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发展中的法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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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律利益的范围与意义

法律语言是一种专业语言,而专业语言必然是知识语言、技术语言,这种知识和技术语言又必然有其固有的价值,这种价值的最直接体现就是它可以给人们带来各种利益。如果我们将专业语言按照人文和自然科学两大基本分类作一划分的话,那么可以说,人文学科的专业语言给人们带来的利益是不确定的,但是往往比自然学科专业语言给人们带来的利益更为广泛。一般地讲,自然学科的专业语言,如计算机、数学、物理和化学语言等,其知识、技术价值更为突出,利益所及一般是科学和经济,而人文学科的语言,如政治、哲学、历史、经济和法律等,其价值远非知识和技术,其所涉及的利益不仅包括科学,而且还包括各种各样的利益。其中,作为人文学科专业语言之一的法律语言,它所具有的价值及其所能带来的利益,应该是最为广泛和深入的。就像有的语言学者指出的:“法律语言多种因素的交错作用使得法律语言与一般语言、科技语言大不相同。”[2]而这种大不相同更进一步的意义在于,其所涉及的利益是大不相同的。

什么是法律利益?广义上讲,它包括所有法律活动或事件引发或涉及的公共和个人利益,这种利益既可能体现为公权力地位,也可能体现为私权利地位;既可能体现为经济利益(直接的、间接的),也可能体现为文化利益(直接的、间接的)以及其他各种社会利益。狭义上讲,法律利益就是通过直接参与法律活动所获得的利益总和。它包括直接参与立法活动、司法活动、法学活动和法学教育活动等而给参与者带来的法律上的地位,它同样包括公权力地位和私权利地位。显而易见,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利益是社会成员最根本的利益,它的价值远远大于单纯的经济利益。虽然说巨大的经济利益可以转化成一定的法律利益,例如通过贿选而成为议员,通过行贿而获得一官半职,但可能是微小的法律利益却往往能转化成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法律利益其实是一种最基本的利益,有了法律利益,人们便可以通过其法律利益的结果而争取其他所有利益。于是,也可以说,法律利益是一种最为集中和高度综合的利益。由于这样一个因果关系,差不多一切有智慧,或者有着深谋远虑的人都会想方设法去争取或获取法律利益,因为这往往可能成为一本万利的事情。

要想获得法律利益,就必须参与法律活动或了解法律活动。而无论是参与法律活动或了解法律活动,都首先必须掌握法律语言。因为法律语言既是法律的载体,也是法律的传媒。法律的目的、意义和内容通过语言得以传达;法律的理解、功能和效果通过语言得以实现。换句话说,客观存在的法律与社会人的关系实际上是通过语言建立的,这种语言包括书面语言和口头语言。所有法律关系,无一例外地必然要通过法律语言才能建立。没有法律语言,就没有了法律关系,最终也就没有了法律秩序,于是乎法律的存在也就成为虚无。因此,法律的效果如何、对法律的认知如何、法律的适用与利用如何、法律上的利益实现和保护得如何、法律的秩序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法律语言的掌握。毫无疑问,法律语言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利益。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无论是从历史上还是现实中看,法律语言即法律利益是无可置疑的。正因如此,自古至今,法律语言都是社会各阶层重视和争夺的一门专业语言。在澳门这个具有自己特殊历史文化传统的社会里,法律语言与法律利益之间的关联表现得尤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