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会(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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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各种发明和发明所体现的智力发展

第一章 人类文化的几个发展阶段

人类的进步是从发展阶梯的底层开始的——各种发明、发现和制度说明了这一点——两种政治方式(Two Plans of Government)——其一为氏族性和社会性的,它产生了社会(Societas);另一为政治性的,它产生了国家(Civitas)——前者以人身和氏族制度为基础;后者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第一种方式为古代社会的政治结构——第二种方式为近代社会或文明社会的政治结构——人类经验的一致性——我所设想的文化发展阶段——(一)低级蒙昧社会;(二)中级蒙昧社会;(三)高级蒙昧社会;(四)低级野蛮社会;(五)中级野蛮社会;(六)高级野蛮社会;(七)文明社会

最近关于人类早期状况的研究,倾向于得出下面的结论,即:人类是从发展阶梯的底层开始迈步,通过经验知识的缓慢积累,才从蒙昧社会上升到文明社会的。

人类有一部分生活在蒙昧状态中,有一部分生活在野蛮状态中,还有一部分生活在文明状态中,这是无可否认的;这三种不同的社会状态以必然而又自然的前进顺序彼此衔接起来,这同样也是无可否认的。我们也许还可以根据产生进步的各种社会状态,根据人类各个分支经历其中两种或更多的社会状态所取得的已知进展,得出这样的看法:整个人类的历史,直至每一分支分别达到今天的状况为止,都确实是遵循上述前进顺序进行的。

在以后的篇幅中,我打算提出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初民生活状态的简陋,证明他们在心智方面的能力随着经验的积累而逐渐进化,证明他们向文明之途胜利迈进时为了克服重重障碍曾进行过长期的斗争。其中一部分证据得自循着人类进步的全程出现的一大串发明和发现,但其主要证据则得自体现某些思想感情发展过程的家族制度。

如果我们沿着几种进步的路径上溯到人类的原始时代,又如果我们一方面将各种发明和发现,另一方面将各种制度,按照其出现的顺序向上逆推,我们就会看出:发明和发现总是一个累进发展的过程,而各种制度则是不断扩展的过程。前一类具有一种或多或少直接连贯的关系,后一类则是从为数不多的原始思想幼苗中发展出来的。近代的种种制度实生根于野蛮阶段,而推其萌芽之始,则又在更早的蒙昧阶段。它们一脉相承,贯通各代,既有其逻辑上的前因后果,亦有其血统上的来龙去脉。

因此,引起我们注意的就有两条自成体系的研究途径。一条途径导向发明和发现的领域,另一条引入原始制度的领域。我们可以指望根据这两条途径所获得的知识来表明人类发展的各个主要阶段。下文所引的例证主要是从家族制度方面得来的;至于对纯属知识成就方面的引证则只占从属地位,而且也只是概括性的。

种种事实表明,人类的某些观念、情感和愿望是逐渐形成而后来又有所发展的。我们可以将那些占突出地位的事物归纳为与它们分别有关的几项特殊观念的发展。在发明和发现之外,有下列各项:

(一)生活资料

(二)政治(Government)

(三)语言

(四)家族

(五)宗教

(六)居住方式和建筑

(七)财产

(一)生活资料是由一系列顺序相承的技术使之增加并臻于完美的;每隔一段很长的时间便产生一种新的技术,它们多少直接同发明和发现有关。

(二)政治的萌芽必须从蒙昧社会状态中的氏族组织中寻找;然后,顺着政治制度的各种演进形态,下推到政治社会的建立。

(三)人类的语言似乎是由最粗糙、最简单的表达形式发展起来的。必然是先有思想而后才有语言;同样,必然是先用姿态或手势表达语意而后才有音节分明的言语,正如卢克莱修斯所隐约提到的那样。[1]单音节先于多音节,而多音节又先于具体词汇。人类的性灵不自觉地利用喉舌发音而发展出清晰的语言。这个大题目本身自成一门学科,不属于本书研究范围之内。

(四)家族的各个发展阶段体现在亲属制度和婚姻习俗之中,如果将这二者综合起来观察,就可以有把握地追溯家族所经历的各个顺序相承的形态。

(五)宗教观念的发展,由于本身环绕着相当多的困难,以致这个问题可能永远得不到充分圆满的说明。宗教涉及想象和感情方面的东西太多,因此也就涉及相当多的不可确知的事物,使得一切原始宗教都显得很怪诞,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不可理解的问题。这个题目也不属本书研究计划之内,不过可能偶尔需要提到一下。

