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中国古文献研究中心集刊·第十四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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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加我数年,五十以学《易》,可以无大过矣。”[28]夫子所言之“无大过”即为《易》中“无咎”之一义。“无咎”中的“咎”,在古代汉语中主要有四义。《尔雅·释诂下》曰:“咎,病也”。[29]《左传·庄公二十一年》载:“原伯曰:‘郑伯效尤,其亦将有咎!’”注:咎,灾也,殃也。[30]《说文·人部》曰:“咎,灾也。从人从各,各者,相违也。”[31]可见咎有灾、难、病之义。此外,《书·洪范》曰“于其无好德,汝虽锡之福,其作汝用咎”,疏:“咎是过之别名,故为恶耳。”[32]《诗·小雅·伐木》曰“宁适不来,微我有咎。”毛传:“咎,过也。”[33]《诗·小雅·北山》云“或湛乐饮酒,或惨惨畏咎”,笺曰:咎,犹“罪过”也。[34]咎亦有过错、罪过之义。《论语·八佾》言“既往不咎”,[35]《方言》卷十三载:“咎,谤也。”[36]咎又有责备、追究责任之义。除此之外,《书·西伯戡黎》云“殷始咎周”,[37]《管子·版法》曰:“凡祸乱之所生,生于怨咎。”[38]“咎”又有憎恶之义。所以就词性上来看,“咎”字既可以为名词性的“灾祸”“过错”,亦可以为动词性的“责备”“憎恨”。由此推断,《周易》占筮语中的“无咎”就有“无灾害”“无过错”“无可指责”或“不憎恨”四种可能。

(一)释义之异

程朱关于《周易》卦爻辞中“无咎”的释义多有不同。如《师》卦辞、《噬嗑》六二爻、《剥》六三爻、《益》六三爻,依《程传》解释,当为做事之人“无可指责”之义,而对应之朱子《本义》的解释则均为“无灾祸”。又如《大过》上六爻、《困》九二爻、《姤》上九爻、《萃》上六爻、《丰》九三爻,《程传》解“无咎”为不能归咎于外之义。前两卦的爻辞,朱子《本义》释其为无可指责之义,后三爻的爻辞,朱子解为无灾祸。又如《观》初六爻、《夬》九三爻,《程传》解其为无过错之义,而朱子则释其为无可指责之义。以上例子中,程朱对卦爻辞中“无咎”之义理解上的分歧是非常明显的。现就所涉,胪列分析如次:

《师》卦辞:“贞丈人,吉,无咎。”程传云:“师之道,以正为本。兴师动众以毒天下,而不以正,民弗从也,强驱之耳。故师以贞为主。其动虽正也,帅之者必丈人,则吉而无咎也。盖有吉而有咎者,有无咎而不吉者。吉且无咎,乃尽善也。丈人者,尊严之称。帅师总众,非众所尊信畏服,则安能得人心之从?”师卦彖辞:“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吉,又何咎矣?”,程传:“师旅之兴,不无伤财害人,毒害天下,然而民心从之者,以其义动也。古者东征西怨,民心从也。如是故吉而无咎。吉为必克,无咎为合义。又何咎矣,其义固无咎也。”[39]程子认为兵虽为凶事,但若合义则无可指责。这里的“咎”有见咎于人之义,“无咎”则为免于指责。朱子则解释云:“用师之道,利于得正,而任老成之人,乃得吉而无咎。戒占者亦必如是也。”[40]朱子从占筮出发,释“无咎”为无灾祸之义。

《观》初六:“童观,小人无咎,君子吝。”《程传》云:“小人,下民也,所见昏浅,不能识君子之道,乃常分也,不足谓之过咎,若君子而如是,则可鄙吝也。”[41]程子释“无咎”为“不足谓之过咎”,即小人如此则不算什么错误,解“咎”为过错之意。朱子云:“童观之象,小人之道,君子之羞也。故其占在小人则无咎,君子得之,则可羞矣。”[42]朱子释“咎”为指责,小人如此,则无可指责,而若为君子,则让人觉得羞耻。

