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简短的结语
春秋战国之交,曾是中国社会发展史上奴隶制向封建集权制转变的时期。它既保留了中国奴隶制的诸多痕迹,又产生了开辟中国封建制的新元素。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无论是在中国,或者在世界,都有一个历史演变过程。春秋战国时期自然不是中国版权保护历史的开端,但在此期间却产生了版权相关的诸多元素,要讨论中国版权史,也不得不从春秋战国时期谈起,因为在春秋战国时期,原有的贵族阶层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一部分在社会大动荡过程中沦落为下级文士;另一部分庶人通过接受文化教育上升为文士。诸子百家争鸣、诸侯养士风行,官学下移、私学兴盛,都为这个时代培养了一大批能够作书为文的著作者。这些著作者,或私人著述,或集体创作,或依托于势力门下,或拜学术领袖为师,总之,他们以不同的方式进行文字作品的编纂、整理等工作。正是通过他们的这种创造性劳动,逐步使得中国的古籍能够汗牛充栋。当然,这时的作品书名没有后世那么明确,作品署名也不规范、合理,创作程式也不太规范。一方面春秋战国时期的著作者或者“信而好古”,或者出于争鸣竞胜的需求,自己创作的作品大都署上了学派始祖或者创作集体领导者的名字,类似现在的集体创作和职务作品。春秋战国时期的文士创作群体,有“士志于道”者,有“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者,也有为衣食稻粱之谋者。即便是儒家之士,他们创作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做官求仕。
由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创作者署名意识的朦胧,这给后来的读者带来诸多麻烦;也给沽名钓誉者、假冒作伪者留下了可乘之机。流传至今的先秦著作,不管是当时已有书名和署名的,抑或是经过后来学者考证追加的,都成为后世学术界争论的无尽话题,也成为中国古籍作伪和辨伪的源头。春秋战国时期著作者具有“文学产权”的朦胧意识,自然不能说这是有了版权和版权保护,当然更不能和后来的版权立法建制保护同日而语。中国学术界关于中国版权历史的源头和开端问题,一直是争论不休、莫衷一是的焦点话题。有的坚持“中国版权西来说”,是“舶来品”;有的坚持中国版权具有丰富的本土资源[32];有的认为中国古代没有版权[33];有的认为中国古代版权历史的开端在宋代;还有的说,版权属于“知识产权”。还有的过分拘泥于版权的概念之争,认为要讨论中国古代版权史,首先应该明确“版权史”的语境和基础,即需要对“版权”本身作出界定,并且还为界定“版权”概念提出了四项标准(这种权利必须部分或全部与近代意义的版权有关、必须为私权利主体所享有、必须经国家赋予或认可、必须得到某种形式的救济和保障),进一步认为宋朝官府对《方舆胜览》及《丛桂毛诗集解》的保护,是中国版权史无可争议的开端。[34]
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又是具有世界四大发明的国度,其中发明的造纸术和印刷术,都对促进书籍传播起了革命性作用。“无传播就无权利”,中国对世界版权的贡献及其在世界版权史上的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任何学科的发展,都会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漫长过程。很多学科或社会现象的发展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是它们的概念也会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比如经济和经济学,中国古代经济概念和现代经济的概念截然不一样。但是,中国的现代经济史家在研究中国古代经济史的时候,肯定不会单纯拘泥于现代经济概念,而认为中国古代没有经济史,也不会找不到中国古代经济史的开端,更不会因为经济概念的不确定而写不出中国古代经济史。类似的情况很多。
中国版权与版权法学和大多数学科一样,也是在外部冲击和内部变革的合力下不断孕育、建构和发扬的。这和中华民族的古老、睿智、内蕴丰富密切相关。目前,中国的版权历史研究和实践应用研究相比,还十分薄弱,具有缺欠和不足。认真讨论和科学界定适合中国版权历史研究的版权概念固然十分重要,但如果过分拘泥于概念的界定和讨论,会束缚中国版权历史研究者的手脚,会影响版权历史研究的发展和进程。正像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出现著作创作一样,先不要用现代版权法学家的眼光去设置一个版权概念和标准、确立一个版权历史的开端,而是通过积极的研究实践,鼓励百家争鸣。如果他的版权史研究成果脱离了正确的理论与方法的指导,肯定得不到社会的认同,将会被社会自动淘汰。中国版权史开端问题,也应该和中国历史分期问题一样,鼓励百家争鸣。鉴于上述认识,可以说,中国版权历史研究,尤其是中国古代版权史研究,自然也包括版权概念的界定、版权历史开端的研究确定,但也不要过多的局限于这方面的讨论和争论,而是更需要开展中国版权历史发展演变的深入细致研究。尽管中国古代没有版权的立法建制保护的历史,但它也有版权保护的主体与客体的产生;具有版权元素滋生存在的雄厚基础。春秋战国时期不仅具有图书作品创作的庞大队伍,更创作出汗牛充栋的古代典籍,著作者通过作品创作朦胧产生了文学产权意识。尽管这时书籍作品的署名还不规范合理,但著作者对作品毕竟具有朦胧的署名意识。因为著作者创作的动机各有不同,要么为了“学而优则仕”,要么为了衣食稻粱之谋。终归和著作者自身利益有关。