(六)住宅建筑本身与家族形态和家庭生活方式有关,它对人类由蒙昧社会进至文明社会的过程提供了一幅相当全面的写照。我们可以描绘出住宅建筑的发展状况:上起蒙昧人的窝棚,中经野蛮人的群居院落,下至文明民族单门独户的住宅,并且包括各种形式起讫相连的一切环节在内。本书对这个问题仅偶尔附带提及一下。

(七)财产观念在人类的心灵中是慢慢形成的,它在漫长的岁月中一直处于初萌的薄弱状态。它萌芽于蒙昧段阶,并需要这个阶段和继起的野蛮阶段的一切经验来助长它,使人类的头脑有所准备,以便于接受这种观念的操纵。对财产的欲望超乎其他一切欲望之上,这就是文明伊始的标志。这不仅促使人类克服了阻滞文明发展的种种障碍,并且还使人类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而建立起政治社会。有关财产观念演进过程的重要知识将在某些方面体现人类心理状态史上最值得注意的部分。

发明和发现,以及政治观念、家族观念、财产观念的发展,都表现出人类的进步;我的目的是想沿着这些进步的线索并通过人类顺序相承的各个文化阶段,提出一些证据。

我们可以在这里提出一个前提:即一切政治形态都可归纳为两种基本方式,此处使用方式(plan)一词系就其科学意义而言。这两种方式的基础有根本的区别。按时间顺序说,先出现的第一种方式以人身、以纯人身关系为基础,我们可以名之为社会。这种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在古代,构成民族(populus)的有氏族、胞族、部落以及部落联盟,它们是顺序相承的几个阶段。后来,同一地域的部落组成一个民族,从而取代了各自独占一方的几个部落的联合。这就是古代社会自从氏族出现以后长期保持的组织形式,它在古代社会中基本上是普遍流行的;在希腊人和罗马人当中,直至文明发展以后,这种组织依然存在。第二种方式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我们可以名之为国家。这种组织的基础或基本单位是用界碑划定范围的乡或区及其所辖之财产,政治社会即由此而产生。政治社会是按地域组织起来的,它通过地域关系来处理财产和处理个人的问题。其顺序相承的阶段如下:首先是乡区或市区,这是这种组织的基本单位;然后是县或省,这是乡区或市区的集合体;最后是全国领土,这是县或省的集合体。其中每一层组织的人民都形成一个政治团体。希腊人和罗马人在进入文明以后,竭心尽智才创建了乡和市区[2];由此而创立了第二个伟大的政治方式,这一方式在文明民族中一直保持到今天。在古代社会里,这种以地域为基础的方式是闻所未闻的。这个方式一旦出现,古代社会与近代社会之间的界线就分明了,因而本书将要对这种区划加以识别。

我们还可以看到,人类祖先处于野蛮阶段甚至处于蒙昧阶段的家族制度在现代人类的某些分支当中仍然能找到例证,这类例证很全面,以至这方面进步过程的许多阶段都保存得相当完善,只有极原始的时期是例外。我们从最初以性为基础、随之以血缘为基础、而最后以地域为基础的社会组织中,可以看到家族制度的发展过程;从顺序相承的婚姻形态、家族形态和由此而产生的亲属制度中,从居住方式和建筑中,以及从有关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的习惯的进步过程中,也可以看到这种发展过程。

用人类退化说来解释蒙昧人和野蛮人的存在是再也站不住脚了。这种学说是由摩西的开天辟地说推衍出来的,人们根据一种假定的必然性而勉强接受这种理论,但这种假定的必然性再也不能维持下去了。作为一种学说,它不仅不能说明蒙昧人的存在,而且在人类经验中也找不到任何事实根据。

我们可以设想,雅利安系各民族的远祖也曾有过与现存的野蛮人和蒙昧人部落的经验相类似的经验。虽然雅利安系各民族的经验包括了阐明古代文明社会和近代文明社会各个阶段所需要的一切资料,还包括了阐明野蛮阶段晚期所需要的部分资料,但是,如果要推断他们更古一些时候的经验,那就主要得从他们现存的各种制度和各种发明这些要素同野蛮人和蒙昧人部落一直保持至今的那些类似要素二者之间去找寻可以探索的联系,来作为我们推论的根据。

