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准则》
上文边码48提到的“公司治理”政府委员会(遵循国际经验(26))也已提出制定《准则》的建议。联邦政府也已采纳此建议并组建了一个新的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该《准则》。该《准则》已于2002年获得正式通过。(27)虽然该《准则》对有关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所有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及监事会均应每年就公司是否已遵守或将要遵守以及为何对《准则》的建议有所背离作出说明(“遵守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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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是联邦立法者在《企业透明度及披露法》(边码48)中创设的《股份法》第161条的全新规定,其具体内容如下:
(1)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及监事会每年对联邦司法部在电子版联邦司法公报官方版块中所公布的“德国公司治理准则政府委员会”提出的各项建议是否已被或将被遵守或者哪些建议尚未得到适用或将不被适用以及不予适用的原因进行说明……
(2)该说明必须在公司主页上公布并供公众随时查阅。
因此从2002年开始,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及董事会)必须每年公开说明本公司是否已经或将要遵守《准则》中的建议,以及哪些建议未被遵守及其理由。(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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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是否遵守《准则》中的建议由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及监事会自行决定。“公司治理”政府委员会和立法者均认为,资本市场会相应地对(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决定作出正面或负面的评价。(29)
如果上述说明是“积极的”(即公司已经或将要遵守《准则》中的建议),那么只要董事会和监事会未通过决议作出“相反的说明”并公之于众,(30)它们就自然有义务遵守《准则》中的建议。(31)否则,它们可能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得被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甚至股东大会作出的减免责任的决议都是可撤销的。(32)
所有与监事会密切相关的《准则》建议均将在本书中得到详细论述。(33)而且这些建议也为绝大多数(约90%)上市公司所遵循,(34)所以单个公司将自己排除在外(即不遵循《准则》建议)实际上已变得越来越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