《噬嗑》六二:“噬肤灭鼻,无咎。”《程传》曰:“刑刚强之人,必须深痛,故至灭鼻而无咎也。”[43]程子所论,有以刑治民,于义“无过咎”之义,就是无可指责。朱子云:“六二中正,故其所治如噬肤之易,然以柔乘刚,故随甚易,亦不免于伤灭其鼻,占者虽伤而终无咎也。”[44]其“无咎”则分明为无灾祸之义。

《剥》六三:“剥之,无咎。”《程传》:“众阴剥阳之时,而三独居刚应刚,与上下之阴异矣。志从于正,在剥之时,为无咎者也。”[45]程子认为在剥卦中,众阴剥阳,独六三与之正应,但其势孤弱,所应在无位之地,非常凶险,实谓不吉。但就道义上来讲,为无咎。故其所论实为无可指责之义,程子又强调说“言其无咎,所以劝也”。朱子曰:“众阴方剥阳而己独应之,去其党而从正,无咎之道也。占者如是,则得无咎。”[46]朱子主要强调六三与上九之正应,而并未考虑众阴剥阳之形势,认为其去党而从正,故得无咎。所以,无咎亦为无灾祸之义,为劝人补过之辞。

《大过》上六:“过涉灭顶。凶,无咎。”《程传》曰:“上六以阴柔处过极,是小人过常之极者也。小人狂躁以自祸,盖其宜也,复将何尤,故无咎,言自为之,无所怨咎也。泽之象而取涉义。”[47]程子认为上六阴爻而处过卦之极,实为小人自取其祸,故解“无咎”为无所怨咎之义。朱子解释为:“处过极之地,才弱不足以济,然于义为无咎矣。盖杀身成仁之事情,故其象占如此。”[48]朱子释“无咎”为无可指责之义。

《益》六三:“益之,用凶事无咎,有孚,中行,告公用圭。”《程传》:“益,用凶事则无咎,凶事谓患难非常之事。三居下之上,在下当承禀于上,安得自任,擅为益乎?唯于患难非常之事,则可量宜应卒,奋不顾身,力庇其民,故无咎也。”[49]程子认为将不可专任,然遭遇患难非常之事时,则可以独自行权,虽无圣令而行之,亦无可指责也。朱子云:“六三阴柔不中不正,不当得益者也。然当益下之时,居下之上,故有益之以凶事者,盖警戒震动,乃所以益之也。占者如是,然后可以无咎。”[50]朱子释“无咎”为无灾祸之义。

《夬》九三:“壮于頄,有凶。君子夬夬,独行遇雨,若濡,有愠,无咎。”《程传》:“君子道长,决去小人之时,而己独与之和,其非可知。唯君子处斯时,则能夬夬,谓夬其夬,果决其断也。虽其私与,当远绝之,若见濡污,有愠恶之色,如此则无过咎也。”[51]程子释“无咎”为无过错。朱子云:“九三当决之时,以刚而过乎中,是欲决小人,而刚壮见于面目也,如是则有凶道矣。然在众阳之中,独与上六为应,若能果决,其决不系私爱,则虽合于上六,如‘独行遇雨’,至于若濡而为君子所愠。然终必能决,去小人而无所咎也。”[52]朱子则释“无咎”为无可指责。

《姤》上九:“姤其角,吝,无咎。”《程传》:“人之相遇,由降屈以相从,和顺以相接,故能合也。上九高亢而刚极,人谁与之?以此求遇,固可吝也。己则如是,人之远之,非他人之罪也。由己致之,故无所归咎。”[53]程子认为九以刚居上,难以下遇,故全然自身之责任而不能归咎于外。朱子云:“上九以刚居上而无位,不得其遇,故其象占与九三类。”在对《姤》九三爻辞的解释里,朱子言:“既无所遇,则无阴邪之伤。故虽危厉,而‘无大咎’也。”[54]朱子则释“无咎”为无灾祸。

《萃》上六:“赍咨涕洟,无咎。”程传:“六,说之主,阴柔小人,说高位而处之,天下孰肯与也?求萃而人莫能与,其穷至于赍咨而涕洟也。人之绝之,由己自取,又将谁咎?”[55]程子解“无咎”为无所怨咎。朱子云:“处萃之终,阴柔无位,求萃不得,故戒占者必如是,而后可以‘无咎’也。”[56]朱子释“无咎”为无灾祸。

