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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因受胁迫而结婚的一方能否请求撤销该婚姻?

案例场景

小黑和小白是青梅竹马的一对儿,且两家是世交,关系非常好懵懂青涩的两人从初中起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小黑的父母做生意失利家境败落,而他马上又要上大学,大笔费用没有着落小白家考虑两家世交的关系,并且可能成为亲家就承诺会承担小黑今后的一切费用小黑和小白虽一直谈恋爱,但是小白越来越骄纵的性格让小黑甚觉疲惫,遂提出了分手小白顿时觉得天崩地塌,遂威胁小黑如果不立马和她结婚就让他还清所有的债务,包括家里借给小黑父母的数十万元钱小黑看到日渐憔悴的父母,不忍心再给他们徒增烦恼,自己也确实还不起,遂同意和小白结婚婚后的小白经常以此相要挟,迫使小黑同意诸多事情,黑终于决定不再忍受,向法院提出撤销他和小白婚姻的请求他的请求合法吗? 法院会受理吗?

依法分析

法院会受理并会支持小黑的诉讼请求。我国《婚姻法》规定,受胁迫而结婚是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本案中,小黑是因为受到胁迫而与小白结婚的,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法院会依法受理小黑的请求,保护小黑的合法权益。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第一款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专家解析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胁迫婚姻违反了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因此法律规定其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因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受胁迫的人要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如果超过了法定期限,则受胁迫人的撤销权消失。该法定期限为,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