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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通过1998年《企业控制及透明度法》所作的更新(9)
该法进行了许多细节修改,其中一部分是针对监事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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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股份法》第100条第2款第1项,一个人最多可以同时拥有10个监事会职位,监事会主席职位要被重复计算(该条第2款第3句)。
另一部分则涉及监事的义务:
首先,监事有义务对董事会建立的风险管理系统(《股份法》第91条第2款)进行监督;其次,根据《股份法》第171条第1款第2句监事还有义务邀请决算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关于年度决算的会议并认真听取审计人员的意见。
此外,监事的权利也得到扩大:
监事有权与决算审计人员签订(审计)合同(《股份法》第111条第2款第3句)。
然而这些更新最重要的还是涉及——就像刚刚简要论述过的——监事会与决算审计人员之间的关系(参见下文边码171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