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者酒驾身亡,其他同饮者应担责
题记
赴酒宴、赶场子,最终醉酒后导致车毁人亡的恶果,此情形下如何划定民事责任?首场同饮者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汪海生和郝志虎接受工友任光辉宴请,孰料,任光辉酒后又赶新场,在喝完第二场酒,下午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撞上路沿石头,结果车毁人亡。
2014年5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汪海生和郝志虎的再审申请,一波三折的民事诉讼并没有在争议中画上句号。感到“冤屈”的汪海生和郝志虎向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
案情回放
“东家”请工友喝酒后又赶新场
现年21岁的任光辉曾在一家铁矿厂上班。小任的父亲是这家铁矿场的小头儿,母亲是厚道的农民,家境较为殷实。2010年3月,任光辉和同村姑娘小霞按当地风俗隆重举行了婚礼。婚后,女儿的降生给这个家庭增添了许多快乐。平日里,生活安逸的任光辉几乎没有什么爱好。但工友说他“爱喝酒,一次喝半斤八两白酒倒不了”。
2012年年初,镇上年轻人汪海生和郝志虎也来这家铁矿厂打工。三人年龄相近,任光辉很快与汪、郝二人成了无话不说的朋友。由于汪海生和郝志虎工作中时常帮任光辉照看从井下运来的铁矿石,这让小任很是感激。时间一长,任光辉就想找机会请汪海生和郝志虎吃顿便饭以示感谢。而汪、郝二人觉得这是区区小事,不足挂齿,每次都婉言谢绝。
6月20日上午,这家铁矿厂的机器出了故障,本该8点下班的汪海生和郝志虎因为加班修理机器一直拖到10点才走出铁矿厂的大门。此时,任光辉打来电话:“哥,还没吃饭吧,叫上郝老兄我在镇上的酒楼请你们吃饭……”“兄弟太客气了……改天吧。”“这回,就给兄弟一个面子吧。”听到小任真诚地邀请,汪、郝二人都觉得盛情难却。于是,他俩答应小任“不见不散”。
二十分钟后,小任骑着红色摩托车在饭店门口见到汪、郝二人。那天上午,三个年轻人的心情大好,他们大步走进饭店,在大厅左侧的四人桌旁坐下。任光辉点了四道菜,两荤两素。无酒不成席,小任又点了10瓶啤酒“先喝着”。对此,兴头上的汪、郝二人并不反对。
两根烟的工夫,酒和菜都上齐了。小任拿起筷子说:“汪哥不爱吃肉,多吃些青菜和花生米;郝哥爱吃肉,这道刚出锅的排骨炖粉条是这家酒楼的特色菜,多吃点。”
眼前的小弟如此善解人意使汪、郝二人十分满意,不停地微笑点头。在友好、欢快的氛围中,三人频频举杯畅饮。酒逢知己千杯少。不知不觉10瓶啤酒已是空空如也。任光辉小脸红通通的,人也变得话多起来。他借着酒劲尽情对两位哥哥平日工作上的关照表示谢意;而汪、郝二人也觉得小任兄弟有情有义值得深交。
就在三人推杯换盏意犹未尽时,任光辉的手机突然响起清脆的铃声。据汪海生回忆,当时他俩并不知是谁打给小任的电话,大约11点半任光辉埋单之后,他们便在这家饭店门口分手告别。
受宴者招来意想不到的纠纷
随后,任光辉骑着摩托车赶到8里地外的姐夫李华家。此刻,李华正和好友王树田对酒畅饮。酒兴正酣的两人见到任光辉,不由分说“罚”酒三杯……
这场酒宴任光辉和李华、王树田三人喝光了两箱啤酒。下午3点时分,晕晕乎乎的任光辉起身告别,李华见任光辉除了满脸通红外并无异样。于是,他将小任送到门口,叮嘱:“路上骑车慢点。”
小任骑上摩托车,一蹬油门很快消失在远方大道上。不止一次和妹夫喝酒的李华深知小任的酒量,他没多想便回屋里休息了。
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2012年6月20日下午15时42分,交警大队122报警台接到报案:村小学附件发生一起事故,一辆红色摩托车斜躺在路边,驾驶员倒在血泊中已停止呼吸。交警赶来时,任光辉的媳妇和父母已在现场哭得死去活来。
听说醉酒的任光辉意外撒手人寰的消息,李华和王树田震惊而内疚。当晚,两人登门在任光辉灵前三鞠躬后,又向小任的父母道歉:“中午,光辉和我们喝了些啤酒。没想到回家路上会翻车身亡……对不起。”
然而,诚心诚意的道歉并没有得到小任家人的谅解,老人指着李、王两人哭着斥责:“都怪你们,如果你们阻止醉酒的光辉骑摩托车回家或是给我们打个电话接人……我儿子也丢不了性命!”