只不过在先秦时期,著作者的作品创作完成以后,通过传播获得权益的方式和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报酬不一样,是通过物物交换的方式,而不是稿酬。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历史进程中,在中国古代文字作品的物物交换模式中,润笔是最常见、最普通的作品创作报酬的雅称。到了中国近现代,“润笔”逐渐被“稿酬”一词所取代。还因为春秋战国时期作品署名的不合理、不规范,进而产生了书籍作品年代、内容和著作者身份的混乱,为追名逐利之徒的古书作伪留下了机会,这对于著作者和读者权益及社会公序良俗都具有不利影响,以至到后世出现了辨伪和辨伪学,进一步通过学术活动维护了著作者的署名权、作品完整权及其他相关权益。中国古代版权史的开端,不一定要确定在春秋战国时期,但要研究中国古代版权史,不能不从春秋战国时期说起,因为春秋战国时期确实有关于中国古代版权史问题方面的无尽话语。
[1] (清)姚际恒:《仪礼通论》卷一。
[2] 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第12页。
[3] “束脩”,亦称“束修”。有解释为是十条干肉,有的说是一串干肉。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祖师孔子收学生,学生送给老师的礼物或者学费的替代物。《论语·述而》记载:“子曰:‘自行束脩以上,吾未尝无诲焉。’”《礼记·少仪》:“其以乘壶酒、束脩、一犬赐人。”郑玄注:“束脩,十脡脯也。”后世逐步演变为指代学生入学送给老师的礼物或者酬金。《晋书·慕容廆载记》:“平原刘儒学该通,引为东庠祭酒,其世子皝率国胄束脩受业焉。”(五代)王定保《唐摭言·两监》:“龙朔二年九月,敕学生在学,各以长幼为序。初入学,皆行束修之礼。”(明)宋濂《宁海林贞妇方氏墓志铭》:“训饬诸子从师问学,束脩不足,脱簪珥继之。”
[4] 荆州数字文化网·文化荆州·楚文化,2011-4-19。
[5] 曹之:《中国古籍编撰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第528页。
[6] 曹之:《中国古籍编撰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第529页。
[7] 罗新慧:《试论春秋战国之际的士与儒士》,《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年第4期。
[8] 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中华书局,1960。
[9] 顾颉刚:《史林杂志初稿》,中华书局,1963,第85~91页。
[10] 吴汉东:《关于中国著作权法观念的历史思考》,《法商研究》1995年第3期。
[11] 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1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版权基本知识》,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4。
[13] 宋原放等:《中国出版史》,中国书籍出版社,1991。
[14] 吴汉东:《关于中国著作权法观念的历史思考》,《法商研究》1995年第3期。
[15] 《论语·公冶长》。
[16] 《论语·先进》。
[17] 《孟子·梁惠王上》。
[18]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19] 司马迁:《史记·孟子荀卿列传》。
[20] 罗德荣、谢娅萍:《春秋战国文化传播与编辑出版》,《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21] 曹之:《中国古籍编撰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第16页。
[22] 刘勰:《文心雕龙·事类》。
[23] 刘勰:《文心雕龙·事类》。
[24] (宋)邵博:《邵氏闻见后录》。
[25] (南宋)洪迈:《容斋三笔·东坡引用史传》。
[26] (清)顾炎武:《日知录·述古》。
[27] (清)张德瀛:《词征》。
[28] (清)章学诚:《文史通义·报广济黄太尹论修志书》。
[29] 余嘉锡:《古书通例》,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30] 孙钦善:《古代文献学概述》(上),《文献》1982年第4期。
[31] 孙钦善:《古代文献学概述》(上),《文献》1982年第4期。
[32] 吴汉东:《关于中国著作权法观念的历史思考》,《法商研究》1995年第3期。
[33] 美国哈佛大学东亚研究中心教授安守廉在他所著的《窃书不算偷》一书中就认为,中国古代并不存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国历史上存在的与书籍管制有关的法律,主要是为了禁止思想的传播,维护皇朝的统治秩序,而非为了保护作者、发明者和出版者的私人财产权益。该观点见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第250~279页。《知识产权还是思想控制:对中国古代法的文化透视》(原题为《不要停止对昨日的思考:帝制中国为何没有本土的知识产权法》)。
[34] 潘文娣、张凤杰:《关于中国版权史溯源的几点思考》,《出版发行研究》2010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