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人权已成为现代社会一个带有强烈道德律令色彩的“宗教式”话题,按照赵汀阳先生的解释,“宗教是人们对超越了人的概念的某种最高存在的绝对服从。在这里,宗教是个隐喻,不一定非是个严格的宗教,任何一套不许怀疑价值观都相当于宗教,当代最著名的例子是人权。人权是现代性的宗教,是基督教‘所有人都同样是神的子民’的与时俱进世俗版本。”[1]在“宗教化”的人权语境下,我们已经无法否定人权,所以只能进行更深入地研究,本书就是在人权语境下展开对经济权利的研究。
一、人权的批判与经济权利
虽然“人权已经发展成为一个虽无宗教之名而有宗教之实的西方新宗教”[2],但人权思想和理论仍应该受到批判,这是人权发展的需要。起源于西方的人权思想以及实践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和扩张,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成为全球性的价值标准,各个国家都把人权事业作为追求的目标,但是不同国家的人权观念以及所选择的道路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对人权的理解和构建应该充满批判精神。而实际上,自古典人权观念形成以来,有关人权的批判一直存在。对人权的批判有多种角度,包括尼采的虚无主义、麦金泰尔的社群主义、德里达的后现代主义、法律实证主义、功利主义等。[3]各种批判由于立场不同,提出的人权批评意见也存在差异,虽然可能这些批判理论本身也应该受到质疑,但有批评才能促进人权的发展,才能加深对人权实践复杂性的认识。
在对人权,尤其是古典人权理论的各种批判中,有一些意见值得重视,如有批评意见认为古典人权理论太过于抽象,太过于重视政治性权利。法国《人权宣言》讲的是“公民权利”,对人的经济身份和经济差异却基本忽视。如同国内学者所言,人权的“人”是具有经济身份的人。人权主体的身份差异不仅是政治方面的,还有经济方面的。[4]马克思主义就认为,经济基础的差异是导致阶级差别乃至阶级斗争的根本原因。作为一种理想的道德性愿望,人权必须考虑现实的需要。20世纪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哈耶克在批判《世界人权宣言》的时候就说,“向农民、爱斯基摩人、大概还包括喜马拉雅山的雪人保证‘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完全凸显了这种‘普遍权利’观念彻底彻尾的荒谬性。哪怕具有一丁点儿常识,该项文献的制定者们就应该懂得,他们所颁布的那些普遍权利无论是在眼下还是在任何可预见的将来都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而且把它们作为权利庄严地宣告于天下,实际上也是在以一种不负责任的方式玩弄‘权利’概念,而这种把戏只能摧毁人们对权利的尊重。”[5]虽然哈耶克的批评太过于苛刻,甚至难以接受,但他很尖锐地指出了人权是需要经济基础的(当然他因此就否定经济权利似乎过于武断)。如果没有经济条件,人权很可能就成了纯粹道德说教,人权的各种权利内容也无法全面、真实地实现。就像谈论各种自由,一个没有任何经济条件的人赋予他各种自由又如何实现?对于贫困的人们来说,基本的生存保障可能比丰富的政治自由更具有紧迫性。[6]没有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很可能就变成了享受不起的奢侈品,没有经济权利,政治参与就是富人的游戏。政府设定保障人权的目标,但在面对各种权利要求时,必须基于现实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安排和选择,经济权利的合理保障就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因此,关注人权问题,不仅要关注政治权利,还应该深刻关注经济权利,虽然现代人权观念已经形成了两类权利不可分割性的共识,但对经济权利的理解和关注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和不足。
二、经济权利独立研究的必要性
第一,经济权利自身的独特性使然。
在人权的一般分类中,人权通常可以细分为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其中公民权利是关涉公民自身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人身自由的权利。政治权利是国家对社会政治资源进行分配的结果,主要包括选举与被选举在内的一系列政治参与权、政治自由权、政治平等权等。社会权利是比较晚才出现的人权概念,社会权利的出现是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以及社会自然的不平等,从而克服形式平等带来的不正义结果。社会权利更加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弱者利益的平衡保障,虽然也会涉及经济利益,但并不必然直接与经济利益相关联,社会权利更关注社会福利制度的设计及制度的公正性等问题。文化类权利总体上偏重于精神利益的分配,体现了人类生活中精神层面的追求,是在生存基础上人们参与思想文化发展和享受文化成果的需要,主要涉及公民教育以及文化发展问题。
经济权利相比政治、社会权利、文化权利是直接体现社会物质财富和经济利益分配结果的权利。近代人权兴起的时候,比较狭义的经济权利与财产权利基本相同,在内容上首先表现为社会个体对社会财产和经济利益的拥有、使用等。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经济是基础,作为基础性权利,经济权利是其他类型权利产生、存在和运作的客观基础。因此,相比较其他权利,经济权利也有自己的独特性:(1)经济权利对其他权利具有决定性作用,体现了权利或人权在社会财富分配领域的直接作用,经济权利具有基础性。(2)经济权利的权利内容直接表现为个体对社会财富和经济利益的支配与控制,这一点与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形成了很明显的差异。(3)经济权利其实很早就出现,但在人权领域获得认可却是比较晚的事情,经济权利经历了内容上从简单到复杂、理念上从单一到多元的转变过程。
总之,经济权利基于其经济属性更具有基础性和独立性,这种特性使得经济权利具有强烈的独特属性,可以也有必要进行独立研究。
