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
刑一而正百,杀一而慎万。
——桓宽《盐铁论·疾贪》
“口供”是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中言词证据的通俗称呼,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反贪侦查人员口中的“口供”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向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是我国各类刑事案件中最主要、最常见的证据类型之一。“罪以供定”是我国封建时期就形成的刑侦思想,在很多电视剧里面都能看到,一张供纸,一个红指印,就能决定一个人的生死,有些犯人被打得血肉模糊,神志不清,狱卒就拿着这人的手指往纸上一戳,过几天就问斩了。不要以为那是无法想象、数千年前存在的刑事审判,事实上,就是在当下,很多公安机关依然把口供作为最有效的直接证据。
所谓“零口供”案件,并不是没有言词证据的案件,而是指缺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供述的案件,也就是对象不认罪的案件。其中既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言不发,完全不表达自己意见的情况,也可能是只供述一部分内容,而拒绝确认或者否认与犯罪行为相关具体内容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虽然书证物证是最客观也是最主要的定罪证据,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口供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反贪办案过程中,获取口供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也是最考验侦查员的水平和能力的工作之一。
首先,口供是认罪态度的体现。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罪态度的好坏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检察院起诉的量刑建议及法院的定罪定性和是否适用自首、坦白、立功、重大立功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甚至是免除刑罚的情节,这些因素往往会直接在最后判决的刑期上得到反映。实话实说,检察院和法院对于曾经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嫌疑人,内心深处还是有一定恻隐之情的,法院对检察机关认可的法定、酌定的从轻情节,基本都是予以支持的,没有过多的顾虑。而一些人受社会上“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这类民间观点的误导,想做“毅士”“死士”,往往最后不小心成了“劣士”,既失了先机,又落了差评。在我经手和知晓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绝大多数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子法院都采纳了从轻、减轻的量刑建议,不少案件最后被判处缓刑。相反地,一些冥顽不化、死扛到底的对象,有的尽管案值不大,却被判处了实刑,实打实在看守所里面度过几百个日夜。我们办理过一个窝串案,一个销售手套、扫把等易耗品的供应商贿赂了好几个区环卫局的采购负责人,尽管金额不大,但是社会影响和行业影响都很恶劣。市里把这个案子作为督办案件,指定给我局管辖办理。当时,行贿人和四五个区的受贿对象都已经认罪了,只有城北区环卫局的一个副科长,我们说破了嘴皮子,他就是不肯开口。行贿人和其他认罪的受贿对象没多久都被取保候审,放出了看守所,就剩他一个人傻乎乎的还在里面死扛,跟他说,“其他人都认了,都取保了”,他死活不信,还以为所有人都坚守着,扛到底就能无罪释放。关了二十多天后,家属总算帮他请了一个律师,他的态度才缓和一些,但还是不认罪,一直关到两个月的时候才决定认罪,三天后就被取保候审了。多吃的这些苦,又何必呢?
其次,口供也是办案方向的标识。犯罪嫌疑人如果认罪服法,对犯罪的细节和金额都能够如实供述,势必节约了反贪部门大量的人力物力,这在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中更为明显。犯罪嫌疑人如果将准确的贪污、挪用的时间和金额都具体化,办案人员就可以有的放矢,有利于提高办案速度。电视剧里两个人捧着几十本账册走进会议室,半个小时之后就出来大喊“我们有新发现!”我在这里翻一百个白眼给他们。这点时间也只够看一遍目录,分分类,排排序而已。一些金额小微的职务犯罪案件,可能最后也就是判个缓刑,早点结束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也能够尽早获得人身自由。
这几年,职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不断增强,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零口供案例也有所增加。职务犯罪立案后犯罪嫌疑人产生避重就轻、趋利避害、推卸责任等心态,都属于本能的正常反应,也或多或少会持续整个侦查期间。对于这样的情况,最直接的方法就是通过定罪、量刑等处罚来体现国家反腐的决心,不少“精于算计”的犯罪嫌疑人都在这件事上打错了算盘,最终自食恶果。
零口供,对于无罪的人而言,是一种抗辩的方式,是他最基本的权利。对于有罪的人而言,零口供则是一场赌博,常常要么大胜,要么大败。零口供的案子,是最考验检察官水平的案子。零口供较常见于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严重人身伤害或者侵财等恶性刑事案件,如多次故意杀人、持枪抢劫金融机构、贩毒、走私等案件之中,这些人在为恶之时便知道,若是认罪伏法,基本上是难逃一死,于是就有了鱼死网破之念,故而索性坚决不开口,或许还有一线生机。在反贪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可能判处死刑的少之又少,能长期保持这么决绝心态的案件对象也比较少,但也有不开窍的,高估了自己,小看了“对手”。
沙主任原系城南街道的办公室主任,已经退休三年,退休之前破格解决了副县处级,也算是光荣退休。
这次追究的事情发生在八年前,城南街道辖区内有一个房地产项目,因为消防、公交线路等因素,建筑方案一直无法过关,后由街道出面,多方协调,得以顺利开工。协调过程中,沙主任和该项目的负责人高总也熟悉起来,此间事了,高总请街道各级领导推杯换盏,大吃了一顿,以示感谢,沙主任自然也没有被落下。沙主任回到家,心里打起了小算盘,房产项目顺利开工,过几年开盘销售,房产商至少可以赚到数千万,自己为他们多番出力,最后只换来一顿饭和几张卡……越想越不舒服的沙主任一夜未眠,第二天来到了高总的办公室。不知如何开口的沙主任坐立难安,高总倒是猜出几分。高总尽管觉得沙主任有点贪心,但考虑到工程还在进行中,万一街道方面作梗也很麻烦。于是高总主动问起沙主任的家庭情况,沙主任也顺水推舟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两人一拍即合。当天沙主任离开的时候,满面春风,得意万分。没多久,沙主任以“优惠价”出资预购下该楼盘的一套大户型。
两年后,该楼盘正式对外开盘销售,沙主任带着老婆孩子,来到沙盘前,询问着售楼员在售房屋的具体情况并特别关心房屋的开盘售价,最终心满意足地回家了。丁哥找到他的时候,他正在这套房子中和孙辈嬉闹。
都被带到审讯室里了,沙主任还强装镇定:
“干什么?”
