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的风险
一、典型案例
案例之一 [50]:未经当事人委托以律师名义代表其出庭参加诉讼
河北省石家庄市律协收到投诉,经调查认定,河北宏某某律所徐某某律师未经当事人委托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属于违规行为。
根据有关行业规范,石家庄市律协给予徐某某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案例之二 [51]:自行伪造当事人家属委托书,未经检察院批准,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
江苏省常州市律协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转来的《检察建议书》。经调查认定,江苏名某律所管某某律师确有伪造委托书会见当事人的违规行为。
根据有关行业规范,常州市律协给予管某某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案例之三 [52]: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法院依法送达的相关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律协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投诉。经调查认定,福建三某律所周某律师作为当事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确有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法院依法送达的相关判决书的违规行为。
根据有关行业规范,给予周某律师中止会员权利7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案例之四 [53]:侮辱、诽谤法官,妨碍民事诉讼的
2017年8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律协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相关投诉材料。经调查认定,江苏衡某律所封某律师在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上诉材料中,确有侮辱、诽谤法官,妨碍民事诉讼的违规行为。
根据有关行业规范,南京市律协给予封某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案例之五 [54]: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据的
2017年3月29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河南省信阳市司法局递交司法建议书,信阳市司法局转交信阳市律协调查处理。经调查认定,河南文某律所张某某律师为了使己方当事人达到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目的,伪造证据,导致法院依照虚假的证据材料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根据有关行业规范,信阳市律协给予张某某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案例之六 [55]: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的
2017年,北京市某律所一名执业律师就其代理的诉讼案件在其微博中使用恶俗的、带有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司法机关进行贬损;使用不符合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的语言文字对国家司法制度进行嘲讽;还对并非其本人代理的案件发表缺少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主观臆断,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
北京市律协认为,该律师在网络上公开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不符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公众形象,属于违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鉴于该律师在北京市律协审查过程中,对调查、听证等工作予以配合,态度积极,承认错误并表示不再发表不符合律师执业规范的言论,接受律师协会批评和建议,北京市律协决定酌情对其减轻处分。综上,依据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该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案例之七 [5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法院组织的庭审活动,并在法庭门口绝食、举牌抗议,在微博上同步播报,发布侮辱、诽谤经办法官的言论
广东安某律所葛某某律师在代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法院组织的庭审活动,在法院拟对该案作自动撤诉处理后,葛某某律师在法庭门口绝食、举牌抗议,在微博上同步播报,发布侮辱、诽谤经办法官的言论。广州市律协认为葛某某律师的上述行为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根据有关规定,2018年3月21日,广州市律协给予葛某某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二、风险评析
(一)律师“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违反行业规范,构成规定的九种情形之一的,将承担明确的不利后果
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第六十四条规定,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第六十六条规定,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全国律协《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也有类似规定。
与此同时,根据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可知,律师“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九种情形:(1)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的;(2)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的;(3)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4)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机关施加压力的;(5)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的;(6)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7)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8)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9)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其中,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种至第六种情形,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对上述第七种至第八种情形,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对上述第九种情形,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综上所述,上述律师“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的九种情形归纳起来主要涉及六个方面的具体方式:一是无权代理的;二是以不正当言论、宣传、评论和舆论的;三是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四是代理不尽责的;五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六是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显而易见,这些方式的不正当性是不言自明的,同时还体现出在新科技条件下权利滥用的鲜明痕迹,如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借个案研讨之名、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都是律师对代理权和律师职业专业性的显著滥用,更具有危害性。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当今社会处于移动互联网和自媒体高度发达的时代,微博、微信等作为可以向一定特定范围内不特定人群表达观点、意见的半公开或公开平台,社会公众对其中标明律师身份的言论,将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以“执业律师”的专业言论来看待、认知乃至引用。因此,律师在使用微博、微信等过程中,不宜将微博、微信等片面地理解为个人观点和意见的自由表达,而应充分注意到微博、微信等言论表达上的公开性。无论所涉及案件或所评论事件的具体情况如何,律师都不应将微博、微信等作为个人执业行为情绪宣泄的渠道,否则很容易不当地影响依法办理的案件 [57]。
(二)法治兴则律师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勤勉尽责地辩护或代理,通过个案的司法公正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既是律师职业的价值体现,也是律师职业的存在基础
律师行业常被视为法治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故法律界常有“律师兴则法治兴”之说,但事实上,历史的经验教训已经充分表明,法治土壤才是律师事业兴旺发达的基石,如果缺乏法治的基础,律师制度也不过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罢了。如果说“律师兴则法治兴”更多是一种指标反映的话,“法治兴则律师兴”的提法则更具有现实的建设意义,如我国律师制度在改革开放后的恢复重建,便是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上启幕展开的,因此广大律师应当自觉尊崇和维护法治大局,更加自觉敬畏法律、依法执业,“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无异于砸自己的饭碗。
有研究指出,律师的作用可以分为三个维度 [58]:从诉讼维度看,律师的职能在于实现控诉和辩护的平衡,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从社会维度看,律师职业的壮大有利于培育法治运行之社会基础;从政治维度看,律师参政有利于提升民主政治和国家治理能力。在以上三个维度中,律师分别呈现法律人、社会人、政治人三种角色,契合了法治建设的多重需要。同时也有研究指出,律师职业的价值包含了政治、法律、文化和经济四个方面 [59]:律师政治价值的核心,就是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律师的法律价值,就是为社会提供高度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律产品;律师职业的文化价值,是指经过反复实践所形成的律师职业特有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思想情操等内在品质,包括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工作方式;律师职业的经济价值,是指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获得经济报酬。
从上述律师职业的作用和价值可知,律师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作用或价值,都是建立在法治条件下的,都是以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制度为前提的,都体现在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这是由律师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定位和性质决定的。就我国而言,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监督司法权的运行以及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作用 [60]。换言之,正是在各种诉讼中,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使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在一种理性的程序下以公力的、和平的方式得以解决,从而以一种看得见的形式实现公平正义,以个案、个体的公正促进社会、整体的公正,律师职业的各方面作用和价值才能得以充分彰显。从系统论的角度分析,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三者之间是相互统一、整体相关的 [61]:首先,维护当事人权益是律师职业产生的首要原因,也是律师制度的最重要的指向;其次,律师用自己的执业活动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来贯彻实施法律,因而律师服务的最终目的就是法律价值和社会关系的结合;最后,律师执业活动的方式是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律作为唯一的依据。在参与司法过程中,律师的一言一行,均应当贯彻落实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始终致力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大公正审判目标的实现,同时适当兼顾法院效率的提升。
而上述种种律师“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貌似是在为当事人权益而“斗争”,实质上却是通过显著“违法、失信和失范”的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不仅达不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还极大破坏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更是对律师职业形象的严重践踏。同时,律师和公安、检察官、法官等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对彼此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交锋,应当秉持法律精神理性对待,不当言论只会加深彼此之间的误解和对立,无助于各方共同促进法治社会的进步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