第二,深化国际人权理论研究的需要。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国际法层面承认个人的基本人权包括公民与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又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7],分别论述了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各国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对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问题。
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努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人权事业发展,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到大幅提高,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状况不断提升。1997年10月,我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我国加入了该公约。2004年,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9年4月国务院公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明确规定其后两年内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中,第一部分专门规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障,中国政府提出:“国家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消极影响,切实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此次人权行动计划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国务院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中说,“两年来,国家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改善民生,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得到全面加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指标绝大多数提前或超额完成。”[8]2012年,中国政府继续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新的“行动计划”中继续提出:“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提高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水平,努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新的行动计划将发展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障联系起来。
从我国加入国际人权公约、修改宪法、我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人权行动计划”可以看出,加强人权保障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理论研究也应该更加深入,以适应现实权利保障的需要。因此,对于经济权利的研究在这一大的背景下同样值得重视。
第三,国内对经济权利的研究仍然非常薄弱。
目前,国内外有关人权的研究主要依据《世界人权宣言》以及相关国际人权公约。1948联合国制定了《世界人权宣言》,列举了一系列基本人权,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将人权从西方国家的地区性范畴扩展成为世界各国共同追求的目标。《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并没有使人权问题上的争论得以彻底解决,反而引出了更多争议。在制定人权公约过程中,西方国家倾向于承认公民和政治权利,否定经济、社会权利,但社会主义国家和一些新兴民族独立国家则坚持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也要写进国际人权公约。由于《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承认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最终联合国按照建议起草了两份人权公约,这就是著名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目前有关其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研究主要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作为出发点,此公约中规定了三大类人权及多种具体的权利,已经成为建立和发展相关人权理论的基础,人权理论界基于公约构建了非常丰富的理论体系。在已有的人权理论中,国内外学者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进行整体性研究的比较多,主要关注三大类人权总体的历史渊源、权利属性、实现条件以及权利的可诉性等问题。虽然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丰硕,但对三大类权利的总体研究并不代表某一类权利的具体研究同样取得了深刻的理论认识。比如对于经济权利,我们仍存在很多问题没有认识清楚,到底经济权利是什么样的权利,又包括哪些具体的权利内容,经济权利是否具有独立性,等等,这些问题都缺乏研究。我国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还专门制定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但是仔细研究我国的宪法条文,却根本找不到“经济权利”甚或“经济社会权利”的相关直接规定,2009年及2012年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同样对几类权利进行集体列举。我们要加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障,但是对于具体什么是经济权利、什么是社会权利、什么是文化权利却一直没有一个相对清晰的认识,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所以,对于经济权利形成的历史原因、发展过程、权利目标、权利特性、制度规范、实现的衡量标准以及中国在保障经济权利方面的得失等问题,如果仅从整体性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出发去思考,可能无法得出比较详尽和令人满意的答案。
