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残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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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王星事件

最早披露这起事件的,是一个居住在广州的美国人。1807年的3月4日、3月6日、4月18日以及8月20日,他连续写了4封书信记载这起事件的进展。后来,这些书信中的大部分内容被刊登在美国一家报纸上。再后来,美国报纸上的相关内容,以及通过别的渠道披露出来的内容,又被刊登在欧洲国家及其殖民地创办的报刊上。因为信息渠道并不统一,又不断被转载,再加上编辑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的主观因素,久而久之,西方媒体及其他出版物对这起事件细节的记载出现了差别。

本书援引的书信内容,刊登在1808年5月15日的《悉尼公报》第2版,以及1899年2月5日的《纽约时报》第17版。

1807年3月4日的书信写道:“英国东印度公司卷入了大麻烦。这家公司设在广州的商馆前发生了一场不幸的争执,他们的‘海王星’号轮船上的某个船员杀死了一个中国人。”

3月6日的书信写道:“我们每时每刻都在担心英国人与中国人的冲突加剧,因为一个中国人意外地死于某个英国水手的棒击之下。”

这两封信都没有说明英国人与中国人发生争执的原因。如果说那个中国人是否死于意外属于法律问题,那么,导致争执的原因则无疑属于历史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美国历史学家罗伯特•贝尔根(Robert Van Bergen)在1902年出版的《中国的故事》一书中略有提及。书载,导致这起不幸事件的直接原因,是“(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水手在广州遭到一伙中国人戏弄,随后发生了一场混战”。1

1926年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的《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一书的记录则有所不同:

发生争执的前一天,“伊利侯爵”号(Marquis of Ely)的几个水手被诱骗到中国人的船上,他们的随身财物被抢去,并被剥光了抛至河中或岸上,可能是被酒灌醉的。乘务员费了一番功夫才将河中的几个水手救起。但有一个水手失踪了,再也没见着。次日,各船出来度假的人都处于愤怒的情绪之中。那些从“海王星”号来的人与当地乡民打了起来……2

无论导致争执的直接原因是英国水手遭到中国人的戏弄,还是中国人对英国水手进行抢劫并加以羞辱,只要西方人的记录与事实相去不远,那么,至少还有两个问题值得追问——

英国水手与中国人之间为什么会存在仇恨?这种仇恨是在怎样的环境下被激化,从而导致这场争执的发生?

前文已经交代过,1757年之后,广州是当时中国唯一可与外国人通商的口岸。因为具有垄断对外贸易的地位,广州的发展蒸蒸日上。与此同时,欧美各国的商人、游客也纷至沓来,使它成为一座国际性都市。

根据美国耶鲁大学历史学家彼得•珀杜(Peter C. Perdue)的研究,18世纪60年代,抵达广州的外国商船平均每年只有20艘左右,到了19世纪40年代已经增长到300艘,每艘船载100人到150人不等。换句话说,1760年至1840年,每年抵达广州的外国人,已从两三千人增加到三四万人。3

仅从人口数量上看,外国人只占广州人口(1800年已达80万)极少部分,但因为语言、文化、性情、习俗等方面的差异太大,外国人极易与广州当地人或来自其他地区的中国人发生矛盾。

在《中国的故事》一书中,罗伯特•贝尔根对英国人与中国人的关系有过一番描述:

尽管英国人在广州与中国人做生意,但他们彼此之间并不存在友爱或者友谊。中国商人不了解英国人做生意的方式,英国人也不想了解中国人的方式。英国东印度公司只关心挣钱,而且并非总是公平交易……中国人对待外国人则依据这样的信条:“这些洋夷就像野兽,不能用统治文明的中国人的法则去统治他们。要是用伟大的理性原则去统治他们,除了导致混乱,将别无效果。古代的帝王很清楚这一点,因而用暴政去统治夷人,因此,用暴政统治洋夷是正确的、最好的方式。”4

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是水手的心理状况。在那个时代,远洋贸易船只一般要在海上航行数月之久。例如,英国特使阿默斯特勋爵乘船从英国的朴次茅斯港到中国的渤海湾用了整整半年的时间。在海上漂流的几个月中,水手们的活动范围十分狭小,而且不得不没日没夜地工作,还必须忍受难以下咽的食物,例如压缩饼干、盐腌的牛肉和猪肉。因此,一旦抵达目的地,水手们长期压抑的情绪往往会集中爆发,他们常常会彼此之间或者与当地人发生争吵,难以控制。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英国水手与中国人之间发生争执,乃至于发生人员伤亡事件,实属必然。对于这种必然性事件,要是有公平、公正且具有公信力的国际公法可依,双方均依法行事,则可以顺利化解矛盾,恢复秩序;但现实是,双方司法原则相去甚远。于是,这种事件变得十分棘手。

 

根据3月4日的书信,英国水手杀人事件发生后,广州当局要求英国人交出一个船员偿命,但遭到断然拒绝,于是,当局禁止“海王星”号卸货交易,并将这艘船的担保商、广利行的茂官(或为卢观恒),以及商船的翻译逮捕入狱。

