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讲义(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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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I 逻辑的概念

自然——无论是非生物界还是生物界——中的一切,都是依照规律发生的,虽说这些规律我们并非总能认识到。水位依照重力法则下降,动物依照规律行走。鱼在水中游,鸟在空中飞,都是依照规律进行的。一般说来,整个自然界无非是现象依据规律的联系;什么地方也没有杂乱无章的东西

我们力量的施展,也是按照我们所依从的某些规律发生的。起初,对于这些规律我们是无知的;通过尝试和较长时间使用我们的力量,我们达到对规律的认识;最后,我们对之如此娴熟,以致花费许多气力在抽象中思考它们。例如,普通语法就是语言的一般形式。人们不懂语法,却也在讲话;不懂语法而讲话的人,事实上也有语法,其讲话也依从规律,但是对于这规律他却没有自觉到。

像我们的一切力量那样,知性在其活动中也特别受到我们可以探究的规律的束缚。知性当然被看作是那思考一般规律的泉源和能力。感性是直观的能力,而知性则是思维的能力,也就是把感觉表象置于规律之下的能力。因此,知性热衷于寻求规律,发现了规律,它便感到满足。问题在于:知性既然是规律的泉源,那它自身又依据什么规律进行呢?

毫无疑问,除了依据某些规律,我们就不能思维,或者说,我们就不能使用我们的知性。然而对这些规律我们也能够就其本身去思维,就是说,我们能够去思维它们的应用,或者说,能够在抽象中去思维它们。那么,这样的规律有哪些呢?

知性活动所依据的规律,不是必然的就是偶然的。缺少前者,知性就完全没有使用的可能;缺少后者,知性的某种确定的使用便不会出现。依赖于某一认识对象的偶然规律,同对象本身一样多种多样。例如,在数学、形而上学和道德学中就是这样使用知性的。这种特定的知性使用的规律在被思考的科学中是偶然的,因为我是否在思维与这些特殊规律有关的这一或那一对象,这是偶然的。

但是,如果我们现在把必须只从对象中引导出来的一切知识放在一旁,单单思索知性的一般使用,那么,我们将发现这种知性使用的那些规律,它们在一切意图中,在不考虑一切思维的特殊对象的情况下,都是绝对必然的,因为没有它们我们就完全不能思维。所以,这些规律也能先天地,即独立于一切经验地被考察,因为它们不区别诸对象,而仅包含知性使用(这种使用可以是纯粹的经验的)的一般条件。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思维的普遍的和必然的规律,完全只能与思维的形式有关,而与思维的质料绝对无关。所以,包含这些普遍的和必然的规律的科学,只能是我们知性认识或思维的形式的科学。因此,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种科学的可能性,就像设想一种一般语法那样,这种语法除了包含语言的形式之外,再没有别的,不包含属于语言质料的词。

这种关于一般知性或理性的必然法则的科学,或者说——这是一样的——,这种关于一般思维的单纯形式的科学,我们称之为逻辑

逻辑作为一门关于一切一般思维的科学,不考虑作为思维质料的对象。

1)逻辑被看作一切其他科学的基础和一切知性使用的入门。它之所以能够如此,是因为它完全抽去了一切对象。

2)逻辑不是科学的工具

我们把工具理解为说明怎样可以产生出某种知识的方法指南。但为此我当然还要认识根据某种规律产生的知识对象。科学的工具不只是逻辑,因为它以科学及其对象和泉源的精确知识为先决条件。比如,数学就是这样的一种出色工具。作为科学,它在某一种理性使用方面包含着我们知识扩展的根据。反之,逻辑作为一切一般知性和理性使用的普通入门,因为它不可步入科学并预知其质料,所以仅仅是使知识适合于知性形式的一种一般的理性技巧(canonica Epicuri)。在并非服务于我们知识的扩充,而仅服务于我们知识的评判校正的意义上,逻辑方可称为工具。