第四,加强经济权利保障的实践需要。
理论对于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要加强现实中经济权利的保障,理论上对经济权利有一个比较深入的认识就非常必要。当前,国内人权理论中基本上忽视了这一问题,不仅基本无人对这三类权利分别进行研究,还有人认为,对于这三类权利,尤其是经济和社会权利,作出一个明确的区分没有多大意义。[9]因此,对经济权利进行独立研究首先就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有利于加强对人权的认识,促进人权理论的发展。从现实意义来看,经济权利与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准、财产、工作等问题都有密切的关系,对经济权利的深入分析有利于深刻认识当前我国在公民财产权、工作权、基本生活水准权等权利保障方面的成就与不足。
基于以上这些原因,本书即选择经济权利作为对象,将经济权利从整体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中独立出来进行研究,以期获得一定的理论成果。当然,必须指出,在人权理论中,经常有学者用“社会权”来统一指代这三类权利,所以本书有关经济权利的分析确实在有些方面与广义社会权的理论研究是相通的。
三、经济权利研究状况述评
在人权历史上,经济权利作为一个人权范畴出现得比较晚,近代以来人权在内容上首先强调的是政治性权利。虽然经济权利作为完整的概念出现比较晚,但不代表经济权利的具体权利内容出现得都很晚。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财产权、工作权、经济自由等具体权利的规定已经表明,经济权利作为一种权利现象在历史上早已存在,只是宪法和人权中的经济权利作为一个相对独立、明确的权利范畴和学理上的概念引起人们注意却是在20世纪以后。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在第二编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多个条文涉及经济、社会权利。这些权利条款和以往的宪法规定不同,因为实现这些权利往往需要国家的积极作用,而不是单纯的消极不作为,这样就产生了新的人权与宪法观念,经济、社会权利随之引起重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对战争的反思,有关经济、社会权利的研究日益增多,尤其是在《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之后。此后在制定两大国际人权公约过程中,对经济权利研究更加深入。
在对待经济权利以及社会、文化权利的人权地位上,西方社会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西方国家主张突出个人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并认为在国际上实施这些权利的任务应交给一个国际人权法院或国际人权高级专员,他们甚至于不承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真正的人权……而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力争要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列于同等地位,认为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相互依存,并具相同价值。”[10]由于这种思想传统,国外对于经济社会权利的研究在思想上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些学者是反对将经济及社会、文化权利列入人权之中,如英国政论家莫里斯·克莱斯顿(Maurice Cranston)就认为经济和社会权利没有普遍性和实践性,不是真正的人权。[11]但如同杰克·唐纳利所说,政治实践上已经不再强调两类权利的划分。“在西方,福利国家已经基本上结束了围绕经济和社会权利思想展开的争论。今天,几乎所有的西方‘资产阶级’政府都是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强有力的保护者,在第三世界和苏联集团,经济和社会权利长期以来至少被认为是与公民和政治权利相等的。”[12]目前西方许多人权学者都已承认经济权利的人权地位,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国内已翻译过来涉及经济权利的著作包括《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人权的终结》等。在国外,2007年剑桥大学出版社还专门出版了一本名为《经济权利》(Economic Rights)的论文集,这是对经济权利进行专门研究的一个重要成果。[13]不过,总体上看,西方社会中直接对Economic Rights进行专门论述的论著仍比较少。[14]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人权问题曾被简单地视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外政策的一个工具,从而也被中国理论界视为禁区。随着1982年《宪法》的修订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视,人权问题逐渐成为热门话题,经济权利也随之受到相应关注。但从我国目前关于人权中具体权利的理论研究来看,法学界的诸多研究成果将重点放在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广义的社会权上,而对经济权利的单独研究相对薄弱。根据对中国学术期刊网(CNKI)的检索,人权类论文中直接研究经济权利的文章只有数十篇,相对于公民和政治权利的研究来说明显偏少。在人权类文章中,有不少文章涉及经济权利问题,但多数是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这个大的框架下进行分析,较少进行经济权利的单独研究。还有些学者对经济权利采取一种很宽泛的认知态度,从经济学、法学、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到人权看待一般性的经济权利。[15]从内容上看,这些研究成果多数是从一般意义上对经济权利作简单介绍或在讲到其他问题时顺带提及经济权利。