《困》九二:“困于酒食,朱绂方来,利用享祀,征凶,无咎。”《程传》:“方困之时,若不至诚安处以俟命,征而求之,则犯难得凶,乃自取也,将谁咎乎?不度时而征,乃不安其所,为困所动也。失刚中之德,自取凶悔,何所怨咎?”[57]程子解“无咎”为无所归咎。朱子云:“九二有刚中之德,以处困时,虽无凶害,而反困于得其所欲之多,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利以享祀,若征行则非其时,故凶,而于义为‘无咎’也。”[58]朱子释其为无可指责。

《丰》九三:“丰其沛,日中见沫,折其右肱,无咎。”《程传》:“贤智之才,遇明君则能有为于天下。上无可赖之主,则不能有为,如人之折其右肱也。人之为有所失,则有所归咎,曰由是故致是。若欲动而无右肱,欲为而上无所赖,则不能而已,更复何言?无所归咎也。”[59]程子解释为无所归咎。朱子曰:“三处明极而应上六,虽不能用,而非咎也,故其象占如此。”[60]朱子释“无咎”为没有灾祸。

(二)导因之别

“无咎”本身不定言吉凶。无论君臣还是占者,“无咎”之前都是有其先导条件的。王弼在其《周易略例·略例下》中对“无咎”出现的情况进行了归纳:“凡言无咎者,本皆有咎者也,防得其道,故得无咎也。吉,无咎者,本亦有咎,由吉故得免也。无咎,吉者,先免于咎,而后吉从之也。或亦处得其时,吉不待功,不犯于咎,则获吉也。或有罪自己招,无所怨咎,亦曰无咎。故《节》六三曰:‘不节若,则嗟若,无咎。’《象》曰:‘不节之嗟,又谁咎也?’此之谓矣。”[61]王弼略例包涵了“无咎”中“咎”的灾祸、责难、过错、憎恨四意。“略例”总结了《周易》中和“无咎”相关的句式体例。因“无咎”所指不同,而决定其出现的条件自然也不尽相同。程朱对这种“无咎”先导条件之分析或有差别。

1. “无咎”之产生条件辨析

程朱对这些导致卦爻辞中“无咎”出现条件诸因素的判断上,常有不同。析其原因,主要是由其判断方法、判断依据及理解侧重点之不同所致。就判断方法言之,如《复》卦:“出入无疾,朋来无咎。”程子将“朋来”视作“无咎”之必要条件。而朱子则从占筮角度言之,既然占得“出入无疾”,则有朋出入亦无疾矣。判断依据上的差异,如《观》九五:“观我生,君子无咎。”程子和朱子皆释此“无咎”为无可指责之义。而程子本于《象辞》,认为“观我生”为“观民生”之义,而朱子则并无恪守《象》辞,径解其为“观己所行”。理解侧重点上的差异,如《大有》初九“艰则无咎”,程子认为处“大有”之时,“人因富有自为咎耳,若能享富有而知难处,则自无咎也”。程子以处富贵应知其所得之艰难为“无咎”之条件。朱子则云:“必艰以处之,则无咎。”则多了更多的践行意味。类似情况尚有之,分析胪陈如次:

《否》九四:“有命,无咎,畴离祉。”《程传》:“四以阳刚健体,居近君之位,是有济之才,而得高位者也,足以辅上济否,然当君道方否之时,处逼近之地,所恶在居功取忌而已,若能使动必出于君命,威柄一归于上,则无咎,而其志行矣。”[62]朱子云:“九四以阳居阴,不极其刚,故其占为‘有命无咎’。”[63]比较可知,程子是从诸爻之间关系和九四阳爻刚健之体上来考虑“无咎”出现的条件,而朱子则从爻之阴阳与其得未得位上来分析“无咎”何以出现。

