明确指出世界收入不平等十分严重。世界发展的严重失衡及许多南方国家的持续贫弱是造成当今世界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恐怖主义、跨国犯罪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频繁爆发的国内冲突,都与经济社会的不发展或欠发达有着内在的关联。如何推动南方世界的发展并有效缓解日益紧张的南北关系,已成为当代国际政治学和世界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议题。
为什么南北贫富分化持续存在甚至在某些领域仍在继续拉大?这里涉及的因素很多,其中既包括部分南方国家历史发展进程的相对滞后,社会治理能力的相对低下,以及某些国家在资源禀赋和地理条件上的不理想,但更重要的是国际秩序的正义性不足。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在本质上是市场经济的全球性拓展。从表面上看,它无疑有利于全球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合理利用,从而促进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实际上,它是以发展中国家丧失应有的经济利益与平等的发展权益为基础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经济基础、科技水平、发展能力上存在巨大差距,双方在国际市场的所谓“公平竞争”就难以避免地带来事实上的不平等、不公正,从而加剧全球范围内的贫富两极分化,这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规律在全球范围内的体现。从更为深层次的角度讲,维系全球化进程且已为绝大多数国家遵守的国际秩序、国际机制本身也存在着不公正、不合理。自近代以来的世界经济秩序及相关游戏规则是由西方国家推动建立并主导的,在本质上代表着西方发达国家及其经济集团的利益,发展中国家甚少拥有甚至没有应有的发言权及规则制定权,因而其合理的利益诉求也难以得到有效维护与伸张。
具体到非洲,非洲国家竞争能力不足导致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存在先天的竞争劣势。起跑线上的落后,加之游戏规则的不公正,使非洲国家很难以相对有利的环境实现正常的经济发展,更别说是实现赶超。以国际棉花贸易为例,美国的棉花生产率本来就远高于非洲国家,而出于维护国内棉花生产者的利益,美国还对其国内棉花生产及出口给予高额财政补贴,更是直接导致国际棉花价格的下跌及非洲国家棉花出口的困难,给那些依赖棉花出口的非洲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棉花是许多西部和中部非洲国家的重要经济部门,共有超过1000万人口直接依赖棉花而生活。[15]据有机消费者协会(Organic Consumers Association)网站的数据,2004年以前美国的棉花补贴给这四个非洲国家带来的经济损失,是这些国家从美国所获援助的两倍多,超过4%的人口因为过低的棉花价格而陷入赤贫状态。[16]正如非洲国家抱怨的那样:我们生产越多,出口越多,我们就越贫穷!自巴西2002年诉美国高地棉花补贴案和非洲四国集团2003年提出针对美国的棉花动议以来,虽然WTO也判定美国棉花补贴违规,但十年来美国仍然对其国内棉农提供了240亿美元的财政补贴,[17]其顽固立场致使WTO相关谈判难有实质进展,这是导致多哈回合谈判一再拖延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外部发展环境的不公平,加之国内危机的困扰,非洲在当前全球化进程中仍有持续边缘化的危险,这种发展态势即便是同许多亚洲和拉丁美洲国家和地区相比也是十分突出的。有学者因此认为,西方主导的全球化无异于一种的“新殖民主义”(neo-colonialism),是发达国家及其垄断资本对非洲的“再殖民”(re-colonization)。[18]无疑,国际秩序的正义性不足是当今世界非均衡发展的重要结构性原因。
何谓正义?以《正义论》闻名于世的约翰·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19]他进而言之,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或者说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这些原则拒绝为那些通过较大的利益总额来补偿一些人的困苦的制度辩护。减少一些人的所有以便其他人可以发展,这可能是方便的,但不是正义的。”[20]概言之,正义的内在价值是实现社会所有人之间的一种公平与公正。
国际社会也是由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组成的人的社会,因此正义的原则不仅适合国内社会,也应当扩展至国际社会。正如英国著名政治哲学家戴维·米勒所说:“没有什么理由认为分配正义的原则只能在民族社会内部得到应用,而不能应用于作为整体的人类。”[21]天主教鲁汶大学哲学教授菲利普·范·帕里基斯(Philippe Van Parijs)也主张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分配正义原则。[22]由于当前国际社会最突出、最紧迫的问题是南北贫富分化及由此带来的南北矛盾的不断增多,因此国际正义或全球正义的实质乃是要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穷人与富人之间实现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23]联合国《2011年人类发展报告》也一贯认为,全球性的不平等与世界范围内的分配正义有关。[24]如果说分配正义是正义的核心问题,那么国际分配正义(international distributive justice)自然就是国际正义的核心议题。