3)但是,作为思维的必然法则——没有这些法则,知性和理性的使用就全然不会发生,它们因此是些条件,唯有在其下知性才能够并且应当与自己本身相一致——的科学,作为知性的正确使用的必然法则和条件,逻辑是一种法规。而作为知性和理性的法规,它既不允许从任何一门科学,也不允许以任何一种经验借来它的原理;逻辑必须包含好多先天的法则,这些法则是必然的、关于一般知性的。

虽然一些逻辑学家在逻辑中假定了心理学原理,但是在逻辑中提出这类原理如同从生活中提取道德一样不合理。如果我们从心理学中,亦即从对我们知性的观察中提取原理,那么,我们所见到的,仅为思维是怎样发生的,及思维如何处于种种主观障碍和条件之下;这便引向单纯偶然法则的知识。但是逻辑学中的问题不在于偶然的规律,而在于必然的规律;不在于我们怎样思维,而在于我们应当怎样思维。因此,逻辑的规律必须不从偶然的知性使用中,而从必然的知性使用中引导出来,这种必然的知性使用无须任何心理学,在它自身那里便可找到。在逻辑学中,我们不想知道知性是怎样的、如何思维,以及迄今为止知性在思维中是怎样活动的;而想知道,在思维中知性应当怎样活动。逻辑学应当教我们正确使用知性,即与自己本身相一致地使用知性。

从上述对逻辑的说明中,还可引出这门科学的其余重要性质,即

4)逻辑是理性的科学,这不是就单纯形式而言,而是就质料而言 [1] ,因为逻辑以理性为其对象,它的规律并非来自经验。因此,逻辑是知性和理性的自我知识,但不是就这些能力与对象相关而言,而是仅就形式而言。在逻辑学中我将不问:知性知道什么?知性能知道多少?或者,知性知识可以扩展到多远?逻辑学中的问题只是:知性如何认识本身

最后,作为一门理性科学,从质料和形式看,逻辑又是

5)一种学说证明的理论。因为逻辑不研究普通的、单纯经验的知性和理性使用,而只研究一般思维的普遍的和必然的法则,所以逻辑以先天的原理为基础,逻辑的一切规律都能由这些先天的原理引导出来并被证明,它们是理性的一切知识都必须遵循的原理。

由于逻辑被看作一种先天的科学或一种知性和理性使用法规的学说,它与美学根本不同,后者作为单纯鉴赏的批判没有法规(法则),只有规范(仅为判断的典范或标准),而这种规范就在于普遍的协调一致。因此美学包含与感性法则相一致的知识规律;反之,逻辑则包含与知性和理性法则相一致的知识规律。倘若人们将学说理解为由先天原理而来的一种独断的指示,假如人们无须其他从经验得来的教导,通过知性就了解到一切,假如学说使我们据以获得所希求的完备规律,那么,美学就仅仅是一种经验的原理,因而绝不能是科学或学说。

有些人,特别是演说家和诗人,试图对鉴赏巧为论说,但是他们都未能发表决定性的判断。法兰克福哲学家鲍姆加滕曾制订了作为科学的美学计划。只有霍姆较正确地称美学为批判,因为美学没有充分规定判断的先天规律,像逻辑那样,而是后天地取得它的规律的,我们据以认识不完备和完备(美)的经验的法则,仅仅是通过较普遍地比较作出来的。

逻辑不只是批判;它是随后服务于批判,即服务于一切知性的一般使用的判断原理的法规,虽然它的正确性仅仅关系到形式,因为它和一般语法一样不是工具。

另一方面,作为一切知性的一般使用的入门,一般逻辑又区别于先验逻辑。在先验逻辑中,对象本身被设想为单纯知性的对象;反之,一般逻辑与一切一般对象有关。

如果我们综括属于逻辑概念的详细规定的一切基本特征,那么,必须提出下列逻辑概念:

不是就单纯的形式,而是就质料而言 [2]逻辑是一门理性的科学;是一门思维的必然法则的先天的科学,但不是关于特殊对象的,而是关于一切一般对象的;逻辑因此是一般知性和理性的正确使用的科学,但不是主观地使用,亦即根据知性是怎样思维的经验(心理学的)原理使用,而是客观地使用,亦即根据知性应当怎样思维的先天原理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