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无亲
第七十九章
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为善?[1]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2]有德司契,无德司彻。天道无亲,常与善人。[3]
[译文] 调和重大的怨恨,一定会遗留怨恨,这怎么算是善?所以圣人手握债券的“左契”,但不苛责于人。有德性的人执掌信契,无德的人司责过失。天道没有亲疏,总是给予善人以帮助。
[释文] “和大怨,必有余怨”这段话有两个完全不同的理解,一是以河上公为代表的,认为以刑法处理怨愤、纠纷,以求“和报”,结果是任了刑法而忽视了人情,必定会留下怨恨,与其以和顺调和双方,不如不起怨恨,怨恨不起也就不需要调和了;[4]二是以王弼为代表的、认为不依照契约行事,结果酿成重大怨恨,而强调以道德调和纠纷的双方,以不至于伤及双方的人情,由于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所以留下怨恨。[5]这两种理解都涉及一个共同问题:法制的作用。第一种理解认为法的作用其实是调和纠纷与仇怨,代价是牺牲了人情,所以留下怨恨;第二种理解虽没有明说执行“契约”就是执法,但涉及执法,与其“以德”调和,不如按照契约和法律。法律与人情是对立的,法律不能了结怨恨,但没有法律的人情更不能了结怨恨,法律可以限制仇恨,在某种意义上,它是对仇怨的解决,虽然它不一定能根本解决,但人情的调和则只能解决小怨,不能解决大怨,甚至连限制或终止怨恨都做不到。老子不是法家,他没有从法律方面讲很多,但他说的“和大怨”,应当不是指法律的调和,而应当是“以德”调和的意思。不讲冤情实情,不顾法律界限,都采取“以德”调和的办法,必定会留下怨恨,所以,这不是一个合乎“善”的解决办法。至于说,既不以法律调和,也不是以德调合,直接使仇怨不生,当然更好,但这是只有宗教信仰才能解决的手段。
“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左契”指契约、合同的一方,[6]“右契”为契约、合同的另一方,左、右两方在不同时期显示主次,有的时期左契表示债权人、右契表示债务人,有的时期则相反。[7]圣人执掌着契约,即具有法律约束的债权根据,却不以此苛责于人。这种做法是让对方有责任和信用,但又能宽怀待人,不强调自己的债权人身份。当然,老子只是拿这个契约关系作比喻,圣人与人的关系,如同债权与债务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这个是前提,在这个前提下,才存在圣人不苛责人的情形,希望由此建立信用与诚意。
“有德司契,无德司彻”中的“彻”,有人理解为过失,[8]有的理解为税收。[9]这句话并没有明言有德、无德指的是哪类人,如果是指平常百姓,似不合理,应对上句的“圣人”,这里当指君主。我认为把“司彻”理解执掌税收,也似不合理,因为无论“有德”或“无德”的君主,都不免要收税,而把“司彻”理解为司人过失,与“无德”君主更匹配,意味着“无德”专察人的过失,而不计其余,“有德”君主则引导人们讲信修睦,信守承诺,尽量不去司察人们的过失。
类似“天道无亲,常与善人”的话在先秦文献中常有,如《周书·蔡仲之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但是,这话在老子这里,就有些异样的蕴意了。“天道无亲”与“皇天无亲”,这两句话的意思差别不大,都是说天道没有亲疏,对待任何人都是公正公平的。但“常与善人”与“惟德是辅”就有分殊了,善人与德人在字面意思上并没有多大差异,善人就意味着有德之人,但什么样的人才可以称为善人、德人,无论是周人的理解,还是儒家的理解,都与道家的理解不相同,在老子看来,禀受天道自然精神的才是善人、德人,而禀受亲亲、尊尊的人并不符合善人、德人的要求。老子并非不讲善,但不同于周人孝亲之善;老子也并非不讲德,但不同于周人和儒家的孝悌之德。老子这方面的主张,在庄子那里进一步得到阐释与论证。
《庄子·天地》:
“愿闻德人。”曰:“德人者,居无思,行无虑,不藏是非美恶。四海之内共利之之谓悦,共给之之谓安。怊乎若婴儿之失其母也,傥乎若行而失其道也。财用有余而不知其所自来,饮食取足而不知其所从,此谓德人之容。”
[1] 陈鼓应《老子注译及评介》采取陈柱、严灵峰之说,在“和大怨,必有余怨”后加入了“报怨以德”,这里不取。
[2] 帛书甲本写为“执右契”,乙本写为“执左契”。
[3] 河上、王弼、傅奕本同,帛书本写为“焉可以为善”,“夫天道无亲,恒与善人”。
[4] 《老子河上公章句》:“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以相和报。任刑者失人情,必有余怨及于良人也。”李荣《老子注》:“物我齐一,则是非不起,彼此纠纷则怨仇斯作,故礼有报怨之义,法有赏死之刑,怨往怨来怨不息,思欲息怨和之,令去逆以从顺乎,使反恶而为善,然口善而心不善,面从而意不从,不善不从,余怨余恨则更起,于恶何得用之为善,欲得为善,未若无为怨,无为怨何须和顺,既不和顺,亦无忤逆,逆顺斯忘,怨仇自息。不知善之为善,始可名为至善。”陈景元《道德真经藏室纂微篇》:“国君设教立法以绳之,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以和报其怨,而翻济其怨,有怨而和之,未若无怨而不和也。”
[5] 王弼《老子注》:“不明理其契,以致大怨已至,而德以和之,其伤不复,故必有余怨也。”
[6] 朱谦之《老子校释》引朱俊声注:“契,《说文》:‘大约也。’今言合同。《易·系词》‘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郑注:‘以书书木边言其事,刻于木谓之书契。’《周礼·质人》‘掌稽市之书契’,注:‘取予市场之券也。其券之象,书两札刻其侧。’《礼记·曲礼》‘献粟者执右契’,疏谓‘两书一札,同而别之’。又《韩策》‘操右契’,注:‘左契待合而已’,右契可以责取。”(第305页)
[7] 依朱俊声的引证,右契为债权人,左契为债务人;而任继愈《老子新译》则说:“左边的一半由借出钱物的一方收存,右边的一半由借债人收存。要还债时,放债人拿出左边的一半,向借债人讨还。”(第230页)
[8] 《老子河上公章句》:“有德之君,司察契信而已。无德之君,背其契信,司人所失。”王弼《老子注》:“有德之人,念思其契,不令怨生,而后责于人也。”陈梦家《老子分释》:“徹,司人之过也。”(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149页)
[9] 朱谦之认为:“彻当训为剥。……有德但以合人心为主,故不取于民,无德不以民情之向背为意,故唯浚而剥之为务。”(《老子校释》,第306页)任继愈认为:“‘司契’和‘司彻’,都是古代贵族所用的管账人。司契的人,只凭契据来收付,所以显得从容。‘彻’是古代贵族对农民按成收租的剥削制度。为了对农民进行剥削,所以‘司彻’的人对交租人斤斤计较。章炳麟《检论》卷三:‘有德司契。契者谓科条之在刻朸者也。’他认为‘契’是规定了的法律条文。”(《老子新译》,第2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