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荫贵论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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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清政府勒索报效与招商局对外投资的关系

大量事实表明,进入19世纪80年代以后,清政府对招商局的政策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即从早期的扶持转向索取。长期借以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的官款资助1884年起便已停止,历来被视为“商局命脉所系”的漕粮运输,也由于清政府将运费价格大幅度降低(如1886年由每石五钱六分降至四钱三分,[32]1902年更降至三钱三分八[33])从而变成亏本的生意。据统计,1899~1911年期间,漕运积亏竟达984800余两。[34]但更严重的是这时期清政府对招商局的勒索和要求“报效”日趋严重,不仅成为招商局的沉重负担,而且成为促使招商局向外大量投资的重要因素。

我们知道,自盛宣怀上任督办招商局后,由于有唐廷枢、徐润时期奠定的基础,以及李鸿章上奏,使招商局得到四项优惠措施的帮助,[35]加上上述盛宣怀要搞好招商局以便“做事”的动机和与英商怡和、太古公司续签“齐价合同”等因素,因而营业状况得以迅速好转。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自1886年开始,各年连续出现船利结余,1895年除去各项开销外,甚至净余103万余两,1896年也有60多万两。2.洋债官债均按年拨还。到1891年底,官债“悉已还清”,1895年所借洋债也“至本年还清”。3.股商官利每年均按一分发给,1896年在结余甚多的情况下,除官利按二分派给外,“又每股提派历届公积三十两,连官利余利共五十两”。[36]仅这一次发给的股息,就占当时每股股本200两的四分之一。另外,局中办事人员从1886年起,还每年从净结余中提取一成作为奖赏分配,其数各年也有数千至一、二万两之多。

显然,招商局连续出现的利润结余,必然会引起朝野各种势力尤其是清政府的觊觎。实际上,从1890年开始,清政府向招商局勒索报效的活动就已开始了。这年因“江浙赈捐”的原因,招商局即提供了初次报效2万两。[37]1891年,又因“数年来局基渐固,公积增至七十余万,官款业已还清”的缘故,“由北洋大臣李奏准,在公积内提出官款免利报效银十万两,指定作为预备赈济之用”。1894年,除因慈禧生日“报效银五万五千二百余两”外,又因“中日战争发生”,“军费浩大”之故,而由“户部向招商局息借库平银三十七万五千两,合规银四十一万一千两”。从1896年起,更需每年捐助学堂经费八万两。这时,因甲午战败,清政府筹措浩大的赔款正四处罗掘,曾享有清政府漕运、官款免税等特权优惠,此时又“获利颇丰”、“经济非常宽裕”[38]的招商局,必然成为当局猎取的对象。对此,富有官场经验的盛宣怀不可能无所察觉,也不可能不采取相应的对应措施。前面表1中所显示的盛宣怀从1896年起连续采取异乎寻常的重大对外投资举措,就应是这种对策之一。1896年,盛宣怀提取招商局资金80万两投资通商银行;1897年,在投资上海华盛纺织局32万两的同时,又把200万两的保险及公积基金填为股票发给股东,使招商局股东的股本在该年突增一倍达到400万两。1898~1903年,还连续向湖北铁厂、萍乡煤矿等投下多笔巨资。[39]应该说,这种现象的出现并非偶然,在这里,抽提招商局资金向外投资是一种架空该局,逃避官方勒索的手段;化公积为股本,转积余为私股则是隐产、逃避官方勒索的又一个手段。但无论如何都可以肯定,向外大量投资和内部扩股都与逃避清政府的勒索有关。

看来,盛宣怀的预防性措施并非多余,1899年,清朝大员徐桐即以招商局、电报局及开平矿务局“近年获利不赀”,但“如何酌提归公”却“未经议及”,认为这是“徒有收回利权之名,并无裨于公家之实”,[40]因而上奏朝廷。随之清廷即派钦差大臣刚毅南下,“彻查”招商局和电报局,要求“除股商官利外,所有盈余之款,均著酌定成数提充公用”,但在把“历年收支底册”调来“彻查”时,却“查明局中前获之盈余,皆陆续作为扩充之资本,并无现银可以提用”。尽管如此,刚毅仍然不顾盛宣怀提出的汉阳铁厂、萍乡煤矿、华盛纺织厂等企业都有赖于两局资助的辩解,指名要盛宣怀保证招商、电报两局必须提供10万两的报效。在清政府的压力下,盛宣怀不得不答应此后招商局“除捐南北洋两公学常年经费8万两外,每年再报效实银6万两”,合计每年14万两,按余利70万两的二成计算,如“余利过70万两,照数加捐,如遇亏折不敷商股官利,此项报效展至下年分摊补交”。[41]显然,如果不把积余化为私股并抽提大量资金向外投资,使得刚毅“彻查”招商局时,“并无现银可以提用”的话,则清政府这次对招商局的勒索,绝非增加6万两报效银就可以解决。

