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济权利概述
一、经济权利的基本含义
在中国古汉语中,周秦之际就出现与“经济”有关的词句。如“君子以经纶”(《易经·屯》),“道济天下”(《易经·系辞上》),“春秋经世,先王之志”(《庄子·齐物论》),有治理国家的含义。晋代以后出现了经济一词,如:“识局经济”(《晋书·纪瞻》),“皆有经济之道而位不逢”(隋人王通:《文中子中说》卷六),这里的“经济”指的也是经国济民、经邦济世,内容不仅包括经济、财政,而且广泛涉及政治、社会治理等,与现代语言中的“经济”一词含义不同。根据《现代汉语大词典》的解释,在现代汉语中,“经济”的含义一般包括:(1)指治国的才干;(2)指耗费少而收益多;(3)指财力、物力;(4)指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是政治、思想意识等上层建筑赖以建立起来的基础;(5)指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也指国民经济的某一部门,如工业经济、农业经济、商业经济等。[1]而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卷)》的解释,“经济”通常有经济关系、国民经济的部门或总体、经济活动、节约等含义。具体包括:(1)经济关系,即与一定的社会生产力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也就是社会经济制度。(2)经济部门或各经济部门的总和。(3)经济活动,包含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在内的广义的生产过程,也叫经济过程。19世纪,日本学者借用古汉语中“经济”这个词,翻译英文的economy。现代汉语中的“经济”一词,是19世纪后半期采用自日本的这种译法,它的含义已不再是中国古代那种治理国家的广泛含义,而是与西方现代语言中的“经济”相一致了。[2]
在《现代汉语大词典》中,“权利”的解释是:“法律用语,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与义务相对。”[3]《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解释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与义务相对应,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权利由法律确认、设定,并为法律所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应依法施用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享有权利者得到相应补偿。离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所谓法律权利的存在。”[4]“权利”是现代自由主义政治及法学的核心观念,其意义为个人自主行为的正当性。“权利”一词在古代汉语里很早就有了,但大体上是消极的或贬义的。《汉语大词典简编》中说,权利有四种含义:(1)指权势和财货,《荀子·劝学》:“君子知夫不全不粹之不足以为美也……是故权利不能相倾也。”(2)指有钱有势的人,《旧唐书·崔从传》:“从少以贞晦恭让自处,不交权利。”(3)权衡利害,《商君书·算地》:“夫民之情朴则生劳而易力,穷则生知而权利。”(4)法律用语,指权利义务。[5]很明显,在中国古代汉语中,“权利”不是一个可以用来构造法律关系的法学概念,与英语的“权利”意义不同。
在西方文化中,“权利”有两个层面的意义,第一个层面是法律的,即是那些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二个层面是将具体的权益上升为自主性,并认为其“正确”或“正当”。[6]晚清中国知识阶层是从维护国家权力和利益角度意识到国家和群体的自主行为的正当性,这是用“权利”翻译rights的原因。19世纪中期,当美国学者丁韪良先生(W.A.P.Martin)和他的中国助手们把维顿(Wheaton)的《万国律例》(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翻译成中文时,他们选择了“权利”这个古词来对译英文“rights”,并说服清政府接受这一概念。从此以后,“权利”在中国逐渐成了一个褒义的,至少是中性的词,并且被广泛使用。20世纪以后,权利问题更成为伦理学、政治学,尤其是法学所关注的重点。在西方政治学理论和法学理论种中,影响较大的权利定义主要有利益说、资格说、自由说、要求说和选择说等,根据这些定义,权利分别或同时表明了一种利益、资格、自由、法律权利、法律上的权力或特权等。[7]
从语词构成上来说,汉语的“经济权利”是由“经济”和“权利”两个词构成,从含义上看,“经济”是修饰语,而“权利”则是中心词,表示经济的权利、经济中的权利或经济性权利,英语中的“economic rights”与此相似。“经济权利”最直观的解释就是具有经济性内容的权利,但这样的理解过于简单,很多权利都可能涉及经济性内容,因此,应该是比较“直接涉及”经济性内容的权利才可以是经济权利。根据权利的具体内容,经济权利可以被理解为经济自由权、经济选择权、经济活动资格、经济权力(一种“要求”的体现)、经济利益、经济主张,等等。本书是在人权视野下研究经济权利,因此可以将经济权利界定为具有直接经济利益内容的一类或一组人权。
二、经济权利的应用领域
“经济权利”一词使用领域甚广,但主要的使用领域为经济学和法学。在经济学理论中,经济权利可表示一种经济性权益,比如经济学教授巴泽尔认为,经济权利和法律权利有着极其重要的区别,“一开始,因为法律制度不存在,所以个体对所拥有的财产没有任何法律权利,他们确实拥有——至少通过武力部分地拥有这些财产的经济权利,这种经济权利与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类似。经济权利——我现在所给的定义——是与个体能够处置资产的能力相关的。”[8]巴泽尔所理解的经济权利实际上是人所能控制的经济利益。
而在法学理论中,经济权利的主要使用领域为宪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和人权法学,可以分别用来表示宪法意义上的经济自由或经济性权利、民法中财产权意义上的经济权利、经济法意义上的经济权利或经济权力,以及人权意义上的经济权利。[9]在这些法学学科中,经济权利的含义也不太一样。从目前的理论研究来看,法学领域中对经济权利也没有较统一的概念或定义,所以,在很多情况下经济权利是一个含义模糊的术语,很多人在使用时也没有注意区分这些不同用法之间的差异。