最后,我们可以指出这样几点:人类的经验所遵循的途径大体上是一致的;在类似的情况下,人类的需要基本上是相同的;由于人类所有种族的大脑无不相同,因而心理法则的作用也是一致的。然而,这只能为同样的结果作出一部分的解释。当人类还处于蒙昧阶段时,其主要制度和生活技术的幼苗即已在发育之中。继之而来的野蛮阶段和文明阶段经验的绝大部分在于发展这些原始观念。如果我们能够从不同大陆上的某种现存制度与一种共同根源之间找寻到共同的联系(不论这种联系是出现在什么地方)那就意味着这些大陆上的居民本身也出自同一个原始种族。

如果我们将人类文化划分为若干阶段,那么,讨论上述种种事项就会方便得多了;每一个阶段代表一种不同的社会状态,并由于它本身所特有的生活方式而得以互相区别。丹麦考古学者所提出的“石器时代”、“青铜时代”和“铁器时代”等名称,从某些目的来看一直是非常有用的,并且对古代技术工具的分类仍有用处;但是,由于知识的进步,就必须提出与此不同的、更进一步的分期法了。当人们采用了铁制工具或采用了青铜工具以后,并未完全废置石器不用。冶铁术的发明在文化史上开辟了一个新纪元,但我们很难说开始使用青铜时也曾开辟过另一个纪元。况且,石器时代与青铜时代、铁器时代部分重叠,而青铜时代又与铁器时代部分重叠,所以,如果我们要明确地划分一些彼此不相重叠而显然有别的阶段,使用这些名称就不可能办到。

顺序相承的各种生存技术每隔一段长时间就出现一次革新,它们对人类的生活状况必然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以这些生存技术作为上述分期的基础也许最能使我们满意。不过,我们在这方面的研究深度还不足以提供必要的资料。其他方面的一些发明或发现却能够提供充分的进步标准,来标志人类文化顺序相承诸阶段的起点,就我们现有的知识来说,选用这样一些发明和发现可以达到主要的目的。即使认为这些分期只是暂定的,也会对我们方便有利。我们会看出,下文所要提出的每一个阶段都包括一种不同的文化,并代表一种特定的生活方式。

我们对蒙昧阶段的初期知道得很少。这个阶段又可暂分为三期,分别名之为蒙昧阶段的初期、中期晚期;每一期的社会状态可以相应地区别为低级蒙昧社会、中级蒙昧社会和高级蒙昧社会。

同样,野蛮阶段自然也可以再分为三期,分别名之为野蛮阶段的初期、中期晚期;每一期的社会状态可以相应地区别为低级野蛮社会、中级野蛮社会和高级野蛮社会。

我们如果想找一些衡量进步的标准来标志上述各期的起点,并求其能绝对适用,放之四海而皆准,即使说这不是绝不可能,也得说这是很难办到的。就我们当前的目的而言,也没有必要排斥例外的存在。只要能将人类的一些主要部落按其相对进步的程度区分为若干显然有别的社会状态就够了。

(一)低级蒙昧社会 这一期始于人类的幼稚时期,而其终点可以说止于鱼类食物和用火知识的获得。这时候,人类生活在他们原始的有限环境内,依靠水果和坚果为生。音节分明的语言即开始于这一期。自有历史以来,人类各部落中已见不到处于这种社会状态的例子了。

(二)中级蒙昧社会 这一期始于鱼类食物和用火知识的获得,终于弓箭的发明。处于这种状态下的人类从他们的原始环境向外扩散,遍及于地球上大部分地区。因而,在现存的部落中,属于中级蒙昧社会的例子有澳大利亚人和大多数波利尼西亚人,当他们被发现时正处于这种状态中。对于每一种社会状态我们举一两个例子就够了。

(三)高级蒙昧社会 这一期始于弓箭的发明,终于制陶术的发明。属于高级蒙昧社会的例子有哈得孙湾区的阿撒巴斯卡人部落、哥伦比亚河流域部落和南北美洲某些沿海部落;不过,这是就他们被发现时而言。蒙昧阶段结束于这一期。

