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运行依靠自由、法律还是道德
市场经济已有千年的历史,曲折的发展道路使它在经历重重磨难之后变得愈发强大,然而,当初那个一味强调市场绝对自由的亚当·斯密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取而代之的是市场在政府监管之下的良性运转。只是人们都不禁思考一个问题:市场运行到底靠什么。自由、法律还是道德?
弗里德里克·哈耶克认为,经济的自由在公民和政治自由的创立和维持上是不可或缺的。他们相信这种经济自由只可能在以市场为主的经济里达成,尤其是在自由市场经济里。他们相信足够的经济自由可以透过市场的价格和财产权利机制来实现。他们认为一个社会若拥有更多的经济自由,也代表拥有更多的公民和政治自由。
弗里德曼说:“经济自由是政治自由所不可或缺的。借由授予人们与他人合作的权利,和免受强迫或中央引导的力量,个人的政治权利行使将不会遭受减弱。”
在市场经济中需要有公平竞争,要维护公平竞争,以保证交易秩序的正常,使每个交易人的预期不会因交易秩序的不正常而紊乱。怎样才能保证竞争的公平性,保证交易秩序的正常,以及使得交易人放心呢?要知道,市场调节是一种机制,在这种机制之下,供给的变化与需求的变化都会引起价格的上升或下降,价格水平的这种上下波动与道德无关,因为这是由客观的供求规律所引起的。但在市场上,某一具体交易行为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商业道德,以及这种行为是否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对价格的升降仍然是有影响的,市场上不乏交易人违背商业道德、欺骗对方、牟取暴利的现象。
市场的自由调节固然重要,但是事实证明在市场当中,纯粹的自由是行不通的,于1929年在美国爆发的资本主义市场的第一次大规模的经济危机是最好的印证。市场运行需要依靠市场自身的协调,也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规范和市场个体的自我道德约束。自由、法律、道德对于经济市场的运行而言,三者缺一不可。
在现代社会中,存在着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但两者都需要依据法律来进行。市场运行中,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是十分重要的。要知道,市场上有众多交易人,每个交易人都独立地作出选择,这些选择是分散的,因此交易人之间存在竞争。交易人就是市场主体,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规范化,他们之间的竞争必须在市场秩序正常的经济环境中进行。法律不完善,会使得每一个交易人无法作出判断,无法选择,也无法了解其他交易人可能作出的选择。法律不完善时尚且如此,那么在缺少法律(即无法可依),或法律不起作用(即有法不依,不按照法律办事)时,交易人难以作出决策就更可理解了。
法律既制止市场交易过程中一切企业和个人的非法经营与不正当竞争,又保护一切企业和个人的合法经营与正当竞争,于是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侵害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被追究。没有法律,市场交易一片混乱,谁都得不到好处。即使有的企业或有的个人在这场无规则的竞争中有可能占一些便宜,谁能保证他们在下一场无规则的竞争中不会输掉?在无规则的市场竞争中,赢家究竟在哪里,谁也说不清楚。所以市场调节必须依法。尽管某些法律还不完善,但只要有了法律,并依照法律,交易人就可以作出选择,交易也就能持续下去。
再以政府调节来说,政府对社会与经济的管理,政府所实行的宏观经济调节,同样需要有法律作为依据,政府行为也应当以法律作为准则。政府调节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不是对立的或可以彼此替代的。假定政府机构作为交易活动中的一方出现,如政府采购、政府雇用工作人员、政府出售资产等,政府机构必须守法,必须遵守合同的规定,并受合同的约束。政府尊重合同,就是尊重缔约的另一方的平等地位与合法权益。政府作为缔约的一方不应处于高于另一方的位置上。如果做到了这些,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行为也就规范化了。
应当指出,无论在市场调节之下还是在政府调节之下,个人道德原则(如公平原则、诚信原则)都是需要遵循的。在市场调节之下,一切竞争主体都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责任。各个交易人在进行交易时,都应当诚实,讲信用,守信用,杜绝欺诈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在政府调节之下,当政府以社会与经济的管理者的身份出现时,政府仍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取信于公众,这才能使政府的管理有效,否则公众会以种种方式来抵制政府不讲诚实信用的行为。这时,政府不能认为自己不是市场的交易者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至于政府机构在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政府机构作为交易的一方、合同的一方,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就会侵害其他交易人的权益。法律对于政府作为管理者与交易人都是具有约束力的。这是政府调节有效的重要保证。
