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业开放的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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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书的研究背景和意义

虽然法律服务在整个服务贸易总量中所占的份额较小,但是它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密切相关,属于服务贸易中直接触及上层建筑的部分。中国经济的许多热点问题,如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一带一路”倡议和自由贸易区战略的实施,都离不开法律服务。同时,从统计数据来看,法律服务市场价值和规模呈稳定的上升趋势,成为服务贸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法律服务业的发展不仅特殊,而且重要。

本书的研究背景是一个特殊的全球化时代。“全球化”(globa-lization)概念产生于西方社会,它被中国社会接受和使用的过程本身也是一个独特的全球化过程。得益于信息技术革命的快速发展和“价值链”(value chain)理论的广泛传播,20世纪后半期,经济全球化获得了爆炸式发展。[1]其主要表现为贸易的全球化、生产的全球化、金融的全球化以及劳务的全球化。[2]这几股力量交织在一起,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将世界各国紧密联系在一起,极大地促进了全球经济发展。全球化不仅意味着竞争,更意味着世界秩序的一次“扩容”。从16世纪的麦哲伦环球航行开始,全球化的发端是一个仅仅局限于欧洲的“1.0版”;随着工业革命的推动,全球化开始整合西方世界,演进成为美欧跨大西洋共治的“2.0版”全球化;当冷战分裂了世界,继而又整合了世界,中国改革开放与跨太平洋合作的时代到来了,这是全球化的“3.0版”,真正让世界变成了“地球村”。[3]

中国既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参与者,也是受益者。有学者认为,中国经历过三轮全球化。在1870—1914年的第一轮全球化进程中,中国的人均收入从占英国的24%下降到13%。不过,幸运的是,中国赶上了肇始于1960年的第二轮全球化的尾声。中国在最近十余年间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贸易出口国,加上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地位,使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声音和行动越来越有分量。[4]

WTO是第二轮全球化的重要标志,也是重大成果。作为WTO一揽子协定的组成部分,自GATS生效以来,全球服务贸易谈判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WTO成立初期(1995—1999年)的乌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阶段,第二个阶段是21世纪以来的多哈回合(Doha Round)阶段,从2012年开始的“服务贸易协定”(Trade in Services Agreement, TiSA)谈判可看作第三个阶段。一方面,WTO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受到逆全球化浪潮的影响。另一方面,就WTO自身而言,由于成员方增多,协调变得困难,[5]因此多哈回合谈判[6]长期停滞不前。加上美国主导《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 TTIP)和TiSA等新一轮多边经济协定谈判,WTO受到负面影响,一些人士称全球已经进入“后WTO时代”。[7]

除了WTO的变化,从非洲和拉美的实践,以及两次世界大战对经济社会的巨大破坏中,国内外学术界已经注意到:第一,全球化是可逆的;第二,全球化本身有缺陷。当前,全球正面临一个重大抉择:是否延续几乎自2008年起暂停的全球化进程?反全球化基本上具有以下三大先兆:一是贸易保护主义盛行,欧洲和美国等前两次全球化的引领者似乎正在构筑壁垒;二是意识形态对立和民族主义思潮上升,并“压倒”经济和政策协调,全球从共识占主导走向对立边缘,这一点从东亚局势可以清晰看出;三是地缘“火药桶”正在形成,如1914年的巴尔干半岛和2012年的朝鲜半岛。[8]

正在进行之中的第三轮全球化与第二轮全球化的不同之处在于,更加强调国与国之间的平等,更加注重不同社会阶层的普惠受益。“一带一路”倡议可以成为本次全球化的“试验田”。

2013年9月和10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访问哈萨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亚时,先后提出了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打造“二十一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一带一路”倡议顺应了时代要求和各国加快发展的愿望,提供了一个包容性巨大的发展平台,能够把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与沿线国家的利益结合起来,实现互利共赢。中国与国际社会的互动是围绕“责任”概念进行的。“一带一路”倡议有机地结合了自我关注与他者关注之间的动态和变量关系,形成了一种安全共享与包容共治的价值观。“一带一路”倡议成为中国作为新兴大国为国际体系所接纳的一种机制和路径。通过“一带一路”倡议,中国提升了“议程设置”的能力,形成了“话语聚焦”。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共同利益为“一带一路”倡议提供了以非传统安全问题治理为内容的合作文化,有别于以传统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冷战”式安全文化。“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倡议将为全球安全治理做出引领性贡献,给中国带来重塑亚太“新安全文化格局”的历史机遇。[9]