在国内出版的人权类著作中,专门涉及经济权利探讨的主要有刘海年教授主编的一本中国和挪威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研讨会文集[16],此外还有少量研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问题的专著与论文集,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研究》《司法保障人权的限度——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诉性问题研究》等。[17]国内出版的人权法教材和其他有关经济、社会权利的文章一般都根据主要人权公约,对相关具体权利,如财产权、工作权、适当生活水准权、健康权和教育权等进行分别论述,缺乏对经济权利进行综合性专门研究的人权类著作。[18]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感到,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应该适当进行分别研究。虽然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难免会有重合,但分开研究还是更有助于理论的深化,比如,国内学者杨春福教授就专门写过一篇《作为人权的经济权利》的文章探讨经济权利在国际人权法中的独立性。[19]
总的来说,和西方理论界相似,我国目前的人权理论中还缺乏对经济权利进行一个比较全面的、立体式的研究。国内外人权理论界囿于国际人权公约的模糊规定,因为无法准确界定经济权利的范围,所以干脆采取逃避的办法,采取整体模式对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作分别研究,这实际上有点被国际人权法的实证规范束缚了手脚。对人权的研究不仅应看到现有的国际人权规范,还应该从人权发展的历史及价值根源上去探寻某些特定种类权利存在的历史根源、社会背景和制度发展历程,然后结合人权的本质来反思现有的国际人权规范,这样才能有助于人权理论的不断丰富和完善。
四、本书的研究视角与方法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对于特定的问题,一般遵循一定的“范式”展开研究。范式(Paradigm)的概念和理论由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Thomas Kunn) 提出并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系统阐述的,指常规科学所赖以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是从事某一科学的研究者群体所共同遵从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库恩在书中提出:一个范式是一个“格式塔”[20],一条看世界的道路,一种表达,一幅图画,一种方法,一种总的理论,或者对实在的基本性质的叙述。库恩还指出,科学界总不免受一种流行范式所支配。此范式指导和决定着问题、数据和理论的选择,进而形成一种学科。在库恩看来,范式是一种对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基本承诺,是科学家集团所共同接受的一组假说、理论、准则和方法的总和,这些东西在心理上形成科学家的共同信念。
对经济权利的研究同样坚持一定的范式展开,也就是研究经济权利所依赖的本体理论、方法理论。经济权利本身是一个比较宽泛而且使用范围甚广的概念,因此对经济权利的研究既可以采取多角度的范畴界定,也可以从某一个角度进行专门的历史与实体研究。但由于“经济权利”适用的范围太广,权利内容庞杂,所以无法在本书中全部涉及并进行比较深入的分析,只能选择某一个特定角度进行研究。本书选择以人权作为视角和理论背景对经济权利进行分析,以人权的基本原理、价值、目标、国际人权规范等作为知识前提,对人权视野下的经济权利的发展历史、价值目标、制度规范以及实现要求等问题进行研究。可以说,人权基本理论及认识视角就是本文主题经济权利的研究“范式”。选择人权这一个角度进行研究,既可以加深对经济权利的理论认识,又避免视野的宽泛而导致理论深度不够。当然,思考人权类问题不可避免地要经常和宪法以及宪政联系在一起。尽管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宪法中尚没有经济权利的字样,但宪法规范是公民经济权利保障的基本前提,因此,很多问题必然要涉及宪法的规范和作用。人权理论和宪政理论只是看问题的角度有所不同,其实并不矛盾。
人权的发展有一个漫长复杂的历史,从思想变迁层面看,人权是一种思想观念,体现了人类社会进步的观念要求,人权发展到现在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理论,包含着丰富、完整的权利观念。这些权利观念从内在目标来看,又体现了人类不断追求平等、自由和公正等社会理想。而在制度层面,思想观念与现实目标的结合就形成了规范性制度,所以现代人权形成了一个内容庞大的权利体系,建立起一系列旨在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基本制度。作为人权体系下的一个分支,经济权利的形成、发展和实现都有其背后的历史背景、内在的价值追求,并反映在现实的制度上。基于人权理论及制度自身的特点,在研究方法上,本书主要坚持历史考察、价值认定与规范研究三种主要的研究方法。
(一)历史考察
历史考察的方法在理论和制度研究中被普遍应用。历史考察的方法是将研究对象的历史发展过程展现出来,追溯对象的往昔与今日,在特定的时空之中分析研究对象的出现、变迁和未来的趋势。历史考察不是简单回顾过去,任何人想要了解问题的当下情况,就必须同时考虑它的历史演进以及它对未来的开放性。当然,这种历史考察不是单纯的展现历史,而是带有研究者的评价和分析,研究者要了解经济权利是如何形成的,既需要摆脱其自身所处时代的观念以及制度的影响,又必须基于所处时代的经验去研究过去的资料,所以历史分析不可能是一种毫无价值评判的“描绘”。本书对经济权利所使用的历史分析也是一种带有评价性的历史分析。在人权发展的历史上,早期并没有形成经济权利的概念,而只出现了我们现在所说的“经济权利”的部分权利内容。这样,必须从一种历史变迁的角度去考察早期具体的、部分的“经济权利”如何演变成后来比较系统的经济权利,既包括思想观念上是如何变化的,又包括制度上是如何变迁的。
(二)价值判断
