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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监事会的组成
作为合议机构的监事会必须始终拥有至少三名成员。其具体组成可谓多种多样。(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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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用《煤铁工业共同决定法》的公司中:(23)监事会由数量均等的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或与他们关系密切的人)以及一名中立人(即所谓的第11、15或21人)组成(《煤铁工业共同决定法》第4、9条,《共同决定补充法》第5条)。
——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以及拥有500名以上2 000名以下职工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监事会由三分之二的股东代表和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组成(《三分之一参与法》第1条第1款第3项)。
——在适用《共同决定法》的、拥有2 000名以上职工的公司中:(24)监事会由数量均等的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共同决定法》第7条)。(25)监事数量由法律明确规定(《共同决定法》第7条),且不得包括无表决权的成员。(26)
——在其余拥有500名以上职工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监事会仅由股东代表组成(《股份法》第95、96条)。
然而,法律并非仅规定了股东监事与职工监事的比例,同时还限定了监事会成员的最高数量。章程不得对此作出修改,(27)也不得允许无表决权的成员留在监事会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