《大有》初九:“无交害,匪咎。艰则无咎。”《程传》:“匪咎,艰则无咎,言富有本匪有咎也,人因富有自为咎耳;若能享富有而知难处,则自无咎也。处富有而不能思艰兢畏,则骄侈之心生矣,所以有咎也。”[64]程子认为当《大有》初九爻时,处富贵知其所得艰难则“无咎”。朱子云:“虽当大有之时,然以阳居下,上无系应,而在事初,未涉乎害者也,何咎之有?然亦必艰以处之,则无咎。戒占者宜如是也。”[65]朱子则直接认为占者需“艰以处之”方可“无咎”。

《大有》九四:“匪其彭,无咎。”《程传》:“九四居大有之时,已过中矣,是大有之盛者也。过盛则凶咎所由生也。故处之之道,匪其彭则得无咎,谓能谦损,不处其太盛,故得无咎也。”[66]程子解释“匪其彭”为减损其盛,能谦损然后方可无咎。朱子云:“六五柔中之君,九四以刚近之,有僭逼之嫌。然以其处柔也,故有不极盛之象,而得无咎。”[67]朱子只从阳爻居阴位的角度来分析得“无咎”之由。

《临》六三:“甘临,无攸利,既忧之,无咎。”《程传》:“三居下之上,临人者也。阴柔而说体,又处不中正,以甘说临人者也。在上而以甘说临下,失德之甚,无所利也。兑性既说,又乘二阳之上,阳方长而上进,故不安而益甘,既知危惧而忧之,若能持谦守正,至诚以自处,则无咎也。”[68]程子明确指出,需要“持谦守正,至诚以自处”,才能无咎。朱子则笼统言之:“阴柔不中正,而居下之上,为以甘说临人之象。其占固无所利,然能忧而改之,则无咎也。”[69]朱子但言占者当注意一己处境之险恶而改向来所行之不当,并无言及具体道德上的要求。

《观》九五:“观我生,君子无咎。”《程传》:“观己之生,若天下之俗皆君子矣,则是己之所为政化善也,乃无咎矣;若天下之俗未合君子之道,则是己之所为政治未善,不能勉于咎也。”[70]程子对“观我生”的解读本于《象》“观我生,观民也”,认为从民众之行为是否合于君子之道来反观九五之行,民皆君子则九五无咎,即无可指责之义。朱子则并没有恪守《象》辞,《本义》云:“九五阳刚中正以居尊位,其下四阴,仰而观之,君子之象也。故戒居此位、得此占者,当观己所行,必其阳刚中正,亦如是焉,则得无咎也。”[71]朱子认为处九五者当观己行,而其所行必如此爻之阳刚中正,方能无咎。至于《象》辞,朱子认为“此夫子以义言之,明人君观己所行,不但一身之得失,又当观民德之善否,以自省察也。”[72]可见其对爻辞与象辞解经的层次性认定得非常清楚。《观》上九,程朱的传解差异类之。

《复》卦:“吉。出入无疾,朋来无咎;反复其道,七月来复。利有攸往。”《程传》曰:“出入无疾,在气则为差忒,在君子则为抑塞不得尽其理。阳之当复,虽使有疾之,固不能止其复也,但为阻碍耳。而卦之才有无疾之义,乃复道之善也。一阳始生,至微,固未能胜群阴而发生万物,必待诸阳之来,然后能成生物之功而无差忒,以朋来而无咎也。”[73]程子认为当复道之善时,虽有阻碍,但能得“诸阳之来”,然后能成事且无差错,其又言“三阳子丑寅之气生成万物,众阳之功也。若君子之道,既消而复,岂能使胜于小人?必待其朋类渐盛,则能协力以胜之也”。朱子则单纯从卦体、卦德释之,云:“内震外坤,有阳动于下而以顺上行之象。故其占又为己之出入,既得无疾,朋类之来,亦得无咎。”[74]朱子从卦象上言,阳动于下以顺上行,对占者而言为“无咎”,那么朋类之来,亦得无咎,则不同于程子将“朋来”视为“无咎”之先导条件。

