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境内上市粤商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
家族企业上市有利于促进企业持续成长。一方面,上市可以为企业筹措更多的资金。由于中国信贷体系更多地向大型国有企业倾斜,家族企业很难通过借贷来获得足够的资金以实现企业成长。如此一来,证券市场成为家族企业获取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另一方面,公司上市可以为公司带来知名度,从而为企业进一步获取资源创造条件。
中国境内包括两大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于1991年7月3日正式营业。上海证券交易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始正式营业。在2004年以前,两大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功能是为全国各地的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创造条件。这造成的后果是,在2004年之前中国境内证券市场上国有企业占据主导地位,家族企业并不多见。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2004年9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并实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自此,全面股改进入正式实施阶段,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逐步转变为民营或家族企业。
与此同时,2004年5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出批复,同意深交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并核准了中小企业板块实施方案。由于大多家族企业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规模较小,这一方案的实施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家族企业能够跻身于证券市场。基于以上理由,本章着重分析2003~2011年期间中国境内上市的广东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情况。
个人与家族控制企业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方式:掌握资本所有权、掌握企业控制权及掌握企业管理权。其中,掌握企业资本所有权(或股权)是个人或家族控制企业的最重要的方式。个人或家族对企业股权的掌控可以保证个人或家族进一步涉足企业的控制权和管理权,同时也为个人或家族追逐自己的利益创造了条件。
然而,对于企业资本究竟在多大比例上归个人或家族所有才可被界定为家族企业,不同的研究者有不同的看法。在西方发达国家,如北美或英国,大型企业的股权往往非常分散,个人或家族控制少量股份就能达到控股的目的。因此,针对这些国家大型企业的研究往往认为,个人或家族控制5%或者10%所有权的企业就可以被认为是家族企业。而在世界其他地区,股权集中为普遍现象。因而,针对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研究往往认为,5%或者10%的企业资本所有权并不能保证个人或家族成为最大股东,故并不能对企业的经营方向起决定性作用。这些研究提出个人或家族拥至20%的资本所有权的企业才能被界定为家族企业。基于此,笔者从两个角度来定义家族企业:(1)个人或家族为最终控制者;(2)这些个人或家族至少控制上市公司20%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