从几轮全球化进程来看,全球化不单纯是经济的,它必然以国家政策与法律的变革为先导,也会带动国家政策与法律的变革。随着争夺市场和投资的国际竞争日益加剧,在全球范围内,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和东欧国家,出现了一股以市场为导向的法律改革潮流。健全的法律保障系统已经成为判断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具有良好投资环境的关键性因素之一。这些法律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最终目的就是增加法的可预测性、稳定性和透明度,即实现“法治”(rule of law),以保证资本跨国界的自由流动,进而促进世界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在国际领域,《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及之后的WTO在全球贸易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目标不仅在于排除对外资的歧视措施,还试图调节“国界背后”的政策内容和国内市场结构。[10]WTO通过以保障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为核心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TRIMS)等,都是法律全球化的典型例证。

当前,全球超过一百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支持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理会的重要决议也将“一带一路”建设内容纳入。“一带一路”倡议逐渐从理念转化为行动,从愿景转变为现实。“一带一路”沿线有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相关建设存在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和文化风险等,其核心是法律风险。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参差多态,存在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和伊斯兰法系国家等,法治环境复杂多变,因此“一带一路”建设法律服务不可或缺,法律服务工作大有可为。[11]

经济全球化推动法律服务业发展,而律师服务是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自1992年中国正式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来华开设代表机构以来,大量外国律师事务所进入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并在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形成一个高潮。根据中国司法部发布的公告,通过2013—2016四个年度检验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分别是232家、225家、229家、223家。[12]其中,绝大多数来自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主要分布在中国富庶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93%以上集聚在北京市和上海市。《美国律师》(The American Lawyer)杂志评选的2015年全球前100名律师事务所中,有68家在中国设置了代表机构。[13]这说明,只要外国律师事务所有足够的实力和能力并且愿意来华,那么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是向它们敞开的。

除了“一带一路”倡议,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也是中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毋庸置疑,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国的一个创造。国内外多数学者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认识比较一致,即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意味着中国再一次选择“开放倒逼改革”,再一次“入世”。再一次“入世”,指的是中国更加融入风云变幻的世界新规则。[14]在“一带一路”建设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尝试法律服务业开放和规则设计,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和全社会的共识。随着三批共1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成立,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新一轮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和更大范围的改革试点正在稳步推进。与此同时,法律服务业的发展也将迎来更多的机遇与挑战。一方面,自由贸易试验区开放措施中出现了不少有关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指引及政策;另一方面,自由贸易试验区各项开放措施涉及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各行业的发展急需专业法律服务的大力支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新阶段,如何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水平,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是新时期中国法律服务业发展研究的新课题。

逆全球化已经成为未来国际社会的发展方向,抑或全球化依然是国际社会的发展方向?这是考虑开放法律服务业的重要因素,与之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在当前的趋势下,中国是否要继续推动法律服务业开放和自由化进程,特别是继续推行已经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法律服务自由化政策,使其有利于中国进一步发展自己和融入世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进行法律服务业开放?

虽然逆全球化浪潮愈演愈烈,但是本书认为,技术、资本、劳动力等要素仍在全球范围内较为自由地流动、配置,商品生产、销售全球化的趋势没有变,全球治理机制也在不断完善,这些均是经济全球化进一步深化的基础和条件。同时,与美国退出TPP、英国“脱欧”等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发展上海合作组织(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简称“上合组织”)等,为经济全球化注入活力。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也成为经济全球化新的动力源泉,对于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2014—2016年,中国经济总量分别占到世界经济总量的11.3%、11.8%和12.3%,对世界经济增长的实际贡献率则分别为28%、29%和32%。[15]总之,经济全球化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经济全球化继续深化的大趋势不会变。在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的带动下,经济全球化必将在包容、消解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

