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补偿实务疑难问题解析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一章 总 论

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由原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演变而来。 1991年国务院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拆迁条例》 ), 标志着我国独立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形成。

2000年7月1日实施的《立法法》确立了非国有财产征收的法律保留原则,该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 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 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 奠定了我国房屋征收立法的宪法基础。修正后的《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将房屋征收法律保留原则具体化, 明确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的决定》, 明确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 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 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决定为国务院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提供了授权依据。

2011年1月21日, 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 ) , 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至此, 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制度得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