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因受胁迫而结婚的一方能否请求撤销该婚姻?
案例场景
小黑和小白是青梅竹马的一对儿,且两家是世交,关系非常好。懵懂青涩的两人从初中起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小黑的父母做生意失利家境败落,而他马上又要上大学,大笔费用没有着落。小白家考虑两家世交的关系,并且可能成为亲家就承诺会承担小黑今后的一切费用。小黑和小白虽一直谈恋爱,但是小白越来越骄纵的性格让小黑甚觉疲惫,遂提出了分手。小白顿时觉得天崩地塌,遂威胁小黑如果不立马和她结婚就让他还清所有的债务,包括家里借给小黑父母的数十万元钱。小黑看到日渐憔悴的父母,不忍心再给他们徒增烦恼,自己也确实还不起,遂同意和小白结婚。婚后的小白经常以此相要挟,迫使小黑同意诸多事情,小黑终于决定不再忍受,向法院提出撤销他和小白婚姻的请求。他的请求合法吗? 法院会受理吗?
依法分析
法院会受理并会支持小黑的诉讼请求。我国《婚姻法》规定,受胁迫而结婚是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本案中,小黑是因为受到胁迫而与小白结婚的,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法院会依法受理小黑的请求,保护小黑的合法权益。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第一款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专家解析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胁迫婚姻违反了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因此法律规定其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因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受胁迫的人要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如果超过了法定期限,则受胁迫人的撤销权消失。该法定期限为,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