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与组织”
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研究[1]
一、研究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的意义
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准备程序进行研究的必要性或重要性正日益凸显出来。而准备程序本身的意义,则是在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进程中随着对公开审判的强调逐渐得到认识的。
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中,从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到现行法,都明确地规定了开庭审理的正式程序以及有关开庭审理前准备的程序,存在着相对于“开庭”而言的“准备”概念。[2]一般的民诉法教科书称为“审理前准备”或“开庭审理前的准备”,而对此概念的大致定义则是:审理前准备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到进入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3条到119条(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到第133条)的规定和司法实践,这些诉讼活动主要包括送达起诉状和答辩状等诉讼文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审核诉讼材料并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以及有的场合下追加当事人、移送案件,等等。[3]
从法律规定的程序结构以及学说上的解释来看,法院处理解决民事案件的主要场面应该是以公开审判为原则的开庭审理。一般而言,法院以及当事人从案件的受理后到开庭审理前从事的种种活动,至少在理论上都是以开庭为前提,为开庭作准备的诉讼行为。这些行为或活动构成了诉讼流程到达开庭之前的一个阶段。但是,在实际上支配了民事经济司法实践的原有审判方式中,“开庭审理和开庭前的准备”这一概念上和阶段性的区分却很不明显。由于开庭审理并没有真正得到重视,法官办案的主要精力放到了法庭之外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以及背对背或面对面的反复调解等活动上,一般情况下大部分案件的处理都结束在这一阶段。开庭审理往往只是在调解无效,需要下判决时,在通过请示领导等方式得到了最终结论的前提下才予以举行,结果是导致了“先定后审”等庭审形式化或走过场的现象。[4]既然开庭审理本身因实际上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从而被置于无足轻重的位置,以开庭作为前提,只是为这种正式的审理作准备的程序自然也失去了重要性。在这样的审判模式中,尽管有关的诉讼活动依然存在,但可以说作为准备的程序以至“开庭前准备”的概念本身事实上却已经被消解掉了。一段较长的时期以来,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研究准备程序问题以及对准备程序概念的认识都相当淡漠的现实就植根于这种状况之中。
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全面推开以来,开庭前准备的重要性和研究准备程序的必要已越来越多地为学者和实务界人士所强调。这一倾向与审判方式改革的特点以及遇到的问题紧密相关。尽管各地法院推行审判方式改革的尝试多种多样,但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把开庭审理重新放到了审判的中心位置。为了强化当事人收集和提出证据的责任,避免法官在庭外接触单方当事人等“暗箱操作”的做法,有的法院试行了“一步到庭”或“直接开庭”,即开庭前基本上不在庭外作调查询问等了解把握案情的工作,把审理的重点放到正式的开庭上,通过开庭审理来逐渐了解把握案情。但是这种尝试在实践中似乎遇到了不少问题。例如,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果不作事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常常会因不得要领而难以控制掌握,达不到所期望的效果。但另一方面,如果还是靠首先进行庭外的询问、调查等方式来了解纠纷情况,等有了把握再来开庭的话,是否会回到开庭审理走过场或“先定后审”的老一套上去则又成为问题。看来,没有开庭前充分的准备工作,难以展开内容真正充实而有序的庭审;而庭前的准备如果不能作得恰如其分的话,却可能“喧宾夺主”,以致架空开庭审理本身。类似这样的一些问题就使如何在把审判的重点放在开庭审理的前提下恰当地重构准备程序开始成为实务界和学术界共同关心的课题。
目前在各地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进程中,许多法院正在进行多种不同的尝试,努力通过为开庭审理作准备的司法实践探索新的路子,逐渐形成一些合理且有效的准备样式。其中一些具体的做法已经不能完全被现行法律条文上的有关规定以及教科书所述“开庭前准备”的概念或内容所涵盖。然而在理论界,配合司法实践中的探索对准备程序进行研究的工作,却只能说刚刚开始起步。这种工作一方面意味着对现行法规的有关条文进行体系性的解释,形成某种法律解释学上的理论来支持改革;而另一方面,如果审判方式改革中重构准备程序的进展已很难局限在现行法律解释的框架内,则需要从立法的角度,围绕有关规定的修改或扩充来考虑准备程序体现在法律规范上的应有形态。这两方面的工作都亟待深入。不过,本文的研究重点却不直接放在法律文本的解释或立法修改建议的提出上。考虑到准备程序的重构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任务,同时又牵涉许多有关诉讼、审判原理的基本理论问题,准备程序的研究首先有必要在尽可能贴近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这一前提下展开某种基础性原理性的考察。从这样的认识出发,本文试图利用比较法的部分资料,在理论上重新思考准备程序的概念、意义和功能,进而对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的方向以及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中遇到的若干有关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希望通过这样的工作能够为在上述两个方面开展进一步的研究提供某些基本的素材和理论前提。
以下,在第二节首先简要介绍国外民事诉讼制度的有关情况,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中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的概念、含义以及牵涉的问题层面进行整理和比较。第三节则进一步围绕国外有关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立法的最新动向和司法实践中运用准备程序的经验等材料,对有关的几个原理性问题作一点更加详细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最后的第四节用来集中讨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如何重构准备程序的问题,目前的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中有关开庭前准备的一些尝试或做法将在通过比较法考察而获得的视角、观点之下加以重新审视和评价。