(四)低级野蛮社会 我们以制陶术的发明或制陶业的流行作为划分蒙昧社会同野蛮社会的界线,这样做固然不免有武断之嫌,但从多方面考虑,最确当的分界标准大概还无过于此。蒙昧社会同野蛮社会这两种社会状态显然有别,这是久已公认的,不过,以前不曾提出过某种进步现象作为由前一种社会进入后一种社会的标志。因此,我们就把那些尚不知有制陶术的部落归之于蒙昧人,把那些已经掌握制陶术但还不知有标音字母和书写文字的部落归之于野蛮人。

野蛮阶段的第一期始于陶器的制造,不论其制陶术是自己发明的还是由其他部落学来的。我们要找寻这一期的终点和中级野蛮社会的起点,却遇到了困难。其困难在于东西两半球的天然资源有所不同,这一点对于蒙昧阶段以后的人类事业开始产生影响。然而,如果我们找到一些对等现象,这个困难亦可迎刃而解。对东半球,我们以饲养动物作为分界标准;对西半球,我们所选定的分界标准是用灌溉法种植玉蜀黍等作物以及用土坯和石头来建筑房屋:这两个标准足以说明由低级野蛮社会过渡到中级野蛮社会的进步历程。因此,属于低级野蛮社会的例子有美国密苏里河东岸的印第安人部落,以及欧、亚两洲那些流行制陶术而尚不知饲养动物的部落。

(五)中级野蛮社会 如上所述,这一期在东半球始于动物的饲养,在西半球始于灌溉农业以及用土坯和石头来建筑房屋。其终点可以定于冶铁术的发明。因此,属于中级野蛮社会的例子有新墨西哥、墨西哥、中美和秘鲁等地的村居印第安人,以及东半球那些已经掌握动物饲养方法但尚不知有冶铁术的部落。古代的不列登人虽然已习惯于使用铁,但仍当属于这一期。因为他们与大陆上更进步的部落邻近,所以促使他们在生活技术方面的进步远远超过他们在家族制度方面的发展。

(六)高级野蛮社会 这一期始于铁器的制造,终于标音字母的发明和使用文字来写文章。到这个时候,文明也就开始了。因此,属于高级野蛮社会的例子有荷马时代的希腊部落、罗马建城以前不久的意大利部落以及恺撒时代的日耳曼人部落。

(七)文明社会 如上所述,这一阶段始于标音字母的使用和文献记载的出现。文明社会分为古代文明社会和近代文明社会。刻在石头上的象形文字可以视为与标音字母相等的标准。

重点复述

阶段

(一)蒙昧阶段初期

(二)蒙昧阶段中期

(三)蒙昧阶段晚期

(四)野蛮阶段初期

(五)野蛮阶段中期

(六)野蛮阶段晚期

社会状态

(一)低级蒙昧社会

(二)中级蒙昧社会

(三)高级蒙昧社会

(四)低级野蛮社会

(五)中级野蛮社会

(六)高级野蛮社会

(七)文明社会

(一)低级蒙昧社会 始于人类的幼稚时期,终于下一期的开始。

(二)中级蒙昧社会 始于鱼类食物和用火知识的获得,终于下一期的开始。

(三)高级蒙昧社会 始于弓箭的发明,终于下一期的开始。

(四)低级野蛮社会 始于制陶术的发明,终于下一期的开始。

(五)中级野蛮社会 东半球始于动物的饲养,西半球始于用灌溉法种植玉蜀黍等作物以及使用土坯和石头来从事建筑,终于下一期的开始。

(六)高级野蛮社会 始于冶铁术的发明和铁器的使用,终于下一期的开始。

(七)文明社会 始于标音字母的发明和文字的使用,直至今天。

上述的每一期各有其不同的文化,并呈现一种多少独具一格的生活方式。人类文化诸阶段各有其特色,因而使我们得以对一个特定的社会按其相对进步状态进行研究,并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项目。虽然在同一大陆上,甚至属同一语系的各个不同部落和不同民族,在同一时代分处于不同的社会状态下,但这并不影响上述的主要结论。因为就我们的目的来说,重点在于每一种社会的状态,而不在于它的时代

