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制新闻报道的原则和要求
一、法制新闻报道的原则
对一篇优秀法制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如下“五性”,即:真实性、客观性、及时性、严肃性和公正性。
(一)真实性原则
法制新闻报道必须高度重视事实的准确以及有关法律规范的准确和评价的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制新闻报道必须始终秉持的根本宗旨。不管是对于新闻,还是法律而言,真实都是它们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
真实性是新闻报道的第一生命。新闻真实重在发现事实发生的真相,法律真实重在寻找事实发生的证据。一般而言,只要是记者和新闻媒体通过细致全面地采访所掌握到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新闻就可以被视为符合真实性原则。而对于法律而言,真实不仅是要求事实的真实存在,还要求能够提供充分有力且合法的证据予以证明事实的客观存在。因此,法律真实实质上可以被称为“证据上的真实”。
法制新闻报道就其传播内容而言,基本上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客观事实,二是对事实的分析而产生的评论观点。因此,它的真实性原则就包括以下两方面:首先,记者所报道的事实必须准确无误,绝对不能存在半点差错、虚构或捏造。新闻报道中的姓名、地点、时间、引语和法律条文等均必须与客观实际保持一致。其次,记者所阐述的评论观点,即对事实的评论、分析,也必须符合客观实际,绝对不能随心所欲、信口雌黄。
美国《华尔街日报》主编保罗斯·泰格曾主张,新闻业成功的最重要因素是遵循事实(go after the truth),不屈不挠,不迎合读者,尽最大努力告诉读者正在发生的事情和你发现什么,即使真相对于重要的人物或组织很痛苦。[1]换言之,为了准确地对外传播新闻事实的真相,法制新闻媒体和记者必须始终坚持真实性的原则,站在客观事实的立场上报道法制新闻。
(二)客观性原则
法制新闻报道的内容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客观性指的是新闻报道的倾向不应是记者本人观点、态度的直接表现,而应该根据所了解的事实来进行对把所发生的事情如实写出来。[2]
法制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原则,是与其所报道的对象,即法制的客观性要求相一致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实践必须恪守的准则。换言之,所有的司法活动都必须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绝对不可张冠李戴、添油加醋。因此,作为法制事实在新闻报道中的反映,法制新闻报道必须遵循新闻的客观性原则,力避主观臆断和“合理”想象,防止报道出现片面化、绝对化和夸张化。
(三)及时性原则
“法制新闻报道是人们通过声音、文字、图像等手段,对于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的传播。”[3]法制新闻报道的及时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报道内容要具有时新性。法制新闻报道作为一种专业性报道,其报道的价值在于内容的时新性。换言之,法制新闻报道的内容必须是新近发生的,是受众尚未知晓且希望知晓的法制信息。
其次,传播信息应具备及时性。如同其他新闻报道一样,法制新闻报道的传播对象也是广大社会受众。法制新闻报道只有及时迅速地传播给受众,才能充分发挥它的舆论导向功能,产生传播效应。因此,这就要求新闻媒体和记者在传播过程之中追求高效率的新闻时效,努力做到迅速及时,以最快的速度把第一手的法制新闻传播给广大受众。
最后,新闻报道要求敏捷性。为了保障新闻报道内容具有时新性,新闻媒体和记者在传播报道活动中必须做到反应灵活、思维缜密、行动敏捷。这主要体现在对法制新闻信息的采、写、编、评无论哪一个环节都要出手敏捷,力求以最快的速度把最新鲜的法制信息制作成优秀的法制新闻报道。
(四)严肃性原则
所谓法制新闻报道的严肃性,要求新闻媒体和记者在报道时,必须言之有法、言之成理,不能存在半点差错和儿戏。法制的尊严和庄重要求法制新闻报道必须坚持严肃性原则,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法制新闻报道的严肃性除了上文所提到的真实性、客观性之外,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要求确保新闻内容的严肃性。就本质而言,法制新闻所涉及的内容必须是严肃的。法制新闻报道在面对色情、犯罪等案件时,必须始终站在法制的严肃立场,客观真实地进行报道,绝不能以猎奇和宣扬的态度去肆意渲染。
其次,要求注意法制新闻报道的法言法语运用。法言法语是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体现法律规定内容的、特定的法律规范用语,也称法律语言。[4]作为法制新闻记者都应清楚在新闻报道中,无论是人物的称谓还是法律行为的表述,都必须严格使用法律专业术语,符合法律规范,才能体现出法制的尊严和庄重。
(五)公正性原则
法制新闻报道不仅要做到客观真实,而且要做到报道公正,以维护法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原则。所谓公正性原则,指的是法制新闻报道面对不同的报道对象时,必须坚持一视同仁,不可厚此薄彼,倾向某方。这就要求新闻媒体和记者在进行法制新闻报道时,特别注意以下几种关系:
其一,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法制新闻工作者在面对原告和被告时,要坚持一视同仁,既要认真听取原告的控诉,又要认真听取被告的申辩。在报道之时,法制记者不仅要反映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也要顾及被告的答辩请求和理由。任何厚此薄彼、亲疏远近的做法都有损于司法的公平公正。
其二,政府和群众之间的关系。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即普通群众,而被告方是政府的行政部门。法制新闻媒体和记者既不能因为政府的行政权力而偏袒政府,也不能因为要为弱势群体仗义执言而无原则倾斜。法制新闻报道的公正性原则要求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公正客观地报道。
其三,公诉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公诉人是代表国家公诉机关出庭,而被告人是经有关机关侦查确认犯有罪行的嫌疑人。但是,二者在依法维权这一层面上,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法制新闻媒体和记者有责任和义务通过新闻报道维护被告人在法律上所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
二、法制新闻报道的要求
法制新闻报道恰似一把双刃剑。报道得当,会起到正面作用;而如果报道不当,就会导致一定的负面效应。因此,做好法制新闻报道除了要时刻牢记以上几个重要的基本原则之外,也要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一)强化法律意识,知法、懂法、守法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5]法制新闻报道要纳入法制化轨道。对于新闻媒体和记者而言,首先要强化专业的法律意识,注重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尤其是与新闻业务有关的法律知识。只有在知法、懂法、守法的前提之下,记者才能游刃有余地进行法制新闻报道,以防新闻官司缠身。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采访权仍然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新闻媒体和记者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采访与报道,才是合法的,并受法律的保护。换言之,超越该范围的报道行为极易招致侵权后果。