在这里,特别需要指出在法律起作用的条件下加强个人道德自律的意义。在市场经济中,法律的作用在于维护市场的秩序和保障交易人或市场上每一个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一个人,不管他从事什么工作,如果他能够时时处处以社会规范来约束自己,那么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的效应就会明显地表现出来,社会经济秩序也就能正常化。法律要求个人自律,个人自律使法律能更好地被执行。
道德自律作为行为准则表明一个人在社会上“应该做什么”、“怎么做”、“不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那么做”。个人行为不可能只受个人利益因素的影响,如果单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话,个人的社会责任感、公益心和个人对公共利益、公共目标就得不到任何维护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个人的道德自律,实际上把个人对公共利益、公共目标的考虑和对个人利益、个人目标的考虑结合在一起。这是道德与法律所起作用的共通之处。
手段不是目的,法律也好,道德也好,都是维护市场良性运转的有效途径。如何协调法律规范、个人自律和市场自由运转三者之间的关系,使它们在和谐中共处发展是一个需要长期思考的问题。
第二章 交易成本的摩擦力
交易成本就是在小店买烟所多付的钱
交易成本又称交易费用,是为了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要付出的成本,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成本。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提出。他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认为交易成本是通过价格机制组织产生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以及利用价格机制存在的其他方面的成本。交易成本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范畴和理论基石之一,是科斯产权理论和企业理论的核心和基本支柱。也正是通过对“交易成本”概念的一般化,新制度经济学体系才得以逐渐形成。
交易成本理论的根本论点在于对企业的本质加以解释。由于经济体系中企业的专业分工与市场价格机能的运作,产生了专业分工的现象;但是使用市场的价格机能的成本相对偏高,而形成企业机制,它是人类追求经济运行效率所形成的组织体。由于交易成本泛指所有为促成交易发生而形成的成本,因此很难进行明确的界定与列举,不同的交易往往就涉及不同种类的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的提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经济学是研究稀缺资源配置的,而交易成本理论表明交易活动也是稀缺的。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交易是冒风险的,因此说交易活动是有代价的,从而有了如何配置交易活动的问题。至此,资源配置问题成为经济效益问题。所以,一定的制度必须提高经济效益,否则旧的制度将会被新的制度所取代。这样,制度分析真正纳入到经济分析当中来。
无论是企业内部交易,还是市场交易,都存在着不同的交易费用。但是,我们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往往忽视了购买商品的交易费用。《韩非子》里有一则“郑人买履”的故事。
“郑人买履”的寓言意在讽刺那些固执己见、死守教条、不知变通、不懂得根据客观实际采取灵活对策的人。单从郑人买鞋的结果来看,他在集市与家之间往返两趟,浪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最终还是没有买到鞋子。用经济学的话来说,他的交易费用实在是太高了。我们再看生活中的具体例子:
小李买饺子皮排队所花的时间和迟到所受到的损失,就是他的交易成本。
学术界一般认可交易成本可分为广义交易成本和狭义交易成本两种。广义交易成本即为了冲破一切阻碍,达成交易所需要的有形及无形的成本。狭义交易成本是指市场交易成本,即外生交易成本。包括:搜索费用,谈判费用以及履约费用。
总体而言,可将交易成本区分为以下几项:
商品信息与交易对象信息的搜集,在琳琅满目的商品种类中寻找到自己所需要的,必定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这就是搜寻成本。
取得交易对象信息与和交易对象进行信息交换所需的成本,这就是信息成本。
交易成本还包括议价成本,针对契约、价格、品质讨价还价的成本。在讨价还价中,所耽误的时间应计算在内,当然还有双方调整适应不良的谈判成本。
此外,还有决策成本,即进行相关决策与签订契约所需的内部成本。交易发生后,当违约时也要付出一定的成本。
交易成本是人与人之间交易所必需的成本。对于每个不同的人来说,其自身的交易成本是不同的。在菜市场上可以看到不少老太太与小商贩为几毛钱的菜价而讨价还价。这是因为,老太太已经退休,她用来讨价还价的时间并不能作他用,如果能买到便宜的蔬菜,就是降低自己的生活成本了。但是如果放到年轻人身上,贵几毛钱就是贵几毛钱吧,有讨价还价的时间还不如抓紧时间多挣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