对于人类文化顺序相承的诸阶段的起点,我们选择了陶器的使用作为其中的一个分界标志,其意义不像饲养动物、使用铁器和发明标音字母那么鲜明,因而对于这一抉择需要加以解释。人类必定先有村居生活,并且,简单的技术必定先已达到相当进步的水平,然后才会制造陶器。[3]在古代遗址中,仅发现燧石和各种石器而没有伴随陶器的例子很多。当人们感到需要陶器以前,必已出现了一系列比陶器更为需要而适应于较低级社会状态的发明项目。村居生活的开始,以及对食物的某种程度的掌握、木制的器皿、树皮纤维的手工织业、筐篮的编织、弓箭等等,都出现在制陶术以前。那些处于中级野蛮社会的村居印第安人,如苏尼人、阿兹特克人和乔卢兰人,都制造大量的陶器,品类繁多,相当精致;那些处于低级野蛮社会的美国半村居印第安人,如易洛魁人、乔克塔人和切罗基人,制造的陶器为数较少,品种也很有限;而那些处于蒙昧社会的无园艺印第安人,如阿撒巴斯卡人、加利福尼亚诸部落和哥伦比亚河流域的部落,则根本不知道使用陶器。[4]在卢博克的《史前时代》[5]、泰勒的《人类远古史研究》和佩舍耳的《人类的种族》[6]三书中,搜集了有关制陶术细节和陶器分布范围的资料,并作了相当全面的研究。在波利尼西亚(斐济群岛和汤加群岛除外)、在澳大利亚、在加利福尼亚、在哈得孙湾区,都不知道制陶术。泰勒先生指出,“在远离亚洲的大多数岛屿上都不知道纺织”,而“在大多数南洋群岛上都不知道有陶器”。[7]一位居住在澳大利亚的英国传教士洛里默·斐孙[8]在答复本书著者的问题时说:“澳大利亚人没有纺织品,没有陶器,也不知道弓箭。”波利尼西亚人一般也不知有弓箭。在人类的进步过程中,制陶术的出现对改善生活、便利家务开辟了一个新纪元。燧石器和石器的出现早于陶器,发展这些石器的用途需要很长的时间,它们给人类带来了独木舟、木制器皿,最后在建筑房屋方面带来了木料和木板;[9]而陶器则给人类带来了便于烹煮食物的耐用器皿。在没有陶器以前,人们烹煮食物的方法很笨拙,其方法是:把食物放在涂着黏土的筐子里,或放在铺着兽皮的土坑里,然后再用烧热了的石头把食物弄熟。[10]

原始人的陶器究竟是用火烧硬的,还是用简单的晾干法来处理的?这仍然是一个疑问。印第安纳波利斯的E.T.柯克斯教授[11]曾分析过古代陶器和现代水泥,他将两者的分析结果进行对比后指出:“从化学成分上看,古代陶器和现代水泥简直一样。”他又说:“我所见到的凡是属于筑丘人[12]时代的陶器都是用冲积黏土和沙砾合成的,或者是用冲积黏土和磨碎的淡水贝壳掺杂而成。用这种混合物做成的泥浆,高度地具有波祖兰尼水泥和波特兰水泥的性能,因此,用这种泥浆做成的器皿无须用火烧使之硬化,这与近代制陶术的习惯有所不同。掺入贝壳粉末的作用,正与现代用水泥制人造石时掺入沙砾或碎石的作用相同。”[13]印第安人的陶器在成分上竟与现代水泥相似,这一点就会使我们感到发明这种技术实在是不容易的事,同时也就自然说明了在人类经历中制陶术之所以出现较晚的原因。柯克斯教授所提出的看法固然很有创见,但是,古代的陶器大概还是用人工加热法使之硬化的。这一点,可以用若干实例予以直接证明。例如,艾德尔在谈到海湾诸部落时说:“他们用泥土制成大小不同的壶,其容量差别很大,自两加仑至十加仑不等;还制成提水的大瓮、碗、碟、盘、盆以及数量多得惊人的其他器皿,其形式之古老使人描写起来很费事,并且使人叫不出名字来。他们使这些器皿具有光泽的办法就是将富于树脂的松木烧起一堆大火,然后将陶器放在大火的烟焰上,使它们光润、黝黑而坚固。”[14]