料理完儿子后事,任光辉父母沉浸在“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中无法自拔。
没多久,交警大队事故科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为:“摩托车与其他车辆没有剐蹭的明显痕迹,该车辆损坏的痕迹系与道路的路沿石头相互作用后形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酒精检验报告显示:死者血液酒精浓度为21.87mg/100ml。
由此,任光辉的家人认定:儿子的死因与两次喝酒有关。是汪海生、郝志虎、李华、王树田劝酒,导致任光辉饮酒过量醉酒而发生交通事故。
在屡次协商赔偿无果下,尽管李华和任光辉是“一担挑”关系(李华的爱人是任光辉媳妇的姐姐),任光辉家人还是撇开亲情,一纸诉状将四人告上法庭。
此案成为当地人茶余饭后的谈资,尤其针对第一场酒宴的受邀者该不该承担责任的问题各执己见、争论不休。而汪海生和郝志虎本人始终坚持认为自己没任何责任。接到法院传票后,两人不停地拨打各类法律热线节目希望媒体关注,同时买回许多法律书籍恶补欠缺的法律知识积极“备战”这场意外的诉讼。
围绕谁该担责连打三场官司
2012年12月10日和27日,一审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公开审理此案。法庭上,首场酒宴的受邀者汪海生和郝志虎有没有过错和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原告称:“案发当天上午11点15分,我们给任光辉打电话,他不接电话,一直没有回家,到下午出事时才知道他饮酒的事。作为一起喝酒的汪海生、李华等四人应该在光辉喝多的情况下及时通知我们,以便我们接人回家……所以被告具有过错,我们要求承担埋葬费、被抚养人赡养费等各类费用共计20万元。”
对此,被告汪、郝二人辩称:“那天上午分别时,任光辉并没有喝多,他意识清醒、神色正常,还向我们说要向姐夫李华请教如何开电机门市赚钱呢。那天饮酒,任光辉是‘东家’,应为我们喝酒后的安全负责,我俩没有提醒和规劝的义务,但我们还是对任光辉提醒他‘路上慢点’。后一次,任光辉在李华家喝了两箱啤酒,是故意酗酒行为。李华的家人在小任醉酒后,应该提供护送措施,但是没有。任光辉一人驾车回家而车毁人亡,与我们无关。此外,我们调查到你们村有人反映‘当天中午任光辉先回过家,然后又出去喝酒的’。这是光盘和证人录音资料,请法庭认可。”
但是原告矢口否认:“录音和光盘不属实,任光辉上午出去后一直没回家。”
由于法庭上当事人争辩异常激烈,原告不同意调解,法官决定择日宣判。
随后,经过合议庭多次研究后,一审法院认为:“任光辉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酒后不能驾驶摩托车和酒驾的危害性。因此,本人应对死亡后果负主要责任。被告汪海生和郝志虎明知任光辉驾驶摩托车到场,在吃饭喝酒过程中没有对其进行有效劝阻,对其身体健康没有尽到合理的保护义务,因此对其死亡结果负有一定的责任,承担8%的赔偿义务。被告李华和王树田明知任光辉已喝酒仍与其续饮,没有尽到安全义务,因此对任光辉死亡结果的责任大于前两位,应承担12%的赔偿。任光辉的死亡赔偿金为161620元,丧葬费19771元,共计181391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被告汪海生和郝志虎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4511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被告李华和王树田承担死亡赔偿金20566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
接到判决书,汪海生和郝志虎却说:“我二人与受害人分手时尽到了提醒和劝阻义务,我们没办法强制改变任光辉个人意愿,也无法预见他再去喝酒导致死亡的后果,因此,我们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一审判决我们承担8%的赔偿责任是连带,还是按份责任?没有说清楚。因此,我们要上诉。”
2013年10月12日,经过3个多小时连续开庭审理后,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确定责任比例适当,汪海生和郝志辉承担8%的赔偿责任,对外是连带,对内是按份责任。”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然而,对于长达6页的终审判决书,汪海生和郝志虎仍然不服:“原告亲属诉称,我二人劝任光辉大量饮酒,但没有证据证明,法庭不应认定。”
于是,汪、郝二人申请再审。2014年5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作出驳回汪海生和郝志虎的再审申请裁定。
补记:2014年8月,市检察院对此案作出不予支持抗诉决定。
检察官说法
首场同饮者该不该为任光辉的死亡担责?本案毫无争议的事实是:受害人案发时两次饮酒与不当驾车行为,造成了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一损坏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是侵权责任法最常见的过错形式。本案中,汪、郝二人在首场饮酒中知道受害人驾驶摩托车而来,是否提醒和阻劝受害人饮酒?酒后受害人是先回家还是直接去姐夫家饮酒?这些问题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相反、出示的证据又有欠缺和瑕疵,难以查明。这种情况下,法官以现有的证据链,依据“盖然原则”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从而认为,汪、郝二人没有尽到相应的劝阻义务并且知道受害人赶场事实,放任了酒驾这一危险行为,间接构成对受害人生命的侵害,具有过错。从这点来说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从另一角度分析,假设汪、郝二人不知晓受害人赶场的事情,也确实在饮酒中尽到了劝阻、提醒等相应义务,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因为受害人醉酒而造成车毁人亡这一严重后果,首场酒友还是要承担补偿责任的。这是因为当法律缺乏规定时,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公平原则是一项司法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所以,当首场酒宴同饮者没有过错时,法官也可采取公平原则判决承担10%以下的补偿责任。
汪海生和郝志虎接受宴请,吃了官司,赔了钱财,觉得很“冤”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法治社会不以人的意愿和情感为转移,而是依据法规和事实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