尽管刚毅的彻查使得招商局每年必须多付出6万两报效银,并把每年14万两的报效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但可以想见,清政府中对此报效数目不满并依然觊觎招商局利润的还大有人在,这从刚毅彻查之后不过几个月,“即有言官侈言轮船局及电报局之厚利,意在多得报效”上可以得到证明。虽然这次言官的弹劾被盛宣怀上奏“痛陈汉阳铁厂、萍乡煤矿未成之举,全赖轮电两局之商相与有成,是以已定报效之外,断难再事苛求”[42]而暂时化解,但从这里也可以证明,盛宣怀是把抽提轮船招商局和电报局的资金向外投资,作为对付清政府勒索的手段来使用的。虽然如此,仍然难以完全拒绝清政府的勒索,例如,商部于1903年成立,从1904年开始,商部每年所需经费银总数3万两中的1万两,清政府即以“招商电报两局各认筹银五千两”的方式来解决,“札到该局,即便遵照办理”。[43]这笔款项,不在刚毅彻查时规定的报效额内计算,“另行支销,不在二成报效之内扣除”。[44]

笔者据不完全的资料制作了招商局报效清政府的资金统计表4,即使从这显有疏漏的统计表看,从1890年见诸文字记载的第一笔报效起,到1911年清朝统治结束时为止,招商局对清政府就直接报效了总数高达168.84万余两的白银,相当于同期招商局资本总额的42%。

表4 晚清招商局报效清政府资金统计表

续表

除了这种明文规定的直接报效外,还有一种没有报效之名,亦需由招商局付出的项目,笔者将之称为变相报效。限于篇幅,这里不再叙述。[45]问题在于,清政府为何要对新式工商企业不断勒索和要求报效?无疑,晚清政府财政紧张尤其是甲午战败后为筹措巨额战争赔款而四处罗掘是一个重要因素,但应该说还有一个绝不能忽视的根本因素,这就是清政府中普遍存在着一种对企业利润与国家富强关系的错误理解。认为国家应分享工商企业的利润,“酌提归公”报效政府是一种正当和正常的要求,这种看法是当时存在于朝野的一种普遍看法。这种看法追溯起来源远流长,与中国历史上传统的“抑商”和“专买专卖”的制度应有一定的关系。在晚清新式工商企业兴起之前,中国社会中享有某些特权的商人如盐商、皇商、官商和行商中,提供“报效”以换取特权的情况可说是司空见惯和习以为常。而且报效的数额巨大,如据何炳棣教授的研究,两淮盐商在1738~1804年不到70年的时间里报效数额达3637万余两之巨。[46]据陈国栋先生对广东十三行商人的研究,在1773~1835年的62年里,行商报效清政府的数额是508.5万两等。[47]又据台湾学者何汉威对晚清广东赌商的研究证明,报效制度同样存在于地方政府和地方商人之间。[48]晚清新式工商企业兴起之后,虽与过去的盐商、皇商、行商等旧式商业组织有所不同,但在得到政府的特许和享有某些特权及优惠方面却有共同之处。也正因如此,清政府中有人要求新式企业提供报效也就是顺理成章和不奇怪的了。这一点,1881年两江总督刘坤一在奏折中对招商局所获利润的看法就很有代表性。他认为,(招商局)“每年盈余所入,官商照章均分,于军国之需,不无小补”。他对新式工商企业兴办与国家富强间关系的看法是:“泰西各国以商而臻富强,若贸迁所获,无与公家,自别有剥取之法,否则富强何自而来?”[49]他把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比喻成父母与孩子的关系,认为父母帮助孩子赚了钱,孩子回报父母是理所当然:“在朝廷以父母之心为心,以我自有之利为外人所得,遏若为子弟所得,是以提之挈之,不遗余力,顾为子弟者,以父母之力而有是利,独不稍为父母计乎!”他认为,在政府“以官力扶商”之后,为商的也应该“以商力助官”。[50]刘坤一的这些话,相当典型地反映了清朝政府对新式工商企业和对其所获利润的看法。这种看法并非刘坤一独有,而是一种普遍存在和顽固的认识。这从时过近20年,前引清朝大员徐桐在要求对招商局、电报局、开平矿务局进行“彻查”,要求对其所获利润“酌提归公”时的议论,与刘坤一的看法如出一辙上得到证明。仅从此例,也可看出这种认识在清朝政府中存在之普遍和力量之大。正因如此,当时凡是经营稍有成效的新式企业无不成为清政府勒索的对象。如漠河金矿在1889~1900年的11年里共报效清政府军饷114万余两。电报局1884~1902年报效清政府的数量,按低限算也有124万墨西哥银元。而汉冶萍煤铁厂矿公司从1897年转为商办后,到1911年为止报效数更达800余万两。[51]在这种环境下,新式工商企业的经营者如盛宣怀等既无力与清政府的要求和勒索直接对抗,转而寻求其他手段如抽提资金投资,如转公积金为私股等等作为对抗的办法也就是合乎情理和不奇怪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