在宪法上,经济权利是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权利的范围上属于自由权的范畴。有学者认为,“经济权利,传统宪法上称之为经济自由,其主要包括选择职业的自由、营业的自由、合同自由、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以及财产权等有关经济活动的自由和权利。经济自由、精神自由、人身自由都是为近代资本主义宪法所确认的自由。”[10]有人认为,宪法中的经济自由是指“经济活动的主体具有独立自主的身份、地位、资格,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经济活动,并承担相应的后果。经济自由包括财产权和经济活动的自由两大块。”[11]还有人认为经济权利主要是指“宪法所保障的有关经济活动或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主要包括择业自由、营业自由和迁徙自由等内容。”[12]宪法学中的经济权利大致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是经济活动自由权利,即经济领域自由要求的宪法化,主要强调抽象的自由;另一方面是公民所享有的财产权、工作权等具体经济权利。宪法中的经济权利与人权理论中的经济权利具有很大重合性。
民法上的经济权利明显具有民事权利性质,内容上偏重于财产权,核心目标在于保障公民合法的财产利益。“权利”本身就包括利益性的内容,所以“经济权利”指可以用货币衡量的财产性利益,或者说“经济性权益”,既包括动产,又包括不动产;不仅包括有形的财产,而且包括无形的财产。当然,财产权也一直是各国宪法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从外延上看,作为宪法权利的“经济权利”包含了财产权意义上的“经济权利”。宪法对经济权利的规定旨在表明对权利的一种承认,而民法中的经济权利则为了落实和实现宪法所规定内容,具有更强的工具属性。
在经济法学理论界,对于经济权利的理论争议非常大,尚无比较统一的看法。一般来说,经济法的出现既是为了克服市场的失灵,又要限制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因而,经济法中“经济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市场主体的以自由为核心的经济自由权;另一方面是以国家管制或干预为核心的国家经济权力。根据经济法基本特性,经济法带有国家干预调节性质,其主体的地位并不平等,因此不同主体的经济法权利也不同。国内比较有代表性也比较中庸的观点是,“经济权利(力)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经济法享有的权利。即经济法赋予并保证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或行使经济管理职权的可能性。析言之,经济权利可分为两种:一为经济权利,为公民、经济组织和社会经济团体等享有,它是法律权利的一种……法律权利可以被认为,是指法律赋予并保证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现实利益或实现利益的可能性。经济权利(力)的实质是经济利益。二为经济权力。就经济法律关系的经济管理主体而言,上述经济权利表现为经济权力,它是指经济行政机关或社会经济团体的地位和职能,有经济法赋予并保证其行使经济管理职权的可能性。”[13]当然,这种说法也遭受到许多质疑。
而人权意义上的经济权利是指以个体的生存和尊严为价值目标,并在此目标下所保障的相关经济性权利,这种理解的主要根据是《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权利公约》。该公约在序言中就说:“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人权中的经济权利为实现免于恐惧和匮乏的目标,基本目的是服务于保障生存和良好生活水准的需要,西方有不少学者都从免于贫困的角度来理解经济权利。[14]
可以看出,在经济学和法学理论中,不同领域的经济权利在强调权利的经济属性方面具有共性,各个学科所说经济权利都与经济利益具有比较直接的联系。但各个学科中的经济权利在具体含义上仍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比如经济法中的经济权利与人权法中的经济权利在内容上就很不相同,即使是宪法和人权法两个最相近的领域,对经济权利的范围认定也不相同,至少目前在各国宪法规范和国际人权法规范上对经济权利的规定就存在很大差异。
[1] 《现代汉语大词典》(下册),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3页。
[2] 见“经济”词条,《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年版。
[3] 《现代汉语大词典》(下册), 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9页。
[4] 见“权利”词条,《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
[5] 《汉语大辞典简编》,汉语大辞典出版社1998年版,第2216页。
[6] 金观涛、刘青峰著:《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04页。
[7] 〔美〕罗斯科·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3—44页。
[8] 〔美〕约拉姆·巴泽尔著:《国家理论——经济权利、法律权利与国家范围》,钱勇、曾咏梅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2页。
[9] 有关不同领域经济权利用法的详细论述,参见本人拙著:《经济的多维透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10] 刘育喆、王锴:《论经济权利的宪法保障》,载《长白学刊》2004年第2期。
[11] 韩大元著:《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63页。
[12] 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9页。
[13] 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107页。
[14]Wiktor Osiatynisky, Needs-based Approach to Social and Economic Rights, Economic Rights, in Sharee Hertel, Lanse Minkler(e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