“你不知道我们找你来干什么的吗?”
“不知道啊,我都退休好几年了,还有什么事情啊,是不是那个姓李的出事了?这个人最不是东西了!”
“那个姓李的事情过会儿说,你先说清楚你自己的事情。”
……
“没有的事,这都是没有的事,没有的。”
“你确定?”
“……”
“……嗯,没我的事,我做的事,上对得起天,下对得起地,中间对得起组织!”
沙主任进入反贪局以后,油盐不进,不仅一直都不承认自己有犯罪行为,还经常对侦查员恶言相向,大声训斥。直到我们出具了他购买房屋的相关材料,他才不敢再骂,但还是拒不承认自己有受贿行为,坚称其购买房屋是正常商业行为,支付了对价,没有任何不妥之处。
对于这样的“硬骨头”,许组长叫我们几个不要心急,根据前期收集的诸多证据,先办理立案和羁押手续,多给沙主任一点时间“冷静冷静”。
很多当事人,在审讯前、审讯后是两个模样,在羁押前、羁押后也是两个模样。身为侦查员,我们遇到过太多外强中干、色厉内荏的对象。有些人误以为我们是在“试探”,只要坚持立场,就能逃过一劫。虽然有的时候,我们的确会采取一些策略,如打草惊蛇来试探当事人,旁敲侧击来打听其他人的消息等,但对象未必总能够搞清侦查员的真实意图。侦查员和对象,表面看起来像是在下象棋,两方对弈,但其实两者的真实实力却不能相提并论。其一,侦查员并不是孤军作战,审讯室里已经是二对一,审讯室外说不定还有十几个侦查员在奉命调查,收集场外线索,就像是一对一下棋,对方却有十几副“车马炮”,怎么扛得住;其二,大部分对象都容易有“猪队友”,这几年我们办的案子,很少是独立犯罪的,有时是行贿、受贿的对合犯罪(行贿和受贿互为条件),有时是贪污、挪用的共同犯罪(经常是领导和财务、领导和副手、上下级关系等),而每一个对象都是被单独审讯的,一个人死扛硬撑时,说不定其他人已经被突破,那么相对更坚强的那一个,连自首、立功的机会都被别人抢了前,反而成了最不利的那一个;其三,侦查员的对手都是经过“精挑细选”的,这些对手大都有重大犯罪嫌疑,容易心虚气躁,又没有审讯对战的经验,就像是一个炉火纯青的老棋手,专挑有瑕疵、有缺点的新棋手切磋,自然有绝对的优势。所以说,零口供的案子,是一种赌博,赌如果没有自己的口供,是否还能被侦查员“将军”,赌注就是自己的认罪态度及自首、立功等减罚情节。
为解决沙主任的案子,许组长带队跑了几次房产交易中心、房产商办公室,还重点盘问了那位高总。随后将收集到一部分的口供、书证又带到看守所,放在沙主任的面前。没想到沙主任是吃了秤砣铁了心,还是一言不发。回来的路上许组长也是一言不发。
在接下来的几天里我们明显感受到许组长的“脾气”上来了,或者说是“斗志”被激起了,许组长和丁哥马不停蹄跑遍了半个城南,证据卷宗整理了整整五大本,就连八年前街道和开发商的那顿饭局上每个人收到的小红包的数额都给查了个清清楚楚,搞得一起吃饭的几个干部事后还连带吃了处分。
每个零口供的案子,都是检察官的压力,不能办成“铁案”,就不敢随便下定论。我们也都看得出,许组长是动了真火了,之后许组长基本没有再去提审过沙主任,都是丁哥带着其他人去提审和告知的。
从沙主任被关进看守所起计,差不多半年后,这个案子经过审查逮捕、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判等流程,沙主任没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最终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后来,由监狱转来一份沙主任的信件,是沙主任的自白书和忏悔书,内容我已经记不清了,但记得三段的小标题:没想到这也是犯罪、没想到对我一点也不照顾、没想到要关这么久。
客观地说,几年来,我也遇到过一些拒不供认对象,尽管有一定的犯罪可能,但是最后也没有被立案处理,零口供为他们带来的是“无罪”或者不立案的结果。但每个问题要具体分析,侦查员与对象的博弈过程中,没有永远的赢家,也没有万能的“绝招”能够一招制敌,对象没有,我们侦查员也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