价值的一般意义是指客体相对主体的有用性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权利的价值研究就是关注经济权利对权利主体具有什么意义,更深入地说,可以涉及经济权利为什么会有价值,也就是经济权利为什么会产生和存在,经济权利产生以后有什么样的价值意义。从这样的目标出发,对经济权利的研究就不能简单停留在权利历史现象的考察或对国际人权规范的条文解读,而是应该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相关制度,分析经济权利内在的价值目标以及导致的权利特性。
价值研究是带有哲学色彩的应然分析,“哲学的最终宗旨不是告诉人们:现实的生活、现实的世界‘是’怎样的,而是告诉人们:人‘应当’怎样生活,人的世界‘应当’怎样。”[21]由于这种应然性,有些人认为价值研究没有什么客观结论,也就不具有科学性,“总而言之,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价值是不可以认识的,价值问题不需要研究,也不可能通过研究得出客观的结论,价值共识只是假定而已。”[22]笔者认为这种价值分析或价值研究的态度有点陷入价值虚无主义。价值观问题确实具有相对性,但不代表价值研究无法得出比较客观、一致的结论。比如,对人权问题,人权体现的是人对自身价值的认同和尊重,人权体系下的不同权利内容或侧重于自由,或侧重于平等,这些都是权利价值的一种客观体现。
在法学中,分析实证主义是抛弃法律价值观研究的典型,“至少在原则上,实证主义使自己限于实在法的理论及其解释。因而,它切望保持‘正义的’和‘合法的’之间的区别以至于对比,也即体现在法律哲学和法律科学直接的鲜明的分离的那种对立。”[23]实证法学派应用自然科学的理念来研究法律,将“社会关系的科学从一门伦理科学向因果社会学的这一转变,即转变为解释实际行为的现实并从而对价值不加关注”。[24]笔者认为这只是逃避价值问题,并没有摆脱价值问题。采取规范研究模式的夏正林博士在自己的论著中也承认,“实证主义认识到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承认不可知论,同时认为在可感知的事实范围内可得出可靠的结论,从而,将可感知的事实当成客观的,生硬切断了事实与价值的联系,没有意识到可感知的事实是一种价值支配下的现象而已。”[25]在对人权(包括其中的经济权利)这样充满道德、伦理色彩的问题进行分析时,笔者认为,坚持所谓纯粹的、科学的、逻辑性的观点去研究是无法得出令人满意的结果,因为人权在历史上就是自然法学派和神权与神学斗争的工具,是与政治、道德、法律、伦理无法分离的话题。基于这样的看法,本书的研究方法也就体现为一种对经济权利的法哲学研究。“法哲学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种方法论。”[26]作为研究方法的法哲学,其研究的内容和特征取决于它的对象,只有对象的特征才能选择和确定研究它的方法。由于作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权利是一种充满价值追求的历史演进的过程,因而价值研究的内容和特征就是要分析经济权利的基本价值,包括其产生的价值基础、追求的价值目标以及由此形成的权利的特性。
(三)规范研究
本书所讲的规范研究是指对经济权利进行一种制度规范的研究。经济权利的历史考察以及价值评判主要论证经济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意义,实际上带有明显的价值判断色彩,而规范或制度的研究则以一种规范法学的分析思路对已有的经济权利规范进行研究。如果说价值研究是对经济权利是“真”这一理论起点的判断,那么规范研究就是在承认“真”的基础上分析经济权利是如何存在,以及如何才能有效地实施或实现经济权利。
在法学研究中,对权利的研究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带有明显的价值判断的正当性研究,以自然法学对权利的天赋性理解为代表,主要论证为什么有这些权利。另一种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有效性研究,以分析实证法学为代表,主要是对权利进行阐述。从社会科学研究来看,这两种研究不是绝对不可沟通的。价值研究论证的某项权利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而规范研究则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实证制度的合理与不足,而且可以结合价值研究,衡量权利规范的实现标准和实现程度,二者起到一种互补性的作用。
[1] 赵汀阳著:《论可能生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修订版前言,第3—4页。
[2] 赵汀阳先生认为,人权成了西方的一种新宗教,一种不可置疑的信仰,但这样也带来了缺陷。“人权观念巧妙地消化了基督教和自由主义资源而成为新宗教,人权在今天的地位几乎相当于基督教在中世纪的地位。人权实现了由思想向信仰的转变,可是当人权变成拒绝怀疑的信仰,它在思想上就死了。以人权为依据去批评各种事情就好像是不证自明的正确的政治行为,而对人权的质疑也都好像变成了天生不正确的政治行为。”参阅赵汀洋:《预付人权:一种非西方的普遍人权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3] 参阅王立峰著:《人权的政治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一章,“人权的批判理论”。
[4] 王立峰著:《人权的政治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2页。
[5] 〔英〕哈耶克著:《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5页。
[6] 如同本书后面所言,经济、政治权利都是相互关联的,这里并没有将二者割裂、对立的意思。
[7] Charter of Economic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GA Res. 3281(xxix), UN GAOR, 29th Sess., Supp. No. 31 (1974) 50.
[8] 参见“《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7/14/c_121665648_5.htm,浏览日期2012年8月20日。
[9] 黄金荣著:《司法保障人权的限度——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诉性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22页。
[10] 张爱宁著:《国际人权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0—111页。
