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索·改革:自由贸易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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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自由贸易园区

自由贸易园区英文翻译为Free Trade Zone(简称FTZ),该词起源于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京都公约》。《京都公约》对自由贸易园区解释为“自由贸易园区是指公约中缔约方境内的一块特殊区域,当货物从关外进入这一特殊区域后,就关税而言可以视为关境之外,可以免于通常的海关监管措施”。因此,自由贸易园区可以看作为在一个主权国内或主权区域内划定设立的特殊区域,该区域内的企业设立、货物监管、外汇管理以及税收政策等可以实行优惠和特殊监管等政策,属于主权国或主权区域在本国或地区境内设立的境内关外的行为,主要目的是降低货物贸易成本。因此,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贸易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在境内设立独立的自由贸易园区,例如美国的纽约自由贸易园区、新加坡的自由贸易港以及中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都属于自由贸易园区的范畴。

自由贸易园区与自由贸易区相比,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不论是FTA还是FTZ,设立的初衷都是为了降低国家间贸易的成本,促进企业投资和扩大对外贸易而设立的特殊区域。但不同之处在于:一是从设立主体来看,自由贸易区一般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多个具有主权区域的单独关税区设立的特殊区域,而自由贸易园区则是在一个主权国内或主权区域内划定设立的特殊区域。二是从设立范围来看,自由贸易区的范围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多个具有主权的区域,范围要大于和包含自由贸易园区,而自由贸易园区的范围则是在单个主权国家内设立的小范围特殊区域,范围可以隶属和被包含于自由贸易区的范围。三是从依据规则来看,自由贸易区的规则更多来自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定中涉及的自由贸易区规定,贸易成员国或缔约国之间存在贸易开放、税收优惠以及取消贸易壁垒等相关规定,同时又保留各自主权国家之间的投资贸易政策,而自由贸易园区的规则则更多地来自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京都公约》约定,按照《京都公约》的相关约定,主权国家或主权区域内设立的自由贸易园区,在这一特殊区域内进入的贸易货物其关税和各类税费应按照货物关境外对待,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并辅以所得税税费优惠的相关投资政策。四是从法律规定来看,自由贸易区采用的更多是双边或多边的法律协议来采取法律保护,而自由贸易园区则更多的是采用主权国家的法律法规来采取法律保护。五是从管理模式来看,自由贸易区的管理更偏重于对贸易开放、投资建设以及金融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尤其是通过自由贸易区的投资、贸易和金融协议来促进和带动本国经济的发展,而自由贸易园区的管理则更偏重于“一线开放、二线管住”的境内关外管理模式。“一线开放”是指主权国家在某一区域内开辟设立的特殊区域,该区域对任何境外的货物进出口贸易和投资开放提供特殊通道。通过该通道进入该区域的任何境外货物可以免除海关的检查和检验,只需要在海关备案即可,并且在该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自由流通而不受限制,极大地促进了投资贸易的便利化和自由化。“二线管住”则是指在自由贸易园区的任何境外货物必须要通过海关才能进入主权国家的通道口,由一线进入自由贸易园区的境外货物要通过国境进入非自由贸易园区必须通过海关的检验检疫以及相关的完税纳税,同样由非自由贸易园区通过海关进入自由贸易园区的任何货物也需要海关的检验检疫以及相关的完税纳税。同时,海关对任何进入或出口自由贸易园区的货物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因此,对自由贸易园区“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管理模式可以归纳为:一线开放即对进出口的任何贸易货物是有“边境”而无“关境”,二线管住则是对进出口的任何贸易货物是有“关境”而无“边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