如侵犯公民的隐私权。隐私,是指公民个人与社会化公共生活无关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涉的私人事项。[6]公民的隐私权是每个公民所享有的人格权和人格尊严固有内容之一,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新闻报道所要遵守的真实性和公民知情权之间的合理界限之一。
然而,一些法制媒体和记者在报道时,未经当事人同意,有时随意披露受到性侵犯的被害人的姓名、身份、家庭住址和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这是一种最为典型的侵害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披露隐私和性侵犯有着共同的侵犯客体:妇女不幸成为性犯罪的受害人、被害人的人格尊严、身体和人格尊严已经遭受一次摧残,再向外界公开无异于再一次对其摧残。发生在美国的一起强奸案的女事主在看到报刊上公布了自己的姓名时说:“我的反应仿佛再一次被强奸。”[7]
此外,还应注重加强法制新闻报道中的证据意识。在以往新闻侵权的诉讼之中,尽管记者获取的采访事实是真实可信的,但由于记者没有证据意识,并没有保留真凭实据,最终被判侵权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作为法制新闻工作者,头脑里一定要紧绷住一根弦,时刻注意保留好采访到的各种资料,最好是在每次合法采访后请被访者在记录上签名,以表示采访经过被访者同意。通过类似的防范措施,媒体和记者才可以在做好法制报道的同时,也使自己免受无妄之灾。
(二)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正面宣传为主
法制新闻工作者肩负着扶正祛邪、惩恶扬善与舆论监督等社会责任,但少数媒体受经济利益驱动,追求所谓的“卖点”,竭力渲染凶杀、暴力和色情等情节,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法制新闻工作者在进行报道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服务于大众、服务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一方面,法制新闻工作者必须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受众的法律意识为己任。媒体和记者不仅要正确领会党和政府在法制建设上的政策,理解其中的法制精髓,还要善于深入了解人民群众对法制建设的愿望、要求以及意见,有的放矢地进行法制宣传。
另一方面,法制新闻报道的内容应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这就要求法制新闻工作者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采集丰富的素材,倾听大众的心声,有针对性地报道法制热点问题。同时,还要代表大众利益,有效地进行舆论监督。
2.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面宣传依法治国方略。
“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8]我国法制新闻工作必须始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以正面宣传为主。
但是,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并不排斥批评报道。面对某些消极现象和反面案例,媒体报道要有分寸,要通过揭露消极现象,使受众认识并总结教训,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我国新闻事业始终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才能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三)找好媒体角色定位,避免“媒体审判”
从1997年的“张金柱案”、2002年的“张二江案”,再到2006年广受关注的“许霆案”,新闻报道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媒体审判”现象引发人们的关注,成为我国新闻学界与法学界的热点话题。
“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Newspaper)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9]它是新闻业激烈竞争的产物,是媒体职能和价值标准的错位。“媒体审判”导致了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剧烈摇摆,有悖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
司法与新闻媒体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司法是通过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来解决纠纷,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而媒体则通过新闻报道来激发公众的道德价值标准来评判是非,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但在新闻实践中,媒体应当划清与司法之间的界线,否则极易招致“媒体审判”现象。“媒体审判”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巨大压力,法官一旦兼顾到公众的情绪和愿望,就会失去案件审判的客观、公正性,同时也就违背了“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的审判原则。
因此,法制新闻工作者应当牢记以下几点,以避免“媒体审判”的发生。
首先,要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用语要符合法律规范。1996年,中宣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等部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法制新闻的意见》,就有“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做有倾向性的报道”的规定。同时还要注意,避免在报道中使用“变态”“禽兽”“色情狂”等感情色彩较强的语言,否则极易招致新闻侵权现象的发生。
其次,媒体报道节奏要与诉讼程序保持一致,应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再予以评论。媒体和记者在法制新闻报道之时,一定要尊重法律的权威性,保证报道和评论的公正、客观、真实。切忌掺杂个人情感和好恶,不能为案件任意一方发言,也不能对任何一方做出批判性言辞,注意掌握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平衡。
总之,新闻媒体和记者的角色应当是“守望者”,而非“裁决者”。在法制新闻报道之时,新闻媒体应当认真分析并妥善处理好各种潜在问题,最大程度上避免“媒体审判”现象的发生,进一步处理好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平衡关系。
[1] 赵剑飞:《商业世界与媒体责任》,载《经济观察报》2002年11月11日。
[2] 姜芳:《浅谈法制新闻写作的客观性原则》,载《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2年第12期。
[3] 李矗:《法制新闻报道概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4] 韩少冲:《浅谈对法制新闻的几点认识》,载《东方企业文化》2010年第10期。
[5] 李宏民:《法制新闻写作漫谈》,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第312页。
[6] 曾雨楼:《论法制新闻真实性的几点要求》,载《声屏世界》2003年第5期。
[7] 转引自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
[8] 肖义舜、何勤华:《法制新闻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2页。
[9] 张晨:《法制报道应避免“媒介审判”》,载《新闻传播》200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