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中国社会学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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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模型、变量和结果

(一)模型设定及变量选择

本章以是否参加集体行动为因变量,建构了四个模型。

模型1是个体层次基本变量,包含农民工个体基本特征和社会资本,该模型的目的是检验什么样的人才会参与到集体行动中。其中以性别、年龄、受教育年限、婚姻、子女和对劳动法的认知程度,以及是否住在集体宿舍作为个体特征测量变量;以打工地朋友的数量、是否参加同乡会和是否参加工会,作为农民工可动员的资源的测量,即社会资本变量。

模型2是经济受损模型,在前一模型基础上将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经济受损变量纳入模型,目的是检验经济收入的绝对受损是否是影响农民工集体行动的主要因素,或者说农民工的集体行动在多大程度上是与绝对经济受损相关联的。

模型3在模型2的基础上纳入了不公正感、企业性质、农民工在企业内的社会保险和日常福利变量,来检验除经济受损以外,农民工集体行动是否受心理剥夺感和企业制度的非经济因素的影响。或者两者相比,哪一个对该事件影响更大。

最后,我们认为集体行动的发生是由具体事件激发的,那么这些事件是什么呢?因此,我们将拖欠工资、人权保障、权益侵害和投诉这些相关事件纳入模型4来作具体判断。

总体而言,我们希望通过模型判断农民工集体行动发生的基本条件和触发因素。

表2-1 参加集体行动的Logistic模型结果

续表

(二)结果

在模型1纳入的变量中,年龄、教育、婚姻和参加工会对参加集体行动有负向作用。

模型2中纳入经济状况变量——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系数通过显著检验,且对模型的解释力有一定贡献。

模型3中纳入的不公正感因子得分每增加1分,该事件发生比就增加1.7%,即感觉受到老板剥削和收入没有体现其劳动价值的农民工更可能参加集体行动。纳入的企业性质变量系数虽未通过显著性检验,但从中可以看出相比国有企业,在非国有性质企业工作的农民工参加集体行动的发生比增加了3.5%,即在国有、集体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集体行动的可能性较小。日常福利因子通过显著性检验,因子得分每增加1分,该事件发生比降低1.2%。

在模型4纳入的事件变量均通过系数显著性检验。其中有工资拖欠的农民工更可能参加集体行动,其发生比增加了45.9%。基本人权得不到保障,即存在搜身、搜包、被关押、吃饭时间不够等人权受损情况的农民工,参加集体行动的发生比增加了73%。有权益(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受到侵害经历的人参加集体行动的发生比提高了81%。而因为权益受到侵害向有关部门投诉的人,参加集体行动的发生比增加了近115%。模型4纳入事件变量后,性别系数的作用方向不变,但显著性降低。有子女变量系数值通过显著性检验,且使得参加集体行动的发生比增加了88.5%。

从综合模型可以看出,对农民工参加集体行动有显著解释力的变量为:年龄、性别、教育、子女、法律认知、朋友、不公正感、日常福利、拖欠工资、人权侵害、权益侵害和投诉。

我们认为,年龄越大,人们的态度和行为也越趋于保守,参加集体行动的可能性降低。女性较男性更不容易采取风险较大行为。而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社会地位越高,权益受损的可能性降低,如果有一般也会采取制度化的渠道解决。有子女的农民工,经济压力更大,其权益受损会威胁到家庭的生活,因此其经济、社会心理弹性空间较小,没有退让的余地。该结果部分证明了麦克亚当及其合作者提出的“人生易受性”(biographical availability)概念的解释力,即当个体处于人生牵挂很少阶段,更容易参加社会运动。

而对法律的认知程度表明,越是熟悉劳动法的农民工越会参加集体行动。一般情况下,法律认知越好,个体权益意识越敏感,更容易判断出权益侵害事实;但同时他们也越可能诉诸法律和制度化途径去解决问题。从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来看,在权益受损情况下,有过投诉的人仅占28%,而未经过投诉直接参加集体行动的人占参加过集体行动者的83%。再结合不投诉的原因分析来看,投诉无用和投诉无门占到了不投诉原因的85%。由此我们可以推测,法律认知对参加集体行动的推动作用源于制度化解决渠道的无效率和不通畅,或者由于制度化维权成本的高昂。

从资源动员视角来看,农民工在打工地的社会网络越丰富,其被动员和可以动员的资源越多,就越可能参与到集体行动中。他们虽然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但是弱的是“势”却不是“量”。网络规模对参加集体行动的影响与西方理论的判断是吻合的。

日常福利因子代表农民工享受病假工资、带薪休假和产假工资情况,得分越高的农民工表明其工作环境越宽松,降低了权益侵害和纠纷产生的可能,因此抑制了集体行动发生的可能性。不公正感是个体对自己现实状况的态度评价,得分越高表明现实情况和心理感受越差,是产生集体行动的准备条件。虽然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没有显著解释力,但是拖欠工资却解释力显著。因为,农民工工资仅能维持农民工个体最低生存需求,并通过降低自身消费为家庭提供收入,因此该收入满足的需求是刚性的。一旦发生工资拖欠,等同于断绝了农民工及其家庭的“活路”,因此反抗就成了优于“等死”的选择。而人权和权益侵害涉及人的底线安全,必定是反抗的正当理由。在一般情况下农民工会保持沉默和隐忍,而投诉可能体现问题的严重性。所以,有过投诉的人更可能涉及触及底线的事情,集体行动也就成为可能。

任焰和潘毅研究了作为农民工日常生活再生产空间的宿舍劳动体制,并发现,工厂宿舍不能仅视作企业对农民工进行劳动控制的机制,实际上还可以成为农民工集体反抗的空间(任焰、潘毅,2006)。但在本研究中,是否住在集体宿舍变量,在控制其他变量的前提下并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只有经过动员的资源才能成为产生集体行动的原因。

而从嵌套模型间解释力的比较来看,事件变量对农民工参加集体行动的解释力较高,并且在这些事件中非经济因素变量解释力更高。经济因素——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对因变量解释力较低,相比之下不公正感自变量对因变量的解释力更强。企业制度中,企业性质对该事件影响不大,仅有享受日常福利对参加集体行动有影响。由此我们可以判断,在农民工参加集体行动的原因中,非经济因素是关键的解释变量。

从假设检验情况来看:假设1.2心理剥夺感假设、2.1网络规模假设、3.2企业福利假设、3.3拖欠工资假设和3.4人权保障假设均得到验证;3.1企业性质假设得到了数据的支持,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1.1经济受损假设被数据否证且未通过显著性检验。

因此,从假设检验总体结果来看:推动农民工参加集体行动的基本原因是其社会网络的规模和心理不公正感。触发性的因素包括工资拖欠和人权、权益侵害。而绝对的经济受损,并非农民工参加集体行动的直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