本书还认为,长期以来,主流叙事都将中国仅仅看作全球化进程的被动接受者与参与者。实际上,近代以来,中国一直是内嵌于全球化进程的。但是,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中国自现代开始脱离全球化浪潮,脱胎于冷战的分裂进程中。直到冷战终结,中国再次融入全球化进程。虽然目前逆全球化的思潮涌动,但全球化依然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在法治的基础上,如何结合世情和国情进行法律服务业开放,这是本书的写作目的和主要内容。

[1] “价值链”概念首先由迈克尔·波特于1985年提出,主要针对垂直一体化公司,强调单个企业的竞争优势。波特于1998年进一步提出“价值体系”(value system)概念,将研究视角扩展到不同的公司之间,这与后来出现的“全球价值链”(global value chain)概念有共通之处。之后,布鲁斯·寇伽特提出了“价值增加链”(value-added chain)概念,他的观点比波特的观点更能反映价值链的垂直分离与全球空间再配置之间的关系。2001年,加里·格里芬在分析全球范围内国际分工与产业联系问题时,提出了“全球价值链”概念。

[2] 参见袁志刚、余新宇:《经济全球化动力机制的演变、趋势与中国应对》,载《学术月刊》2013年第5期,第67—80页。

[3] 参见孙蔚、曹德军:《中国正在引领新一轮全球化进程》,载《中国发展观察》2017年第20期,第68—70页。

[4] 参见陆磊:《主动参与全球化符合中国战略利益》,http://opinion.caixin.com/2012-10-10/100445424.html,访问日期:2018年3月24日。

[5] 比如,出现了“意大利面条碗”现象。这源于美国经济学家巴格沃蒂1995年出版的《美国贸易政策》一书,指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贸易协定下,各个协定的不同优惠待遇和原产地规则就像碗里的意大利面条一样,一根根地绞在一起,甚至对多边贸易产生了负面影响。

[6] 多哈回合谈判,是指WTO成员方之间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2001年11月,WTO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启动这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人们称之为“多哈发展议程”,简称“多哈回合”。多哈回合谈判的宗旨是,促进WTO成员方削减贸易壁垒,以更公平的贸易环境促进全球特别是较贫穷国家的经济发展。谈判包括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服务贸易、规则谈判、争端解决、知识产权、贸易与发展以及贸易与环境八个主要议题。多哈回合谈判虽是多边谈判,但谈判的主角是美国、欧盟和由巴西、印度、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组成的“二十国协调组”。WTO多哈回合谈判历程可见WTO网站: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da_e/dda_e.htm,访问日期:2018年3月22日。

[7] 早在中国正式加入WTO的2001年,一些报纸、期刊就开始讨论中国与世界经济在“后WTO时代”的关系。截至2018年4月7日,以“后WTO”作为篇名的文章在中国知网(CNKI)上共有333篇。

[8] 参见陆磊:《主动参与全球化符合中国战略利益》,http://opinion.caixin.com/2012-10-10/100445424.html,访问日期:2018年3月24日。

[9] 参见沈伟:《逆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金融治理体系和国际经济秩序新近演化——以二十国集团和“一带一路”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载《当代法学》2018年第1期,第46页。

[10] 参见朱景文:《关于法律与全球化的几个问题》,载《法学》1998年第3期,第4页。

[11] 参见魏哲哲、倪弋:《法律服务,护航“一带一路”》,载《人民日报》2017年5月10日第17版。

[12] 具体信息可以访问司法部网站(2017年司法部公告第175号):http://xy.moj.gov.cn/index/content/2017-09/01/content_7304310.htm?node=86543,访问日期:2018年3月24日。

[13] 具体信息可以访问《美国律师》杂志网站:https://www.law.com/americanlawyer/?slreturn=20180307083220,访问日期:2018年3月24日。

[14] 参见许晴青、韩淼:《告别“政策洼地”:中国强调自贸区建设重在制度创新试验》,http://www.Chinadaily.com.cn/hqcj/xfly/2014-05-09/content_11681778.html,访问日期:2018年3月24日。

[15] 参见冯新舟:《经济全球化新形势与中国的战略选择》,载《经济问题》2018年第3期,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