《睽》九四:“睽孤。遇元夫,交孚,厉无咎。”《程传》:“四与初皆以阳处一卦之下,居相应之位,当睽乖之时,各无应援,自然同德相亲,故会遇也。同德相遇,必须至诚相与交孚,各有孚诚也。上下二阳以至诚相合,则何时之不能行,何危之不能济?故虽处危厉而无咎也。当睽之时,孤居二阴之间,处不当位,危且有咎也。以遇元夫而交孚,故得无咎也。”[75]程子认为九四与初九二阳以诚相合,则虽历危险艰难之处境亦得无祸。朱子云:“睽孤,谓无应。遇元夫,谓得初九。交孚,谓同德相信。然当睽时,故必危厉,乃得无咎,占者亦如是也。”[76]朱子认为当睽之时,不自安方可无咎,对“危厉”之理解不同于程子。

除以上所举诸卦之外,涉及程朱对“无咎”产生先导条件上差异的还有《大过》初六、《坎》六四、《坎》九五、《鼎》初六等。

2. “无咎”产生条件之所涉对象

“无咎”产生条件总是关涉到其实施对象问题,程朱之传解在对这些对象的判断上亦见出其差异。如《比》卦:“元永贞,无咎。”程子以他人(比之者)“元永贞”为“无咎”之条件,而朱子则认为“元善长永平正之德”应为占者自己所具有,这样才能当众人之来比。又如《损》上九:“弗损益之,无咎。”程子认为“弗损益之”为上九不损削下爻而且以阳刚之道益于下,也就是说程子认为“损”的对象应该是下爻。而朱子则认为“损”当为上九自损。类此尚有数例,胪陈如次:

《比》卦:“吉。原筮,元永贞,无咎。不宁方来,后夫凶。”《程传》:“比,吉道也。人相亲比,自为吉道。人相亲比,必有其道,苟非其道,则有悔咎,故必推原占决其可比者而比之。筮为占决卜度,非谓以蓍龟也。所比得元永贞则无咎。元谓有君长之道,永谓可以长久,贞谓得正道。上之比下,必有此三者;下之从上,比求此三者,则无咎也。”[77]程子所谓的“所比得元永贞则无咎”是以他人(比之者)“元永贞”为条件的,而其所涉对象为比者双方。朱子曰:“比,亲辅也。九五以阳刚居上之中而得其正,上下五阴,比而从之,以一人而抚万邦,以四海而仰一人之象。故筮者得之,则当为人所亲辅。然必再筮以自审,有元善长永正固之德,然后可以当众之归而无咎。”[78]朱子则明确说明,“元善长永正固之德”应该为占者自己所具有,方可当众人之来比。对于“原筮”之理解,程子认为其目的是弄明白被比者的德行是否符合“元永贞”的要求,而朱子则将“原筮”作为占者再筮来询问自身是否符合的标准。

《噬嗑》六二:“噬肤灭鼻,无咎。”《程传》:“二,应五之位,用刑者也。二以中正之道,其刑易服,然乘初刚,是用刑于刚强之人。刑刚强之人,必须深痛,故至灭鼻而无咎也。”[79]程子认为当用刑之对象为刚强之人的时候,则宜用重刑使其深痛,所以即便是达到灭鼻的程度亦无咎。朱子云:“六二中正,故其所治如噬肤之易,然以柔乘刚,故虽甚易,亦不免于伤灭其鼻,占者虽伤而终无咎也。”《噬嗑》初九爻的解释中,朱子言:“初上无位,为受刑之象。中四爻为用刑之象。”[80]则此处解释六二爻辞时,他亦认为占者为施刑者,所以有“占者虽伤”之说。

《损》初九:“已事遄往,无咎,酌损之。”《程传》:“下之益上,当损己而不自以为功,所益于上者,事既已,则速去之,不居其功,乃无咎也。”[81]程子所言的“无咎”之道为功成身退。朱子云:“初九当损下益上之时,上应六四之阴,辍所为之事,而速往以益之,无咎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82]程子言功成之后速退之,而朱子则理解为放下手中的事情速去辅助六四。

