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发展中的法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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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澳门的法律语言与澳门法律利益

自16世纪澳门开埠以来,澳门四百多年来始终扮演着东西方文化交流与融合的双向文化使者的角色,如今,澳门是一个公认的国际化程度非常高的城市。在这个面积29.9平方公里(2012年底),人口58.2万(2012年底)的小城市里,演绎着多种文化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人类文明进程,从而形成了澳门的中国文化为主、多种文化并存的多元文化特色。在这种大的历史文化和具体的社会背景下,语言作为文化组成部分,作为不同文化沟通交流媒体的作用更为突出和重要。其中法律语言的作用,法律语言对于澳门社会法律利益的影响更为深入和广泛。实际上,澳门的法律语言问题不仅已对澳门社会各种法律利益,而且对澳门社会的现实法治利益造成了相当的消极影响。法律语言对社会民生、社会发展和社会法治的直接影响在澳门获得了一个极为难得的历史范例。从这个历史范例中,我们的确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语言这个无声无形的文化元素所具有的特殊作用。

1999年澳门管治权回归中国之前,曾长期处于葡萄牙人的一种准殖民统治状态。这种状态的一个实质表征是,澳门法律长期是葡萄牙法律在澳门的延伸适用,而其直接的表现则是澳门法律的传达、认知、确认和操作都是以葡萄牙语进行。进一步说,澳门的立法、司法和法律教育均是以葡文法律语言进行。如果说澳门回归之前这是符合逻辑的、不可避免的,那么澳门回归之后,这种状况则是应该逐步改变的。因为在一个居民人口97%以上都是华人,即以中文为母语的社会里,以一个仅占居民人口2%左右的葡萄牙人的母语为法律语言,显然是不公平的、不正当的,除了殖民管治能给其以解释外,没有别的理由能够给其以合理化的说明。因此,澳门回归已经十几年了,这是一个必须改变的情形。也就是说,必须尽快改变澳门法律语言仍然在很多场合,尤其是司法机构中很大程度上采用葡萄牙语的状态。

最近数年,澳门社会又一次对澳门司法效率太低,司法官严重短缺的问题展开激烈的讨论。但是,在这个事关澳门法治利益的讨论中,鲜有对此问题的本质性分析。不仅如此,对造成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即法律语言的局限也没有鲜明地指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由于澳门法律语言,即司法语言或法庭语言在很多场合和环节仍然以葡文操作,故给法院司法运作带来了极大的负担和压力,这是一个不能不看到的事实。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事实也能表明澳门现今法律语言运用的局限,即在法学教育方面不适当地强调葡文和澳门原有法律的重要性,对立足澳门,面向澳门地区以外、面向世界与国际上各个国家法律发展接轨的尝试予以非议和指责。甚至在司法培训方面固守澳门葡式法律的利益,设定并非适合现今澳门社会实际情况的考试标准。

应该指出,澳门法律语言的现实状况及其因此引发上述一些问题,固然有历史的和其他各种客观原因,但是,这与澳门一些法律界人士的误解不无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澳门基本法》)第5、8条规定,澳门原有法律,即以葡萄牙法律为法源的法律可以保留,而且五十年不变,这是无可置疑的。但是,有些人将澳门原有法律等同于澳门现有法律,又将现有法律等同于葡萄牙法律,甚至又将现有法律和葡文法律语言的关系视为一种必然关系。于是乎,坚持基本法、澳门原有葡萄牙法律、葡文法律语言三者之间就有了逻辑联系。显然,这是一种误解。另外,还有一种原因也不能完全排除,即澳门现今一些法律利益既得者为了他们的利益,有意识地强调夸大葡文法律语言的意义,从而保持甚至垄断其既得法律利益。从历史上看,这其实是很正常的现象,从古代希腊和古代罗马法时期开始,法律语言就已是一种无须置辩的利益,因为谁掌握了法律语言,谁就有了传达、认知、确认和操作法律的手段,谁就有对法律的解释权和发言权。美国语言学家萨丕尔说:“法律语言、法律术语,因少数统治者创制、掌握、实施法律而历史地成为共同接受的言语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3]历史地看,这应该是法律语言运用发展的一个规律。但是,《澳门基本法》第9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在此,中文和葡文都被规定为官方语言,因为这是历史留给澳门的一种文化遗产。不过,无论如何必须认识到中文是第一官方语言。所以,回归后的澳门应该从回归前以葡语为主要官方语言逐步转换到以中文为第一官方语言。因为在一个华人占居民人口97%以上的地区,以中文为第一沟通交流语言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而且,这显然直接影响着社会活动、政府管理和司法活动的效率与质量。

当然,必须指出,我们应当尊重历史,尊重澳门原有法律的存在,尊重以葡语为法律语言的许多法律工作者长期以来为澳门法治发展作出的贡献,尊重他们的应有地位。但是,这也不等于澳门原有法律就不发展了,不等于澳门的法律语言始终一定要在某些场合运用葡语。

语言是一个极为民族化、极具文化传统特征的人文因素。但作为文化的组成部分,它必然是开放的。因为任何文化的生命力都来自开放,一个封闭的文化,不可能有长久不衰的生命延续。考察世界文化史,可以发现凡是延续至今的古老文明,必然是一种开放的文明。所以,看待作为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语言,必须用辩证的观点。静态地看,它是民族的,有自己固有的特征;动态地看,它又是非民族的,是世界的,具有所有语言的共性。进一步说,语言必须是开放的,必须不断地从固有传统的外部吸收营养,以保证自己的不断发展和长久生存。正像美国的一个语言学家说的:“语言像文化一样很少是自给自足的。”[4]同样的道理,完全可以说,法律语言也很少是自给自足的,它也必须以开放的姿态不断吸取生命的养分。澳门法律和法制的进步,澳门法治利益的保障,一个重要的关键就是法律语言必须开放,必须使法律语言能够成为全体澳门居民都有平等的机会去掌握、理解和运用,并且以大多数居民母语为基础的语言。当然,我们不能因此否定葡语作为官方语言和法律语言的应有地位,相反,我们要充分尊重其历史和现实的地位。与此同时,在澳门这个高度国际化,历史上与现实中始终承担着各种不同文化交往的人类崇高使命的地区内,我们还要有意识地、积极地倡导其他非官方语言在澳门社会生活和活动中的运用和价值,如英文、德文、法文以及意大利文等。只有如此,澳门本身的社会利益和文化特色才能得到维护和发展。


[1] 马晓燕、史灿方:《法律语言学引论》,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第18页及以下。

[2] 杜金榜:《法律语言学》,上海外文教育出版社,2004,第12页。

[3] 〔美〕 E.萨丕尔:《语言论·言语研究导论》,陆卓元译,商务印书馆,1985,第138页。

[4] 〔美〕 E.萨丕尔:《语言论·言语研究导论》,陆卓元译,商务印书馆,1985,第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