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不遵守监管场所规定的行为的风险
一、典型案例
案例之一 [63]: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帮助传递纸条用于购买立功线索
经检察院投诉、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移交并查明,被投诉人福建宏某律所占某某在会见涉嫌犯罪嫌疑人韩某某时,得知韩某某欲通过向其管教民警购买立功线索后,两次为韩某某传递载有账号及户名的纸条,并知晓韩某某家属往该纸条所记载的账号及户名进行转款。
鉴于占某某律师案发后能够承认违规,作出了诚恳的书面反省,厦门市律协决定给予占某某律师公开谴责处分。
案例之二 [64]: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传递书信
2017年5月5日,杭州市律协收到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的来信,称浙江鑫某律所原某某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室会见犯罪嫌疑人包某某时,将犯罪嫌疑人包某某妻子的书信递给犯罪嫌疑人,再欲将犯罪嫌疑人及其同监室人员李某某的书信带出,被看守所民警及时发现并制止。原某某律师在调查期间主动承认错误并作出诚恳的书面反省,积极配合律协的调查工作。
根据有关行业规范,杭州市律协纪律与惩戒委员会给予原某某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案例之三 [65]:会见在押被告人时,将手机开在免提状态提供给在押被告人使用,并提供香烟、帮助传递纸条
2017年8月4日,浙江省金华市律协收到金华市司法局转来的投诉书。经调查认定,浙江厚某律所唐某某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期间,确有向被告人提供香烟、向外传递纸条以及用手机免提的方式帮助被告人向外打电话的违规行为。
根据有关行业规范,金华市律协给予唐某某律师中止会员权利9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案例之四 [66]:在会见的过程中拿出自带的巧克力给犯罪嫌疑人
2014年5月,广东某律所(以下简称某所)与王某签订《刑事案件委托合同》,某所指派黄律师为王某家属(杨某)的代理律师,代理杨某涉嫌伤人罪一案。2014年6月,黄律师至看守所会见杨某,因时间紧急,黄律师未吃早餐,其将随身带的面包和巧克力带进看守所。在会见的过程中,杨某见黄律师有面包和巧克力,于是以肚子饿为由要求黄律师给其巧克力吃。黄律师抵不过杨某的再三要求,于是将随身带的巧克力给杨某食用,被看守所的值班民警当场制止。
鉴于王律师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看守所值班人员制止后,立即停止其不当行为,广东省律协决定给予王律师责令检讨的处理。
二、风险评析
(一)“不遵守监管场所规定的行为”明显违反行业规范,将承担明确的不利后果
全国律协《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六条也有类似规定。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不遵守监管场所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信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而从实践中发现的情况来看,近些年来,律师因违规会见被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投诉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67],极少数律师利用会见进行的违法行为可以说是方式、方法多样,几乎囊括了法律上列举规定的主要情形,甚至不断在列举情形基础上“推陈出新”。具体而言,以“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为例,为帮助同一律所的律师,竟然还有个别律师乘机利用熟悉看守所值班民警对会见律师资质审查上的漏洞,借代理律师的身份会见实际不存在委托关系的在押人员 [68];以“将通信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为例,最常见的就是在会见中,将手机提供给在押人员使用,或者通过手机免提状态提供给在押人员使用等;而最“花样百出”的就是在会见在押人员时“传递物品、文件”,如上述典型案例所示 [69],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纸条、书信、笔、其他书面材料、香烟、打火机、食品、药品、饮料、茶水、现金等。尽管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法规的更新,部分类似违规行为可能存在一定争议,同时也有可能是情节显著轻微,一般只是作警示处理 [70],但其涉嫌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性质依然是不变的,不宜视其为“细枝末节”而逾越会见的“红线”,以至一朝不慎而影响律师执业生涯。
(二)“不遵守监管场所规定的行为”不仅对实现个案司法正义有较大的负面影响,对看守所日常安全监管构成了隐患,而且十分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值得刑辩律师引起高度重视
会见权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诉讼权利,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特别是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加强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确立律师自由会见原则以来,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公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在实践中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人权司法保障受到更充分的重视,可以说,律师会见难情况已明显改善,不仅会见次数大幅增加,会见便捷程度也明显提高 [71]。在这种新形势下,鉴于律师会见检察监督方式较为单一、监督效果也不甚理想,极少数职业素质不高的律师为满足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非法目的而违规会见的行为,看似简单,但性质却是十分严重的,同时还可能产生非常严重的法律后果。
具体而言,律师违规会见主要构成三大方面的危害 [72]:其一,对实现个案司法正义有较大的负面影响。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与犯罪嫌疑人会见,了解案件的具体进展情况,一旦其在会见中出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涉嫌通风报信之后,就很有可能让犯罪嫌疑人与家属、证人之间形成联防、串供,使案件的进一步侦破变得异常困难,还有可能造成资产的非法转移、处置等,影响法院判决和执行,并损害其他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其二,对看守所日常安全监管构成了隐患。比如有些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习惯性地给在押人员传递香烟等违禁品,后者便将香烟藏匿,逃避监管民警的检查,甚至与同监室在押人员分享。一方面吸烟可能引发火灾等重要事故,尤其是在押人员在生产车间偷吸香烟,由于外来加工的毛巾、袜子等都是易燃物品,一旦引发火灾便难以控制,后果不堪设想。另一方面香烟还容易引发同监室在押人员的哄抢、群殴事件,而且这类事件往往发生在管教民警不在岗期间,后续调查也很困难。其三,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造成破坏。如上所述,个别律师利用会见的机会给在押人员携带香烟等违禁品,已成为当前违禁品流入监管场所的一个重要途径,这无异于人为地制造律师和看守所监管人员之间的矛盾,容易引发看守所监管人员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素质的否定评价,不仅损害律师职业的整体形象,更严重破坏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推进,特别是在当前大力提倡“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背景下,广大律师,尤其是执业不久的年轻刑辩律师应当对此高度重视,不要一味盲目迎合委托人或其家属的要求,违反会见中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即便因一时不慎出现违规行为,也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立即停止不当行为,避免更加严重的不良后果发生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