在大名鼎鼎的“广州十三行”中,广利行排名第二。广州十三行,指的是清政府特许经营对外贸易的十三家洋货行,它们可以出卖茶和丝,其他商行则只准出售扇子、象牙器具、刺绣和一些小商品。外贸之所以要特许经营,是为了防止中外商民自由交往。

作为政府对外贸易的代理人,十三行在享受外贸特权的同时,也担负着特别的责任,为与之有贸易往来的外商提供担保即其中一项。如果外商有不法行为,担保的商行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1926年出版的《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一书记载了前述美国人书信中没有提到的细节:

2月27日早上,“海王星”号船长布坎南(Captain Buchanan)前来访问(东印度公司高管)剌佛主席(John William Roberts),并通知了一个不愉快的消息,即一名和“海王星”号及其他商船的水手船员斗殴负伤的中国人已于24日至25日之间死去……茂官似乎非常惊讶,他担心这件事会发展到用钱也难以摆平的程度,即便政府官员的贪贿众所周知,也难存一丝希望。

根据耶鲁大学历史学家彼得•珀杜的研究,事件发生后,广州当局立即派人调查与“海王星”号有关的一切人和事。作为担保人的茂官负责居中协调,但他处于两头受气的尴尬境地:中国当局要求惩处杀了人的英国水手,英国人则要求当局详细证明到底是谁杀死了那个中国人;英国人找不到自承犯罪的水手,中国官员则威胁茂官,如果不交出凶手,将对他罚以重金并将他拘禁起来。

茂官确实很快就身陷囹圄。《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写道:“3月2日晚上,茂官的账房先生找到剌佛,告知其主人被拘押的事情,并称,要是欧洲人不去受审,就会一直拘押茂官。”

3月6日的书信写道:

(粤海)海关监督昨日下令停止与他们的贸易,下一步将是竭力断绝其供给,并抓捕商馆的一些人。这种情况必定会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我知道,要是英国人能够找到那个杀人者,将不会反对将他交出去。但中国人不能因为英国人拒绝让无辜者遭难而指责他们。只有上帝知道这件事将如何收场。中国人多给了他们三天时间用来做决定。要是他们拒绝中国人的提议,中国人将想尽一切办法迫使他们照做。

接下来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广东当局与东印度公司一直处于僵持状态。前者不停地施压、威胁,后者则天天开会讨论应对之策。在这期间,茂官派人去泊于珠江的英国商船上悬赏,只要有人提供足以确证真凶的线索,就奖励他两万元。可惜的是,“这个伟大的尝试对英国海员没有产生一点影响”。

英国人最终还是同意了广东当局的审讯要求。

根据4月18日书信的记载,3月25日前后,在“狮子”号战舰(马嘎尔尼访华时所乘战舰)水兵们的保护下,“海王星”号的52名水手抵达广州商馆。广州的官员本想将这些水手带进城里审讯,但遭到英国人的坚决反对。在后者的坚持下,审讯在商馆进行。

接下来的进展并不顺利。按察使要求东印度公司的首脑、“狮子”号船长及东印度公司各商船船长在审判过程中站着接受庭审。英国人不同意,并出言威胁。但按察使的态度同样强硬。于是,事态又严重起来。最终,中方选择了妥协。

1807年4月6日,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有外国人参与的司法审判正式开始。5根据《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的记载,中国的主审官员一共有4位:现任广州知府、前任广州知府、澳门海防军民同知以及番禺知县。粤海关的“河伯”(Hoppo)也在堂上。东印度公司高管剌佛和威廉•布拉姆斯顿(William Bramston)、“狮子”号船长罗伯特•罗尔斯(Robert Rolles)、广利行的茂官、十三行的商总潘启官,以及怡和行的伍浩官等人都列席旁听。

中国官员在审判过程中的表现让在场的英国人极为蔑视。

经过第一轮审理,52名水手中,11名嫌疑最大者被挑选出来。然后,主审官们宣布改日再审,以寻找进一步的证据。

4月18日的书信写道:

重审时,主审官们不遗余力地劝他们认罪,并且暗示,认罪者不会受到惩处。但这种做法没有用。于是,主审官们又暗示,如果“海王星”号的官员们愿意作证,表示看见在一片混乱而匆忙的环境中,一个中国人不小心让自己的脑袋撞到某个水手肩上的竹棍上,那么,这件事情可能就交代过去了。但这个荒谬而可耻的权宜之计理所当然地遭到了蔑视。主审官们的下一个提议是,英国人应该劝说水手中的某个人,死者可能想偷他口袋里的东西,碰巧撞上了他身后的竹棍,不幸被刺死了。

这些提议都被英国人拒绝。于是,主审官们不得不继续审讯。审到最后,除了嫌疑最大的两名水手,西泽(Julius Caesar)和希恩(Edward Sheen),其他人都被释放。

