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儒学与政制
中华民族在当代的伟大复兴,同时也带来了中华传统文化的重新评估,其典型表现即为文化传统被作为现实的文化—思想资源予以考虑。何怀宏认为:“中国大陆所处的现实状况是处在‘三种传统’的影响之下:即近三十多年来以‘全球市场’为关键词的‘十年传统’;前此一百来年以‘启蒙革命’为关键词的‘百年传统’;最后是前此两千多年来以‘周文汉制’为关键词的‘千年传统’。”1正是基于对传统与未来之责任的承担,我们必须真切地认识中国传统文化的真实面貌。何怀宏明确否定谭嗣同和毛泽东等人关于两千年之政皆秦政的认识2,认为秦代“在战争中铸就的强大国家能力和高度的中央集权,包括它在统一后明确选择了非封建世袭的郡县和官员制。故而,它的确曾经是一个强大的国家,却不是一个走向长治久安的国家,甚至不是一个可延续的国家。它没有确立一种比较合符人性和人道的统治思想,也没有解决传统统治阶级的再生产问题,反而继续迷信暴力专制,以打天下的方式来治理天下,故此很快分崩离析,‘二世而亡’。而后来的汉朝终于通过儒家解决了这两大问题。所以,我以为比较合符事实的说法是,传统中国的两千年间,非‘秦制’也,而是皆为‘汉制’,而且是经过了‘周文’洗礼和落实的‘汉制’”3。在另一篇文章中,何怀宏则强调了“汉制”对“周文”和“秦制”的双向继承和改造:“‘周文’是封建世袭社会的制度风俗,而‘汉制’则是中央集权的选举社会的制度风俗。……‘汉制’也继承了‘周文’的一些价值理想和文化理念,同时也继承了‘秦制’的中央集权和官僚制度,但是社会主要资源如何分配和统治阶级如何不断再生产这样一些涉及社会政治结构的长久之道的主要问题,却是在汉代解决的,所以,说后世基本遵循的制度是‘汉制’而非‘秦制’我想是有道理的。而我们还看到,真正具有创新意义,成为后世两千年制度的基本典范的‘汉制’的建立,恰恰是在‘更化’的过程,亦即更新秦制秦俗的过程中实现的。”4
的确,正如熊十力所言:“汉以后二千余年之局,实自汉人开之。凡论社会、政治,与文化及学术者,皆不可不着重汉代也。”5汉代儒学始于陆贾、贾谊等人的过秦。然而不幸的是,正如何怀宏所承认的,其时国家制度上恰恰是汉承秦制。6所以汉儒名为过秦,其实质却是过汉7。于是复古更化便一直是汉儒不懈的追求。问题在于,儒者是否真正奠定了儒学之国家制度?
关于儒家学说与中国政治的关系,李玉洁归结为两点:“儒学关于君主至尊的等级思想,对维护封建帝王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有重要的意义;其仁政思想、清廉任贤又可使封建社会政治清明。”8所言不无道理,但是如仅局限于思想观念层面,实不足以全面理解儒家在古代中国的影响与意义。陈寅恪有云:“中国文化之定义,具于《白虎通》三纲六纪之说,其意义为抽象理想最高之境,犹希腊柏拉图所谓Eidos者……夫纲纪本理想抽象之物,然不能不有所依托,以为具体表现之用;其所依托以表现者,实为有形之社会制度。”9就汉代而言,思想与制度的相关性有三种表现:一、思想本身的制度化,二、制度受到思想的影响而变化(包含正反向变化),三、制度生成自身的意识形态。一、二带来制度的变革,三则是制度抗拒变革。三者都会导致思想的变革。从德性政治的角度看,汉代思想与制度之互动,最终形成哲学思想上儒道互补、伦理道德上忠孝兼修、政治制度上礼律同遵、社会结构上家国相持的格局,对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形成深远影响。儒家制度化的基本形态,干春松归结为两个层次,“即儒家本身的制度化和政治法律制度的儒家化,诸如儒家作品的经典化、孔子的圣人化和传播的制度化等属于儒家本身的制度化,而政治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则是儒家制度化的向社会领域的延伸”10。干氏的第一层次,“儒家本身的制度化”,一言以蔽之,即经学之兴起。皮锡瑞著《经学历史》,以汉代为经学极盛时代,其标志性事件则为西汉宣帝石渠阁和东汉章帝白虎观两次讲论经义,以及东汉灵帝熹平四年(175)诏诸儒正定五经刊于石碑11。前者由皇帝“亲称制临决”12,使皇帝成为经学学说的最终裁 定者,乃是秦制“以吏为师”13的翻版。后者乃是王朝以秦制律令体系,尤其是取律令定本之法,制作经书定本,取消儒者之传述,将其贬为不得错讹一字的抄者。故二者皆正是汉代皇权以秦制律令体系规训儒家经学的“典范”之作14。故而所谓“儒家本身的制度化”,实即儒家俯首皇权,接受改造的过程。干氏的第二层次,“政治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正如陈寅恪所说:“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动,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为儒家学说具体之实现。故二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深最钜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而关于学说思想之方面,或转有不如佛道二教者。”15斯则本书所欲详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