我们将人类文化的各个阶段明确划定,其另一个方便之处就是引导我们对那些为每一种社会状态提供最好例证的部落和民族进行专门研究,以期使每一个例证既具有典型性又具有说明作用。有些部落和种族的地理位置与外界隔绝,得靠本身心智的努力来解决进步问题,因此得以使他们的技术和制度保持其出自同源的纯一性;但其他部落和民族的技术和制度则因受到外来影响已成为混杂不纯的了。所以,非洲自古至今始终处于蒙昧社会和野蛮社会两种文化混杂交织的状态;而澳大利亚与波利尼西亚则处于完完全全的蒙昧社会状态,其技术和制度均与这种社会状态相适应。同样,美洲的印第安种族不像其他任何现存的种族,他们为人类文化顺序相承的三个阶段的社会状态都提供了例证。他们独占一个幅员辽阔的大陆,他们有着共同的祖先以及同源的制度,这一切都未受过外界的干扰,因此他们在被发现的时候,为三个阶段的各种社会状态提供了实例,特别是在低级野蛮社会和中级野蛮社会方面,在这方面比人类任何其他种族体现得更为精确、更为全面。远居北方的印第安人以及南北美洲沿海的某些部落处于高级蒙昧社会;密西西比河以东的半村居印第安人处于低级野蛮社会;而南北美洲的村居印第安人则处于中级野蛮社会。我们由此得以充分细致地重新了解人类的经历,了解人类循着这些顺序相承的社会状态而发展其技术和制度的过程;像这样的机会是有史以来未曾有过的。但必须附带声明一下,这个机会并未得到积极的利用。有关上述最后一期的问题,是我们了解得最不够的。

东半球和西半球处于同一个阶段的文化无疑地存在着差异,其原因在于两个大陆的自然资源有所不同;但就大体而言,处于相应级别的社会状态基本上总还是类似的。

希腊人、罗马人和日耳曼人部落的祖先都经历过上述诸期,当他们正处于最后一期时,历史的光辉照耀到了他们的身上。他们从一大群无所区别的野蛮人当中分化出来,这个情况大概不会发生在野蛮阶段中期开始以前。这些部落的经验,除了那些当他们开始具有历史记载时所承袭、所保持的各种制度、各种发明和发现所能体现的经验以外,其他都已消失殆尽。荷马时代的希腊部落和罗木卢斯时代的拉丁部落为高级野蛮社会提供了最高范例。他们的制度也同样是纯一的、同源的。他们的经验直接联系到最后进入文明的一步。

由此,从澳大利亚人和波利尼西亚人开始,继之以美洲的印第安人部落,而终止于希腊人和罗马人,这些部落为人类进步过程的六大期分别提供了最高范例。我们完全可以假定,如果将他们的经验合到一起,其全部内容正好体现了人类由中级蒙昧社会到古代文明终止之时的全部经验。因而,对于雅利安人各族远古祖先的社会状态可以找到一些样本:其处于蒙昧社会者以澳大利亚人和波利尼西亚人的状态为样本;其处于低级野蛮社会者以美洲半村居印第安人的状态为样本;其处于中级野蛮社会者以村居印第安人的状态为样本;而雅利安人自己处于高级野蛮社会的经验即与村居印第安人的经验直接相连。在各个大陆上,处于同一社会状态下的技术、制度和生活方式大体上一致,因此我们现在要了解希腊人和罗马人的主要家族制度的前身形态,就必须到美洲土著相应的制度中去找寻,这一点将在本书中次第加以说明。这个事实是我们所搜集的证据中的一部分,它有助于证明:人类的主要制度是从少数原始思想的幼苗发展出来的;而且,由于人类的心智有其天然的逻辑,心智的能力也有其必然的限度,所以这些制度的发展途径与发展方式早已注定,彼此之间虽有差异也不会过于悬殊。各个部落和民族分居在不同的大陆上,这些大陆甚至并不毗连,但我们发现,只要他们处于同一社会状态下,他们的进步过程在性质上总是基本相同的,不符合一致性的只有因特殊原因所产生的个别事例而已。我们如将这个论点引申开来,就会倾向于确定人类同源之说。