[11] 〔美〕杰克·唐纳利著:《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页。
[12] 〔美〕杰克·唐纳利著:《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页。
[13]Sharee Hertel, Lanse Minkler, Economic Right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14]根据笔者所查阅的一些人权类英文资料,这些文章一般是使用economic rights作为一个总称来涵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S. K. Chatterjee, the Charter of Economic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An Evaluation After 15 Years, Th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Vol. 40, No. 3, (Jul., 1991),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p. 669—684; H. V. Evatt, Economic Rights in 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s; Russel Lawrence Barsh, A Special Session of the UN General Assembly Rethinks the Economic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85, No. 1, (Jan. 1991), pp.192—200; 此外,在有些研究非洲或发展中国家人权状况的论文中也以经济权利作为一个统称来表示经济基础对人权的意义,见Rhoda Howard,The Full-Belly Thesis: Should Economic Rights Take Priority Over Civil and Political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Evidence from Sub-Saharan Africa,Human Rights Quarterly, Vol.5, No.4, (Nov., 1983), pp. 467—490;Charlse R. Beitz, Economic Rights and Distributive Justice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World Politics, Vol. 33, No. 3, (Apr., 1981), pp.321—344.
[15] 如宋冬林,金成晓:《经济权利论》,载《经济学家》1999年第4期;张德东:《论经济法权力与权利问题》,载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评论》(第四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方竹兰:《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完善民众经济权利》,载《学术月刊》2007年第4期;刘育喆、王锴:《论经济权利的宪法保障》,载《长白学刊》2004年第2期;郑贤君:《论宪法上的经济权利》,载《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4期;翟东堂:《试析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基本性质》,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2期。
[16] 刘海年主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研究——中国挪威经社文权利国际公约研讨会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7]柳华文著:《论国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义务的不对称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柳华文主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黄金荣著:《司法保障人权的限度——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诉性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国外学者的著作如:Fons Coomans(ed.), Justiciability of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 Antwerp-Oxford, 2006.
[18] 参见国际人权法教材项目组编:《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19] 杨春福:《作为人权的经济权利——基于国际人权法的视角》,载杨春福、张仁善主编:《全球化背景下的法治与人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0] 〔美〕托马斯·库恩著:《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102页。
[21] 吕嘉:《关于价值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载《社会科学辑刊》1998年第5期。
[22] 夏正林著:《社会权的规范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0页。
[23] 〔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26页。
[24] 〔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26页。
[25] 夏正林著:《社会权的规范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8页。
[26] 杨春福著:《权利法哲学导论》,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