最终,希恩被认定是罪魁祸首,因为在械斗这一天,西泽虽然手上有一根细藤条,但他似乎并没有在工厂外面,希恩却在工厂外面,他手上有一根中式烟斗,烟管是竹子做的,因而被主审官认定为凶器,于是,他被定为罪犯。

接下来是关于如何处置希恩的谈判。根据4月18日的书信,谈判过程十分漫长。最后,主审官决定将案情呈报北京定夺。在圣旨到来之前,希恩交由英国东印度公司广州商馆的大班看管。

根据8月20日的书信,广州当局如此向刑部汇报案情:

正月十八日那天,英国人希恩在仓库楼上停留,那里的窗户安了木质百叶窗,可以俯瞰街景。他在用一根木棍挑起百叶窗的时候,木棍不慎脱手往下落,砸中正在窗下经过的中国人廖腾(音译)的左太阳穴。第二天早上,该人因伤势过重而死。我们一再要求英国商馆的负责人交出希恩,以便将他绳之以法,但得到的回复是,罪犯患上了疟疾和高烧,正在接受治疗。希恩痊愈之后,与死者家属见了面。经过再三审讯,他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因此,他被判过失杀人之罪,可支付罚金,以抵绞首之刑。

根据这封书信以及《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的记录,刑部审阅报告后认为,木棍砸中死者之前,犯人既没有看见,也没有听见窗户下有人走动,因此,同意支付罚金以抵消绞首之刑,判处犯人支付罚金白银12两(约4英镑),支付死者丧葬费,然后将其赶回英国,让他在自己的国家接受管制。

8月20日的信件的结尾处写道:“为了让对这起可笑的案件有兴趣的各方保持沉默,行商支付的贿金似乎不少于5万英镑。”

至此,“‘海王星’号事件”在司法意义上正式结束,但它的影响则刚刚开始。通过西方媒体和相关书籍的报道,中国官员们贪婪、无视法律、漠视生命的形象,在西方人的心目中进一步加深。

 

在此之前,西方人已经对中国的司法制度及中国官员的人格有所怀疑。

1806年11月29日,即“‘海王星’号事件”发生前3个月,东印度公司商船“阿尼克炮台”号抵达广州那天,水手戴法道(Anthony Defado)刺伤了水手伯恩斯(Edward Burns)。第二天,伯恩斯去世。戴法道被船长关了禁闭。对于这起事件的处理建议,东印度公司广州商馆高层提出意见如下:

在其他国家,凡在当地犯法者,该地法律不会对罪犯完全置之不理,但幸运的是,中国人对当前事件并无表示干预的倾向。我们的意见是,向中国政府上诉或者请求他们干预,将是极其不智与不适当的。因为这样做可能会创立一个极其危险的先例,即承认中国人拥有将其法律施加于外国人身上的权力,而中国的执法机构极其专横与腐败,它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制度之上的,在很多方面都与欧洲的平等或公正的观念相矛盾。

最终,戴法道被送回英国受审,“因为此案没有牵连到中国人的性命或中国人的其他利益,故当局不予干预”6

毫无疑问,对很多西方人来说,中国官员在“‘海王星’号事件”上的表现,除了进一步印证中国的司法制度和现实“在很多方面都与欧洲的平等或公正的观念相矛盾”的判断,还如美国历史学家罗伯特•贝尔根所言,证明了“中国人的想象力有时候太生动,丝毫不关心真相”。

在一篇研究清朝贸易制度的文章中,耶鲁大学历史学家彼得•珀杜将这个案例称为“著名的审判”。在他看来,这起案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起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案件。在其审判过程中,西方人与中国人是平等的,同时,虽然英国人有着与中国不同的司法制度,但他们不得不接受清朝的正式权威,不得不服从清朝官员的审判。

14年之后,即1821年,广州又发生一起类似事件。据1822年7月的《亚洲杂志》报道,1821年10月某日,美国商船“艾米莉”号正与一艘靠在舷侧的中国本地商船交易。突然,美国商船上的意大利水手特拉诺瓦(Terranova)不慎撞飞甲板上的大水壶,大水壶直接砸中一名贩卖水果的中国女性,致后者落水溺亡。广州当局以终止与美国人的贸易往来为威胁,逮捕了特拉诺瓦。10月27日,广州当局闭门审理了此案,“次日,特拉诺瓦被带到通常处决死囚的地方,被处以绞刑”。

《亚洲杂志》评论:“审判之后立即执行死刑的做法公然违背了一项法律,即未经皇帝批准,不得处死犯人……这起事件展现了广东政府的丑态。刚开始时,官阶较低的官员前来索要钱财,以此作为平息这件事的条件,接下来是番禺县的丑行……中国人的胆怯性格使官员们有理由以权谋私并且不择手段地去达成自己的目标。他们的做法往往能够成功。因此,就特拉诺瓦案件而言,期盼有一个公正的结果是难上加难。”

在这些司法纠纷之后,以英国人为首的西方人充分认识到在中国拥有司法审判权的必要性。在第一次鸦片战争获胜之后,他们将“领事裁判权”列入1843年7月生效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