我们研究处于上述人类文化诸阶段中的各部落和民族的状况,实质上也就是在研究我们自己的远古祖先的历史和状况。

本章注释

[1]卢克莱修斯,《天道赋》,5.1019—1021:“……且代妇孺,乞求怜爱。或出之以呼号,或无声而作态。盖谓众人之于幼弱,宜怀恻隐以相待。”

[2]〔译者注〕此处的原文为deme,一般意义指乡村。在古代希腊,自从克莱斯瑟尼斯立法以后,在阿提卡普遍建立以deme作为城乡分区的基本单位,摩尔根以美国的township来解释此词。我国先秦时代城市内的分区也以“乡”为名,与此词概念略似。

[3] 爱德华·泰勒先生说:戈盖“于上一个世纪最先提醒大家注意陶器发明的过程,他说,人们先将黏土涂在这样一些容易着火的容器之上以免被烧毁,以至后来他们发现单单用黏土本身即可达到这个目的,于是世界上便出现制陶术了。”(《人类远古史研究》,第2版,伦敦,1870年,第273页。)戈盖还提到1503年游历过南美洲东南海岸的龚奈维耶船长,这位船长见到“土著家里的土制器皿、甚至烹煮食物的壶罐,都只涂着足有一指厚的某种黏土用以防止被火烧毁”。(前引书,第273页。)〔怀特注〕爱德华·伯讷特·泰勒(1832—1917),著名的英国人类学家,牛津大学的人类学教授兼大学博物馆馆长。

[4]近几年来,在俄勒冈州土著的丘垄中发现过陶器。(J.W.福斯特,《美国史前时代的种族》,芝加哥,1874年,第151—154页。)在美国土著中,最早的陶器似乎是用灯心草或柳条作为模子制成的,等到器皿本身坚固以后就把模子烧掉。(查理·琼斯,《南方印第安人的古代文物》,纽约,1873年,第461页;查理·劳,《印第安人的陶器》,载《斯密逊研究所领导委员会1866年年报》,华盛顿,哥伦比亚区,1867年,第352页。)

[5] 〔怀特注〕纽约,1873年。著者约翰·卢博克爵士(1834—1913),一位英国的银行家和人类学家。摩尔根于1871年游历欧洲时曾到英国乡间卢博克的田庄上去拜访过他。(勒斯利·怀特编,《摩尔根旅欧日记选》,《罗彻斯特史学会丛刊》,第16卷,罗彻斯特,纽约州,1937年,第371—374页;参看第339、368页。)

[6] 〔怀特注〕《人类的种族》(伦敦,1876年),是德国地理学家奥斯加·佩舍耳(1826—1875)所著的《Völkerkunde》(莱比锡,1874年)的英译本。

[7] 泰勒,《人类远古史研究》,第181页;参看卢博克,《史前时代》,第437、441、462、477、533、542页。

[8]〔怀特注〕见第2编第1章注[2]

[9] 路易斯和克拉克于1805年在哥伦比亚河流域部落中发现建造房屋所使用的木板。(默里韦瑟·路易斯和乔治·罗哲斯·克拉克,《探溯密苏里河上源并横跨美洲到达太平洋沿岸的旅行》,共三卷,伦敦,1815年,第2卷,第241页。)约翰·基斯特·洛德先生在温哥华岛上发现印第安人的房屋里有雪松板,“这些雪松板是用石凿和石斧从坚硬的树上砍下来的”。(《温哥华岛和英领哥伦比亚的自然科学家》,共二卷,伦敦,1866年,第1卷,第165页。)

[10]泰勒,《人类远古史研究》,第265—272页。

[11]〔怀特注〕爱德华·屈勒佛斯·柯克斯(1821—1907),美国的地质学家兼考古学家。

[12]〔译者注〕筑丘人(mound-builders),指美国密西西比河沿岸的印第安人,他们筑土成丘作为坟冢和防御敌人的壁垒,因而得名。

[13]E.T.柯克斯,《印第安纳州地质调查报告》,载《印第安纳州地质调查年报》,第5期(印第安纳波利斯,1874年),第119—120页。他所作的分析如下:

印第安纳州,波塞县,“博恩-班克”,古代陶器。

〔怀特注〕这个百分比现在作了一些改动,以合100.00之数。

[14]詹姆斯·艾德尔,《美洲印第安人史》(伦敦,1775年),第424—425页。易洛魁人证实他们的祖先在古代将陶器放在火前烤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