《损》上九:“弗损益之,无咎,贞吉,利有攸往,得臣无家。”《程传》:“以刚居上,若用刚以损削其下,非为上之道,其咎大矣。若不行其损,变而以刚阳之道益于下,则无咎而得其正,且吉也。”[83]朱子云:“上九当损下益上之时,居卦之上,受益之极,而欲自损以益人也。然居上而益下,有所谓惠而不费者,不待损己,然后可以益人也,能如是则无咎。”[84]程子认为“弗损益之”是上九不损削下爻且以阳刚之道益于下。而朱子则认为“损”为上九自损。

《萃》初六:“有孚不终,乃乱乃萃,若号,一握为笑,勿恤往,无咎。”《程传》:“初与四为正应,本有孚以相从者也。然当萃时,三阴聚处,柔无守正之节,若舍正应而从其类,乃有孚而不终也。乃乱,惑乱其心也。乃萃,与其同类聚也。初若守正,不从号呼,以求正应,则一握笑之矣。若能无恤,而往从刚阳之正应,则无过咎,不然,则入小人之群矣。”[85]程子理解“号呼”为群阴之号呼。朱子云:“初六上应九四,而隔于二阴,当萃之时,不能自守,是有孚而不终,志乱而妄聚也。若号呼正应,则众以为笑,但勿恤而往从正应,则无咎矣。戒占者当如是也。”[86]朱子则认为“号呼”之对象为正应之九四爻。

(三)程朱之同

据上所论,朱子易学本于程子,朱子于乾道至淳熙年间草创之《易传》,即为推崇《程传》而作,《周易本义》即在《易传》之基础上增广而成。虽然二贤在解经原则上,对象、数、辞的倚重不同,但他们的传解皆本于《周易》卦爻辞这一封闭文本,发挥的余地实已不多。故此,我们以“无咎”为观察点比较分析二者传解之内容,发现虽时有差异,而程朱一贯之处亦斑斑可见。

《困》卦:“亨,贞大人吉,无咎,有言不信。”《程传》曰:“困而能亨,则得其正,乃大人处困之道也,故能吉而无咎。”[87]朱子曰:“坎险兑说,处险而说,是身虽困而道则亨也。二五刚中,又有大人之象,占者处困能亨,则得其正矣。”[88]二贤对此卦之解释,大有殊途同归之妙。王弼批注此卦辞曰“处困而得无咎,吉乃免也”[89],可以见出程朱之所本。

《渐》六四:“鸿渐于木,或得其桷,无咎。”《程传》:“四居正而巽顺,宜无咎者也。”[90]朱子曰:“六四乘刚而顺巽,故其象占如此,占者如之,则‘无咎’也。”[91]此处程朱皆用“刚正而巽顺”来谈“无咎”。

《既济》初九:“曳其轮,濡其尾,无咎。”《程传》:“方既济之初,能止则进,乃得无咎,不知已则至于咎也。”[92]朱子曰:“既济之处,谨戒如是,无咎之道,占者如是,则无咎矣。”[93]可见二者对《既济》初九爻辞中“无咎”的出现条件均解释为“知止谨戒“,然后方能“无咎”。

《未济》上九:“有孚于饮酒,无咎。濡其首,有孚失是。”《程传》:“若否终则有倾,时之变也;未济则无极而自济之理,故止为未济之极,至诚安于义命而自乐,则可无咎。”[94]朱子曰:“以刚明居未济之极,时将可以有为,而自信自养以俟命,‘无咎’之道也。”[95]二者皆有“自济”、“自养”之言,都藉此以释“无咎”。

简言之,即便是在传疏原则有分歧的情况下,朱子对程子的继承还是主要的,除开上文所举,程朱之一贯亦可从以下诸爻中窥得:《乾》九三、九四;《坤》六四;《需》初九;《师》九二、六五;《比》初六;《履》初九;《泰》九三;《同人》初九;《大有》九二;《豫》上六;《随》九四;《蛊》初六、九三;《临》六三、六四、上六;《噬嗑》初九、六五;《贲》上九;《复》六三;《无妄》九四;《离》初九;《晋》初六;《睽》初九、九二;《解》初六;《益》初九;《夬》初九;《姤》九三;《萃》初六、六二、九四、九五;《井》六四;《艮》初六;《渐》初六;《丰》初九;《涣》九五;《节》六三;《中孚》六四;《小过》六二、九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