分配正义包含两个层面的内涵:一是狭义的分配正义,主要关注社会经济关系中物质利益即财富的公正分配,其核心是合理划分利益;二是广义的分配正义,不仅关注物质利益,也关注更深层次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设计,旨在提供一种作为社会基本制度组成部分的关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分配办法。[25]简言之,完整的分配正义概念不仅涉及物质利益,即财富与利益的分配和转移;也涉及非物质利益,即关乎责任与义务合理分担的制度创新与社会结构完善,国际分配正义的理解亦应当如此。然而,在国际关系领域,西方国家往往倾向于对国际分配正义做狭义的解释,将其简单理解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财富或提供援助,而无视这些规则背后存在的利益分配与风险流向的不公正。2005年时任英国首相的布莱尔“深情”地感慨非洲的贫困时,他所想到的仅是把当年英国主办的八国集团峰会确定为“非洲年”,并推动将发展援助列为会议的主要议题。[26]即便是以《正义论》而蜚声国际的罗尔斯,他曾宣称正义的首要议题乃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竭力主张以“差别原则”来矫正社会制度的不公正,然而当他谈到正义理论的跨文化、跨民族运用时,也只是把国际正义局限在对外发展援助的层面上,认为发达国家或富裕国家的责任充其量只是一种“援助的责任”。他不仅未能反思全球贫富分化背后潜藏的制度因素,反而把发展的落后一味归因于贫困国家(他称之为“承受负担的社会”)在政治文化和政治德行上的落后、社会革新能力及民众笃实勤劳品质的缺乏。[27]西方国家作为现有世界秩序的主要受益者,往往优先考虑的是现有秩序的维护与稳定,要求世界所有国家、所有地区都遵守相同的游戏规则,强调所谓的程序正义与交换正义。发展中国家作为国际体系中的弱势群体,不仅要求在物质财富上得到更多、更为及时的照顾,更希望现有的世界秩序得到必要的改革与发展,强调的是实质正义与结果正义。
南方世界的不发展或欠发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际体系的历史不平等和现实的不公平所造成的。历史上,西方殖民国家对广大亚非拉地区进行了残酷的侵略、剥削和掠夺,由此推动了西方工业文明的发展并诞生了近代国际体系,虽然这些罪恶行径早已结束,但其遗留下来的片面的殖民经济结构、世界分工体系及对殖民地人民的心理摧残却是在很长时期内都难以消除的。更为隐蔽的是,历史上不平等的经济秩序及一系列由发达国家建立起来的经济规则仍然延续了下来,甚至在某些方面得到了进一步强化,从而把贫困国家置于全球化进程中最不利的位置。因此,从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中享受巨大好处的富裕国家就不能推卸它们的责任,这种责任不仅仅只是经济援助和人道救济,更不能把它理解为对贫困国家的“慈善”,而应是更为深层次的体制改变及权利与义务的重新分配,这是对既有秩序不公平、不公正的必要矫正。反之,西方国家强调的所谓程序正义与交换正义,要求国际规则的全球适用而不问规则本身是否公正合理,这种看似公平的做法实际上带来的是实质上的不公正与结果的不平等。因而,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讲,国际分配正义不仅要求对贫困国家进行物质财富上的必要援助,它更应强调的是在制度上给发展中国家实施有差别的特殊待遇,通过创造一种实质上的公平竞争机制来弥补结果的不平等,从而通过制度的革新和完善来使它们真正获得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虽然国际援助对许多贫困国家是必需的,但仅仅关注对外援助而忽视国际秩序的矫正,是难以真正推动发展中国家实现发展的。
挪威著名学者约翰·加尔通(Johan Galtung)曾于1969年提出了“结构暴力”概念。他把暴力区分为“直接暴力”(direct violence)和“结构暴力”(structural violence)两种类型,前者是指通过战争等赤裸裸的武力手段对人的肉体和社会存在造成伤害,后者则是指由于社会结构的不合理导致一部分社会成员遭受的贫困、疾病、社会动荡及精神痛苦等,其本质是社会权力关系的不平等和利益分配的不均衡。[28]拓展到国际关系领域,国际社会的“结构暴力”是发达国家运用由它们主导的国际秩序与规则长期隐形地剥削发展中国家,从而导致南方世界难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因而,只有从国际秩序改革的角度,消除国际社会长期存在的结构暴力,才能够建立起以权利和利益的重新分配为特征的国际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